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留学教育及其立法_晚清论文

晚清留学教育及其立法_晚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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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封建教育在晚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废科举,兴学堂,革新旧学,引进新学,教育改革与教育立法举措频频出台,一时蔚为壮观。在这场历史变革中,晚清的留学教育及其立法别开生面,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功效,对当时的教育改革、新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晚清的留学教育肇始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同治十年,曾国藩、李鸿章联衔奏请在沿海各省选派聪颖幼童赴美学习。该奏折言:“列强各国……如舆图算法步天测海造船制器等事,无一不与用兵相表里……其于军政船政,直视为身心性命之学。今中国欲仿其意,而精通其法,当以风气既开,似宜亟选聪颖子弟携往外国肄业,实力讲求。 ”〔1〕次年,经清帝谕准,共选派了120名幼童, 分三年四批前往美国学习。光绪元年、二年(1875—1876年),经李鸿章、沈葆桢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又从福建船政学堂等处选派了数十名学生分赴英、法、德等国学习制造、驾驶、军械技术。

晚清的留学教育之所以肇始于同治年间,与晚清的整个教育改革、新教育的萌芽一样完全是由于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在军事和外交上的失败而引起。当时清廷一些明达的官员认为英法列强战败清国,全凭其船坚炮利,而根本在于其军事教育和技艺的发达。相反,中国传统教育则存在空疏、陈腐、无用的弊端。要抵御强敌,就必须实行新的教育措施,向列强学习,培养新式人才,“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从同治元年(1862年)开始,清政府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学习外国语言的同文馆和学习外国军事技术的军事学堂,由此揭开了晚清教育改革、新教育事业的序幕。在国内设置新式学堂,延聘外国教习,讲授外国语言文字和军事等知识,是向外国学习的一种途径。当时清廷一些官员认为仅此一途,不足敷用。于是便有了出洋留学(当时称游学)的动议和行动。

同治末年、光绪初年的留学教育呈现出这样几个特征:

一是清政府对留学意义的认识肤浅、留学目的单纯、学习内容偏狭。只认为留学能比较快地培养出先进的军事人才,通过这些人才能掌握、传播列强先进的军事技术知识,增强清军抵御外敌的战斗力,因此,学习的内容主要限于与军事直接相关的制造、驾驶(军舰)和军械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时期的留学教育是军事教育。至于一般社会人士包括许多官吏、富绅对留学的积极意义基本没有认识,反而视留学为畏途、异途。这从当时留学非主动申请而由政府派遣,多数官僚、富绅子弟不愿留学而从一般民众子弟中挑选可以得知。

二是留学规模小,只有三四次派遣留学生活动, 总计人数不过200余人。

三是没有系统完备的计划、制度、办法,所定章程只简单罗列几条,语焉不详。

由以上这些特征,可以说这个时期是晚清留学教育的萌芽期。

甲午战争特别是庚子之役的惨败,古老的中华帝国到了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为了救亡图存,在朝野上下、中华大地骤然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变法革新运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要变法,首先要培养大量掌握先进科学知识的人才,兴学变法成了举国上下的时代强音。于是这场变法运动首先在教育领域展开,教育改革,新教育事业向更深更广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朝野上下对留学教育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张之洞在著名的《劝学篇》中说:“出洋一年,胜于读西书五年……入外国学堂一年,胜于中国学堂三年……”〔2〕张之洞、 刘坤一在《会奏变法自强第一疏》中说:国内学堂应多设,但有两个困难,一是经费巨,一是师资少,而师资少又最为难。要解决这个困难,只有出洋留学一个办法。张、刘在第三疏中更说:“今日育才强国之道,自以多派士人出洋游学为第一义。”〔3〕清帝在1901年8月5 日的一份上谕中也说:“造就人才,实当今要务。前据湖南、湖北、四川督抚派遣学生出洋肄业,并各省督抚一律仿照办理。务择心术端正、文理通明之士,遣往学习,将一切专门艺学认真肄业,极力讲求,学成领有凭照回华,即由该督抚学政……据实奏请奖励。”为鼓励留学,清廷从1901年开始,陆续制定了一些奖励措施。由于对留学教育认识的深化,加之政府奖励措施的诱导,留学教育在庚子之役后以前所未有的势头迅猛发展,造成了晚清留学教育的全盛时期,据不完全统计,在清朝的最后10年,留学各国的人数总额约为10万人,其中1906年留日学生就在10000人左右。 这种状况就是在民国以后也不多见。可以说晚清这10年的留学教育是中国近现代留学教育的一个显著的高峰。

