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政治功能分析

中国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政治功能分析

杜文燕[1]2003年在《中国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政治功能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志愿者组织越来越成为中国非营利组织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不同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第叁部门,志愿者组织在国家、社会诸领域发挥了特有的功能。笔者认为,尤其在政治领域,中国志愿者组织发挥的功能具有自身特色,值得研究。从宏观上来说,志愿者组织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于叁个方面:一是志愿者组织在政府改革中具有推动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志愿者组织能优化社会运行质量,发挥微观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并对政府权力形成制约。即社会志愿者组织能润滑改革所产生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政府改革创造平缓的环境。二是志愿者组织和民主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成熟的市民社会是民主发展的基础元素,志愿者组织本身是市民社会发展的证明,其活动的开展又能够促进中国本不发达的市民社会的发育成熟,由此为民主的发展创造条件。叁是志愿者组织对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社会冲突是影响稳定的主要阻碍,志愿者组织能够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冲突的产生,增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志愿者组织功能发挥的强弱与组织本身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当前中国社会志愿者在制度、规模、经济等方面还受到很多限制,影响了其政治功能发挥。在今后的发展路径上,需理顺社会志愿者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保证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权益、明确其合法地位,充分利用中国加入WTO带来的有利资源,实现社会志愿者组织的充分发<WP=4>展,从而使其全力发挥应有的政治功能,促进社会进步。

牛奔[2]2011年在《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对加速构建中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加速构建中国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研究详细解构了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从志愿精神、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活动和支持要素等方面分析,总结了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经验,丰富了奥运会志愿服务理论,为以后大型赛事和活动的志愿者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历程和现状,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其健康、稳步发展,并最终推动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本研究提出了一下结论:1中国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是指在我国社会范围内由志愿文化、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活动及支撑要素有机组合而形成的全面、持续、宏大的统一整体,它以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基本国情为实践依据,以志愿服务为活动形式,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2.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经历30余年发展,在青年志愿服务、社区志愿服务和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诸如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组织制度不健全、资金匮乏等,应在发展中完善。3.北京奥运会志愿精神是基于“人文奥运”理念,由广大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凝集于“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之中的热爱祖国、团结友谊、爱好和平、文明有爱、无私奉献、恪守承诺、勇于担当、团队协作、自信乐观、不断超越的精神。4. 170万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在思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养、专项技能、服务技能和人际沟通等多方面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力,保证了赛事的顺利进行:北京奥运会志愿活动形式多样、主体鲜明,创造了“北京模式”。5.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作为影响巨大的实践活动,有力的推动了志愿精神、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活动及支持要素等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志愿服务在全社会的普及和实践,促进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全面发展。6.基于对我国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各要素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客观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志愿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并进行了特征分析。我国社会志愿服务体系能否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重点在于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相统一的志愿组织层级结构。论文随机验证编号:BT674322264330 v

