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述评_国民政府论文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述评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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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政会”(中央政治委员会)是国民党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独特组织,在国民党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中政会”演变过程的述评,指明了“中政会”与蒋介石推行一党专政的内在联系,认为“中政会”的由盛到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民党政治失败的历史必然性。

关键词 国民党,“中政会”,蒋介石,一党专政

在国民党历史上,曾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作为国民党的中央机构,它不管党务;国民政府的许多重要决策由它制订,但它本身并非政府机关。这便是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有时又称中央政治会议),简称“中政会”。关于“中政会”的功能和作用,国民党自己的解释是:“中央政治会议为党政间之联系机关,亦即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沟通之枢纽,本党一切政策胥有赖于中央政治会议之设计、决定、审核与传递。故其作用实为党治下全国政治之发动机,居于中央与国府之间,受党的指挥,以运用其权能者也。”①这一界定在某种程度上阐明了“中政会”在党政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笔者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史料试就“中政会”的历史发展加以述评。

一、1924-1927年的“中政会”

从1924年初设立到1949年不裁自消,“中政会”存在长达25年。按照不同时期“中政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其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即1924-1927年;1927年—1937年;1937-1949年。

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国民革命任务繁重,为了减轻孙中山的工作负担,辅助他筹划大政方针,国民党中央根据孙中山的建议,决定在中央层面设置一新机构。1924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应运而生,由孙中山亲自任主席,鲍罗延任高等顾问,委员包括胡汉民、汪精卫、廖仲恺、谭平山、许崇智、谭延闿、蒋介石、孙科、戴委陶等,均由孙中山指派。不难看出,这些人多为身居要职的国民党官员。

“中政会”初设时权力十分有限,基本上是孙中山个人的政治咨询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和议决有关政治、外交方面的问题,其决议须经孙中山本人或国民党中央执委会批准方能生效,并由孙中山以总理或大元帅名义决定办理。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后,胡汉民、汪精卫先后担任“中政会”主席,并着手对“中政会”体制加以改造。1925年6月14日“中政会”第14次会议通过决议:“(一)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内设政治委员会,以指导国民革命之进行;(二)关于政治方针,由政治委员会决定,以政府名义执行之。”②根据这个决议,“中政会”已由初时政治咨询机关转变为政治指导机关,并开始对政府工作产生影响,地位有了明显提高。而1926年1月16日国民党二大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则首次从组织章程上确认了“中政会”的地位和存在的必要性,规定“中政执行委员会遇必要时,得设特种委员会(如政治委员会等)”③。

1926年1月23日,国民党二届一中全会通过了第一个系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中政会”隶属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政治指导机关”。(2)“中政会”设委员若干人,侯补委员若干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任之”。(3)“政治委员会由委员互选一人为主席”,“设秘书主任一人,秘书、办事员、书记若干人,由主席任命并指挥之。”④对于“中政会”的权力范围,条例未作具体规定。

上述组织条例的制订,使“中政会”由临时设置变为中央执委会下属的常设机构。但此时的“中政会”内部组织机构还比较简单,权限不很明确,地位也并不显要,其成员没什么特殊权力。国民党二届一中全会依照条例,推举汪精卫、谭延闿、胡汉民、蒋介石等9人为“中政会”委员,陈公博等4人为候补委员,顾问仍由鲍罗延担任,主席为汪精卫。

根据国民党二大关于“除国民政府所在地设置政治委员会外,各重要地点必要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核准,得分设政治指导机关”⑤的精神,“中政会”的组织条例还规定:“政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推任同志在某地方组织分会,权限由政治委员会定之。”⑥此举旨在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和监控。据此,从1926年3月起,北京、太原、武汉、广州政治分会相继成立。

政治分会作为“中政会”的派出机构,负有指导监督当地政府政务之责,直接对国民党中央执委会负责。北伐战争时期,各地政治分会对发展、稳定革命形势,巩固革命成果,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后来由于各政治分全分别为不同的地方军事集团所掌握,他们利用政治分会同中央抗衡,成为日后国民党新军阀混战的隐患之一。

