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雅典市民法庭的发展与演变_雅典论文

试论雅典公民法庭的发展与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雅典论文,法庭论文,试论论文,公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陪审法庭(dikasteria)是古典时代雅典城邦重要的司法机构。民主政治盛期的陪审法庭权力巨大,与公民大会一起成为雅典民主政体中最为重要的权力机构,甚至被雅典演说家们誉为城邦法律的捍卫者、民主政治的保障。①亚里士多德虽曾提到,梭伦改革——毋庸置疑,这是所有关于雅典民主政体研究的原点——创设了陪审法庭,但国外学者却近乎一致地认为他在“陪审法庭”这一术语的使用上犯了年代错误,并且指出梭伦设立的是上诉法庭(heliaia)。②梭伦时代的上诉法庭和亚里士多德时代的陪审法庭一脉相承,而后者系由前者发展而来,这也是那些主张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出现年代错误的学者们所普遍认同的。

虽然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具有承递关系,但二者在权限、职能、程序等方面多有差异,不可混同。既然陪审法庭不能取代上诉法庭,而且“陪审法庭”之译名也无法概括民主制下先后出现的两个法庭的全部内涵;那么借助英文论著中公民法庭(people's courts)对两者的共同指代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政体的法庭系统,更加清晰地梳理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公民法庭是对古典时代雅典民主政体中司法机构的统称,是与公民大会、议事会并立的国家机构。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均可称为公民法庭,只是分别指代公民法庭两个发展阶段的具体形式而已。

上诉法庭与梭伦改革

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利用当选执政官所获得的权力对积弊已久的雅典社会进行改革,上诉法庭的设立便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在《雅典政制》和《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是“dikasteria”。③奇怪的是,该词是通行于公元前4世纪的阿提卡术语,即我们所熟知的“陪审法庭”。实际上它与梭伦时代的上诉法庭是不同的。据信,上诉法庭应该写作“heliaia”,只有单数形式,这表明上诉法庭是唯一的。演说家德摩斯提尼和吕西阿斯在援引古法时曾使用过“heliaia”,④雅典的铭文法令对它也有提及,可见该词的用法比较古老,可能属于古风时代的语言遗存。⑤也有人认为该词的正确写法应该是“eliaia”。⑥从词源学角度讲,“heliaia”很可能与“halia”有关联。在多利亚城邦中,“halia”意指公民大会,⑦而它的动词形式有“集会、聚合”之义。有些学者据此推断,上诉法庭可能是全体公民聚在一起履行司法职能时的机构名称,它不同于“公民大会”。换言之,在梭伦时代,上诉法庭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⑧荷马时代的证据表明公民大会可能是具有终审性质的上诉法庭,以上诉法庭形式出现的公民大会在共和国时期的罗马也曾出现过。⑨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它将为上诉法庭最初成员乃是全体公民的推测提供重要的依据,而这里提及的全体公民包括梭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四个公民等级,即五百斗级、骑士级、双牛级和日佣级。梭伦根据财产多寡,赋予四个等级以不同的参与城邦事务的公民资格和权限,前三个等级的公民有权出任相应的城邦公职,而日佣级公民只能充当公民大会和法庭的成员。⑩尽管不同等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出席法庭却是属于每个雅典公民应有的权利,包括最低等级的公民。

上诉法庭因梭伦授予民众的上诉权而得名。亚里士多德在描述该法庭时特意使用了“ephesis”(即上诉权)加以限定,用来指代民众拥有向该法庭上诉的权力。(11)无独有偶,普鲁塔克在讲到上诉法庭时也强调了这一权力。(12)显然,上诉法庭不是一审法庭,就其司法程序而言,上诉权力是上诉法庭区别于作为一审法庭的陪审法庭的重要标志。基于此,“上诉法庭”之名便于突出前者的特殊权能,强调这两个法庭的不同。(13)不过,若要真正了解梭伦设立的上诉法庭及其给予民众的上诉权,我们需从梭伦时代的司法实践谈起。