关黎明[3]2007年在《我国志愿者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曾经说过:“志愿者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①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志愿者组织,其在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而中国严格意义上的志愿者组织只有20多年的历史。②从1990年中国大陆第一个正式志愿者团体——深圳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成立至今,我国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组织共计为社会提供了11亿个小时以上的无偿服务。③志愿者组织对社会公益、环境发展以及公民人权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推动,为我们国家的公共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但是,现行对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规制又存在一些弊端,例如严格的准入制度限制了民间志愿者组织的成长,对“官方性质”的志愿者组织的制度倾斜又造成了这些组织的官民二重性,立法上又有诸多令人遗憾的缺陷。因此,对我国志愿者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进而为我们国家社会团体法律规范提供典型借鉴意义,是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的。本文将志愿者组织界定为以志愿精神为主要动力,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分析了志愿者组织的定义、相关概念以及产生理念,论证了志愿者组织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为了说明我们国家对志愿者组织运行和发展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本文以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为主要的个案,将其与另一个不同类型的志愿者组织——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比较,并结合对中国社团历史发展的模型分析,归纳出我们国家对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规制体现了政府主导模式的色彩。最后对这个模式的特征以及效果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并提出完善的方式,力图得出一个较为可行的法律规制研究。文章的基本框架分为四章,约四万字:第一章是志愿者组织概述,分别介绍了志愿服务、志愿精神、志愿者组织的含义,将志愿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简要阐述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本章是对志愿者组织基本情况的介绍。第二章是志愿者组织的功能分析。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志愿者组织与公民社会的互动,通过分析公民社会的定义、我们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特质、志愿者组织对于公民社会的推动作用、对民主制度和结社自由制度的完善来论证其重要性。第二部分是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和重建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来论证志愿者组织对于和谐社会的推动。第叁章是对我国志愿者组织法律规制的分析。本章分为四个部分,为文章的重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们国家规范志愿者组织的相关法律规范概况的梳理。第二部分是实证分析,通过实地调研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采访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以及向广西区团委和重庆市团委收集资料等方式,选取了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及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两个不同志愿者组织的个案进行分析、比较,通过分析他们在与主管单位、组织人事、活动开展、经费来源等几方面的区别来初步论证现行的法律规制模式为政府主导模式。为了进一步支撑这个模式的正确性,本章的第叁部分引用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的“水瓢理论”模型,结合我们国家社团发展历史的整体环境进行模型分析,说明在整体上我们国家社团的发展受到政府的主导色彩较浓,以个案和整体相结合的方式来论证模式的正确性。第四部分是论述模式的特点以及对效果的评价。这一部分详细介绍了现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规制主要呈现出政府主导模式的色彩,这种模式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主导了志愿者组织的产生、设立与发展,志愿者组织只有经过严格的制度嵌入才能成为合乎体制要求的组织形式,对不同类型的志愿者组织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官方色彩较浓的志愿者组织是在体制内产生并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存在于政府的指导和主管中;民间性质的志愿者组织则是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设计和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政府主导和限制了它的发展。文章从立法、许可登记制度、指导思想、管理人员等各个方面介绍了模式的特点。最后是模式的效果及评价。在肯定这种模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通过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来回答“政府有无能力按照这种模式进行管理?”的问题,通过公共行政以及政府和志愿者组织的关系来回答“这种模式的管理有无必要?”的问题,指出现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规制模式造成了志愿者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和志愿者组织生存渠道的困难,也是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志愿者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法律规制探讨,本章借鉴了一些国外和我国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从理念上提出了理顺政府、社会和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形成政府和志愿者组织的良性互动,积极向培育服务型转变;在具体制度上从成立要件、登记制度、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管及团体自律、法律救济上进行规范。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一,结合了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理念以及模型化的分析方式;二,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并且采取了个案分析的方式,试图得出更具有说服力的事实;叁,结合政府管理制度和立法制度各方面的完善,试图能够用比较整体的方式去构建志愿者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

李连军[4]2010年在《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的现状与发展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详细介绍了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及特点,并在借鉴国内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济南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对策,力求进一步推动济南市志愿服务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全文共分为以下几部分:首先为绪论。详尽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以及本文研究的重点和方法。其次,概述了志愿者的含义、特点及其管理机制,并通过对国外、国内志愿者的管理机制及其特点的详细介绍,进一步展现了志愿者的概念沿革、内涵丰富的历程、鲜明特点及志愿者管理机制概况;再次,论述了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其运行特点。通过简要回顾济南市志愿者行动开展10几年以来的发展历程,对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的现状进行了概述。然后,以全运会志愿服务工作为例,归纳出现阶段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的运行特点。最后,是通过论述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不足及成因,就完善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提出对策建议。首先,通过上文的分析,总结出了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所存在的六方面不足:志愿者动员机制社会化不强;志愿者队伍构成不合理;志愿者组织体系的沟通联络功能不足;志愿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志愿者激励机制尚不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然后,针对不足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对策建议:进一步建立社会化与行政化相结合的志愿者动员机制;不断加强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逐步完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和组织建设;加快形成体系化的志愿者资金运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自觉意识;共同打造和维护志愿者行动的崇高形象。新世纪、新阶段,以人为本理念和追求社会全面进步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志愿服务事业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只要不断健全完善志愿者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志愿者工作定位,强调和凸显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就能够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看不见的和谐、一种社会责任、一种生活品质。

