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社会化是劳动关系协调的关键_企业工会论文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社会化是劳动关系协调的关键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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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1)04-0052-04

一、非公企业工会社会化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国营企业向民营企业的转化、私营企业的崛起、外资企业的入驻,非公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和扩大,非公企业就业人数占我国总体就业人数的份额越来越大,同时非公企业劳资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攀升,侵害职工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本世纪以来,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起的突发性事件、集体上访事件和罢工事件问题严重。比如,2001年7月,浙江诸暨某集团的1 000多名民工,因不满工头暴行和无礼,两次在浙赣线上卧轨拦车。2005年,大连日资企业员工因不满高强度劳动要求加薪而举行罢工,罢工波及十几家日资企业,罢工人数多达3万多人。2008年11月,重庆8 000多辆出租车罢运。2010年1月至11月,富士康一线员工,因无法忍受超长时间的工作、无个性的军事化管理和无交流空间的生活环境,连续发生14起跳楼事件。2010年5月,江苏无锡某光学仪器公司因不重视安全生产致使职工中毒而引起工人罢工。同年同月,广东南海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员工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差、中日员工同工不同酬而集体罢工。

非公企业的劳资矛盾目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并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及其运作机制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学者们普遍认为,非公企业工会建设意义重大。比如,戴建中认为,私企工会的存在,使工人得到利益表达的场所和正当途径,增强了工人交涉的力量,也提高了谈判的理性。学者们对于工会职能的探讨也基本取得了共识,用冯同庆的观点来表达就是,工会应承担起体现劳动者自身主体精神的功效。漠视劳动者自身主体精神生长可能使社会失序而诱发社会风险生成,工会应以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为主。许多学者尖锐地指出了当前工会职能弱化、形同虚设问题。谢建社认为,工会数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工会作用的增大,中国的工会存在大量的数字工会、表格工会、失范工会、形式工会、影子工会、缺钱工会,目前一些区、街道盲目追求工会组建数量,不管工会组建质量,将工资协商、劳动关系、职工教育、维权服务等中心工作虚置。学术界对于工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也进行了探讨,比如,常凯认为,工会应该在计划经济下由行政性的工会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众性的工会,工会的活动方式应该由行政化的自上而下变为法律化的自下而上[1]。冯钢认为,我国现行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高度依赖,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2]。工会只能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我们需要走“民间工会”道路,允许各地工人自发组织成立工会,变审批制为登记制。

从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看,多数学者正确地指出了工会维权职能弱化、形同虚设的问题,尖锐地批评了工会在劳资关系协调中偏袒资方和工会行为行政化的倾向,鲜明地提出了工会应该走群众化、民主化道路和必须担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色等。但是,学术界对于非公企业走群众化、民主化道路的具体方案和可操作性的安排之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走民间工会道路的提法过于泛泛,没能在中国特定的情境下对工会社团化建设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民间化的程度进行系统分析,而且对国企和非公企业工会建设的研究缺乏差异性分析,理论支撑和实证经验还不够。中央提倡,要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鉴此,我们提出非公企业工会建设的社会化道路,并试图从社会学上给予其理论支持,从已有工会实践成果中择取经验理由。

二、非公企业工会社会化的意涵

本文所说的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是指非公企业工会的非政府性、非企业性的社会性社会团体的实际建设过程,这种社会性工会是以民间组织为载体,双向衔接上级政府性工会与非公企业,由非公企业工人群体自愿组织和自主管理的准社会团体。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非公企业职工相关的前提下,强化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及其管理相对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团体属性,使工会摆脱企业的霸权制约和行政的僵死制约,同时在国家力量和国家政策的保护和支持下,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承办工会组织。这种社会化的工会组织形式,既区别于计划经济时代国企的政府性工会组织形式,也区别于目前非公企业控制下的老板式工会组织形式,是真正的非公企业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工会组织,是能够独立行使维权职能并具有一定权力能力的社会团体。