梭伦改革之前,城邦的司法权几乎全部垄断在贵族集团手中,司法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由战神山议事会(Areopagus)、世族法庭(ephetai)以及诸执政官来承担。战神山议事会负有“保护法律”的职责,“管理最大多数的和最重要的国事”,其成员是卸任的执政官。执政官的选举是以“门第”和“财富”为准,且任职终身。(14)这个议事会不仅是处理有关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最高法庭,而且是城邦管理的核心机构。它以城邦法律的捍卫者、监督者和执行者的名义,参与城邦大事的管理,掌控城邦的社会生活。世族法庭由德拉古创设,它是由战神山议事会选出的51名年逾50岁的世袭贵族组成,由王者执政官督导,负责审理过失杀人案及非公民的涉杀案件。诸执政官包括王者执政官(arkhon basileus)、军事执政官(polemarkhos)、名年执政官(arkhon eponymos,即执政官)以及六名司法执政官(thesmothetai)。其中,王者执政官负责审理凶杀案件以及大多数与宗教有关的案件;军事执政官负责受理非雅典公民的诉讼;执政官负责处理有关家庭纠纷和遗产问题的案件;六名司法执政官则负责其他政治案件,他们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可向任何人提起公诉。在梭伦时代,九执政官并不一同审理案件,而是在各自的官邸执法,而且他们有权对讼案做终审判决。(15)可见,早期雅典城邦的司法机构不止一个,司法权责也不相同。

上诉法庭主要是针对执政官的司法判决而设立的再审法庭,它“侵夺”了执政官的部分权力。(16)梭伦改革之前,一般的民事案件主要由执政官裁决,而他们的判决具有终审性质。改革之后,执政官依然有权审理案件,尽管在少数案件中他们的裁决仍被视作最终判决,但对于大多数由他们审理判罚的案件,涉案公民有权提请上诉。上诉法庭对案件进行重审,有权否决执政官的决定,重作判决。这一点得到了普鲁塔克的证实:“即使在那些梭伦指定的交由执政官判决的案件中,只要有人提出请求,梭伦也会给予他们向法庭上诉的权力。”(17)

关于上诉法庭的司法实践,文献证据并不多见。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一篇铭文法令(“克雷伊尼阿斯法令”)提及了上诉法庭,它是在提洛同盟的金库迁至雅典之后颁布的,事关同盟的贡金问题。该法令规定,如若贡金问题出现差错,雅典人或者盟友有权向议事会提出指控,经议事会预审,须交由上诉法庭审理。(18)在以上事例中,上诉法庭针对的不是执政官的判决,其作用似与一审法庭无异。类似的证据引发了新的争论,以至出现与前所述截然不同的观点:“ephesis”一词应理解为“提交”或“移交”,而非“上诉”之意,所以梭伦创立的上诉法庭应为一审法庭;上诉法庭起初不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而是公民大会下设的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对于上诉法庭的性质和职能问题提出发人深省的质疑;而两派观点的对立与冲突,被西利称作“新旧说”之争。(19)导致学者仁智之见的主要原因是史料证据的不足,以及他们对现存史料的不同理解。本文的论述大致倾向“旧说”,但有关上诉法庭的审判程序、法庭规模等问题仍有待考证。