高谦[5]2008年在《志愿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角色分析》文中提出志愿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目共睹,志愿组织在国家社会诸多领域中发挥了特有的功能。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志愿反扒组织“反扒联盟”因其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和面临的发展困境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志愿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这一特殊领域的角色定位值得研究。从志愿组织特征属性和功能上来说,志愿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影响政府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功能。同时,志愿组织在功能发挥中具有贴近民众、机制灵活、效率高等优势,这些特性与功能决定了志愿组织具备参与公共治理的主体资格。而从志愿组织产生及存在的合法性和“反扒联盟”参与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表明,志愿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是与政府、市场等一样的治理主体之一,其存在和功能发挥是社会的必然需求。此外,志愿组织在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实践中体现的实效性和志愿组织自身的有限性也说明政府与志愿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具体关系定位还需要考虑诸多相关因素。志愿组织与政府在治理中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志愿组织应作为政府的补充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应以欢迎、合作的态度对待志愿组织,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引导。同时,政府与志愿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还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等角色出现。为了更好地发挥志愿组织参与治理的效能,促进志愿组织的健康成长,政府需要从法律、行为引导和保障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为志愿组织提供有效保障。志愿组织也需要在保证成员质量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加强自我监督为自身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李鑫[6]2016年在《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回归管理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模式,是在新世纪引入我国的。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此以后,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迅速。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回归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使社区矫正对象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和主要目标之一。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以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几大参与相关管理的主体为切入点,结合笔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践,以S市G区的实际情况和个案为例,详细分析了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回归管理的现状、困境、成因,并给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能对理论和实践发展有所裨益。

叶雯[7]2006年在《志愿活动中的政府治道分析》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国所处的公共管理模式转变与治理结构转型的治道变革进程为背景,以分析志愿活动中的政府治道为选题,以政府的治道选择为分析因子,以公共物品的多元供给机制与政府的职能转移为切入点,以志愿活动领域为边界展开研究。本文立足于政府利益,以志愿活动为研究视角,旨在探究面对蓬勃兴起的志愿组织与志愿活动,政府应如何定位,如何作为,方能利用志愿活动的功能优势借以作为实施治道变革的途径之一,方能在政府和企业以外的非营利性的社会领域里实现“善治”。 首先对志愿活动进行概述,从而对志愿活动给出适合国情的界定,同时对志愿活动的相关研究理论的适切性进行评析。接下来通过对志愿活动的功能的分析描述其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并据此探讨可将志愿活动纳入治道变革进程的制度分析,进而以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可持续性为标准论述政府管理社会的合理界限,提出有限政府是当代政府治道变革的制度要素之一。最后,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政府在志愿活动中的治道选择,其中以个案分析现实中志愿活动的发展模式及政府与志愿组织间的合作与互动,并以此为路径,在合作主义理念下,辨析如何构建一个良性的合作模式与治道选择。就此认为:政府应立足国情,合理利用现有的制度安排,继续发展多元的志愿活动模式,并创造性地提出“国家合作主义”或“社会合作主义”都可成为实现这种和谐的手段,只有当政府切实规范了自身的行为,并且正视志愿活动的内在潜力,开展双方而非单向的运作方式,二者的合作与互动才能得以实现,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才能得以形成,对于政府而言,才能称之为一个成功的治道选择。 在研究活动中,采用逻辑推让式的规范性研究方法并辅以案例分析以加强实证性,立意为应然性的学理探讨,且着眼于本国国情。全文将经济分析法引入政府管理的研究领域,运用了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并以政府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行为动机理论、IAPP理论、治道变革理论、合作主义理论等为支撑并辅以实证。同时,全文围绕主题尝试架构起一套新的研究政府治道变革的分析框架。

