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资本分配中的剩余分配原则_股东权益论文

股权资本分配中的剩余分配原则_股东权益论文

论股权资本分配中的剩余分配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股权论文,剩余论文,资本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权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股权资本分配是一种最终分配。股权资本分配中体现着剩余分配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股东权益是一项剩余要求权;第二,利润是收入与成本的剩余;第三,股息(或股利)是利润分配的剩余。这些剩余原则反映了股权资本所有者、债权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企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剩余分配原则,使得作为企业资产终极所有者的股权资本所有者要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直接的控制与监督。本文主要就企业股权资本分配中剩余分配原则,作一广泛的探讨。

一、股东权益是一种剩余要求权

所有者权益,在公司制企业中也称股东权益,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企业取得和持有各种资产所需的资本来源,不是来自所有者的投资,就是来自信贷(如赊购货物、向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等等)。因此,在任何时刻,某一企业的资产恒等于其投资者和债权人对这些资产的要求权。其中,债权人的要求权总是优先于投资者的要求权,因为企业必须承担如期偿还债务的责任。我们把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称为负债,它代表企业将在未来的一定时日向债权人交付资产的责任。投资者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即所有者权益,则是体现在减去负债后留剩的资产(净资产)中的权益,所以说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以上关系可用下面的会计等式表示:

企业资产=债权人要求权+所有者要求权

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或: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这就是说,所有者的权益(即股东权益)等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留剩部分。

股东权益受企业经营成果大小的影响。企业赚得的净收益(收入大于费用)会使股东权益增加,遭到的净亏损(费用大于收入)将使股东权益减少,这正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作为留剩权益的根本涵义。

作为股东权益是留剩权益的具体体现,股东对公司资产的价值评判是用每股帐面价值的大小来表示的。每股帐面价值是公司净资产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比例。在简单资本结构下,公司只发行普通股一种股票,则以股东权益总额(即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额)除以发行在外的(即为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数,就是每股帐面价值。在复杂资本结构下,公司即发行普通股,又发行优先股,这时就要先确定应归属优先股的股东权益(主要包括假定公司进行清算时这类股东应当收回的金额,加上对累积优先股所拖欠的全部股利),然后再计算每股普通股的帐面价值,从股东权益总额中减去应归属优先股的权益。其余剩部分即属于普通股的权益。而后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就可以算出普通股的每股帐面价值。

应说明的是,普通股每股帐面价值系就帐面计算的每股价值,它不是股票的清算价值,更不是公司实际清算时每股可以收回的金额。同时,它也不是股票的市场价值。每股清算价值,是假设公司进行清算时每一普通股可望收回的价值。由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系按历史成本计价,而清算时大都会发生清算损益,所以每股帐面价值与每股清算价值也会不同。而每股市场价值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每股价格。它是公司的未来获利能力、股利政策、每股帐面价值、公司资本结构以及当前资本市场一般情况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每股市场价值与每股帐面价值可能极不相同。

股东权益作为留剩权益还表现在,当公司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进行清算时,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分配也是一种留剩分配。这可以从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中得以说明。按照有关破产法规的规定,公司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为:

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成员的酬劳、出售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法律规定应予交纳和税款附加、基金等——→清偿其他债务——→优先股分配的剩余财产——→普通股分配的剩余财产。

二、利润是收入与成本的剩余

利润,也称盈利,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是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的差额。利润的大小说明了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是投入与产出效果的直接体现。利润是股权资本所有者分配的源泉。利润越大,股权资本所有者分配的就可能越多;反之也就越小。

在“利润=收入-成本和费用”这一等式中,与分配有关的主要是成本和费用。成本和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消耗的反映。因此,在成本和费用的构成中,总的可以分为物质消耗和人工成本两大类。人工成本代表着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显然,利润与人工成本之间的关系,即人工成本越大,利润越小;人工成本越小,利润越大,也正是股权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职工之间分配关系的本质所在。

1、 利润中体现的股权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高级管理者都是职业化了的企业家。职业企业家的工资一般都是实行年薪制,且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有联系。企业的经营成果越大,职业企业家的年薪就越高,反之就越低。这样,就股权资本所有者而言,一方面,从利润与人工成本的关系看,所有者希望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成本在总量上达到最小;另一方面,从企业家的年薪与经营成果挂钩看,如果能获得较多的利润,即使多给企业家一些工资也是合算的。就企业家来说,为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稳定地获得更多的薪金收入,他们会尽力地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尽量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减少成本支出,形成更多的利润。当然企业家的利益目标,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与股权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不相一致,这种不一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股权所有者的分配关系。