1926年3月,中山舰事件发生,汪精卫因受蒋介石排挤,以养病为由离职出国。4月,谭延闿继任“中政会”主席。“整理党务案”后,为控制“中政会”,1926年7月6日,蒋介石等人操纵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临时全体会议通过有关议案,决定政治委员会”每星期与常务委员会同开会议一次,此会被定为“中央政治会议”⑦。会议决定由蒋介石取代张静江担任国民党中央常委会主席。7月13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推举汪精卫、胡汉民等21人为新组成的中央政治会议委员,由蒋介石任主席。

北伐发动后,蒋介石利用所占据的国民党中常会主席、军委会主席、组织部长、军人部长及北伐军总司令的重要职务,极力扩充实力,捞取个人政治资本,以致造成党权旁落、军权独裁的严重局面。针对这种形势,1927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在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的主持下,依照提高党权、限制独裁的基本方针,对“中政会”体制作了较大调整和变更:

首先,决定取消前此政治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合开之“政治会议”,因为“各国政治会议与常务会议平行并列,尤易被黠者操纵”⑧。会议重申“中政会”是中央执委会下设之政治指导机关,其有关政治问题的各项决议须“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执行之”⑨。这一限制性规定,使“中政会”不能直接对国民政府发号施令。

其次,为加强国民党中央对各地政治分会的领导和控制,会议决定:“各地政治委员会分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政治委员会分会之人数、权限、任务及与当地党部之关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各政治分会对于全国大局之重要决议“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认可,方发生效力”,对于地方问题之决议可直接交地方政府执行,但必须报中央执委会备案⑩。

再次,为防止个人大权独揽,会议决定改变“中政会”领导体制,以主席团制代替原来的主席制,并由中央执委会全体会议从政治委员中指定7人组成主席团。关于“中政会”的组成,会议规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之中央执行委员会6人组织之”,国民政府部长可列席“中政会”会议,但无表决权。(11)。

这次会议对“中政会”地位之重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上述决议案同时表明“中政会”已成为国民党内各派系权力斗争的一个焦点。会上除国民党中常务汪精卫等9人兼政治委员外,还选举宋子文、宋庆龄、邓演达等6人为政治委员,并推举汪精卫、谭延闿、孙科等7人组成主席团。蒋介石被排除在主席团之外,其中常会主席、军委会主席、组织部长的职务也被剥夺,国民党左派和中共的反独裁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

从1924年“中政会”正式成立,到1927年国民党二届三中会前后,是“中政会”历史发展的第一阶段。根据上述情况,在这一阶段,“中政会”虽一度为蒋介石所控制,但在更多的时间里,由于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的共同领导和积极参与,“中政会”及各地政治分会的进步作用是主要的,对于从政治上正确引导国民革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遏止蒋介石军事独裁势力的急剧扩张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南京政府成立后,“中政会”的发展开始背离孙中山的初衷,日益走向反动,终于沦为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工具。

二、1927-1937年的“中政会”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集团发动反革命政变,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四·一二”政变后,蒋介石集团继续借用孙中山的革命旗帜进行政治欺骗。孙中山曾提出的政治学说和主张都被蒋介石接了过来,但内容却有了质的变化。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出现宁、汉、沪三足鼎立的局面。由于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反对,蒋介石被迫于1927年8月13日宣布下野。9月16日,由宁、汉、沪三方面组成的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宣告成立,代行国民党中央最高职权。9月19日,特委会决定“中政会”及各地政治分会一律撤消,“其职权属于党部者,仍由中央党部执行;属于政府者,仍由国民政府或省政府执行”(12)。

然而特委会的成立并未能化解国民党的内在矛盾,“中政会”和各地政治分会的的取消又引起了地方实力派的不满。结果,特委会于12月28日匆匆收场。1928年1月4日,蒋介石踌躇满志地回到南京,重新“主持大计”。1月11日,“中政会”恢复办公。

1928年2月2日,国民党召开二届四中全会。会议通过的《政治委员会改组案》规定:政治委员会改称“中央政治会议”。各政治分会亦可继续存在,“候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会议同时规定,在广州、武汉、开封、太原四地设政治分会,其权限为:“专理政治,不兼管党务”。(13)这以后,“中政会”逐渐与国民党的纯粹党务活动脱钩。

