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原则在美国工资制度中的应用_美国工作论文

平衡原则在美国工资制度中的应用_美国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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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推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许多相关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美国的工资制度在世界各国中算是较为完备的,它实行的职位分类与分类等级薪金制相一致原则、平衡原则、功绩制原则和同工同酬等原则,具有各自鲜明的特色。本文旨在对美国文官工资制度的平衡原则进行系统分析,以望借鉴。

平等原则是美国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所包括的范围广泛,充分体现了美国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所谓平衡原则,是指国家对政府内部公务员之间以及与外部之间在工资水平上加以调整,使之趋向合理化,从而达到公务员心理上的平衡。美国工资制度是通过以下几个手段来实现此项平衡原则的。

一、实行薪金等级与标准由联邦政府参照私人企业水平来统一规定的原则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10月份比照私营企业职员的薪金水平对公务人员薪金进行一次调整。这个原则是1962年以《联邦薪金改革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法律规定:政府公务员的工资,要与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对应。美国劳工部专设一个劳工统计局,从事对私营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工资的统计。1970年的《联邦薪金比照法》又进一步规定用行政手段调整公务人员薪金的程序,而不必每年为此进行专门的法律程序。执行上述原则,大体须经过调查、调整、实施三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调查

根据国会授权,劳工部劳工统计局每年三月对一部分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国专业、行政、技术和办事人员薪金调查,取得资料,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调整薪金的依据。在调查纲要中,对“私营企业”和“相同级别工作”两词的口径作了明确的解释。

经过调查统计,从而得出私营企业内各级职员薪金的平均数,作为负担同级工作的联邦公务人员薪金标准调查的基准。

第二步:调整

总统的工资顾问根据劳工统计局提供的上述调查资料和联邦公务人员薪金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拟订出按“比照”原则调整薪金的方案,通过一个复杂的计算过程,来确定联邦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员之间薪金的可比性,坚持“薪金差别与工作差别相一致”的原则,并将两者协调起来。

首先,按同级联邦人员的人数,对私营企业各类各级职员的平均薪金进行加权,得出加权平均数;其次,以现在联邦各级公务人员数加权,计算出各级公务人员薪金的平均数;再用“回归方法”加以调整,得出各等级的薪金标准;最后,将相应的两个平均数对比,即可得出联邦各等级公务人员应调整薪金的幅度。

通过这种计算方法,即可以将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联系起来,又可为维持行政人员年薪等级表中等级之间薪金级差的适应比例关系。

第三步:实施

总统工资顾问按上述办法拟订出薪金调整方案后,即交总统批准。与此同时,联邦工资咨询委员会,也向总统提出意见,总统如果同意上述方案,则可在10月份起开始实施;如果总统不同意,则需自己另提方案,提交国会通过后,即可于10月份实施;如果国会不同意总统自拟方案,则应实施总统工资顾问原拟的方案。

这种随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而不断调整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商品经济下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1961年至1978年的17年间,联邦公务人员薪金的增长高于私营企业职员,这与原来的基础有关,在此之前,联邦公务人员薪金水平大大低于私营企业的职员。但从1969年至1978年间,前者增长速度比后者慢得多了,分别为62%与80%。同时,由于上述调整,联邦文职公务人员的各等级的具体标准是不断变动的。以一般行政人员年薪表为例,1等1级的薪金已由1972年1月1日规定的4,564美元(注:刘有锦等:《外国工资概况(第一辑)》;北京:劳动出版社,1982年,第22~23页,附表1。),增加为1980年10月1日规定的7,210美元(注:周凯敏:《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 年, 第228页,表8。):18等1级相应由39,693美元(注:刘有锦等:《外国工资概况(第一辑)》;北京:劳动出版社,1982年,第22~23页,附表1。)增加为65,750美元,(注:周凯敏:《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28页,表8。),分别增加58%与65.6%。但是,通过比较,美国各级一般行政人员的工资率仍比私营企业各级职员的工资率要低,前者比后者的总平均数低26.68%。(比照表参表1)