这种社会性的非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着政府依附型工会失灵和企业依附型工会失灵下的职工利益,它是以非公企业工人利益集团为核心的社群组织,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公民社会部门。这种工会组织与企业和政府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现代均衡体系。它在服从于一般性民间组织的法规下,还服从于工会法,是中国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社团组织。对于上级政府性工会来说,它是中国工会组织的基层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组织在非公企业民众群体的组织性延伸。对于非公企业组织来说,它是外化于企业组织又是由企业员工组成的,是社区工人自主管理的具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对话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这种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形式应该有以下大体的安排:第一,工会主席要社会化、职业化。工会主席和管理干部的产生是来自于社区工人群体并且由社区工人群体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的成员来自于非公企业。第二,工会组织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为单位的工会,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的联合式工会,前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后者适用于小型企业。工会组织的基地必须建立在社区,而不是内嵌于非公企业。第三,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上,要坚持中央工会和地方工会对非公企业工会的放权,让非公企业工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中央和地方工会对非公企业工会有依法监督的权力,有扶植和培育工会组织发展的义务,其他关乎职工利益和争取权利的行为举措,均由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自我控制和决定。第四,在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上,非公企业无权干涉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合法活动,工会也不得非法扰乱企业经营和生产秩序。工会与企业更多的是彼此作为独立主体在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中取得联系。第五,工会主席和管理干部的工资主要应该由工会会费支付,工会会费主要应该由自愿参加工会的工人交纳,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工人如果愿意参加工会,说明工会能够为工人维权服务,其中工资的提升是维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既然工会组织的力量能够带来工人工资的增长,那么工人交纳会费也是合理的。而且由于工人人数的众多,工人的缴费用以支撑工会组织的运行也是有实力的。维护社会均衡和社会团结是政府的工作责任,所以政府也应该承担工会在困难时的经济资助。既然政府对扶植企业有资金政策上的倾斜,那么对扶植工会组织的成长也应该有资金政策上的倾斜。企业有缴纳税收的任务,而没有直接交纳工会会费的义务,建会是工人的事情,而不是企业的事情。如果说工会组织的建设是社会公共建设,而企业对公共建设负有责任的话,那么也应该通过增加税收从而增加公共建设资金的途径,而不应通过强行交纳工会会费的途径。不让企业直接交纳会费,同时建会又带来劳资和谐,从而带来企业的繁荣,资方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工会建设。

我们这里所说的非公企业工会社会化与有的地方工会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工会社会化有所不同。有的地方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职业化工会主席,实现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委员从企业内部成员任用向社会招聘方式的转变,他们的工资由工会会费、企业、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以便摆脱企业对工会的控制。有的地方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实行社会化联手,这种联手式的维权方式,是工会与街道、劳协、仲裁、公安等相关部门联手开展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这两种情况中的非公企业工会仍然是政府型的,没有相应的独立自主权,在这样的维权机制中,缺少我们所说的关键性的工会组织载体的民间性。他们的工会工作存在着难以摆脱的困境,比如职业化主席模式就面临着如何被职工和企业接受,以及维持工会运行资金等巨大压力,甚至有的职业化工会主席的工资都难以得到长期保障。他们为职工和企业做了许多好事,工作也十分辛苦,其努力创新的精神也值得赞誉,但是,这在现实中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工会维权能力弱化的问题,工会工作的进一步展开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社会性的联手也主要是与政府权力部门的联手,联手活动只能弥补工会职能弱化,却不能改变工会职能弱化。其运行实质上是受工会主席和部门领导左右的,其前提条件是工会主席必须相当优秀和各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配合,这种模式不是恒常有效的社会机制,而且联手工作表现出明显的冲突协调的后置性效果。

