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体育利益平衡的条件&基于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分析_制度创新论文

实现体育利益平衡的条件&基于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分析_制度创新论文

实现体育利益均衡的条件:基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利益论文,条件论文,需求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98(2011)06-0010-03

北京奥运会以来,由于国人共同目标的胜利完成,“体育利益均衡”这一攸关体育公平实现的问题跃然纸上。转型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来的不仅是经济收入增加、生活条件改善、社会文明进步,更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呈现多元化、分殊化、异质化的图景,在这种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背后蕴藏的是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1]。在体育利益格局分化重组时期,由于各群体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他们享受到的体育利益在时间上有先后、份额上有大小,这个本无可指责的发展阶段性问题在今天有转变为结构性问题的倾向。这种倾向在经济成果丰硕而分配问题凸显的今天日益尖锐,致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底层群体发出了强烈的“体育利益均衡”诉求,然而,其却被一个个功利性目标所挤占。本文拟从体育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维度进行理性分析,旨在厘清体育利益均衡的实现条件,这对于体育事业的和谐发展至为关键。

1 体育利益均衡与体育利益非均衡

体育利益均衡并不意味着各群体享受同等份额的体育利益,而是人们对既定体育利益格局或者体育制度安排的一种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体育制度。在整个体育制度安排的可供选择集合中,每一种制度安排均各有利弊,其社会净效益都是大于零的,而人们做出的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是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运用成本—效益分析从被选集合中得出的最优选择;因此,30多年以前,国家选择“举国体制”发展竞技体育,其必要条件是社会净效益大于零,充分条件是被选集合中最优的一个。中国30多年的体育发展实践证明了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确实是最优选择,人们对它感到满意。直至1993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体育市场化改革目标之前的时期,体育制度的需求等于体育制度的供给,人们没有改变现行体育制度的动机,更没有行为,这是一种体育利益均衡的状态。

体育利益非均衡是人们对既定体育利益格局或者体育制度安排的一种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其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不满足,是由于在被选集合中出现了比现行体育制度更优的选择,人们为了在这个机会中牟利,会不遗余力地改变现行体育制度安排。自《意见》出台以来,各有关方反复博弈至今仍然处于体育利益非均衡时期,反映在一些诸如体育利益集团冲突、体育市场化进程与体育官僚机构现象、竞技体育硕果累累而群众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匮乏、学生体质连续20年下降等等矛盾现象。说明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现行体育制度虽历经调整但仍未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2],更加说明了维系30年多年的体育利益均衡状态的母体正在消解。

当初的“旨在快速有效地集中有限体育资源以建立一元化垂直领导和条块结合的举国体制”[3]已经不适应当前体育资源相对丰厚的时代,或者说现有体育制度已经不是被选集合中最优的选择,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现实体育需求,阻碍社会绝大多数人体育利益的获得,甚至成为社会资源进入竞技体育领域的某种制度性障碍。在多重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依然沉迷于挥舞着权杖、兼具制度设计者和既得利益者双重角色,而社会公众、民间体育组织、体育经济行为主体成为体育利益受损群体,这必然导致一种体育利益非均衡状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欲意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归根到底是由于体育制度变革成本的关系,即人们进行体育制度变革的动机和力量还不够强大,至少还不足以承担体育制度变迁的潜在费用。

2 体育利益何以均衡

由体育利益非均衡到均衡是通过体育制度变革实现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体育利益非均衡都能引起体育制度变革。当体育利益非均衡不足以改变现行体育制度运行的成本—效益关系时,制度供给者只需要采取一些补充和完善措施就能够维持体育利益均衡状态。正如北京奥运会前后,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先后表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体育的举国体制”[4],“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对于举国体制,一要坚持,二要完善”[5]。当体育制度变迁不可避免时,运用制度供给—需求的分析如下。

制度需求是由制度的社会净效益决定的,而制度供给是由制度的个别净效益决定的。由于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与个别成本和个别效益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社会净效益与个别净效益自然也存在着差异和矛盾[6]。在体育利益非均衡的状态下,并不是新体育制度的潜在社会净效益比原体育制度的社会净效益大,就意味着新体育制度的潜在个别净效益比原体育制度的个别净效益大。更直接地说,体育制度需求者得到利益并不意味着体育制度制定者也得到利益,体育制度制定者可能获得利益,更可能的结果是对既得利益的割舍。只有在新体育制度的潜在社会净效益和潜在个别净效益同时大于原体育制度的社会净效益和个别净效益时,体育制度变迁才可能发生。