全盛期的留学教育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

一是留学国度大为扩展,除了原有的英、法、德外,发展到了日、美、比、奥、俄等国,其中日本、美国成了这个时期最重要的留学国。留学日本始于1898年。当年经维新志士御史杨深秀奏请,清政府从国内新式学堂中选了数十名年幼颖悟的学生赴日留学。1901年后,留日活动近乎成了知识阶层的一种时尚、潮流,留日学生人数激增,最多的年份达10000人左右,平常年份也有数千。日本成了中国第一大留学国。 留日学生中速成生占了大部分,这些学生一般年龄都偏大,在国内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赴日本留学有明显的急于求成的功利目的。留日学生学习的专业以师范、法政居多,其次为工商、警务、军事等。1898年以后留日活动迅猛发展起来,其直接原因是甲午战争中庞大的中国被区区岛国日本战败,使国人顿然警醒,纷纷探索日本的富强之道,效法其变法维新经验。除了这个最根本的原因外,还由于:中日文化同源同根,易于学习;日本向西方学习,吸取了大量的科学文化知识,并结合东方文化的实际对西洋文化进行了取舍、改造,因而向日本学习成了向西方学习的捷径;日本距中国很近,花费最少。这些因素可使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留学美国兴盛于宣统年间,直接导因是美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1908年,美国国会通过向中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的议案(原赔款2444877881美元,退还796514572美元,从1909年起至1937年止, 逐年退还),并示意清政府用该款资助学生赴美留学。为报答美国的开恩,也为了向后来居上的美国学习,1909年,清政府外务部、学部会奏派遣学生赴美留学办法,规定头四年每年遣派100名, 从第五年起每年至少续派50名,并确定在京城郊外建一肄业馆(即1911年设立的清华学校),延聘美国教习,作为留美前的准备。这个办法的实施,兴起了留美的热潮,美国、清华学校成了许多学子热切向往的地方,赴美学生逐年增多,除官费生外,还有许多自费生。1924年,赴美留学生达1600余人,其中自费生就有1000人。留美教育虽然骤兴于晚清末年,未及三年,清朝便宣告寿终正寝,但晚清留美风气的大开,留美的政策和规划,对民国留美教育的持续蓬勃发展,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留学专业大为扩展,不再限于萌芽期的军事、军工教育,而是发展到了格致、工矿、师范、法政、文、农、医、商、警务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专业领域,在这些专业中,留学欧美的以自然科学为主,留学日本则以师范、法政为主。留学专业的扩展,是由于当时人们已认识到列强不单是因为军事教育的发达,而是整个科学文化教育的发达,向列强应尽可能广地学习。

三是留学生不限于学堂中的青少年,还包括贵族、官吏和其他成年人,这主要是在留日速成生中。这与当时急于学习日本变法维新经验而应国内变法维新之急需有直接关系。

四是除官费生(公费生)外, 发展了大量的私费生(自费生)。 1901年以后,清政府为了减轻政府负担又加速留学教育发展,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奖励自费留学的政策、法规,受到刺激和诱导,自费留学便大量发展起来,在日本、美国自费生反而大大超过公费生。