表1 美国一般行政人员工资与私营企业职员工资对比

等级 私营企业工资率 政府CS系列工资率 差额%

1 10.863 94.40125.35

2 13.164 10.67924.99

3 16.433 12.43924.7

4 18.562 14.86324.5

5 20.671 17.13424.39

6 23.671 19.09924.36

7 27.453 20.59824.41

8 30.83

24.19424.55

9 32.27

25.19924.77

10未调查 29.431

1137.84

30.48825.46

1245.517 37.64626.49

1359.296 45.21 27.88

1470.858 54.37129.63

1586.107 65.16431.76

总平均数:26.68

虽然这种等级标准有明显的先进性,但对此仍存在许多不同意见。首先是,对比较程序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例如:Rober D.Lee 在《公共人事制度》这本书中提出:1985年以前,在对私营企业进行调查时,由于在小企业中很难找到与联邦政府相对应的工种,所以只调查一些大企业,从而造成调查结果往往高于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因此,自1985年起,正式规定:具有50或50以上雇员的公司均在调查范围之内。同时,私营企业受调查的是所有的行业,而在政府的几百个行业中只相应的包括25个。行业的不对应,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此外,最后调查结果要由计算机通过一个复杂程序算出,而这项程序是为私营企业和一般行政人员工资表所共用, 这种计算程序的双重作用使结果很难以精确(注: Robert D.Lee,Public PersonnelSystems,Maryland,Aspen Publisher Inc.1987.P.P.68~69。)。 这种调查办法忽略了许多其他因素。政府以外职员的级差很有可能不同于政府,而且福利待遇也不同。比如说,某企业工作人员可以按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优惠价格购买本厂的产品。这就是工厂工人的福利待遇(这在各企业有不同规定);而政府工作人员就没有这一福利待遇。另外,政府工作人员在享有养老保险基金、医疗费、休假补助等福利待遇方面与政府以外人员亦不尽相同。再比如,企业里的工人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危险;而政府工作人员一般是终身雇佣的。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当低于其他行业人员的工资,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在经济上和职权上的双重的优势地位。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美国工资制度的合理化趋势。

二、实行将公务员工资与物价相挂钩的原则

所谓“同物价相挂钩原则”,就是“国家定期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薪金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注:选自曹志:《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概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49页。)。

其一般做法是,先制定一个物价指数。计算物价指数,首先要确定人们购买的必需品有哪些,并且,还要分别确定各种被用来衡量物价上涨的物品对人们生活影响的大小。其方法是进行家庭抽样调查,即调查这些家庭平时购买些什么物品,然后,还要了解以下这些家庭的收入以及购买这些物品所占的比例,从而确定好商品项目(主要统计人们生活必需的商品价格)及每个项目各占人们支出的比重。根据这些数字进行相应必要的工资调整,以弥补因物价上涨时对不同类型的人的生活水平带来的影响。

美国政府自1968年起,一般行政级1~15 等的工资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自动调整,从而保证公职人员的实际工资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这种做法无疑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工资制度的科学性。然而,面对这一原则,人们仍持不同态度,政府也没有颁布工资同物价挂钩的立法。首先,工会不会喜欢用这种方式来保障工人的生活水平,因为如果这样做,公务员则会忽视工会在工资增长中起的作用,认为是自然的增长;其次,政府也不喜欢这种方式,因为这会形成物价、工资轮番上涨的恶性循环。此外,政府也不愿意为每一名职员提供这种制度,这一制度可能会给政府解决某一特定的问题带来困难。

采取这一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 )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工资是否还应相应的增长,若继续增长工资会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造成工资、物价轮番上涨;(2)多长时间进行一次调查、进行一次调整, 很难确定;(3)所有的工资水平都采用相同的调整系数, 这会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加剧;(4)私营企业也实行这一原则, 那么,当政府每年根据私营企业的水平进行调整时,其中的数字已包括由于物价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比例,这样,公务员再执行这一原则,岂不兼得了双份由于物价上升因素而调整的工资额。

三、通过各种措施,避免收入过分悬殊

美国政府也通过实行各种制度,来对公务员工资进行限定。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薪金限额

政府明确规定,联邦各类人员的年薪标准不能超过国会制定的高级行政人员5等年薪的标准。1972年5等年薪标准是36,000美元, 则各类人员薪标准有超过此数者,一律按此数发给。再比如:1987年,高级行政人员18等年薪本应为86,600美元上以上,但其年薪标准是72,500美元,故18等的标准只能按72,500美元发给(注:Robert D.Lee,Public Personnel Systems,Maryland,Aspen Publisher Inc.1987.P.P.71。)。这就是所谓的“薪金限额”。

2.总收入累进税

美国是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特点是,综合个人全年产生于各种渠道的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兼职报酬、财产所得、利息和股息等)的总额,在减除法定的扣除额以后,还要按统一的累进税课征,以坚持“按能课征”的原则。综合个人所得税范围一般采取仅例举的形式,即除非税法所明确规定不该征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所得均属于应税所得的范围,因此,所得税的负担是很重的。这种收入越高,纳税越多的累进所得税的方法,反映了政府企图避免公务员与私营部门职工之间以及公务员间收入过分悬殊的平衡原则。

3.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规定

这种平衡原则还体现在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后的收入规定上。1978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已退休的公职人员找到新的工作后,其退休年金和工资收入加在一起,不得超过行政长官5级工资的收入。 这条原则一方面限制了公务员间的贫富差距过大,从另一方面讲,反映了政府并不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这样就有利于扩大就业,将更多的职位留给充满生机和潜力的年轻人,防止了政府机构官员的老龄化,增强了政府的活力。

以上对美国文官工资制度平衡性原则作了简要的分析,指出了它的优势与弊端。我国在进行工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革除弊端,以促进工资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工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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