对当前企业党建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认识_监事会论文

对当前企业党建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认识_监事会论文

对当前企业党建工作若干问题的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党建工作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的过程中,企业党政领导同志普遍认为,这个文件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纲领,是振兴我国国有企业的锐利思想武器。随着她的政策效应的日益显现,必将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在贯彻中也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影响了贯彻效果。因此,对其中重点难点问题只有及时加以阐释和引导,才能使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下面,就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关于如何理解要“增强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我国所处的重要时期、国有企业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等方面去理解。

首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重要的发展时期”来认识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大家知道,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国有企业既是主力军,又是改革的主要对象。因此,切实搞好国有企业是事关大局的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任何轻率麻痹的思想都是要不得的,任何搪塞应付的行为都会招至误党误国的恶果。

其次,要从国有企业的重大贡献和现状来认识搞好党建工作的迫切性。几十年来,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国有企业一直不景气,亏损面和亏损额都不断增大,历史包袱和债务包袱越来越重。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到了关键时刻。面对这种状况,应该引起全党的深思。我们知道,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前一个时期,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注意强调了要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个基本特征,而不同程度地忽视了“也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这一原则问题。有的人甚至把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他们不懂得任何国家的企业制度都是同该国现实的基本社会制度相吻合的道理,企图把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制度硬搬到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来。他们以资本主义企业里没有党的组织为由,企图淡化和削弱党的组织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这种消极影响至今也没有完全消除。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在实践中端正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坚决消除消积的影响,不断把改革引向健康深入。

再次,要从国家前途和党的命运的高度认识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不可动摇性。搞好国有企业不仅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途问题,关系到我们党的命运问题。因此,各级党委和领导同志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根本原因,从战略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搞好国有企业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千方百计把国有企业办好,这是共产党人的重大的历史责任。

关于如何理解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问题

有的同志说: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就行了,中央通知中为什么要在“领导”前面冠以“政治”二字呢?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在“领导”这个词的前面冠以“政治”二字,这正是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企业体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关键所在。这是我们党在企业改革中经过多年探索而取得的科学成果。前面冠以“政治”二字,它表示坚决否定和纠正了过去党在企业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同时,也是对前一个时期只提“政治核心”,不提“政治领导”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大家知道,党在企业中“一元化领导”的结果,出现了“以党代企”、“包揽一切”的现象。这种做法,有意无意地会把一个伟大的执政党变成一个“经济党”或“企业党”,失去了它应有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失去了领导的主动权、凝聚力和战斗力,长此下去,就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这种领导体制必须摒弃。

二是只提“政治核心”,不提“政治领导”,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就显得不够完善了。国有企业是个经济组织,它的本质功能是通过生产经营这种方式,使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增值,达到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扩张和聚合能力。但国有企业同时又是公有制的主体和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地方,因而它既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它办得好坏,不仅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由于它的这种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决定在它内部的组织结构历来就是个复杂的组织体系。如在传统企业制度中有党的组织、厂长(经理)层和职代会。在新的企业制度中,原来的“三个组织”仍然存在,又增加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么多的组织在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中并存,并且各有章程和活动方式,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制约。与传统企业制度相比,企业内组织增多,这个组织对那个组织来说,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能再简单地说这个组织是其他组织的“核心”。面对这种新的情况,只说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就显得不够了,必须及时而明确地提出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领导”。否则,在国有企业复杂的组织体系中就缺乏处于统帅和协调地位的组织。主观上想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客观上必然会因为没有“政治领导”权而被削弱、取代或被摒弃。

三是我们应该看到,在“领导”前面冠以“政治”二字,从语法上说是个“限制”,从性质范围上看是个“界定”。它的本意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党委在国有企业中处于“领导”地位;其二,党的领导是指政治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领导,不是包揽一切行政事务的领导。她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决策指挥权交给厂长(经理)、董事会,从层次上看是高层次的领导。“政治领导”实质上是管企业社会主义方向的,是管涉及企业全局性问题的。从方法和原则上看,“政治领导”主要是运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自身统辖的魅力,通过组织协调、监督、保证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帮助企业中的其他行政组织按照一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这样,国有企业既能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又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实现自己改革、发展的目标。

关于党的监督和监事会监督问题

有的同志说: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已经设置了监事会,专门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执行《公司法》、《监督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不是多余了吗?