五是以立法的形式初步建立起了留学教育的规章制度,在萌芽期,清政府只制定了几个极为简单的规章制度,对留学教育的许多重要问题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留学教育自1872年开始后近30年发展十分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1901年特别是1905年学部成立之后,随着留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清政府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留学教育的法规章程,使留学教育基本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以后留学教育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留学教育是清末统治者从未遇到过的新事物。如何办理,清政府经历了一个从基本放任自流、松散管理到严格要求、强化管理的过程。这个变化大致以1901年为界。1901年以后,随着留学教育的兴盛和泛滥,为了使其健康、规范发展,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章程,主要有:1902年外务部奏定颁布的《派遣出洋游学办法章程》,1903年湖广总督张之洞拟定、清政府颁布的《出洋学生约束章程》、《奖励章程》、《自行酌办立案章程》,1904年管学大臣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奏定的《内外职官出洋游历游学之奖励规程》,外务部、学务大臣奏定的《西洋游学简明章程》,1906年学部奏定的《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奖励留学生章程》、《管理日本游学生监督处章程》,1907年学部、外务部奏定的《贵胄学堂游学章程》,1908年宪政编查馆、学部奏定的《游学毕业生廷试录用章程》,1909年外务部、学部奏定的《遣派赴美游学生办法》,1910年学部奏定的《各省考选游美学生办法》、《管理欧洲游学生监督处章程》等。这些法规章程涉及到了留学教育的主要方面,既有普通教育的规定,又有实业、军事教育的规定;既有留学资格、学科、考试、录用方面的规定,又有约束、鼓励、奖励方面的规定;既有普通留学生的规定,又有贵胄、军人留学的规定;还有留学行政管理机构的规定。

(一)留学资格和学科(专业)

在初期,清政府对留学资格并无严格规定,不论学历、身份甚至年龄,只要愿意留学便可参加政府的考选,自费生则连考选都不需参加,只要能自备资斧便可留学。也正因为如此,1901年以后留学生数额激增,学生的学业程度、年龄参差不齐,留学的动机、目的也不一,不少是把留学当作回国后升官发财的敲门砖,留学教育出现了过滥质差的情况。这又以留日速成生最为突出。针对这种情况,1906年学部对留学生的资格始作出了明确规定:“嗣后京外派遣游学生,无论官费私费,皆应切实考验性行纯谨,具有中学堂毕业程度,通习外国文字,能直入高等专门学堂者,始予给资。”〔5〕1909年,外务部、 学部奏定的《遣派赴美游学学生办法大纲》又对留美学生的资格作了具体规定:分两种,一是年龄在20岁以上,国文通达,英文及学科程度可入美国大学或专门学科者;二是年龄在15岁以下,国文通达,资禀特异者。两种学生均须身体强壮,性情纯正,相貌完全,身家清白,始为合格〔6〕。

关于留学学科(专业),本期已突破了前期单纯的军事、军工专业的限制,发展到了农、工、商等专门实业学科以及格致、法政、理财、师范、医学、警务等学科。这个扩展经历了一个过程,且欧、美、日各国情况不尽相同。1904年学务大臣、外务部奏定《西洋游学简明章程》,规定留学英、美、德、法、比五国,以武备、制造、农、工、商、路矿、工艺为专业〔7〕。1908 年学部对官费生的专业作了规定:无论留学东西各国,所学专业均以农、工、医、格致四科为限;凡能按照此四科入外国高等以上学校者方能给予官费,不按此规定而习法政、文、商各科者,虽入高等学校亦不给官费〔8〕。1909年,外务部、 学部奏定的《遣派赴美游学学生办法大纲》又对留美学生的专业做了改动,规定十分之八习农、工、商、矿等科,十分之二习法政、理财、师范等科。日本留学生所学专业在1908年以前并无明确规定,实际情况是习法政、师范、警务、工、农的为多,其中以法政、师范为最多。这主要是因为日本有法政、师范速成科(1至2年毕业),正可应大量留日速成生之需。由于速成生过多过滥,1907年清政府停派留日速成生,留日生的专业才与欧美各国接近。1908年,学部规定“四科”,东西各国留学生的专业归于统一。