倪瑾[8]2014年在《共青团的功能定位: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文中提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社会生活领域的重大历史变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不断加速,原本单一的集体和国家所有制经济结构向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转变,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下的二元社会结构日益受到冲击并逐步走向瓦解,新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开始显现,大量的原来囊括于单位之中的单位人迅速演变为独立的社会人。这些结构性的变化,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发展及其政治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发挥着特殊的政治功能,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无以回避的客观现实开始显露:社会群体开始分化,青年群体结构和青年需求呈多元化发展,青年社团大量涌现,青年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共青团组织对青年的有效覆盖和在青年中的影响力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复杂的客观情势中探寻共青团的发展规律,正确认知共青团的基本功能,成为共青团理论研究过程中必须面对、无以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但是在整个功能体系中,政治功能具有根本性地位和基础性作用。一定意义上讲,只有准确判断和理解共青团的政治功能,才能较好的把握共青团的本质,为共青团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共青团自身的特性决定着其政治功能的发挥,并对其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从中国的政治体系来看,共青团的功能发挥又是同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及运行逻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角度看,分析共青团的政治功能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性。由此,党团关系的分析视角可以看作是新时期研判共青团政治功能的切入口。实践表明,党团关系主要体现于二者在组织资本衔接、组织体系、工作模式等方面具有显见的内生逻辑。基于党团关系的视角,检视客观实践可以发现,在共青团的政治功能体系下,它主要发挥着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的功能。这是从其发展历程、职能变迁、现实需要等层面得出的基本结论。为此,本文主要着笔于共青团的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这两大政治功能。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组织的性质对于组织具有内在规定性,直接关系到其功能的发挥。对于共青团而言,尽管它是社会团体,但是其日常的行为逻辑实际上表明,它具备的政治性、公共服务性、群众性和实践性等四大属性。历史是一面镜子,有助于借鉴和参考。自1922年诞生以来,中国共青团始终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和带领下,不断地完善着自身的政治功能。简约地看,1949年以前,它主要是以政治斗争为主要功能的政党型团体;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期,它主要是以青年管理为主要功能的准政府型团体;改革开放到新世纪之初,则主要是以公益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社会型团体;随后至今,则主要是以动员和整合为主要取向的群团组织。透过其政治功能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党与团的特殊关系是其功能变迁的中轴线,青年特点及需求是其功能变迁的方向标,保持先进性质是其功能变迁的自变量,时代环境的变化是其功能变迁的因变量。一种组织能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同其组织结构的基本状态直接相关。一般而言,开放的组织边界和扁平的组织结构,能与外部资源实现有效对接,能实现内部成员之间的真诚沟通,是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结构的重要条件。从共青团的成长、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它正在逐渐成为一种有机的组织结构,不断释放其组织动员的常态功能。笔者在我市市的实证调研发现,在共青团日渐具备开放性特征的情况下,它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越来越强,尤其是在社区这一层级,共青团与居民、居委会及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开展互动合作的情形异乎常见。我市市共青团开展的“青春创建”活动清晰地说明,组织动员的目标、操作技术和依存环境共同构成共青团组织动员功能的叁个基本维度,为什么要组织动员、组织动员什么、如何组织动员则构成共青团组织动员功能的基本运作机制。展开来说,之所以要组织动员,乃是源于两个层面的考虑:一方面,在全能主义政治模式逐渐消退的情况下,面对日益兴起的社会力量和日渐蓬勃的社会参与,共青团自然需要予以积极对接。这是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后的客观需要。如果不能对这一形势予以有效应对,则会严重制约共青团的成长发展。另一方面,同共青团自身的客观现状直接相关。面对窘迫的成长发展空间,共青团需要“突围”,而要实现顺利“突围”则需要借助外力。所以,它要组织动员其他合适的力量加入到自身的队伍中来。组织动员什么?这则主要是指它组织动员相关的利益群体围绕共同关注的议题展开一致性的行动。如何组织动员?我市市的案例表明,主要表现在制造声势、搭建平台、科层命令和利益诱导四个方面。在各种新型组织不断兴起的时代,共青团如果仅仅依赖于计划体制、行政手段和单纯依托于党政机构建立的结构体系,显然己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若想发挥其实际影响力,共青团必须要加强同相关组织和机构的联系、沟通与合作,进而整合资源,提升合作能力,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覆盖面。而实践来看,资源整合确实成为共青团发挥政治功能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定意义上讲,资源整合是共青团与外部环境发生良性互动的过程和结果。这广泛地体现在共青团与政府、企业、NGO等组织机构的整合互动中。尽管在与这些组织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其主要策略略有不同:有的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缓解政府和社会的直接矛盾,与政府机构共同开展公共事务治理,有的是利用团属资源与公益慈善组织以项目化的形式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合作的关系,有的是把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为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团的工作渗透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提升共青团工作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关联度。但是其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在资源整合上寻求共同目标,实现互利共赢。既然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是共青团的重要政治功能。因此,要从构建健全完善的组织体系、激发合力进发的动员能力、开发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推进共青团行动逻辑的转换、探寻资源整合的社会化机制、提高资源整合的实际效能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共青团的这两大功能。