1928年3月1日,国民党中常会制订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暂行条例》,对原来的条例做了几点调整和变更:第一,改主席团制为主席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第二,强调一切法律问题及重要政务”须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交国民政府执行”;第三,规定“中政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备咨询。(14)这一暂行条例使“中政会”权限有所扩大。特别是主席制的恢复,有利于蒋介石利用“中政会”强化自己的权力。

1928年3月7日,蒋介石被推举为“中政会”主席。同一天,“中政会”任命李济深、李宗仁、冯玉祥、阎锡山分任广州、武汉、开封、太原政治分会主席。南京方面对政治分会主席的任命,实际上承认了各地方军事集团的地位,目的在于利用他们稳定局势,并共同完成对奉系张作霖的军事讨伐。

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以后,蒋、冯、阎、李共同发动对奉军的总攻击。1928年6月奉军撤兵出关,国民党军队进入北京,接收京、津地区。1928年7月1日,张学良发表通电,宣布与南京方面停止军事行为,“决不妨碍统一”,并与南京方面秘密交涉易帜问题。至此,国民党基本上控制了全国的局势。在这种形势下,1928年8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正式打出了“训政”的旗号。宣称“从五次全会开会之日起,我们要继续国民革命,开始去作训政时期的工作”(15);同时强调“训政”期间要励行所谓“以党治国”。正是从这时起,“中政会”逐渐蜕变为蒋介石集团推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有力工具。

不论“训政”还是“以党治国”,都是孙中山早年提出并一直坚持的政治主张。这一主张虽有一定缺陷,但就其主导方面来说,仍属于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在孙中山那里,“训政”和“以党治国”不过是实现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手段。但是,到了蒋介石集团那里,手段变成了目的,蒋介石集团完全是借“训政”和“以党治国”之名,行封建专制和一党专政之实。

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有关“中政会”的决议并没有太多的内容,一是对1928年3月“中政会”暂行条例作了修正,即将原条例第三、第四条合并为“凡政治会议议决案,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16)。二是鉴于对张作霖“北伐”业已完成,军政需要“统一”,故决定:“各政治分会,限于本年年底,一律取消”;各政治分会“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发布命令,并不得以分会名义任免该特定地域内之人员(17)。会议推举汪精卫、谭延闿、蒋介石、胡汉民等46人为”中政会委员。

取消政治分会的决议,遭到地方实力派的强烈抵制,几经波折,各地政治全会方于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召开前夕被硬性撤消。

比较能够说明这一时期“中政会”情况的是1928年10月国民党连续颁布的两份文件,即《训政纲领》和《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

早在1928年6月3日,胡汉民等在旅欧考察途中,就曾从巴黎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等,向筹备中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训政大纲》的提案,主张:“一、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二、本党重心,必求完固,党应担发动训政之全责,政府应担实行训政之全责;三、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18)6月18日,胡汉民又从柏林寄回《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该说明书指出:“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之发动与指导机关”,“政治会议对于党,为其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之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所发源之机关,但非政府本身机关之一。换言之,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党与政府间惟一之连锁,党于政府建国大计及其对内对外政策,有所发动,必须经此连锁而达于政府,始能期其必行”。说明书还强调国民政府对于国民党中央必须“有政必施,有令必行”,“国民政府在发动政治根本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但法理上仍为国家最高机关,而非隶于政治会议之下也。”(19)胡汉民的这一主张为国民党中央所采纳,成为日后《训政纲领》和《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的蓝本。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第172次常务会议根据胡汉民、孙科等人的提案,通过了《训政纲领》。这是蒋介石集团推行“训政”和“以党治国”的重要政策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为便于分析,兹将《训政纲领》抄录如下: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其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改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20)

《训政纲领》明显歪曲和篡改了孙中山关于“权能分治”的政治设计和基本思想。孙中山生前从主张主权在民的立场出发,提出“权能分治”的主张,即:使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具体办法是将国家政治权力划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治权则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希图把政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治权则“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孙中山特别强调,要“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这样“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平衡”。(21)这里体现了权力制衡的民主原则。