2、 利润中体现的股权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劳动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一般地讲,工人的工资越高,成本越高,企业利润越低。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当然是工人的工资越低越好。这也是为什么资本家要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降低工资标准的根本动因所在。然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集体),因此,工人个人工资收入与所有者的利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只有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冲突。不过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要处理好劳动者个人与集体或个人与整体,近期与长期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3、利润中体现的股权资本所有者与债权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企业经营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用费用与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它反映了利润中的另一重要分配关系:股权资本所有者与债权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一般来讲,债权资本的分配主要是通过利息来表现的,而利息率一般又是预先确定的一个固定比率。在债务到期之前,如果企业是处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那么,债权人就是以这个固定的比率来获得其稳定收入的。如果企业是处在清算过程中,债权资本的清偿顺序是优先于股权资本的。虽然债权资本的分配关系比较稳定而又明确,但是由于债权资本的存在会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影响股权资本的收益率,这就是“财务杠杆”的作用原理。

三、股息是利润分配的剩余

1、股息与利润分配次序

一般来说,股息是企业资本所有者对生产经营的成果——利润的分享,企业发放股息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利润,首先要进行各种扣除,缴纳所得税,然后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留在企业作为积累的利润留成(也称留存收益),剩下就可作为股息发放给股东,由股东各自独立支配或使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次序大致为: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4)提取公益金;(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即股息)。企业以前年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次序,略有不同:(1 )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 )支付优先股股利;(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7)支付普通股股利。

2、股息与留存收益的确定

股息和留存收益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两大部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股息实际上是公司利润的“剩余”。影响公司股息的基本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资本投资的机会。如果公司有许多好的投资机会,那么公司的利润再投资比作为股息分给股东更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投资者相信,如果把利润作为保留利润来支持公司的资本支出比把利润直接分红,对股东的好处更大,因为股东也许在市场上找不到在相同风险条件下更发了的投资机会。我们知道,保留利润的资本成本是股东资本的机会成本,即如果股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购买相同风险的股票,而那些股票的收益率是10%,那么保留利润的成本就10%。所以,如果公司分红,股东拿到股息后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购买那种股票。但是如果投资者预期公司的资本投资计划可以产生更高的收益率(比如14%),那么投资者宁可不要股息,而把钱留给公司进行再投资。

二是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那些资本投资,留存收益是公司重要的投资资金来源。根据资本成本与最佳资本结构理论,一般公司都有一个最佳资本结构的目标,在资本的组成里一定会有部分债务,部分股东资本。只要公司融资过程中,可以维持符合那个最佳的资本结构的债务数量,而且可以用内部积累(即保留利润)来支持投资计划,那么公司的资本成本就是最低的。当然,公司的内部积累只可以支持资本投资到一定程度,过了那个程度,公司就必须到资本市场上去寻求资金,资本成本就逐渐增加。随着资本的边际成本的增加,计算投资计划的现金流净现值的贴现率增加,直接影响到对公司投资计划的评价。

所以,公司用所谓“利润剩余”的方法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和支付多少,可以保证公司以低的资本成本支持有利可图的投资,并维持最佳的资本结构。

如果利润里保留利润部分足够支持公司的资本支出,还有剩余,公司就可以支付股息。如果不存在理想的投资机会,保留更多的利润也就没有必要,因而可以向股东支付更多一些股息。

四、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股东权益是企业资产的留剩要求权;利润作为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差额,也是一种剩余分配,体现着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股息,即投资者所得的报酬,则是利润分配的剩余分配部分。股息与留存收益反映了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与近期收益之间的矛盾。股权分配中的这些剩余形式,就是剩余分配原则的具体表现。

正是这种剩余分配原则,使得企业的股权资本所有者要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这种控制与监督主要是通过直接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来实现的。在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的情况下,除极少数大股东直接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外,大多数股权所有者是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是通过自己推举的董事、监事或经理等代理人,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来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各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制衡关系,同时也体现着股权资本所有者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经营。如果股东对受托经营者的治理绩效不满,即对董事会不信任时,可以不再选举他们连任(用手投票)或转让股权(用脚投票)。如董事因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而使东股利益受到侵害,股东可以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而起诉董事,并追究经济责任。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挑选和聘任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管理权和代理权。经理人员的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如营业方向的限制、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战略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有权依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员做出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随时解聘。

股东监督还体现在监事和监事会之中。因为监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并由其选出股东代表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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