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几种方案分析_南沙群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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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9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6800(2000)03—079—10

在世纪之交,所谓“南沙主权争议”成为久拖不决的悬案,中国所拥有的南沙主权权益不断遭到侵害,围绕南沙主权所展开的较量将持续下去。

就在和平与武力两种手段交相运用之间,有关国家和某些人士提出了一些方案。但是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这些方案大多带有强烈的、狭隘的集团利益或本国利益,丝毫没有考虑主权国——中国的利益,甚至将中国的利益置于其方案之外,这显然有失公平、有失公正、有失公允,也是有违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当然不可能为中国所接受。同时,中国政府为解决南沙争议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一下这些方案。

(1)“U形方案”与“环形方案”

在1992年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上,越南提出了一个方案: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 以划分南沙群岛海域,200海里以内分别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领海,200海里以外是与中国划分海域的部分。这就是所谓的“U形方案”。

在此之后,1994年5、6月间印尼在“U形方案”的基础上, 提出了解决南海争议的所谓“环形方案”,即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环南中国海各国沿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为各国的领海,领海重叠部分由各有关国家协商解决,环200 海里以外的海域为共同的海域。

无论是“U形方案”,还是“环形方案”,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完全抹杀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中国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了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历史事实。这样的方案实际上极大地有利于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由南海周边国家分割南沙群岛及其海域,并由南海周边国家分享南沙权益,而恰恰将主权国——中国排除在外。这些方案当然不可能令人信服,也不可能被中国采纳。

(2)“北海模式”与“印尼澳航路模式”。

菲律宾政府曾建议采取两种模式:北海模式和印尼澳航路模式(注:新华社1988年9月28日马尼拉电。)。

前者是西欧有关国家在有主权争议的北海水域共同开发资源的方法。1959年荷兰在北海发现格罗宁根大气田之后,北海极富远景的油气资源引起西欧各国的关注,在国际法院的参与下,西德与荷兰(1964年)、西德与丹麦(1965年)、英国与挪威(1965年)、英国和荷兰(1965年)、丹麦与挪威(1965年)、英国与丹麦(1966年)、丹麦与荷兰(1966年)等国之间,先后缔结了划分大陆架的协定,相邻各国将整个北海大陆架予以全部分割。由于彼此之间多有矛盾,所以继续由国际法院进行审理。直到1971年国际法院就“北海大陆架案”进行了判决,并提出了共同开发的协议。

后者是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解决有争端海域的方式。1989年,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通过协商,双方划定了各自开发和联合开发的海域,通过建立一个共管中心地带,共享那里的石油资源,并且在两侧设立两个分别管理区,从而解决了两国之间包括帝汶海沟在内的海域边界争端。1993年8月19日,印尼建议用石油共享办法解决南沙群岛争端, 实际上就是“印尼澳航路模式”的翻版。

就上述两种模式而言,其共同之处是由争议双方或多方共享和共管有争议海域的资源。那么,它们是否适用于南海呢?

首先,与北海在本质上有根本不同的是,南海只有一个主权国,即中国,中国拥有对南海海域的完整、充分的管辖权,任何对南海的军事占领和资源掠夺,都是非法的。南海主权归属本身是十分明确的,它无需交由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可以暂时搁置争议,与有关国家通过协商来对南海进行共同开发,但绝不允许由南海周边各国先对南海海域进行分割,然后再来谈论共同开发的问题。

其次,北海问题是由大陆架划分所引起的,最后协议所说的共同开发,是针对重叠主权声称海域而言的。而南海则有所不同,它本身并不存在对海域以及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划分,引起南海主权争议,是有关国家对南海实施侵略、攫取资源的结果;有关国家侵入中国传统海疆线内,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本质上不存在主权重叠的问题。

以与上述大致相近的理由来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印尼澳航路模式”对解决南海问题,也有诸多的不可借鉴性。即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在南海不存在中国与邻国重新划分海上边界的问题;而以所谓共管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大有瓜分和剥夺中国主权的含义。