陪审法庭与雅典民主

“陪审法庭”是公元前4世纪著作家经常用到的一个阿提卡术语,它不仅是亚里士多德政论作品中着重讨论的对象,也是诸如德摩斯提尼、埃斯基奈斯等演说家经常涉及的内容。在民主政体成熟时期的雅典城邦,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在日常的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古希腊语中,“dike”有习俗、法律、公平、审判、案件等意。当具体到案件时,该词指代的是私诉案件,与公诉案件(graphe)相对。它的衍生词“dikastes”,意为审判官或者陪审员;“dikasterion”指代的是审判案件的法庭,国内学界通常将其译为“陪审法庭”(20)。“dikasterion”为单数形式,其复数形式“dikasteria”更为常见,它既可解释为多个陪审法庭,又可整体指代当时的法庭机构。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雅典每年年初预选6000名陪审员已成定制,他们来自年龄在30岁以上、未曾拖欠城邦债务和失去公民权且有意愿参与的雅典公民。(21)汉森推测,如果当时雅典有3万男性公民的话,那么符合陪审员资格的不会超过2万人。(22)雅典人从这预选的6000人当中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审理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重要程度或涉案金额的不同,陪审法庭的规模也不相同,即陪审团的人数组成有别,比如201名、401名,甚至更多,偶尔也曾出现过6000名陪审员全体出席的情况。(23)而且,每个陪审法庭均可看作全体民众的代表,因此陪审法庭的判决不可上诉或修改。(24)为了杜绝贿赂和舞弊现象,雅典人在开庭当天以抽签方法选出陪审员。(25)虽然如此构成的陪审法庭显得民主更加公开,但由这些随机抽选、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判案,必定会影响法庭判决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公元前4世纪以降,多数案件的审判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预审(anakrisis)阶段。涉案双方向执政官提交各自的证据,执政官不作判决,而是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陪审法庭审理。二是审判阶段。同一位执政官主持陪审法庭审理案件,但他不能给出或者影响案件的判决,最终判决由陪审员集体决定;当事人轮流陈述并做简短答辩后,陪审员无须仔细考虑和讨论便可投票裁决。(26)诸执政官此时已经失去独自判案的权力,他们的职责几乎是纯形式上的,只是受理案件、进行预审以及主持陪审法庭审判案件;(27)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以及司法执政官分别受理不同类别的案件,(28)而其他私人案件则可交由“四十人团”(the Forty)和公断人(diaitetai)审理。(29)“四十人团”和公断人的出现,可能是为了缓解陪审法庭和诸执政官的工作压力,也可能是为了照顾乡村人口,以使他们的纠纷当场得到解决,而无须长途跋涉将案件送到雅典审理。(30)不难看出,陪审法庭及其陪审员的工作十分繁重。据汉森考证,在一个正常的工作日里,一个陪审法庭通常要审理至少3起公诉案件,或者12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私人案件,或者数量更多的普通私人案件。(31)而在一年当中,陪审法庭有150—20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除了参加公民大会和欢度节庆的时日之外,陪审员几乎每天都要开庭审案。(32)当然,在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同时,这些陪审员会得到城邦发放的津贴。不只是陪审员,所有出席公民大会、出任公职的公民都会得到相应的津贴,(33)而这种津贴制度也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民主政体的重要特征之一。(34)

除了绝大部分的司法权力之外,陪审法庭还握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因为绝大多数的政治案件交由陪审法庭审理,所以陪审法庭对于公民大会、议事会、官员们以及政治领袖拥有无限的控制权力。(35)比如,官员入职审查权(dokimasia)和官员卸职账目审计权(euthyna)对全体官员的任免构成决定性影响;检举告发权(eisangelia)对雅典诸将军的言行有规范作用;而违法提议公诉权(graphe paranomon)则成为对付演说家们的利器。(36)

要言之,陪审法庭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民主政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演说家们的作品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他们把最高的赞誉献给陪审法庭和陪审员们。莱库古把陪审法庭的决定视作维护民主政治、保持城邦繁荣的重要保障之一;(37)迪纳尔库斯将陪审员比作民主制度和法律的维护者;(38)埃斯基奈斯则在法庭上呼吁陪审员们借助法律的力量捍卫民主制度;(39)而在德摩斯提尼的笔下,陪审法庭更是被赋予民主城邦的最高权力。(40)此外,剧作家阿里斯托芬甚至暗示,雅典若是没有成群的陪审员,那便不成其为雅典了。(41)如果说演说家的说辞总是带有讨好和煽动的口气,剧作家的明喻暗讽也掺杂着娱乐的成分,那么,亚里士多德在其严肃的政治学论著中的阐述则更加具有说服力。他认为,除了担任公职之外,雅典公民主要是通过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参与城邦的统治和管理,因为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42)“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43)

从上诉法庭到陪审法庭

虽然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的民主属性并无二致,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上诉法庭不是一审法庭,它借助上诉权这一特殊权能,针对执政官的判决进行再审;而陪审法庭是一审法庭,执政官只是负责预审案件和主持法庭的审判。上诉法庭是唯一的,其成员可能是全体公民;而陪审法庭则有多个,不同规模的陪审法庭选出不同数量的陪审员,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司法权力。上诉法庭只是触及执政官的权威;而陪审法庭不仅获得了城邦绝大部分的司法权力,而且还被赋予一定的政治权力。鉴于陪审法庭在后来的雅典民主政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上诉法庭如何演变成陪审法庭便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和讨论价值的问题。由于缺少确凿而翔实的证据,亚里士多德、德摩斯提尼等古代著作家对此问题语焉不详,导致近世学者争议不断,难成定论,但从雅典历次重大变革中找寻线索,似乎可以还原公民法庭的发展轨迹。

