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有资产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国企论文

西方国有资产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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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革十多年来,国有股权的地位和出路一直困扰着我们,理论界进行了不少研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原因在于理论认识的模糊和没有国有股权的管理体系,而西方的国有股权管理已经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加快我国国有股权经营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一、西方国有股权的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企业组织形式,西方国家同样有国有企业,它们在长期的国有股权的管理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突出的主要有法国、意大利、德国和瑞典。

1.法国的有限分权“二元”决策模式

在法国,国家赋予国有股的主要使命是进行有效的增值和盈利,在经营过程中,国有股还要承担国家的经济调节器的功能,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既要保证国家对国有股的有效控制,又要保证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让大多数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一样,按照一般经济法则与市场规律运行,显示出有限分权的“二元”决策的特点。

首先,国家作为国有股权的所有者,有明确的国有股代表和所有权维护方式。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表现为股份持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国家对企业采用直接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方式,并分别有不同的股权代表,直接控股的股权代表为财政经济和预算部,间接控股的代表为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为避免对企业经营过度干预,它们一般只限于控制母公司的股份。所有权的维护方式有三种:一是明确国有股权管理部门,二是选派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任命董事长或决定董事长提名,保证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权,三是向企业派驻稽查员、审计院代表和主管部门代表,负责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帐目,并充当国家与企业间的信息桥梁。

其次,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和垄断性两大类,并按国有股权比重的大小实行分类管理,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基础部门,国家的控股比例较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较少。

2.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模式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从国有化过程和资本经营方式看可分为政府直接经营和间接经营两大类。政府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即国家参与制企业,它的股份被国家组建的各级控股公司逐级控制。在组织体系上,最上层的是中央政府部门,即国家参与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各控股公司全部管理国家在各经济部门的股份,任命所属各控股公司的领导人,向控股公司提出总的指导方针,保障政府经济政策的实施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社会目标的实现。此外,管理参与制企业的还有两个部际委员会,一是政府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负责国家参与制工业企业的重大决策,二是产业政策部际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和指导职能。

参与制下属的国家控股公司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控股公司本部,主要有伊利、埃尼和艾菲姆三大集团,由国家独资,从事资本经营的金融投资公司,经营所负责的国有股权,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调子公司的活动;二是次级控股公司,是专业性强、规模相对小一些的企业集团,既有金融性又有生产经营性的混合型公司;三是基层参与制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德国的“政府参与”模式

在德国,所有公共企业是指有政府投资参与、区别于私人企业的国有企业。以财政部为核心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都可以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拥有公共企业,允许私人参股,但对于其投票权限定在10%以内。三级政府参股的领域主要是一些涉及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部门,但又各有侧重,联邦政府主要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领域,州政府侧重于能源、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地方政府主要是一些提供与当地居民生活相关的电、水、煤等生产企业。

德国公共企业目标是为公众提供充足的、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为此,把政府参与的公共企业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凡是私人企业有效的,政府就不介入;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鼓励竞争;国家与企业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企业具有独立的产权;公共企业的管理层是通过监事会的各项决定和监督实施来实现的,监事会既包括国有股权代表,也包括私人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体现了民主管理的特色。

4.瑞典的“分权管理”模式

在瑞典,约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以盈利为目标,具有法人地位。瑞典经济运行模式是市场经济,国家也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对国有股权实行法律化、规范化的分权管理,企业在宏观间接调控下,以法律为准绳,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工业部设有国有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但是并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采用股权管理,以法律规范企业行为。国有企业管理局以股东身份行使所有权职能,参加国有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来掌握和控制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政府给予企业以充分自主的经营权,同私人企业竞争。