可见,尽管上述两种模式在解决各自问题中,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北海模式”在处理大陆架划分的问题上,具有典范作用。但是,将它们借用到解决南海问题上来时,却显得有些苍白无力,而且从根本上就行不通。

事实上,首先提出借鉴“北海模式”的菲律宾,在后来的进程中也推翻了这个倡议,因为它最终发现“北海模式”的共管原则,实际上也在消减和剥夺它对南海的主权要求。菲律宾的这一反复,实在有些“弄巧成拙”的尴尬。

(3)“一人一份”与“人人有份”

来自美国夏威夷东西方中心高级研究人员马克·瓦伦西亚,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人物,因为他在自己所极力构筑的南海问题“空中楼阁”中,表现出了极强的想象力,但是却缺乏对中国主权足够的尊重。

1992年6月22日至24 日由马来西亚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的第6届亚太圆桌会议在吉隆坡召开,主题是“在太平洋地区建立信任、 减少冲突”,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代表和观察员与会。 就是在这次会议上,瓦伦西亚提出了他的建议,通俗地说即“一人一份”和“人人有份”。后来,在1995年和1996年瓦伦西亚先后撰文,对他的建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注:参见瓦伦西亚:《对各方都有好处的解决办法》,载《远东经济评论》1989年3月号;《地区规划》, 载《远东经济评论》1992 年8 月号;《如何划分水域》, 载《远东经济评论》1996年6月号。)。

瓦氏的建议之一是:以南海周边各国所声明的领海基线为起点,按中间线划分整个南中国海。经划分之后,中国(包括台湾)、越南、菲律宾将获得大致相等的面积。中国大陆和台湾可自行决定如何分管自己的水域;菲律宾与越南可相当平均地分割以其他方式可能被视为公海的水域。这样,菲律宾将可以获得南沙海域的西北部分,其中包括了富有天然气的礼乐滩;马来西亚将可以获得沙捞越和沙巴两片很大的海域;印尼将可以获得纳士纳天然气田。这就是所谓的“一人一份”。

且慢,只要稍加留意,我们就不难发现,瓦氏在他的这一构想中,竟然不知不觉地划给中国一片没有任何潜在石油资源的海域。

可能瓦氏本人对此都感觉难以让人接受,于是产生了“人人有份”的畅想。在瓦伦西亚看来,南沙群岛地区出现了紧张的军事僵持局面,争议各方宣布该地区为非军事区的时机已经来到,而南沙非军事区是实现东南亚和平、自由和中立区(ZOPFAN)的第一步,继而可实现避免大国介入本地区事务的主要目标。

瓦氏的建议之二是:首要条件是,有关国家要首先放置主权要求;然后成立一个处理该地区资源开发的、多边的合作机构“南沙管理机构”(SMA)。SMA最初的成员包括争议各方,而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国可以在成员各方同意下取得非正式成员地位,目的是协助解释或和解争端。

SMA在成立前, 可以仿照《南极条约》的某些条款达成一个由争议各方来执行的、最新的南沙协议。其条款应包括:停止索要新的领域,禁止军事行动,建立南沙无核区,军事人员和设备只用于和平目的等;为消除相互猜疑,建议由争议各方成立“对话委员会”,采取建立信任措施,如:宣布放弃使用武力,使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保持现状,军事人员或军用物资不再占领或进入新的地区;越、中、菲、马各方搁置对水面无标志地区的要求;将争议与政治问题脱钩;预告在该地区或附近举行的军事活动,军事指挥官之间建立热线联系;表示考虑建立合作机制(如合作开发、建立非军事区以及南沙权力机构)的意愿;东盟会议上可产生一个松散的或准政府的机构,以就南中国海的海事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这个机构成立不起来,那么就由南中国海周围国家的学者、专家先建立一个网络。