梭伦改革几十年后,雅典经历了一段象征着个人独裁统治的僭主政治时期。尽管僭主政治看似与雅典民主发展背道而驰,但它实际上打击了贵族势力,为雅典民主的发展铺平道路。据亚里士多德记载,庇西特拉图曾设置过多名德莫审判官(dikastai kata demous),并且经常亲自巡视乡里,调查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免人们因为进城而荒废农事。(44)雅典僭主及其建立的德莫审判官至少获得部分司法权力,而上诉法庭的作用必然得到部分弱化。不过,这些德莫审判官在僭主失势之后一度消失。(45)此外,《雅典政制》还提到,庇西特拉图曾因杀人罪而收到战神山议事会的传讯,但他并未逃避,而是亲自出庭为自己辩护。(46)这则逸事表明,战神山议事会在司法领域的至高地位依然不可撼动,即便是大权在握的僭主,也须遵守法律,出庭受审。

克里斯提尼改革历来被视为雅典民主政治的里程碑。他的改革效果显著,亚里士多德说它“比梭伦宪法要民主得多”(47)。克里斯提尼把曾为奴隶或外邦人的雅典居民编入各个部落,授予公民权,(48)并以10个地域部落代替原来的4个血缘部落,使得不同部落的成员混合起来.以便让更多的人参与城邦的管理。(49)公民团体的扩大,意味着全体公民一同出席上诉法庭的可能性减少了。另外,他的改革还确立了梭伦时代以来日渐形成的政治平等原则。希罗多德认为这个原则包含的寓意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职位都由抽签决定”以及“任职的人对他们任上所做的一切负责,而一切意见均交由人民大众加以裁决”。(50)这一原则显然在后来的陪审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由于克里斯提尼改革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古代著作家没有提到任何重大的政体改革,所以他的改革可能促进了公民法庭的发展演变。正如希格尼特指出的那样:“克里斯提尼一定在公民法庭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某些作用,引入可以填补梭伦时代的上诉法庭和伯里克利时代的陪审法庭的某些改革……虽然克里斯提尼可能把重大诉讼案的审理交给公民大会,但尚无证据表明他已改变了梭伦赋予上诉法庭的职能;毫无疑问,他依靠在战神山议事会上得到的司法权力强迫行政官员和人民遵从法律。”(51)不过,在克里斯提尼的民主政治中,尽管全体公民都有核查权、公民大会有立法权,上诉法庭有审判权,但诸执政官和战神山议事会继续掌控着大部分的司法权力,乃是不争的事实。(52)

波斯入侵对希腊世界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民主政体不仅帮助雅典渡过危机,而且成为城邦发展壮大的助推器,使雅典跻身于希腊一流强邦的行列。希波战争之后,雅典的战神山议事会重新掌握了城邦大权。为了打破这一局面,民主派领袖厄菲阿尔特于公元前462年进行激进的民主改革。他剥夺了战神山议事会一切保护宪法的权力,其失去的权力由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和五百人议事会瓜分,(53)其中陪审法庭可能获得更多的司法权力。很多学者据此推测,上诉法庭向陪审法庭的转变可能与厄菲阿尔特改革有着密切的关联。韦德·格里认为,执政官是否参与案件的判决是问题的关键,也是雅典法庭发生变化的明显标志。他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述推断,地米斯托克利作为雅典执政官在公元前493/492年依旧在审判重大案件,所以转变应该发生在公元前493/492年之后。(54)后来,他又发现了一篇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铭文法令,其中规定涉嫌雅典人与法塞利斯人之间的司法案件须交由雅典军事执政官审理。依据这一证据,他推断法庭的转变应发生在公元前469年之后。(55)由于从公元前469年到演说家时代,厄菲阿尔特改革是唯一一次重大的政体改革,他的结论是,上诉法庭的性质发生巨大转变的时间当在厄菲阿尔特改革之后。尽管希格尼特对韦德·格里的某些论据提出质疑,但他却不否认公民法庭的转变与厄菲阿尔特及其继任者的改革存在重要关联。(56)对于这个问题,韦德·格里坚持激变论的观点,即由一次改革引发公民法庭的转变。西利和罗兹对此并不认同,他们更加倾向于渐变的观点。西利认为,上诉法庭的政治实践增强了雅典人的政治觉悟和意识,以至于上诉行为逐渐变成一种习惯。(57)罗兹赞同西利的观点,指出从上诉法庭到陪审法庭的渐变过程最终需要一次立法来巩固,而这一任务可能是由厄菲阿尔特完成的。(58)后来,罗兹在《剑桥古代史》中的阐述进一步肯定了自己的观点。(59)此外,奥斯瓦尔德、巴克利等学者也都持有类似的观点。(60)