但是,按照《训政纲领》的规定,属于人民的4项政权被划归了国民党中央;名为“代行”,实为剥夺。属于政府的5项治权,则要受国民党“中政会”的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成为国民党方针、政策的执行机关。这样一来,人民的政权有名无实,政府的治权也形同虚设,“权”与“能”通过“中政会”而达到合一,一切权力归国民党,国民党中央执委会成为实质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1928年10月25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对“中政会”的性质、地位、机构、权限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第一,为了适应实施“训政”的政治需要,条例明确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它的各项决议可“直接交由国民政府执行”。这一规定使“中政会”由一般政治指导机关变为“训政”的最高指导机关,成为国民党控制和垄断“训政”大权的主要组织保证。

第三,条例规定须由“中政会”讨论和议决的事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国民政府委员及五院院长等政府官员的任命等等。从这些规定看,“中政会”俨然具备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特征,权力之大,为“中政会”历史上前所未有。

第三,对于“中政会”的人员组成,条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为政治会议当然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亦为政治会议当然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得推定其他政治会议委员,其人数不得超过前条当然委员之半数”。条例对委员资格作了严格限制,以保证他们对国民党中央的绝对服从与忠诚。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以后,共有中央执、监委员48人,国民政府委员49人,加上其他推定委员,“中政会”规模之大可想而知。“中政会”人数的膨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地位日益显要,国民党各派系都力图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此外,条例还规定“中政会”继续采取主席制,并对其机构设置等作了相应说明。(22)

1928年10月制订的“中政会”暂行条例在“中政会”历史发展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它奠定了整个“训政”时期“中政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格局。在1935年12月“中政会”改制之前的几年里,虽然陆续有过几部新的组织条例,但内容和主旨都是在1928年12月条例基础上修订或补充而成的。

如果说上述会议或文件对国民党借“训政”推行一党专政的真实面目还有所掩饰的话,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则赤裸裸地鼓吹说,“训政”时期,必须“以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中华民国人民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始得亨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23)言外之意,不拥护国民党,便失去做国民的权利。会议还称,“所谓训政,是以党来训政,是以国民党来训政”。(24)与此相应,国民党三大更加突出“中政会”在党政关系中的地位,指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25)这一规定把“中政会”在“训政”中的核心作用揭示无遗,“中政会”实际上已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国民党三大闭会后不久,1929年5月8日,蒋介石便再次被推举为“中政会”主席。

1929年4月8日,国民党召开三届一中全会。会议鉴于二届五中全会以来“中政会”挂名委员过多,决定予以精减,规定:“政治会议委员,就中央执监委员中推定之,其人数不得超过中央执监委员全数之半数”,并决定国民政府委员不再兼“中政会”委员。(26)

1930年3月4日,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旨在进一步完善“中政会”组织,以加强其对“训政”工作的指导作用。同1928年10月的条例相比,此条例案主要有两点补充:第一,“中政会”权限增加议决“财政计划”一项,并将国民政府主席人选之确定也交由“中政会”议决。第二,决定在“中政会”内增设政治、经济、外交、财政、教育及其他专门小组,“分别担任审查与设计事宜”。(27)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一手筹划的国民会议在南京召开,在此会议上,蒋介石公开打出法西斯主义的旗帜。以此为背景,“中政会”也被推上了其权力地位的顶峰。蒋介石在会上指出:“中国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是一个最高的机关”,“中政会”则是国家“最高的立法和政治指导机关,而国民政府只是在党的指导下一个最高的行政执行机关”;“训政”期间国家一切权力必须“全操于中国国民党”(28)。这种把党政关系喻为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称得上是国民党的一个“发明”。从蒋介石的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蒋介石集团的“以党治国”,就是由国民党中央通过“中政会”来治理国家,管理国民政府。

国民会议前后,因蒋介石扣留胡汉民、李济深,引起国民党内各反蒋派别的极端不满,两广遂起兵反蒋。此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斗争也严重威胁着国民党的统治地位。在这种形势下,1931年6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为缓和国民党的内部矛盾,集中力量对付共产党,对1930年3月“中政会”条例关于人员组成的条文作了修改,规定“负党国之重任,其地位在特任官以上者,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亦得为政治会议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超过中央委员之政治会议委员名额四分之一”。(29)条例的这一修改,使“中政会”人数较前有所增加,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在国民党中央机构中尽量容纳不同派系的代表人物。这次全会推举了蒋介石、胡汉民、张学良等38人为政治会议委员。