在南海有争议的领土和无争议的岛屿之间划一条中线,中线以内的区域由SMA管理。这一共管区也可以是各国200海里以外的区域。SMA 的职责是管理这一地区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在合作机制下,主权问题将被冻结,SMA将致力于消除冲突,为勘探和开发资源提供设备, 管理渔业,保护环境。在科学研究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SMA 将促进国际合作,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海洋法公约把某一地区指定为“特殊”区域。

在瓦氏的构想中,如果中国大陆搁置自己的南海主权要求,可以获得SMA51%的份额(包括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和台湾可内部决定双方各自拥有的份额,以及在SMA中的作用。 如果在东京湾(即我北部湾)和南沙万安滩的划分上,较之中国,更有利于越南的话,越南将考虑在SMA中占有少于50%的份额。 由于文莱对中心地区极小部分有主权要求, 所以它在SMA中的份额也相对较少。其余的份额将在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之间分配。中国(包括台湾)将会强调51%的份额构成了其他国家对中国在这一地区主权合法性的默认;其他国家则会强调这一协议是建立在搁置主权争议基础之上的,而这并不意味它们放弃主权要求。

瓦氏在他的方案中认为,当排除了对中间地区的争议,以及中国(包括台湾)搁置了历史划线要求之后,有关各国将会把注意力转向中间地区以外的区域。对这些区域的争议,通常只涉及两、三个国家,如:中国、越南、菲律宾对南沙北部的争议,又如:文莱与马来西亚对南沙西南边缘地带的争议。

瓦伦西亚实际上用两种方法解决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是以中间线划分区域,也就决定了岛屿的归属。二是主权归目前的实际占有者,但这些岛礁要限制在很窄的领海范围,不得用于军事目的,并允许其他有主权要求的国家对其进行科学考察和资源开发。

以上便是瓦伦西亚所设想的庞大方案,它彻头彻尾地向人们灌输着一个观念,那就是“多边”。在提出这样的建议前,瓦伦西亚先生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中国是南海惟一的主人,只有中国才拥有南海主权。如果在美利坚的国土上,划一条中间线,由周邻的国家予以分享,那么不知道瓦先生还有没有如此大的兴致,来讨论主权归属、资源开发以及地区和平、自由和中立等等问题。

如果以牺牲中国的利益和主权为前提,来讨论南海的共同开发问题,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何况瓦伦西亚先生倡导的“共同开发”,是在南海被分割殆尽之后、在狭小的区域所进行的。它与中国政府提出的“共同开发”没有丝毫相同之处。

所以,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既然瓦伦西亚先生的建议从其起初就犯了原则性错误,那么再深入评价整个建议的细节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中国政府对这样一个方案,显然不会有任何兴趣,也肯定不予采纳。

此外,菲律宾等国还提出了由联合国解决南海争议的建议。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竟然鼓吹由国际法院解决南沙群岛问题。1992年花旗银行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他一方面不同意由联合国出面解决南海主权争端,另一方面提出了由国际法院予以解决的建议。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辞只能引起混乱,给南海问题的最终解决增加障碍。

显然上述这些方案均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中国的主权地位,就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下,为了寻求解决南沙争议的最佳途径、为了缓和南沙的紧张局势、为了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中国提出了一个过渡性方案。

(1)“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出。

1984年,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已经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构想,他说:“好多国际争端解决不好会成为爆发点”,“是不是有些地方可以采取‘一国两制’的办法,有些地方还可以用‘共同开发’的方法”。在对待南沙群岛的争议上,既有“暂时搁置主权争执”的方法,实际上同时还有一个“共同开发”的方法(注:《人民日报》1984年10月22日。)。这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南海问题所酝酿的新思路的雏形。

1988年在“3·14”海战之后不久,5月12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了“关于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备忘录”,这一重要文件以大量事实充分论证了中国无可争辩地拥有南海主权,并指出:“中国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在南沙问题上也是如此。正是本着这种精神,中国主张将南沙群岛问题暂时搁置一下, 将来商量解决”(注: 《人民日报》1988 年5月13日。)。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世界表明自己在南沙群岛问题上政策的转变。