改革后不久,厄菲阿尔特便被寡头派刺杀,他的同僚伯里克利继承了他的事业,从此开启雅典的黄金时代。据说伯里克利在其掌权时期引入陪审员津贴制。(61)津贴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补偿,对于穷困的公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又提高了他们出席陪审法庭的积极性,进而使得陪审法庭有效地发挥作用。哈蒙德认为,除了引入陪审员津贴制之外,战神山议事会的权力被伯里克利进一步剥夺,其在司法方面的权力移交给上诉法庭,促成上诉法庭向陪审法庭的转变。(62)尽管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法庭的转变发生在伯里克利执政时期,但这一时期可能是法庭发生转变的重要时期。此时,帝国内部的重要案件都要在雅典办理,(63)这是雅典帝国主义赤裸裸的体现,而司法案件的增多无疑为多个陪审法庭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流传下来的铭文法令为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前文提及的克雷伊尼阿斯法令已经表明,所有关于贡金的司法案件必须在雅典审理。还有一篇铭文法令可以作为证据。公元前446年,作为提洛同盟成员之一的卡尔基斯发生叛乱。雅典在强力镇压叛乱之后颁布法令,规定卡尔基斯关于死刑、流放或者剥夺公民权的全部案件均可上诉至雅典。(64)另据修昔底德的记载,因为雅典人与盟友间的诉讼案件被送到雅典的法庭审判,所以他们被盟友们斥为“过于好讼”的雅典人。(65)伪色诺芬则讲到,因为盟邦被迫将法庭案件送到雅典,所以雅典人从中获得诸多好处。例如,雅典人足不出户便可控制盟邦事务,陪审员可以全年得到津贴,而皮拉埃乌斯港的税收也会增加。更重要的是,雅典人可以利用法庭保护民主派,打击他们的敌人。但若由盟邦自行审判的话,出于对雅典人的厌恶,他们会除掉那些与雅典民众交好的本邦公民。(66)

以上论述表明,法庭的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顺应雅典城邦的民主化趋势渐次完成的。这种发轫于梭伦改革的民主化趋势,历经庇西特拉图家族僭主统治、克里斯提尼改革、厄菲阿尔特改革的推动与巩固,在伯里克利主政时期形成最大的合力,冲击着希腊世界及其域外,影响盖及后世。至于上诉法庭是在何时以及怎样过渡到陪审法庭的,虽言人人殊,(67)但转变至少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或者以后,且与厄菲阿尔特改革干系重大,则是共识。

从萌芽时期的上诉法庭到繁荣时期的陪审法庭,公民法庭历经百余年的发展演变,不啻为民主政体发展完善的一个缩影。由于古代著作家关于陪审法庭的记载琐细而繁多,加之后来的陪审法庭在雅典城邦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影响,导致上诉法庭或被忽略,或被未加区分地混同于陪审法庭。而受囿于上诉法庭寥寥无几的史料证据,我们又不得不把陪审法庭作为重要的参照物,用以还原上诉法庭大致的历史坐标;不过,陪审法庭的相关证据能否反映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公民法庭的早期形态,乃至民主政体形成之初的体制变化,实需谨慎对待。

注释:

①德摩斯提尼:《演说辞(Ⅰ)》(Demosthenes,Orations Ⅰ),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Ⅻ.16;德摩斯提尼:《演说辞(Ⅲ)》(Demosthenes,Orations Ⅲ),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35年版,ⅩⅩⅣ.2;德摩斯提尼:《演说辞(Ⅲ)》(Demosthenes,Orations Ⅲ),ⅩⅩⅤ.6;莱库古:《次要的阿提卡演说家(Ⅱ)》(Lycurgus,Minor Attic Orators Ⅱ),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Ⅰ.4;迪纳尔库斯:《次要的阿提卡演说家(Ⅱ)》(Dinarchus,Minor Attic Orators Ⅱ),Ⅲ.16;埃斯基奈斯:《演说辞》(Aeschines,Speeche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19年版,Ⅲ.7-8。