“九·一八”以后,在日本不断入侵、民族危机日趋严重之际,蒋介石集团却将主要精力用于反共内战和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国民党内分裂成蒋介石、胡汉民三大派系,这样情况引起全国各党派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为平息众怒,国民党连续召集几次会议,谋求内部团结和权力的再分配。其中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有关“中政会”的决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述情况。首先,会议决定“中政会”原主席制改为常委制,设常务3人,开会时轮流担任主席,并推举三大派系首要人物蒋介石、汪精卫、胡汉民为常务委员。其次,重新恢复1928年10月“中政会”条例关于人员组成的规定,即“中央政治会议,以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组织之”,候补中央执、监委员亦可列席政治会议。(30)按此规定,“中政会”委员及列席人员近180人,规模可谓空前。由此可见“中政会”席位对于国民党各派之重要。

但是,“中政会”实行常委制后,情况并不尽人意。胡汉民久不视事,蒋介石又忙于在南方剿共,使“中政会”难以正常开会。为改变这种状况,1932年12月21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由中央执委会常务委员兼“中政会”常务委员(31),并对“中政会”工作效率提出批评。华北事变以后,国民党内要求革新政治的呼声很高,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中政会”成为众矢之的。为此,1935年12月,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对“中政会”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变动。会议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

第一,恢复使用“中央政治委员会”的称谓,变常委制为正、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人选从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中推定。会议推举汪精卫、蒋介石分别担任“中政会”主席和副主席。但汪精卫一个月前在四届六中全会开会时遇刺受伤,1936月2日赴德就医,因而“中政会”的实权仍为蒋介石所掌握。

第二,再次压缩“中政会”委员人数。规定“中政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组织之”。

第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政会”的内部机构,决定在“中政会”内设法制、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土地、交通等9个专门委员会,各设委员9至15人,“以中央委员及对各该委员会主管事项有专门研究之党员充任之。并得聘请专家为顾问”。(32)

经过此番调整,“中政会”组织机构,办事效能及政治地位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强。

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抗日战争爆发的这10年,是“中政会”历史发展的第二阶段,也是“中政会”形态最完备、组织最健全、作用发挥最充分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政会”作为国民党实施所谓“训政”的最高指导机关和党政之间唯一连锁,从政治和组织上保证了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有效控制,成为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得力工具。

三、1937-1949年的“中政会”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政会”的组织形式已不适应时局的急剧变化。1937年8月,国民党成立国防最高会议,作为战时最高指导机关。11月,国民党中常会决定“中政会”停开,其职权暂由国防最高会议代行。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恢复领袖制,设总裁和副总裁各一人,总裁地位极高,可行使孙中山在世时国民党组织章程赋予“总理”的一切职权。实行总裁制后,“中政会”权力有所削弱,其成员均须由总裁提名、中央执委会通过。这次会议推举蒋介石和汪精卫分别担任国民党总裁和副总裁。

1938年4月,根据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的有关决议,“中政会”不再设副主席一职。1939年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宣布成立,由蒋介石任委员长。该委员会为抗战时期最高权力机关,“统一党政军之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职权”。(33)在这以后直至抗战结束,“中政会”的组织形式虽然保留着,但已失去以往的影响作用,并不断趋于衰落。

抗日战争时期,蒋介石集团之所以决定“中政会”停止行使职权,一方面固然因为这一组织机构不适应抗战期间指挥权高度集中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因为“中政会”作为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工具,历来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及其他进步人士所反对。抗战时期,在国共两党已实现第二次合作的情况下,“中政会”的继续存在,显然不利于国民党“容纳”各党派力量共同抗击日本帝国主义。

抗日战争结束后,蒋介石集团不顾全国人民要求民主与和平的迫切愿望,坚持独裁和内战的反共政策,1946年2月召开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一方面标榜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宪政;另一方面却秉承蒋介石的旨意,宣布恢复“中政会”。恢复后的“中政会”其职权为“掌理政纲、政策之实施,计划重要干部之决定”等(34),即仍凌驾于政府之上发号施令,这对他们的“民主宪政”无疑是莫大的讽刺。