(二)鼓励与约束

晚清鼓励留学的立法始于1904年颁行的《奏定学堂章程》的附件《奏定内外职官出洋游历游学之奖励规程》〔9〕。 该《规程》规定:“……如宗室勋戚以及王公之子弟暨内外职官,无论实缺候补能自备资斧出洋游学、由普通而达专门、考求实在有用之学、得有彼国学堂毕业凭照者,回国后尤宜破格奖励,立予擢用……回国后分别学堂等差,其最优者翰林或比照大考一、二等例优予升擢阁部院寺司官;实缺者或比照方略会典等馆著例优予升擢,或准例入京察一等;候补者照特旨班遇缺即补;次优者略减。外官亦照异常劳绩最优分别予以升擢补缺。其游学西洋者道远费重,应格外加优。……凡出洋游历游学人员,并准一概免扣资俸。”1906年学部又颁布《奖励学生出洋章程》,重申了奖励的基本原则、方法。

除了奖励留学外,清政府还颁布了约束、管制留学生的法规,这以1904年张之洞拟定、清政府颁布、针对留日学生的《约束游学生章程》〔10〕为代表。该章程共10条,主要内容有:第一,留日生不论官费私费,无论入日本官立学堂还是私立学堂,均须由出使大臣、总监督公文保送;第二,游学生非实有病症,概不准请假外出;第三,学生应以学业为本分,不准妄发议论,刊布干预政治之报章,无论所言是否,均有属背其本分;第四,留学生如查有过犯及品行不端者,经中国出使大臣、总监督知会该学堂请为斥退者,日本学堂应即照办。

(三)回国考试

在清末的留学教育中,为了考核、保证留学生的质量,清政府规定留学生毕业回国后,还须由政府组织考试, 合格者方可奖励、 任用。1904年,学务大臣奏定《考验出洋毕业生章程》,始有这方面的立法。1909年,学部奏定《考试毕业游学生章程》〔11〕,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该章程共8条,主要内容有:第一,考生资格。 规定留学生应由出使大臣或留学生监督将其简况预行列表报学部立案,学生报考时,应由出使大臣或各省督抚或各部院堂官出具切实考语,方准与考。第二,查验文凭。留学生报考时,应将毕业文凭及监督处证明书并笔记、译述等项呈明核查。第三,预行甄录。留学生无论有无普通学堂毕业文凭,均须预行甄录一场,试以外国语文并该生专业所需之普通学。第四,分门命题。正场考试分二项,第一项试中外文,第二项试科学。第五,分等给奖。最优等奖给进士,优等、中等奖给举人。第六,分别职掌。主考官,由学部奏请钦派,掌命题、阅卷、选定襄校官所拟试题、复核襄校官所拟分数。襄校官,由学部遴选奏派,掌分拟各科试题、分校各科试卷。第七,严密关防。设场内监试御史一员,专司稽查关防。

(四)留学生监督处

1906年以前,清政府对海外留学生没有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更没有立法。当时基本上是省自为政,人自为法,各省派一官员去管理本省的留学生,谓之“游学监督”。如何管理,没有规则。为了纠正这种情况,清政府在1906年和1909年分别设置了日本留学生监督处和欧洲留学生监督处,分别立有章程,其中以日本的为典范。1906年,学部首次奏定《管理日本游学生监督处章程》,两年后进行了一次修改,1910年再行修订,益趋完善。1910年修订后的章程,共4章37条〔12〕。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监督处的设置和性质。监督处设于日本出使大臣署内,专为管理游学治事之所,监督处一切事务悉由出使大臣管理。监督处设监督一员,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第二章“职权”,规定监督秉承出使大臣办理所有游学生事务,学务委员秉承出使大臣及监督分理文牍、会计、庶务各事。第三章“管理规则”,较详细地规定了学生的就学、品行考验、转学、请假、毕业试书、寄宿、学费等内容。第四章“经费”,规定了监督处每年经费的预算、各官员的薪金等。