②这一观点最先是由R.J.邦纳和G.史密斯提出的,而后得到C.希格尼特、P.J.罗兹、M.奥斯特瓦尔德等人的响应。R.J.邦纳、G.史密斯:《从荷马到亚里士多德的司法行政》(R.J.Bonner and G.Smith,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rom Homer to Aristotle)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30年版,第151—154页;C。希格尼特:《雅典政制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C.Hignett,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牛津大学出版社1951年版,第214—232页;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之注释》(P.J.Rhodes,A Commentary on the Aristotelian Athenian Politeia),牛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161页;M.奥斯特瓦尔德:《从民治到法治: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法律、社会和政治》(M.Ostwald,From Popular Sovereignty to the Sovereignty of Law:Law,Society,and Polities in Fifth-Century Athens),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6版,第47—83页:T.巴克利:《希腊史面面观(公元前750年—前323年)》(To Buckley,Aspects of Greek History 750-323 B.C.),伦敦1996年版,第86—105、265—273页。

③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Aristotle,Athenian Constitution),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52年版,Ⅶ.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Aristotle,Politic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44年版,1273[b]41-1274[a]4。凡本文涉及的这两部著作的译文,曾参考亚里士多德著,日知、力野译:《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④德摩斯提尼:《演说辞(Ⅲ)》,ⅩⅩⅣ.114;吕西阿斯:《演说辞》(Lvsias,Speeche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30年版,X.16。

⑤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之注释》,第160页。M.H.汉森认为,在演说家时代,“heliaia”或指法庭机构,或指法庭建筑。就前一种指代而言,在官方文献里(如碑铭上刻写的或者法庭演说中引用的法律、法令等),它是一个含义明确的术语,指代的是陪审法庭,与“dikasteria”同义;但在文献史料中,则尽量回避这一术语,而代之以“dikasteria”。M.H.汉森:《雅典上诉法庭: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M.H.Hansen,“The Athenian Heliaia from Solon to Aristotle”),M.H.汉森:《雅典公民大会Ⅱ:1983—1989年论文集》(M.H.Hansen,The Athenian Ecclesia Ⅱ:A Collection of Articles),哥本哈根1989年版,第220—225页。

⑥H.T.韦德—格里:《地米斯托克利的执政官任期》(H.T.Wade-Gery,“Themistokles' Archonship”),H.T.韦德—格里:《希腊史论文集》(H.T.Wade-Gery,Essays in Greek History),牛津1958年版,第173页注释4。《牛津古典辞书》第二版中写作“heliaia”,但第三版却将其归入“eliaia”词条。N.G.L.哈蒙德、H.H.斯卡拉德编:《牛津古典辞书》(N.G.Hammond and H.H.Scullard,eds.,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第493页,“heliaia”词条;s.霍恩布洛尔、A.斯帕福思编:《牛津古典辞书》(S.Hornblower and A.Spswforth,eds.,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0页,“eliaia”词条。由于西文论著中“heliaia”更为常用,故而本文依旧采用这一拼写方式。

⑦《希英词典》(A Greek-English Lexicon),牛津1968年版,“heliaia”、“halia”词条;皮埃尔·尚特赖纳:《希腊语词源词典》(Pierre Chantraine,Dictionnaire étymologique de la Langue Grecque:Histoire des Mots),巴黎:1990年版,见“hales”词条。不过,关于“heliaia”的词源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

⑧H.T.韦德—格里:《地米斯托克利的执政官任期》,第173—174页;C.希格尼特:《雅典政制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第97—98页;P.J.罗兹:《雅典议事会》(P.J.Rhodes,The Athenian Boule),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D.M.麦克道尔:《古典时代雅典的法律》(D.M.MacDowell,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伦敦1978年版,第30—33页;M.奥斯特瓦尔德:《从民治到法治: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法律、社会和政治》,第5—15页。汉森的观点不同于此,详细的论述可参考M.H.汉森:《雅典上诉法庭: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第219—257页。

⑨R.西利:《厄菲阿尔特》(R.Sealey,“Ephialtes”),《古典学杂志》(Classical Philology)第59卷,1964年第1期,第11—22页。

⑩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Ⅶ.4;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Ⅰ)·梭伦传》(Plutarch,Solon in Lives I),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14年版,ⅩⅦ.1-4,译文参考普鲁塔克著,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希腊罗马名人传·梭伦传》,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1)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Ⅸ.1。

(12)普鲁塔克:《梭伦传》,ⅩⅧ.2。

(13)在国内学界,林志纯先生较早地注意到“heliaia”和“dikasteria”的区别,并且主张把前者译作“上诉法庭”,以有别于陪审法庭,参阅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编:《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2页注释1。