唐洁[9]2011年在《高校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研究》文中认为青年志愿者行动是新时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本论文立足于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实际发展情况,深入探究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及制约其功能发挥的因素,研究如何充分挖掘这一资源,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并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志愿服务为例,提出高校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趋势,提出青年志愿者行动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策略,从而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全文内容共分为六部分。引言部分涵盖了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通过文献综述,回顾了国内关于青年志愿者行动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基本情况。第一章首先明确了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几个基本概念,然后从发展、类型、特点几方面概括了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并且借鉴国外发展阶段和经验,更好地认识国内青年志愿者行动。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二章提出了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即价值导向、内化保证、自我实现等功能。第叁章归纳了制约青年志愿者行动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的动员模式、观念认识、法律保障、经费支持以及微观领域因素。第四章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志愿服务为例,提出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向社会化动员模式、教育者中介作用、注册志愿者模式转变的趋势。第五章为论文的最后部分,给出关于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的原则和策略。在理论分析和世博会志愿服务实例分析的基础上,得到的主要结论有: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的四个原则,即遵循全球化与民族化相统一的原则、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个体化与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利己性与利他性相统一的原则;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的叁个策略,即处理好高校青年志愿者行动和共青团组织的联系,通过本土化发展策略,以党团组织带动注册志愿者模式,从而实现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坚持志愿服务的“双赢”理念,通过专业化发展策略,强调志愿服务与大学生能力培养相结合,从而实现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重申教育的目标和使命,让学生亲身参与、亲身实践,通过日常化发展策略,强调法律保障和文化引领,从而实现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贡太雷[10]2014年在《惩戒·法治·人权》文中研究说明目前,社区矫正机制的运行表现出对国家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和依靠政府行政化手段推进的明显特点,然而,从法治社会和人权保障建设来看,只有社区矫正机制的制度化和法治化运行,才是符合制度正义要求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研究,以社区矫正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为研究对象,综合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历史和逻辑相结合、经验和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思路,运用政治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思考社区矫正惩戒制度的法理意义,思考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惩戒治理的过程中,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之间关系互动的问题。社区矫正的法理研究,重在探索该制度的社会环境、规范知识和技术知识。作为对特殊公民群体社会管理创新,社会转型中的公民社会建设和社会风险治理成为其制度的时代环境。通过对刑罚执行公共理性和公民人身自由保障机制的反思,分析该制度的目标、功能和价值实现,成为对其规范知识的建构。从人权事业发展和福利社会建设的角度思考该制度中回归社会的各种促进机制,成为对该制度技术知识的有效探索。通过对社区矫正的社会环境、规范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探讨,清晰看到: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实现离不开其公民资格的法律确认,这需要在刑事惩罚机制和监管过程中去意识形态化管理,需要在刑事预防机制和回归社会过程中克服简单行政化倾向。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来看,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在根本上依赖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化,有赖于制度本身所追求的个体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平衡的实现。这种法治化建设的目标既在于对服刑人员监管中刑罚执行的法治化,也在于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中社会处遇的法治化。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其制度本身的开放性、人权保护的特殊性以及司法体制转型过程的复杂性,使得对其进行法理研究应该采取一种多维立体全面的探索:需要从社会变革和治理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法理依据,需要从刑罚惩戒理性演进的视角来思考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法律价值,需要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制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来思考社区服刑人员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需要从社区矫正社会处遇机制设计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来思考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权利救助。全文从结构来看,除了引论和结论外,本论部分共分六章、四个板块:第一章,“全面深化改革期的社会治理”为第一板块。通过对变革期社会结构、社会资本和社会矛盾的分析,发现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主要来自社会风险治理中制度的机制创新。在国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政府放权、自我限权,培育社会自治平台和社会法治管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之中,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法治化构架成为对特殊公民群体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创新。第二章,“社区矫正机制的制度正义分析”为第二板块。这一章也是全文论证的逻辑原点,从正义视角来分析社区矫正的法理,只有社区矫正制度在其动因、本质和功能的叁重领域和叁个维度上实现善治,才能真正健全和完善其制度运行,这也是社区矫正制度生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系谱式的理论探索,通过对该制度在追求公正、权威和效益的价值与目标过程中的实践反思,社区矫正的法理正义能够获得直观的体验。第叁章到第五章为第叁版块。旨在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叁个领域或叁重维度来分析如何通过该制度来实现社会正义,换句话说,分析社区矫正的法理内核,从理论走向未来的社区矫正实践。