1990年国家主席杨尚昆在出访印尼时,首次向国际社会完整地表述了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同年12月15日正在马来西亚访问的李鹏总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有耐心,等待适当的时候,大家来协商解决。现在可以把这个问题搁置起来, 这不影响中国同这些国家的关系”(注:《人民日报》1990 年12月16日。)。

1991年3月27日, 外交部长钱其琛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在‘二战’以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已经接收了南沙群岛,我们的主张是在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主权的情况下,我们愿意和有关的国家商量来共同开发南沙。但现在还没有这样的具体计划,也还没有到召开这样的会议的时候。至于台湾方面掌握着太平岛,这正说明南沙是中国的一部分”(注:《人民日报》1991年3月28日。)。

6月7日,国家主席杨尚昆访问印度尼西亚时指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及其附近的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们一贯主张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而且主张共同开发,这符合有关各方面的利益”(注:《人民日报》1991年6月8日。)。

1992年3月19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新闻发言人姚广指出,中国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积极发展同周边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中国在声明南沙群岛主权的同时,还提出了暂时搁置争议、有关国家共同开发南海资源的主张。中国的这一立场没有变化。

7月20日,钱其琛同菲律宾外长曼格拉普斯举行会谈时指出, 中菲两国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存在争议,但两国领导人达成了很好的谅解,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相信在有关国家共同努力下,不仅可以保持南海地区的和平,而且可以发展广泛的互利合作。

12月2日,李鹏总理在河内举行记者招待会, 谈到解决南沙群岛问题时,李总理指出:“我们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双方同意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领土争端。在解决前,双方都采取克制的态度,不采取激化矛盾的措施。由于有些问题很复杂,因此不能着急,解决起来要有耐心,但是双方都同意采取积极的态度,加快谈判解决的进程。双方同意在继续进行专家级谈判的同时,尽早开始政府级的谈判。”“至于南沙、万安滩石油合同问题,双方愿意作出努力,寻求某种彼此都能接受的临时解决办法。”

1993年2月间,乔石委员长出访东盟5国期间,多次表明中国政府关于解决南海主权争议的立场,即:“中国愿意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南沙争端的途径;条件未成熟时,可以先搁置争议,不影响国家关系的发展,并愿与有关国家探讨共同开发问题。”

3月15日, 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及南沙群岛问题时重申,在主权属于中国前提下,中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并愿为南中国海地区的长期稳定与互利合作而努力。

4月26日, 江泽民主席同菲律宾总统菲德尔·拉莫斯举行会谈时重申了中方的原则立场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

1994年4月6日,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与马来西亚外交部常务秘书卡米勒·贾法尔进行磋商时指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可能解决南沙问题、实现和平与合作的惟一有效途径。5月12日, 李鹏总理在会见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默罕穆德时,双方表示愿意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南沙群岛的问题。李鹏说,“我们应以政治家的远见和友好的态度,通过对话和平解决。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我们应本着这一原则与马方就此进行探讨”。

7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沈国放强调说,中方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政府完全不能接受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从维护两国关系的大局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出发,中方愿意在南沙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愿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存在的争议。

7月25日, 钱其琛在曼谷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在南沙群岛问题上,有关国家存在着分歧。中国的立场是,这种分歧应该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如果谈判的条件不成熟,可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在东盟92年的宣言里都有反映”。

11月14日,江泽民主席在雅加达与菲律宾总统拉莫斯会谈时说,关于南沙群岛的主权,历史上已有明确的记载。对有关争议,我们主张与有关国家通过双边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在解决之前,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1995年7月30日,钱其琛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同东盟外长举行对话, 在谈到南沙问题时表示,南沙群岛并不是无主的岛礁,中国历来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争议。争议各方都应遵守国际法有关国与国关系的准则和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不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是目前处理南沙争议最现实可行的途径。南海地区是国际航海、航空交通运输的要冲,中国高度重视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和自由畅通,在这方面一向不存在任何问题,相信在今后也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10月22日,正在纽约参加联合国特别纪念会议的江泽民在接受美国新闻界的专访时,就南沙群岛问题强调指出,中国的立场是很明确的,“这就是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他同时指出,中国在南沙群岛问题上历来主张通过双边协商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和争议。

