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化我国税收调整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_税收论文

论强化我国税收调整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_税收论文

论增强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公平论文,分配论文,收入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税收调节机制

众所周知,税收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这部分拟在考察收入分配差距形成机制的基础上,论述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问题,并对负所得税思想作简要评析。

(一)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机制

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同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机制直接相关,因而我们在分析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税收调节机制之前,须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机制有较全面的认识。

我们知道,收入分配有功能收入分配与规模收入分配之分,规模收入分配受制于功能收入分配。实际上,与社会再生产之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相对应,国民收入大致也经历了创造、实现、分配和使用等运动过程。就国民收入运动的全过程来看,都同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相联系。在国民收入的创造过程中,由于劳动生产率水平存在差距,生产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这无疑将进一步形成各该企业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国民收入的实现过程中,由于商品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生产不同商品的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这也将进一步形成各该企业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在同一资源商品的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由于资源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这必然进一步形成该企业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由于分配主体多元化以及生产要素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不仅前述国民收入创造过程与实现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将得到反映,而且会继续形成收入分配差距。在国民收入的使用过程中,由于收入所得者只将一部分收入用于当前消费,而将另一部分收入用于将来消费,不仅前述国民收入创造、实现和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将最终体现出来,而且会通过新的国民收入运动全过程,继续形成收入分配差距。

(二)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

税收调节国民收入运动全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就是要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有效地加以矫正。具体说来,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大致如下:

第一,流转税(商品税)的调节机制。就流转税的国际通行具体税种而言,主要是两种,一为增值税,一般说来,增值税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对某些特殊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一般都起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在流转税中,通过对奢侈品课以重税,对生活必需品课以轻税,可以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

第二,所得税的调节机制。在所得税中,国际通行的具体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80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浪潮中,各国普遍缩减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级数,转而实行比例税率。人们不再依靠企业所得税发挥所得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自然,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重任也就历史地落到了个人所得税上。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际通行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因其对个人收入分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对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并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情况规定有费用扣除额,因而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能有效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达到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第三,财产税的调节机制。通常,财产税有个别财产税与一般财产税之分。个别财产税是指以具体存在的某项财产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财产税,常见的有房产税、车船税等。一般财产税指的是以一般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又可分为一般静态财产税与一般动态财产税。一般静态财产税即对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一般财产价值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如财富税。一般动态财产税指对因无偿转移、变动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一部分一般财产价值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增进效率、减少人们的不劳所获和意外之财出发,世界各国更倾向于征收一般动态财产税。不论是个别财产税还是一般财产税都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房产税、车船税等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房屋、车船等项财产征税,纳税人所拥有的房产和车船财产越多,其应纳房产税、车船税也就越多,这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具有一定的作用。

总之,财产税对纳税人在课征所得税后之所得的积聚征税,是对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的一个重要补充。

上面我们对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作了具体论述,但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到底应以哪些具体税种为主呢?我们知道,流转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其税收负担的归宿不明确,因而即使是就具有重要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的消费税来看,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具体效果也是很不确定的。同时,税负越易于向个人消费者转嫁,消费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我们不应过多地依靠流转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所得税和财产税则难以转嫁,其税收负担的归宿非常明确,加之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因而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具有特殊的意义。就具体税种而言,我们应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等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其中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尤为重要。

应当指出的是,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实际效果同各具体税种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紧密相关。某一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的税种,只有在它处于整个税制的主体税种地位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尽如人意。我们知道,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非常有限,在整个税制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尚未成为主体税种。就财产税而言,在不少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等一般财产税,即使是在征收了这些税的发展中国家,也如同个人所得税一样,收入很少,在整个税制中财产税仍然属于辅助税种。这些无疑大大影响着发展中国家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逐步改进税制结构,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的重任。

(三)负所得税思想评析

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在西方国家存在着一种独特的思路,即实行负所得税制,对低收入者提供补助。西方国家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过程中,除了运用一般的税收手段以外,通常是实行失业救济金和低收入差额补助金等福利制度。实践证明,这些福利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以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认为,这些办法会减弱人们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相应地,他们提出了以负所得税制取而代之的主张。所谓负所得税制,是一种对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提供补助的办法。具体说来,政府规定一个收入保障数额,然后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对低收入者给予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直到收入达到所得税的征税点为止。计算公式为: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额-(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而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假定政府规定收入保障数额为1500美元,所得税的征税点为3000美元,负所得税税率为50%。根据计算公式,可列出左表。货币学派认为,通过负所得税制对低收入者实行补助,既可达到补助的目的,又可防止将受补助者的收入一律拉平的不合理现像,有利于刺激人们的工作热情。