从上述法、意、德、瑞典等国的国有股权管理中可以看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有几点是可以肯定的。①国有股权的经营者是以盈利为目标,这是与它们的所有制性质相联系的,无所谓谁掌握多少股份。以效益作为产权配置的唯一衡量标准,强调企业的经济职能,当要企业承担社会职能时,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矛盾,影响效益的发挥。法国目前对国有股权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②建立了完整的国有股权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调节企业的经营,赋予了国有企业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从而既保证了国家的控股权,又落实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我国国有股权管理体系的建立

国有股权的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配合和协调。

1.成立国有股权管理部门,明确国有股权的代表。

我国多年来对企业实行多头管理,国有资产人人有份、人人不负责,造成了国有产权主体的缺位,在进行股份制改组以后,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得到转变。在法律上把国有股份界定给国家,由国家行使权利完全可行。因为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的交易成本为零,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是无关紧要的,但这种权利的界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依然是无人负责的局面,因而有必要建立国有股权的专职管理部门,明确该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对国有股权实施有效的管理。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股权实施管理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深圳市较成功的做法是,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间形成了三级管理体系,实现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资产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明确了国有股权的代表,落实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建立了股东权和法人财产权相互约束的机制。这一做法在上海等地开始推广,从推广的实践来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新的管理部门,本身没有按照经济的要求进行股份制管理,依然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易形成资金的割据,行业割据、地方保护主义,难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是可以的。但从长期来看,国有股权的经营体系应按照经济区域的特点成立若干家比较大的控股公司,打破行业和地区的限制,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或是绝对控股公司从事资产经营,并允许它们间相互竞争,相互参股,选派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行使股东权。这种所有权的适当分解,可以减少代理层次,节约代理成本。

2.建立产权的登记报告制度。

设立产权占有登记,明确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主体是产权登记主体,取消产权的开办登记,把产权登记与核实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量相结合,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委托管理相结合,与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相结合,既要保证国家所有权,又要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建立国有股权档案,确保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控。

3.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机制。

国有控股公司对国有资产采取参股的方式经营,可以选派董事进入董事会或任命董事长。受公司章程约束,也可以委派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以行使国有股权,但日常的经营还是要委托专职的经理人员去完成,因而委托——代理机制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①明确国有股权代表是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的前提。因为只有委托人切实关心资产的经营状况,才能建立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在明确国有股权的代表后,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人或单位,行使所有权和收益权。

②加强对企业的考核和审计制度是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的基础。因为有代理就要有激励和约束措施,这些措施的兑现与对企业的考核是分不开的。不仅要考核企业红利的分配,而且要注重经济实效的考核,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资本收益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综合指标的考察。对完成指标的,兑现奖励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的鼓励,反之也要兑现相应的罚则。

③人事制度改革是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的关键。打破人事制度的大锅饭,改变企业领导人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任职只升不降的状况,应当通过经理人才市场去解决。由于个人能力的片面性和经营目标的差异性,必须要对经理人员进行约束,而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强化了这种约束。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减少浪费性支出和效率损失,通过经理人才市场对经理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④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地位是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的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剩余部分应该为企业法人所有,大股东不得进行无偿调拨,以保证法人财产的再生产能力,使得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法人财产在最终被清算时,按照清算程序,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平时,股东不得侵蚀企业法人的财产。

4.处理好“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

我国股份制企业的监督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党代会、职代会、工会等“老三会”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国股份制的一大特色,成为国有股权管理的重要一环。因为我国国有股权的终极所有者属于全体人民,当然也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应该继续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切实关心企业的利益,发挥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防止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同时要利用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两种类型的“会”时,应认识到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发挥老三会的作用,可以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有利于实现新三会的目标;而新三会目标的实现,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而且也可以维护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5.完善产权的外部环境,建立和完善国有股权的相应法规。

目前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司法》,其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国有股权管理方面尤显不足,只是规定了国家的所有者地位,但对于国有股东的代表地位没有涉及,实践中的委任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领导和要求,因而贻误公司的重大决策或侵蚀国有股权的现象经常发生,急需法律加以规范;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包括审计、工商、行政、司法、税务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为企业的产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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