通俗地说,只有在体育制度制定者和体育制度接受者同时受益或者同时能够接受(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某一方利益的受损程度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的状态下,体育利益均衡才能得以实现。换言之,实现体育利益均衡的唯一条件,是在体育制度需求成为现实后,将潜在的体育制度供给转变为现实的体育制度供给。在当今中国的体育事业实践中,体育利益均衡能否实现,与其说是体育制度接受者的牟利行为,不如说是体育制度制定者对既得利益的让渡。从国家出台《意见》以应对20世纪80年代的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经费不足、责权不分、管办合一的弊病[7-8],至今已20余年,然而,体育市场化目标仍然未能实现,政府错位、市场越位、社会组织缺位的局面未能真正扭转。这些现象该如何解释呢?现实的理论解释是,体育政策制定者无法冲破体育制度变迁的阻力。用经济学的语言可以这样回答,在制度需求者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与制度制定者的个别成本和个别效益的差异比较中,个别成本最大而个别效益最小[6]。在这种利益权衡的状况下,仅仅依靠体育政策制定者的自律行为将造成体育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实践中难免出现新体育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新体育制度供给的形成,并且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即体育利益非均衡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直至新体育制度需求的迫切程度足以承担体育制度变迁的潜在费用。届时,无论实现体育利益均衡的阻力多么强大,体育制度制定者将不得不对既得利益进行让渡。

3 体育利益均衡的阻力

体育利益均衡的动力是体育利益非均衡,而体育利益均衡的阻力是体育制度变革的成本。从一般意义上讲,体育利益均衡的阻力分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

3.1 经济成本

体育利益由非均衡迈向均衡是通过体育制度创新得以实现的,其只能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基础上的相互作用”[9],即取决于体育制度创新成本—收益比,成本过高,会导致体育制度创新失败。只有在体育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潜在费用时,体育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在此潜在费用是指体育制度创新所耗费的全部投入,包括体育制度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变革成本一般是指决定制度供给的个别成本,它是体育制度决定者依据制度的个别成本和效益而建立的一种新的体育制度安排所必须支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一次性费用。运行成本一般是指制度需求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是指为维护一种制度安排建立并投入运行之后的经常性费用。

经济成本首先是一个由谁选择的问题,体育制度变革成本的经济学解释就是变革主体的交易费用。选择主体不同,变革方式亦不同,其所遇到的阻力就不同,变革成本也就不同。若变革主体是政府,变革方式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命令和法律介入强制执行的体育制度变迁,其阻力来源于集体利益冲突与政府部门自身偏好和官僚化程度,更确切地说取决于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的侵犯程度。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体育制度变迁,当然能够扭转体育利益非均衡状态,但必定承担“强制成本”。事实证明,我国官僚机构和集团利益冲突致使行政化手段承担着较高的潜在费用。若变革主体是社会组织,变革方式称为诱制性制度变迁,其阻力来源于达成一致性意见的交易费用、与现行制度的背离程度以及政府部门的态度。由社会组织进行体育制度创新,需要得到它所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这就必然要在社会群体内部达成一致性意见,这种诱制性体育制度创新需要支付较高的组织成本。随着组织人数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成本也将随之提高,过高的组织成本常常使制度创新无法实行。在当今中国这种自下而上的诱制性体育制度创新模式显然成本太高,足以扼杀主体制度创新的勇气。

从体育制度变革的目标层面来看,一是改进体育制度效率,二是改变权力和财富分配。体育事业改革的实践中,往往是两者兼而有之。社会组织进行的诱制性体育制度变迁主要着眼于改进体育制度效率,追求的结果往往是人人受益,通过受益的程度最终改变权力和财富分配比例,因而阻力较小。政府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也可以着眼于改进制度效率,但不可避免地涉及权力和财富的再分配问题,结果必然一部分人利益受损,那么他们必定是千方百计地阻扰变革的实施。就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各自范围和组合所能带来的最大效益和较小成本。一般而言,政府主导的体育制度创新应为社会组织主导的体育制度创新提供平台或为特定的体育制度安排提供合法性基础。为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虽然有很高的“强制成本”,但却是必要的,“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10]。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只有政府才能承担体育转型的成本。