晚清的留学教育是中国教育史上千古未有奇事。在清末以前的数千年中,中华帝国以其悠久灿烂的古代文明吸引了不少邻国的许多学子前来求学,尤以汉、唐为盛。在那漫长的岁月里,中华帝国以天国自居,依仗其发达的古代文明,陶然自乐,从未作为一种教育国策派遣大量学生前往他国留学。到了清末,则大反其道而行之,留学教育成了清政府一项重要国策,留学活动成了一种社会潮流。究其原因,实是时势使然。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萌芽了留学教育;甲午战争的失败,使留学教育不再限于军事学科,而扩展到了法政、师范、工、商等学科;庚子之役的惨败,使中国社会朝野上下(包括封建顽固派)彻底认识到了中国的衰落而必须更广泛地向先进国家学习,留学教育遂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迅猛发展。这个发展过程清楚地说明晚清的留学教育是被动而非主动的。这正是晚清留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基本规律。

就晚清的留学教育立法而言,1901年以后,清政府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制定了许多法规、章程,内容涉及到了留学教育的一些主要方面,这对留学教育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法规多数是就某一个方面的单行规定,因一事而立一法,且多是出了问题才进行立法。综观整个立法过程,晚清政府始终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系统、全面、完备、统揽全局的留学教育基本法。立法缺乏预见性、计划性、系统性、完备性是晚清留学教育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在法律的执行、监督上也存在不力的一面。

由于留学教育是个新事物,又是被动进行,其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晚清的留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弊端多多。这从当时的一些调查材料和评论中可以得到证实。1906年,端方、戴鸿慈在《条陈学务折》中说:“普通之未解,国文之未谙,外国语言之未习。官费者既以请托得费,自费者遑复检查合格?即无矜慎选材之意矣。游而不学,辍业而嬉者姑无具论……监督既拥虚名,而不能实施其干涉……”〔13〕同年,学部的调查也表明:“游学日本各生,以无人稽查之故,所入之校舍视如传舍,认定学科,意为迁移,甚或但往应考,而平日潜行回国,借抄讲义,而本人并不上堂。”〔14〕

尽管晚清的留学教育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它对当时和后来中国社会的积极影响是不容忽略的。晚清的留学教育是当时中国人放眼看世界、向先进国家学习的一个重要窗口和途径,通过派遣大量留学生,中国人第一次深切体验到了先进国家的社情,直接较好地掌握了大量先进科学文化知识。通过归国留学生又向中国社会传播了这种见闻和知识,开拓了国人的视野,启迪了国人的智慧。留学生中的一些先进分子观察到了世界潮流,把握了时代脉搏,成为中国人中的先知先觉,对当时和后来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近数百年来最为人才辈出、才华横溢的时期,这些各领风骚的人才中,许多都是留学生,以政坛为例,民初南京临时政府首届内阁18名总、次长中,有15人为留学生〔15〕。民初国会499名议员中, 留学生占51.7%〔16〕。其他如科技、教育、文化领域,也同具这种情形,都是当时国内学堂教育难以办到的。这些足以说明晚清留学教育的历史功绩。从这个历史事实中,也完全可以预见本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再度兴起留学热的时代意义。

注释:

〔1〕《约章分类集要》,卷八。

〔2〕〔3〕〔5〕〔7〕参见陈翊林著:《最近三十年中国教育史》,上海太平洋书店印行,1932年版,第153—157页。

〔4〕《光绪谕折汇存》,卷二十二,第25页。

〔6〕〔10〕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 上册。

〔8〕〔13〕〔14〕参见陈青之著:《中国教育史》, 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三版,下册。

〔9〕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

〔11〕《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卷二十七。

〔12〕《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续编》,卷十七。

〔15〕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06页。

〔16〕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台北,1977年版,第1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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