这是一种糊涂认识。应该肯定,企业党组织和监事会都具有监督职能,都是为了企业健康有效地运行,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可以用监事会的监督来代替党组织的监督。

首先,两者监督的性质不同。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发挥着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她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最近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对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决不能丧失”。这就为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企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它作为企业的一个组织,代表股东利益对决策和经营者进行监督。它的本身也必须接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

其次,两者监督的职能不同。企业党组织依据党章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她不仅指出企业应该怎么做,还要指出企业不应该怎么做。因此,党组织的监督是政治领导地位上的最具有权威的监督。而监事会则只能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检查企业行为及其成果,侧重纠正不应该怎么做。

再次,两者监督的范围不同。从对象上看,党组织不仅监督董事、经理,而且监督企业各个层次的干部和全体党员,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主要为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从内容上看,党组织的监督涵盖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包括人、财、物各个要素,产、供、销各个环节,而监事会则主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从过程看,党组织的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而监事会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

其四,两者监督的途径不同。党组织主要通过教育引导、领导参与、管理督促、表扬批评等方法和途径,进行导向与修正、激励与约束,其特点是坚持教育与制约并用。即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启发人们用自律和他律结合的方法调动积极性,为改革和生产经营奠定基础。同时,也充分运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来进行。而监事会只能通过检查、监督、提议等方式来开展工作。

关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保证厂长(经理)和董事会依法使用人权问题

有的同志问:中央通知中一方面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强调要“保证厂长(经理)和董事会依法使用人权”,这不是矛盾的吗?

我们认为,这并不矛盾,恰恰是国有企业用人制度改革的成果。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理解:

弄清国有企业干部分类是正确理解这个问题的基本前提。国有企业干部大体包括党群干部、行政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三大类。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涵盖这三大类干部。

了解国有企业使用干部的一般程序是正确理解这个问题的基础。国有企业使用干部,大体上与党政机关使用干部一样,要经过培养、选拔、考察、推荐和聘任或任命等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组成了一个科学有效的过程。一般来说,使用一个干部,都要经过这五个环节,不能从简或跨越。从简或跨越就会破坏科学有效的程序,就不能保证使用干部的质量。

懂得管理和使用干部的权限是正确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一般来说,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党群干部从培养选拔考察到任命,在征求其他行政组织意见的基础上,都由党组织直接完成;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企业机关中除财务负责人外,一般工作人员、中层行政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经理聘任。在这里,聘任是使用干部五个程序的最后一个程序,把这个程序让渡给董事会或经理层来完成,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但前面四个程序,即培养、选拔、考察、推荐权,原则上仍在党组织。如果党委经过考察,认为不合格或不适应者,可以不推荐。这仍然是属于党管干部原则范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保证厂长(经理)、董事会依法使用人权”是一致的。这样做,体现了“事权”与“人权”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与发展。

关于如何理解党组织是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参与者和厂长(经理)、董事会是决策主体的问题。

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是一种组织行为。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支持和帮助厂长(经理)、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

党组织是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参与者,厂长(经理)、董事会是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主体,这是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由于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和其成员交叉任职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决策主体是会了解和遵循党组织意见的,决策中是会贯彻党组织意图的。因为一般来说,每一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党委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厂长(经理)、董事会在决策前,应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向党委通报。当党组织发现重大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组织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报告。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又体现了厂长(经理)、董事会的决策职权。

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范围,一般是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党组织与厂长(经理)、董事会在企业中是共存共荣、同舟共济、风险共担的关系,办好国有企业是他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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