负所得税计算表

个人实际收入 负所得税

个人可支配收入

0 1500-0=15001500

1000 1500-(100×50%)=1000 2000

1500 1500-(1500×50%)=750 2250

2000 1500-(2000×50%)=500 2500

3000 1500-(3000×50%)=0

3000

不难看到,负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税制,而是政府解决收入公平分配问题的一种方法,是政府对个人实行转移支付的一种措施。根据这一方法,如果一个人的收入超过了一定的数额,超过部分应向政府缴纳所得税,这是正所得税;而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低于这个数额,可得到政府发给的补助,这是负所得税。无疑,在负所得税下,低收入者在得到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可支配收入将有所增加,这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促进整个社会的收入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行负所得税时,由于随着实际收入的增加将减少负所得税补助,会刺激人们减少取得收入的活动,而不一定产生货币学派所认为的刺激人们工作热情的效果。同时,负所得税的实施有赖于较为精确地测定人们的实际收入。在发展中国家的特定情况下,这往往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二、增强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我们知道,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着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税收是我国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的主要政策手段。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状况不容乐观,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实际状况

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实际状况同税制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直接相关联,下面就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实际状况作些分析。

首先看流转税对于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经过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普遍课征税种、以消费税为特殊课征税种的流转税体系,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乃至整个税制中的头号税种。消费税对烟、酒及酒精等11种特殊消费品征收。这种新型流转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无疑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正如上一部分所指出的,我们不应过多地依靠流转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现行流转税在整个税制中所占的绝对重要地位不利于实现整个税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的优化。

其次,就所得税对于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而言,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合并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比例税率,这符合改进企业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办法的要求。同时,我国合并了个人所得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并将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分别定为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对于改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仍然只能是一个辅助税种,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加之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收流失,我国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还不到100亿元,仅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至2个百分点。这无疑大大制约着我国个人所得税乃至整个税制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

第三,关于财产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实际状况。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是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另外,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实际上也是对车船财产征收的财产税。这些财产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我国现行财产税在整个税制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因而其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在总体上显得很小。而且,现行房产税主要是对营业用房产征税,具有对房产受益课税的特征,这不利于有效发挥财产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现行车船使用税在立法意图上偏向于对车船使用行为的调节,税负较低,难以发挥其作为一种个别财产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这些一般财产税,而如前所述,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是我们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时应当主要依靠的财产税具体税种。由此看来,我国缺乏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税乃至整个税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也具有较大影响。

此外,在调节级差收入方面,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在内的7种资源产品,并适当调整了税负。同时,我国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所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实行30—60%的四级累进税率征税。这对改善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状况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我国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国际通行的重要税种,这是导致我国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制度很不健全的一个主要原因,无疑不利于我国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制特别是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形成的新税制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但现行税制结构及其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决定了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仍然很不理想。而个人所得税的相对不重要性、财产税的相对不重要性,尤其是缺乏一般财产税以及缺乏社会保障税则是我国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不足的主要原因。对此,我们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

从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出发,根据前述分析,我国起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进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不强的根源在于税收收入比重低,而且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为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我国首先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这一是要提高对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必将逐步上升,它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无疑将发展成为一个主体税种。二是要早日确立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式。这对于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有特殊意义,实际上,唯有确立了这一模式才能真正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果。在我国,应早日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填写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义务,并以严格税收稽查相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应自觉申报纳税,否则一经查出予以重罚。三是要大力开展经常性的有效性的税收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这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为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我国还必须逐步改进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勿庸置疑,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经过1994年的改革而得到了改善,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如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征等不利于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应考虑实行按年计征、分月预缴的方式征税。

第二,改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课征制度,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现行个别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课征制度不够完善。为此,在对内对外统一房产税的过程中,我国应适当扩大房产税的课征范围,不仅应将农村的营业用房产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应考虑对个人的非营业用房产征税,以充分发挥房产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同时,我国应适当提高房产税税负,并实行累进税率,以增强房产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在对内对外统一车船使用税时,我国应明确其财产税的性质,并提高税负和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

我国增强财产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应当采取的另一个方面的重要举措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正如前述,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财产税中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主要具体税种。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遗产税,在课征制度上可实行总遗产税,即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累进税率。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我国必须相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遗产税的流失。在课征制度上也实行总赠与税,就赠与人的赠与财产总额课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累进税率。值得一提的是,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些一般财产税的开征有赖于建立和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对财产估价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意义在于促进我国政府对个人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鉴于此,我国应将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上议事日程,并积极创造条件早日予以开征。在课征制度上,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实行轻税,但应坚持普遍征收,尽可能将课征范围扩大到全社会。

最后,从增强整个税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出发,也适应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一般趋向,我国在税制结构上应逐步实现由倾斜于流转税向倾斜于所得税的转移,以及由倾斜于企业所得税向倾斜于个人所得税的转移,着力发展个人所得税,使其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整个税制中处于应有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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