3.2 政治成本

实现体育利益均衡要承担政治成本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然而,正如上文指出的“仅仅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自律来割舍既得利益”以实现体育利益均衡,其难度可想而知。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这种“体制不变、政治在变”[11]的框架下,这一行为主体能否突破政治成本首先表现为其是否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在北京奥运会获得成功后,与多年的奥运争光计划相比,当前的体育体制目标层面变得方向模糊了[12-13]。正如郝勤教授所言:“原本以为在2008年举办的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上,会形成体育改革的重大战略转向,但会后有种淡淡的模糊感和失望感。”与30年前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创立之初相比,今天的体育制度创新正经历着某种停滞,作为行为主体的体育行政部门当初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创新精神正让位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精神僵化。有学者[14]指出:“我国目前的体育体制改革是‘两头热、中间冷’的中梗现象。所谓‘两头热’是指上层的中央决策集体对改革持支持态度,底层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表现出强烈的变革要求;‘中间冷’是指处于中间层面的体制内部利益群体表现出对体制改革推进的抵触情绪。”是什么扼杀了体育行政部门的改革创新精神?中国的体育改革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当改革深入触及体育行政部门的自身利益时,其必定制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体育制度,以规避政治成本。当体育制度创新成为体育行政部门权衡自身利益得失的工具时,这一兼具政策制定和既得利益的双重身份者必然失去了改革创新的勇气。

体育制度变迁能否实现通常要考虑经济因素,而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模式显然是政治因素居于首位。虽然以成本—效益分析“举国体制”模式发展竞技体育显然是无效的,但由于变革的政治成本太大,或者说体育行政部门不具备改革创新的勇气,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竞技体育只能进行制度完善而非制度变革。

3.3 社会文化成本

体育制度创新的潜在费用当然还包括社会文化成本,其可以理解为体育制度转型过程中正式体育制度与非正式体育制度的融合问题。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常常受他所在的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通常成本最小的体育制度创新未必与社会文化习俗和个人生活习惯相一致。像中国这样内蕴五千年文明的后发型国家,其发展不可能脱离历史和文化传统,所以,体育制度创新必须解决好制度变迁与历史文化传统融合的问题。唯有如此,新体育制度才会有效地发挥作用。

体育制度分为正式体育制度、非正式体育制度及实施机制3个方面。从制度约束的层面来看,我国体育事业在建立正式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建立在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基础上的非正式约束与正式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矛盾。正式体育制度缺乏充分的社会力量的支援,有时往往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正式体育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未发挥出设计者的预期效能。国家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旨在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可至今这一愿望仍然未能实现,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或者说缺乏社会基础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15]。在体育制度创新过程中,如果不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的非正式约束,认识不到社会支援的重要性,新的制度安排便得不到普遍的认同,结果不仅使这些规则丧失威信和效力,而且连同它们所体现的价值、理想会一同失去吸引力,使体育事业更深地陷入一种迷茫状态。

近些年的实践表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是新法规制度大量出台,而其具体的实施状况堪忧。从体育制度创新的实施机制层面看,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制度、法律、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可以不被遵守,也可以讨价还价。制度中的实施机制“软化”是我国体育制度创新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正式制度没有与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同样是一纸空文,国家一以贯之的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甚至没有充分的规范性力量加以制约。我国缺乏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由此引发一种“规避自身”的普遍心理,大家都希望制度对自己没有约束力,这种历史文化传统是体育制度创新的最大障碍。为此,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体育制度实施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以保障体育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为体育制度创新的必备环节。

4 结语

体育行政机构的理念、体育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以及历史与文化的惯性束缚,是导致我国体育利益由非均衡到均衡状态的主要阻力。克服这些阻力,也就实现了潜在的体育制度供给转变为现实的体育制度供给,潜在的体育制度需求转变为现实的体育制度需求。同时满足这2个条件,也就真正实现了体育利益均衡。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种均衡都是相对的均衡,人类社会正是不断地在均衡与非均衡的转换中向前发展,体育事业在克服上述阻力后将达到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

收稿日期:2011-04-12;修回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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