1946年3月18日,中共代表周恩来在重庆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针对国民党宣布恢复“中政会”一事尖锐指出:“二中全会将要‘恢复’的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性质,很可能‘恢复’到从前指导国民政府的政治委员会去。果如此,国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常会选任,中政会又要指导国民政府,这说明政府仍是一党的政府,决不是民主的各党派合作的政府,与政协会议、各党各派、社会贤达、全国人民以及友邦的期望完全背道而驰。”(35)蒋介石集团此举,也遭到其它党派及人民团体的一致反对。

1946年4月1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新的《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内容与1928年10月条例差别不大),并由蒋介石本人出任“中政会”主席,但直至1947年4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撤消后,“中政会”才恢复办公。然而这时国民党反动统治已穷途末路,“中政会”自然难现往日的显赫。

1949年7月,蒋介石在广州成立了一个所谓中国国民党非常委员会,由他和李宗仁分任正副主席。据当时报刊报导,该非常委员会“系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职权,故除中政会原有之职权外,非常委员会并无任何新的职权,且纯系党的机构,而非政府机构”(36)。随着非常委员会的出现,伴随南京政府22年反动统治的“中政会”也就寿终正寝了。

从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到1949年南京政府垮台,是“中政会”历史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它由盛到衰的发展阶段。这段时间虽然长达12年,但在绝大多数时间里“中政会”是停止活动的,形同虚设。即使在1947年恢复办公后,地位和作用已远不如当年,失去了以往的辉煌。“中政会”的不裁自消,实际上同国民党统治最后失败的结局一样,反映了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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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关于“中政会”的述评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中政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机构,在中国近代史上为国民党所独有,它的根本职能只有一个,即通过对国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国民党,确保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

其次,作为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工具,中政会”的兴衰与以南京政权为代表的国民党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休戚相关,由于“中政会”所维护的是中国近代史上最腐朽的反动政权,因此,无论其自身组织如何改进和完善,都难逃衰败的命运。

再次,从“中政会”的演变过程看,在更多的时间里,“中政会”是为蒋介石集团的独裁统治服务的。“中政会”在国民党统治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还要以蒋介石个人的进退为转移。

最后,“中政会”存在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孙中山的“以党治国”主张,但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实行的“以党治国”与孙中山的主张有质的不同。孙中山当年提出“以党治国”,主要是借鉴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经验,即认为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订有关政策和纲领贯彻三民主义来实现的。他曾告诫国民党人:“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诸君要辨别得很清楚!”(37)而且在孙中山时代,国民党的存在并不排斥其他党派的合法存在。而蒋介石等人从孙中山那里接过“以党治国”的口号,推行的却是专制独裁统治,国民党人垄断了整个国家机器,“中政会”成为国民政府的太上皇,搞的是“党员治国”。而且在整个“训政”时期,只有国民党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包括中共在内的其他党均被剥夺了合法存在的权力。

总之,“中政会”的历史犹如一面镜子,从一个特定方面映现了国民党统治走向最后失败的历史必然性。

本文于1944年11月收到。作者系本校社科部副教授。

A Review of KMT "Central Political Committee"

Guan zhigang

AbstractThe "Central Political Committee" is a special organ in KMT political system and once played very important roles in TMT history.Based on a reveiw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Committee,theauthor points to the intern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Committee and Jing Jieshi’s mono-party dictatorship.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Committee in a sense reflects the historical necessity of the failure of KMT regime.

Key words KMT,"Central Political Committee",Jiang Jieshi,mono-party dictatorship

注释:

①(30)(31)(32)(33)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9、119、195、386-389、563页。

②《中国国民党年鉴》(1929年)。

③⑤⑦⑧⑨⑩(11)(12)(13)(15)(16)(17)(23)(24)(25)(26)(27)(29)《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159、115、255-261、299、317、320-321、317、503、519、532、543-544、544、658、617、659、747、798、991页。

④⑥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编:《中国国民党历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册,第561页。

(14)转引自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87页。

(18)《历史档案》(北京),1983年第3期。

(19)(22)《革命文献》第22辑,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第304-305、337-339页。

(20)《国闻周报》第5卷第39期

(21)(37)《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1、463-464页。

(28)《国民会议纪要》(中),《国闻周报》第8卷,第19期。

(34)马齐彬等:《中国国民党历史事件人物资料辑录》,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版,第520页。

(35)《周恩来选集》上卷,第227页。

(36)1949年7月29日重庆《中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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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述评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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