三、非公企业工会社会化的合理性

从市场经济社会环境看,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有其合理性。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原因在于城镇国企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新增的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人员的安置问题难以解决,使企业主在劳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弱势地位。按一般市场经济的原则,劳资双方主体应该独立自主、地位平等地协商谈判,但由于社会富余劳动力过多,就业竞争压力过大,使劳动者不得不在职业选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面降低自己的要求,削弱以至损害自己的某些劳动权利。职工进入企业即使所有的手续都是合法的,也存在着劳工利益的明显受损。而非公企业的社会性社团组织恰好能够弥补这方面的欠缺,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力量来控制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人为地造成劳动力市场供给的稀缺性,达到制约资方权力优势的目的。也许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投资环境等,因为在绝大多数企业中,职工的工资主要来源于企业利润,利润是既定的,如果资方增加劳方的工资,就意味着用于投入再生产的资金和企业利润的减少。但是,我们如果能够从长远看,就会放弃这种担心。劳资双方具有长远的利益一致性,正如雷蒙·阿隆所说:“在经济体制范围内,两者的共同利益是企业或经济的繁荣,是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的必要条件在于同时符合雇佣劳动者和企业领导者的利益。”[3]

从法律调解的有效性看,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有其合理性。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处理只能在最后一道防线上进行。通常劳方权益受损者能够与资方进入仲裁程序,就意味着劳方已经不可能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了。除非万不得已,否则劳动者即使忍气吞声,也不会申请仲裁。即使劳方在仲裁中获胜,劳方的受损程度仍然是很大的,除了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以外,还会失去工作。如果有了社会性的工会,那么许多尚未进入仲裁的劳资纠纷,就能够在进入仲裁前得以化解。资方由于有了工会的压力,对劳方过分的行为也会有所收敛,这样也能避免一些不应有的纠纷。这不仅能够减少政府的压力,也能使许多纠纷在社会中消解。虽然政府仲裁对于劳资争议的处理都是依据法律和行政规范作出的,但是由于一些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把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线当做标准工资使用,导致劳资利益明显失衡,因而大量劳资冲突事件涌现。可见,法律规定和行政命令的手段难以从根本上减少劳资对立,法律能够约束的劳资行为毕竟是有限的,社会性工会社团的介入恰恰能够弥补这种有限性。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看,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有其合理性。目前中国社会结构呈现出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社会底层存在一个巨大的低地位群体。由于底层过大,社会很不稳定,容易产生社会冲突。而健康的社会结构应该是“橄榄型”的,即社会结构中极富极穷的“两极”很小而中间阶层相当庞大。中间阶层的壮大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而中间阶层的壮大需要庞大的企业人群进入中间阶层。现实中非公企业主的收入高低不均,高者以亿计算,低者以万计算,年收入在十几万、几十万或百万者是很常见的。我们可以作一个大致的估算:非公企业主中很大一部分的高收入群体属社会上层,除去少数的低收入企业主尚不能进入中层,剩下的非公企业主基本则属于社会中层。与此相对,除去极少数非公企业高技术人员属于社会上层或中层以外,绝大部分的非公企业工人都属于社会下层。如果是这样,劳资对立就并非一定关乎欠薪、工伤赔付等方面的纠纷,而是有其深远的社会根基,它隐藏在明显的劳资收入差距过大的社会不平等之中。调整这种不良社会结构的途径是需要相当一部分的非公企业工人进入社会中层,他们的收入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实质的增长。社会性工会组织恰恰能起到这样的调节作用,它通过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工资协商以提高工人工资,使一部分对企业有较大贡献的职工进入社会中层。

四、非公企业工会社会化的必要性

从劳动者队伍的变化看,我们必须进行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新生代农民工和新一代大学生已成为非公企业劳动者主体,他们受教育水平较高,自我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比照老一代职工明显提升。他们向往体面的工作,追求生活质量,需要更多更大的社会空间,但他们承压能力较弱。英国当代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权力具有两副“面孔”,一副是行动者实施合乎自己心意的决策的能力,另一副则是融塑在制度中的“偏向的动员”。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4]。面对强资弱劳的格局,面对企业苛刻的条件,新一代劳动者在劳资冲突中,有两种选择是可能的,或者强化权力能力,在极端的情况下选择集群性反抗,或者在权力能力极弱时无耐地选择自杀。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从“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劳资冲突形式将主要表现为“集体争议”和工人的“集体行动”。近年来,工人群体难以从经济增长中获益已是明显的社会事实,他们高度关怀收入分配。经济发展的利益必须从资本所有者身上向工人方面倾斜,否则类似罢工的工人维权活动将会增加。频繁的工潮降低生产率,影响投资环境,冲击社会稳定。所以,如果非公企业工会再不具备维权权力能力,那么工人的自组织力量就必然增长,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会爆发群体性事件,这样,国家反倒更加失去了对工人群体的控制。21世纪第一个十年以来的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突发性事件的陡然上升说明,如果再不形成工人群体自己的利益组织与资方进行合情、合理和合法的对话,那么工人群体将会以非正常化的手段实现维权意图。