(14)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Ⅲ.6。

(15)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Ⅲ.5。关于九执政官官邸的名称和大致位置,请参考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之注释》,第103—106页。

(16)H.T.韦德-格里:《地米斯托克利的执政官任期》,第173—174页。

(17)普鲁塔克:《梭伦传》,ⅩⅧ.2。

(18)R.梅格斯、D.刘易斯编:《希腊历史铭文选》(R.Meiggs and D.Lewis,eds.,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46。译文参考张强:《公元前五世纪雅典法令铭文十篇译注》,《古代文明》2009年第2期。

(19)“旧说”是由韦德—格里提出的,它得到了希格尼特、罗兹和麦克道尔等人的支持;“新说”的支持者和发扬者有鲁申布什(Ruschenbusch)和汉森。R.西利:《雅典共和制:民主还是法治?》(R.Sealey,The Athenian Republic:Democracy or the Rule of Law?),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1—70页,特别是注释22。

(20)还可译作“公审法庭”、“民众法庭”、“公众法庭”等。相比之下,“陪审法庭”似乎更为多见。

(21)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XLⅢ.3。

(22)M.H.汉森:《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结构、原则和意识形态》(M.H.Hansen,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Structure,Principles and Ideology),牛津1991年版,第181页。

(23)安多基德斯:《次要的阿提卡演说家(Ⅰ)》(Andocides,Minor Attic Orators I),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41年版,Ⅰ.17。

(24)C.希格尼特:《雅典政体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第216页。

(25)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XLⅢ-XLⅥ;莱斯莉·阿德金斯和罗伊·阿德金斯著,张强译:《探寻古希腊文明》,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7—70页。

(26)R.西利:《雅典共和制:民主制或者法制?》,第53—90页。

(27)C.希格尼特:《雅典政制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第223页;D.M.麦克道尔:《古典时代雅典的法律》,第239—242页;M.奥斯特瓦尔德:《从民治到法治: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法律、社会和政治》,第67—68页。

(28)具体类别的案件在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均有划分:执政官负责的案件,LⅥ;王者执政官,LⅦ;军事执政官,LⅧ;司法执政官,LⅨ。

(29)“四十人团”疑似僭主时代的德莫审判官,初由30人构成。“四十人团”对于10德拉克马以内的诉讼有立即审判权,而超过此数者移交给公断人。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LⅢ.1-2。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之注释》,第587—589页。

(30)C.希格尼特:《雅典政制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第218—219页。

(31)M.H.汉森:《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结构、原理和意识形态》,第187—188页。

(32)M.H.汉森:《雅典陪审法庭多长时间召开一次?》(M.H.Hansen,“How Often Did the Athenian Dicasteria Meet?”),《希腊、罗马和拜占庭研究》(Greek,Roman and Byzantine Studies)第20卷,1979年,第243—246页。

(33)公民津贴的标准如下:出席公民大会普通例会,津贴为1个德拉克马(即6个奥波尔);公民大会的最高会议,9个奥波尔;陪审法庭,3个奥波尔;议事会,5个奥波尔,等等。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L XII.2。而在当时,一个熟练技工每天的工资约为1.5—2.5个德拉克马。相比之下,陪审员的津贴并不算多,可能对于老人或者穷人更加有吸引力,这在阿里斯托芬的喜剧《马蜂》中也有体现。

(3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17[b]35-1318[a]10。

(35)M.H.汉森:《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结构、原理和意识形态》,第179页。

(36)M.H.汉森:《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结构、原理和意识形态》,第203—204页;关于公元前4世纪陪审法庭政治权力的描述,请参考M.H.汉森:《公元前4世纪雅典公民法庭的政治权力》,第215—243页。

(37)莱库古:《次要的阿提卡演说家(Ⅱ)》,Ⅰ.3-4。

(38)迪纳尔库斯:《次要的阿提卡演说家(Ⅱ)》,Ⅲ.16。

(39)埃斯基奈斯:《演说辞》(Aeschines,Speeches),Ⅲ.7-8。

(40)德摩斯提尼:《演说辞(Ⅲ)》(Demosthenes,Orations Ⅲ),ⅩⅪ.223、ⅩⅩⅣ.148;德摩斯提尼:《演说辞(Ⅵ)》(Demosthenes,Orations Ⅵ),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39年版,LVII.56。