11月13日至15日在河内举行了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第一轮会谈。中方专家小组组长许光建在会谈中阐述了中国政府对南沙问题的原则立场,他指出,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方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沙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中国愿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包括现代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妥善解决南沙争议问题;一时解决不了,可暂时搁置争议,寻求共同开发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1997年3月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钱其琛再次指出:对南沙问题,我们一贯的立场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我们和许多国家在这方面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些共识。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两代政治家基于南海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所提出的方案,这一原则立场始终贯彻于中国的外交实践中。

(2)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评价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大势,无论是怎样的国家间争议,都只能在这一趋势下,寻到解决的途径。南海主权问题,无疑是影响地区稳定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南海问题,不应该也不能够成为阻碍中国与东盟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的障碍。

妥善处理南海争议,是摆在南海周边所有有争议国家面前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那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都必须从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出发,都必须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大局出发。任何国家若以战争和武力相威胁,必将导致南海局势的极度恶化,给亚太地区以及世界带来灾难。

中国领导人以政治家敏锐的眼光、宽广的胸怀和务实、积极的态度,基于对南海主权问题的理性思考,率先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无疑给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南海纷争,提出一个新的途径。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必然选择。它体现了中国一贯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也体现了中国“稳定周边,立足亚太”这一新时期的战略目标。在这一框架下,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遵循睦邻友好原则,积极发展与亚太国家的关系,谋求解决分歧的途径,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国与国之间领土争端的新思路。它基于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前提,在强调中国拥有南海无可争辩的主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有关各国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分配。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主张就南海海洋资源评估和开发、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南海海上航行与航运安全、南海科学考察与研究等诸多领域展开多方面的、卓有成效的合作,让南海海洋资源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类,使之有利于亚太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发展。这既是中国致力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亚太地区各国振兴的需要。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国与国之间主权争议的新模式。它不仅丰富了处理复杂的国际性事务的手段与方法,而且给有关各国维护和平、避免战争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客观地说,与南海周边各国相比,中国的综合国力和海上军事力量足以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的职责,也足以抵御任何外来侵略、足以抗拒任何武力威胁。然而,这一模式将维护和平、防止战争、友好协商、安全对话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之上升到了战略高度,它不仅与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安全战略相一致,与中国的基本国策相吻合,而且旗帜鲜明地反对在南海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任何西方大国干涉南海地区性事务,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的任何企图。事实上,中国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坚定力量,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本身,便是对世界公开做出的绝不在南海问题上首先使用武力的最好承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面向未来的的重要举措。它强调的是有关各国不停留在局部的争议上,而是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未来,努力构筑和着重发展国与国之间面向21世纪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安全对话机制。在目前尚无法达成一致,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手段的情况下,暂时将争议搁置起来,继续通过外交努力、和平谈判、友好协商,逐步消除分歧,共同缔造南海局势的稳定。这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有关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将使远东和南太平洋地区在更加和谐、更加融洽的氛围中,实现真正的和平与稳定;对于建立世界新秩序方面,也必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经出台,便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逐步赢得了有关国家的赞赏和认同。在印尼召开的数次有关南海问题的会议以及东盟外长会议、东盟论坛等重要的地区性会议,均不约而同地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做为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最有借鉴意义的原则,并体现在会议的最终成果之中。越南、菲律宾、马亚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政府官员或新闻媒体,也不同程度地予以响应,并给予客观评价。