近年来,公民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的事实,要求我们必须进行中国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随着中国社会在总体上的公民社会力量增长,非公企业工人群体作为一般性公民,不断要求主体性的生成和能力的提升,不断需要为其提供社会组织载体和社会空间,为他们的利益诉求开辟道路。而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性工会在非公企业最基层处的灵活性变通,是全国总体的政府性工会在最基层工人群体内的再组织化。在现今中国非公企业极为纷繁复杂、多样易变的环境下,在政企分开、企业与职工利益分化的情境下,政府性工会无法从最切近工人的生产和生活层面介入职工群体。它必须在基层处借助工人自发和自觉的力量,借助工人自我管理的优势来完成维权和社会整合的重任,也以此更好地衔接上级工会与最基层工会的工作关系。与此同时,也为非公企业职工提供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只有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才能真正摆脱工会形同虚设的局面。依照2001年《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的工会组织是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但由于工会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中国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虽然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但是并不属于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5]。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社会团体。正是由于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工会组织始终与政府捆绑在一起是政权性质决定的,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组织属政府化机构,工会是内嵌于政府机构的,工会组织的工作也是类行政化的工作,工会组织的干部也是党政干部。在政企分开的体制下,国企工会和非公企业工会存在很大差异。从国企的终极属性看,国家既是资方,又是劳方,也是资方和劳方的仲裁者。在国企进行工会的社会化建设还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的国家,这种领导的正确性已经被无数历史经验所证实。国企掌握着国家的经济主动脉和垄断性的资源,如水电、交通、银行、电信、网络等等,由于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不能失去对国企及其工会的控制权,因而对国企工会实行工会的社会化尚不适合,国家必须利用体制性的力量控制国企职工和企业管理者。但是非公企业则不同,非公企业老板对企业拥有绝对所有权,其最终收益归企业主,而职工则更具有独立的劳动自主权。业主与职工的直接经济利益从一开始就是对立的,国家机构只是企业、职工局外的第三方,政府的权力是在二者之间调解和仲裁。虽然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在利益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但是三者的权力运行又是彼此相对独立的。如果基层工会过多地被行政机构控制,而不受工人群体操纵,那么工人群体就会抛弃工会,业主也会拒斥工会干部,尤其是许多企业的老板与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工作人员往往有着利益上的勾连,更使一些老板对待工会的态度仗势怠慢。如果企业与工会绑在一起,那么工会就会变成企业的附属机构或老板式工会。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非公企业工会干部不能由企业主及其管理人员担任。但是,由于安排入驻私人企业的工会主席往往不被企业主认可,所以经常有企业主替换或炒掉工会主席的情况。

当然,非公企业工会作用要得到切实发挥,还得有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于工会权力问题,我们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一旦工会有了一定的能力维护合法权益,我们也要对工人放权行动紧缩,防止工人权力过大给企业主造成一定压力。科学的工会社会化建设就是要使工人和企业主的权力达到平衡,双方通过广泛的协商、合作来获得利益上的共赢。总之,在非公企业劳资冲突日益加剧的今天,非公企业工会的失语和工人自组织力量的增长,迫使我们必须走非公企业工会社会化的道路,非公企业工会社会性转化势在必行。只有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才能使我们在最基层的工会建设上打破原有的工会运行模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非公企业社会整合的新模式。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是协调劳资关系的关键,是工会有价值并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必然选择。只有非公企业工会的社会化,才能使工会增强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从而缓解劳资纷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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