(41)阿里斯托芬著,罗念生译:《云·马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及注释36。

(4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5[a]25-30。

(43)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XLI.2。

(44)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ⅩⅥ.5。

(45)罗兹指出,德莫审判官的设置随着僭主统治的衰落而中断,但在公元前453/2年得以恢复(《雅典政制》ⅩⅩⅥ.3),并于公元前4世纪初进行了调整(《雅典政制》,LⅢ.3。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之注释》,第215页。

(46)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Ⅻ.1。

(47)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ⅩⅥ.8。

(4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49)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ⅩⅪ.2。

(50)希罗多德著,王以铸译:《历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Ⅲ.80。

(51)C.希格尼特:《雅典政体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第146页。

(52)G.格罗特:《希腊史:从梭伦时代到公元前403年》(G.Grote,A History of Greece from the Time of Solon to 403 B.C.),伦敦2001年版,第387页。

(53)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ⅩⅩⅤ.1-2。

(54)H.T.韦德—格里:《地米斯托克利的执政官任期》,第171—179页。

(55)H.T.韦德—格里:《与法塞利斯的司法条约和雅典法庭的历史》(H.T.Wade-Gery,“The Judicial Treaty with Phaselis and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urts”),《希腊史论文集》,第195—200页。值得注意的是,韦德—格里将雅典法庭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阶段:1.梭伦之前,执政官或者战神山议事会给予裁决,不可上诉;2.公元前594年,梭伦准予涉案双方向上诉法庭提出控诉;3.公元前462年,厄菲阿尔特废除了执政官的裁决权,并使上诉法庭成为一审和终审法庭。

(56)C.希格尼特:《雅典政体史:至公元前5世纪末》,第217—218页。

(57)R.西利:《厄菲阿尔特》,第14—18页。

(58)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之注释》,第318—319页;P.J.罗兹:《雅典议事会》,第204页注释1。

(59)他认为,在公元前5世纪下半期,执政官判罚的争议案件不再交到梭伦的上诉法庭,而是经过执政官的预审之后交给多个陪审法庭中的一个进行审判。据说这种变化是由厄菲阿尔特完成的,但它可能是经过了一个渐变而非激变的过程,而且它不可能发生在公元前462/1年之前。D.M.刘易斯、约翰·博德曼、J.K.戴维斯、M.奥斯特瓦尔德编:《剑桥古代史》(D.M.Lewis,John Boardman,J.K.Davies,M.Ostwald,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5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2—77页。

(60)M.奥斯特瓦尔德:《从民治到法治: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法律、社会和政治》,第47—49、66—77页;T.巴克利:《希腊史面面观(公元前750年—前323年)》,第265—266页。

(6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雅典政制》,ⅩⅩⅦ.4;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Ⅲ)·伯里克利传》(Plutarch,Pericles in Lives Ⅲ),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16年版,Ⅸ.2-3。起初是每人每天2个奥波尔,后由克里昂提高到3个奥波尔。

(62)N.G.L.哈蒙德:《希腊史:至公元前322年》(N.G.L.Hammond,A History of Greece:To 322 B.C.),牛津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301页。

(63)日知、张强:《雅典帝国与周天下——兼论公卿执政制时代》,《世界历史》1989年第6期;徐松岩:《论雅典帝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64)R.梅格斯、D.刘易斯编:《希腊历史铭文选》,52。此外,公元前4世纪中期的一篇铭文法令也可说明问题:雅典对科奥斯岛的赭石出口加以限制,如有人违反该法令,把赭石出口至其他地方,其他公民或者犯案人员的奴隶可上诉至雅典,并有丰厚的报酬。此时正值第二次雅典同盟时期,该同盟意在恢复帝国的辉煌,而其对盟邦司法权力的践踏,使我们依稀看到雅典帝国的影子。P.J.罗兹、罗宾·奥斯邦编:《希腊历史铭文选:公元前404—前323年》(P.J.Rhodes and Robin Osborne,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404-323 BC),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65)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I.77.1。

(66)伪色诺芬:《雅典政制》(Pseudo-Xenophon,Constitution of the Athenian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I.16-18。

(67)关于上诉法庭向陪审法庭过渡的论述,可参考张春梅:《试论公元前5世纪中期雅典的陪审法庭变革》,《古代文明》2009年第2期,第28—36页。

标签:;  ;  ;  ;  ;  ;  

论雅典市民法庭的发展与演变_雅典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