在第叁章“社区矫正制度的惩戒理性”中,以反思和深化社区矫正的惩戒理性建构为线索,以刑罚执行改革的人性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目标为起点,通过分析社区矫正的基本动因——刑事政策和社会控制任务的完成,社区矫正中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平衡,以及社区矫正对改良刑罚、促进和谐与增进福利的功能,以此建构社区矫正的制度价值。社区矫正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对“犯罪人”个体权利和社会自由的保护。从各国刑罚惩戒的实践来看,监狱监禁刑在预防犯罪和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功能发挥上已经遭遇到制度瓶颈,各种行刑社会化、人性化的措施机制,以及坚持“以人为本”和注重“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的矫治理念,日益成为各国刑罚执行理论和实践探讨的时代课题。社区矫正机制强调社会参与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和个体权利保护实现的重要作用,这使得其在犯罪治理中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具体地阐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制的法治化”。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如果想从对待特殊公民权利保护的各种形形色色的政治意识形态化理论中走出来,那么在公民社会、法治国家和民主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建构社区矫正的惩戒理性,将是一个明智选择。社区矫正制度法理研究可以有效检视当前矫治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制中适用前社会调查、奖惩和外出审批管理等机制以及各执法机构之间权力运行衔接的程序正义不足,比如听证程序的缺失、被害人参与机制的缺失等;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矫治机制中权利保护和公共参与的制度化不足,比如社会参与的行政主导、志愿者的失灵等现象。只有坚持社区服刑人员的公民权利保护为中心,实现社区矫正机制的正当程序,这种建构设计才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的制度正义。第五章集中探索在中国社会情境中“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机制的法治化”。这一章内容侧重思考社区矫正机制基本特质的另一面,即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中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回归促进公民和社会权益的共同增进。社区矫正的制度功能,主要在于实现对服刑人员的有效惩罚,以及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实现。社区服刑人员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既来自刑罚矫治规范的程序化和法治化,也来自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权利的有效救助。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地位政策化,执法机制的意志协调化以及服刑人员社会扶助管理的非程序化等等现实情况,导致了目前社区矫正机制司法性和法治权威的不足。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实现需要家庭、社区以及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的完善,当前服刑人员的个体社会资本和国家刑罚的制度社会资本重建机制不完善,也直接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公民“充权”过程。在一个不断开放的社会共同体中,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发展出来的社会信任、交往规范和社会网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显得十分重要。第六章“法治中国建设下的社区矫正”是全文的第四板块。这部分既是前面各章论述内容的自然展开,更是对前面内容的递进与回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法治中国涵盖了福利社会、法治社会和风险社会叁重意义上的全面建设,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有利于推进这叁重社会建设的推进,另一方面,这叁重社会建设又分别为社区矫正的制度正义带来了法理支撑。在福利社会建设中,社会民主是社区矫正有效惩戒的政治道德基础、社会自由是社区矫正有效惩戒的法治理性目标、公共福利是社区矫正有效惩戒的社会正义要求。在法治社会变革中,权利保护的宪法化、机制建设的法治化以及开放的人权保护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必然路径。在风险社会治理中,相互承认、参与合作、国家社会协同治理是社区矫正功能发挥的制度保证。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研究,就惩戒、法治与人权叁者关系而言,可以得出这样结论:社区矫正的主体、机制和对象的特点决定其制度建设必然嵌含于法治社会治理之中。社区矫正的防控、功利、福利和效益理念正逐渐改善刑罚执行制度对自由的关怀。契约式非监禁刑的自由,不仅仅是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更是其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和条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戒必须尊重这种自由,其受刑过程和回归社会过程都必须尊重法治程序和人权保障。同时,在社区矫正的将来实践中,权利保障优先的理念应该成为其惩戒理性的核心价值,社区矫正的开放性、分阶段法治建设应该成为其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惩罚和回归过程中社会参与机制的法治化应该成为其对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根本方式。在通过制度文明来实现社会善治的时代里,人权的发展需要更加宽容、自由和精致的治理术,没有法治精神、没有人权尊重的机制建设既可能成为一个制度严密但冷冰冰的社会管理,也可能成为一个制度精良但未必合乎人性的社会控制。社区矫正的法理研究旨在实现其刑罚执行和回归社会一体化机制的法治化推进,任何对个体尊严、平等和社会自由的关怀以及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保护机制都应该恪守在法治之下设计。国家和社会是两只各有优势且看得见的手,只有在国家和社会共同合作下,社区矫正的法治治理才能真正实现合乎“人情、天理、国法”叁者统一的善治。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政治功能分析[D]. 杜文燕. 上海师范大学. 2003

[2]. 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对加速构建中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影响[D]. 牛奔. 北京体育大学. 2011

[3]. 我国志愿者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D]. 关黎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4]. 济南市志愿者管理机制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 李连军. 山东大学. 2010

[5]. 志愿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角色分析[D]. 高谦. 复旦大学. 2008

[6].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回归管理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D]. 李鑫. 苏州大学. 2016

[7]. 志愿活动中的政府治道分析[D]. 叶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8]. 共青团的功能定位: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D]. 倪瑾. 华东师范大学. 2014

[9]. 高校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研究[D]. 唐洁. 上海师范大学. 2011

[10]. 惩戒·法治·人权[D]. 贡太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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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政治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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