1991年6月11 日《印度尼西亚时报》刊登了题为《有争议的岛屿将成为下一个地区冲突爆发点吗?》一文,称中国建议共同开发有争议岛屿最富建设性。

1991年7月12日, 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表示:“由于目前尚未找到一项解决方案,因此较好的作法是先把这些分歧放在一边而联合开发”南中国海。他还说,这样做“符合这一地区所有国家的和平与发展的利益”。对在此之前中国国家主席杨尚昆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予以支持。

1992年1月29日, 马来西亚《南洋商报》发表社评《友好解决领土纷争》,文中认为有关各方暂时搁置关于南沙主权的争执,转向共同开发资源,不失为一种权宜的善策,否则南沙可能成为亚洲的一个冲突点。

1992年7月20日,钱其琛在与菲律宾外长曼格拉普斯的会谈中, 曼格拉普斯对中国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表示满意。

7月21日,菲律宾总统拉莫斯在会见钱其琛时, 表示非常赞赏中国政府关于谈判解决争端和实行共同开发的政策。

8月18日,李鹏在会见马来西亚国防部长那吉·拉扎克时, 那吉认为,应当通过谈判解决斯普拉特利群岛(即我南沙群岛)的争端,并呼吁加强两国之间的关系。他欢迎中国提出的把争端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该群岛的建议。8月25日那吉又称, 马来西亚将研究中国提出的开发南沙群岛的建议。

8月26日,菲律宾外长罗慕洛在新加坡访问时表示, 菲主张和平解决南沙群岛争端,共同开发该海域资源。

1994年4月6日,在中国和马来西亚外交部官员第3轮磋商中, 马来西亚外交部常务秘书卡米勒·贾法尔表示赞成中国提出的通过对话和磋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沙争议的主张。他表示,马方将认真研究中方的意见,愿意同中方在双边范围内继续就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5月12日,李鹏总理会见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默罕穆德时, 马哈蒂尔表示,马方对中方关于和平解决南沙争议的主张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非常赞赏。

1995年8月9日—10日,中国和菲律宾就南沙问题举行磋商,会谈中双方还涉及到有关合作和共同开发的问题。

1996年3月13日—15日, 副外长唐家璇在马尼拉与菲律宾副外长塞贝里诺举行会谈,双方同意建立在南海地区探讨合作的双方磋商机制,包括成立渔业、海洋环境保护和建立信任措施3个工作小组, 其中涉及的具体信任措施有搜救行动、打击海盗和走私方面的合作等。

1997年8月27日马来西亚《中国报》发表署名文章, 对李鹏总理访马时重申的中国在南沙群岛问题上所持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表示赞赏。

一个总的趋势就是,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和愈来愈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目前解决南海问题最积极、最现实的途径。而当人们在争议问题上不再过于纠缠之后,最为关心的便是共同开发问题。

种种迹象表明,尽管对共同开发的方式方法以及领域、具体项目等,尚在探索和协商之中,但有关国家在南海的合作和开发工作已经启动。这的确是个良好的开端,也的确是令人振奋的事情。毕竟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只有实践。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这样的认识,即在分歧或争端目前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关各方暂时将争议放在一边,经过若干年的“共同开发”之后,逐步求得共识,而有关领土主权的问题最终解决,仍然取决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的两国政府间的外交谈判,并以缔结领土条约加以确定和约束。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植根于理性基础上的思想结晶,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理性思想的蓓蕾必定会绽放出绚丽的花朵。

当有关国家重新回到历史的天平上予以公正的评判,当人们将南海真正视为共同的家园,当人们的聪敏智慧足以化解对利益的追逐时,我们便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案,于是,我们方可看到南海问题得以解决的曙光。

中国综合国力的高速增长,亚太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世界多极化发展的潮流,国际新秩序的逐步建立,这一切为人们客观、冷静地思考和处理南海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无疑是这一时代的产物,尽管我们无法预测南海问题最终在什么时候、以怎样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中国所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已经赢得有关各国的理解和支持,人们在以不懈的努力,寻求实现合作的途径,21世纪的南海,将会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范围体现出合作与发展的精神。

[收稿日期]2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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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几种方案分析_南沙群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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