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保护条款初探_环境保护论文

WTO环境保护条款初探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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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途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将贸易与环境直接挂钩,通过限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服务、技术等的进出口,希望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一措施在关贸总协定及作为其承继者的世界贸易组织中也得到了体现。世贸组织还专门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来研究二者的关系。因此,对正积极谋求加入WTO的我国来说,环保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世贸组织中的环境保护及其与自由贸易的关系

比较《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可以看到两者的宗旨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新加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宗旨之一,这一宗旨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最合理的利用世界资源,二是保护和维护环境,三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就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二者而言,自由贸易属于“需要”的范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规范的自由贸易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贸易自由化必然促进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通过自由贸易增加的外汇收入可以支付防治环境污染的费用,更有效地配置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资源,缓解它们目前在专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及低附加值的易破坏环境的生产方面所面临的压力。环境保护属于“限制”的范畴,不加限制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及破坏问题在国际间蔓延,特别是污染产业及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展中国家过度开发资源密集型产品等问题,而良好的生态环境能为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增长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持续发展,因此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必须注意保护环境。但也必须防止借口环境保护为自由贸易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总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二者并无不可调和的冲突,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将有悖于世贸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宗旨。

二、环境保护与世贸组织的几个基本原则

《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规定“一方面为赞同和维护一个公开、无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另一方面为保护环境和促进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也不需要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环保权是各国主权在环保领域的体现,各国有权行使其环保权而不受干涉;而作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各国必须让渡一部分主权。世贸组织尊重各成员方的环保权,但成员方行使环保权时,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其他成员方依世贸组织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的权利。笔者认为,成员方在行使环保权时,不应违背世贸组织的非歧视、透明度、协商与协商一致以及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四个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根本的原则,是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与非扭曲的市场竞争的基石。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2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序言,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序言中都规定成员方有环保例外权, 即为了保护环境、可用竭的自然资源(GATT1994第20条g款)、 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GATT1994第20条b款、GATS第14条b款、SPS、TBT)可以背离协定的规定。但同时都规定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的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从而为环保例外权的行使规定了法规。但这些法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措辞宽泛而且相当含糊,没有补偿或批准的要求,也没有通知的要求,这意味着唯一的法规就是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和可预测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方承认这种机制的作用在于保障各有关协议的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与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相一致的方式,澄清那些协议中现有的各项条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法规的实质。

虽然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解决的几起环保争端中明显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向环保的目标倾斜,而且成员方采取环保措施的方式要构成GATT第20条导言所禁止的歧视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但非歧视原则仍不失为各成员方行使环保权的一项纪律。

(二)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维持一个公开的世界贸易体制所必需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透明度原则是防止贸易扭曲和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

然而,由于世贸组织并不要求各国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完全统一,加上环保措施和标准太多、太复杂,包括包装要求、标签、环境标志、地方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国际环保公约基础上采取的国家措施,以及环境收费、税收、补贴、行政手续等。生产厂家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加以适应,因此客观上要求环保领域比其他领域更具透明度。特别是自愿采用的环境标准如生态标志,有政府制订的,也有私人机构制订的,名目繁多,生产者往往无所适从。再者,虽说是自愿性质,但如果进口国市场份额较大,外国生产厂商迫于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往往不得不采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给新加坡部长会议的报告指出,生态标志可能产生的贸易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已引起了极大关注。着手解决这些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起点就是在相关标志的制订、采纳与使用中保证完全的透明度,包括向来自出口国的利益方提供参与制订的机会。

在环保领域中,如果成员方不履行透明度义务,便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以及对其他成员的歧视,其他成员方便可依据GATT第20条导言及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见,透明度原则也是成员方行使环保权时必须遵循的一项规则。

(三)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运作的一项基本准则。”“该原则贯穿于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法调整的各个领域。”就环保领域而言,协商或协商一致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境或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

《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中规定:“为制止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措施,坚持有效的多边准则,以保证在《二十一世纪议程》和《里约热内卢宣言》,特别是该宣言第十二条中有关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目标所规定的反应。”里约宣言第十二条规定“处理进口国管辖以外的环境挑战应避免采用单边措施。解决跨越边境或全球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地建立在国际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在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对此作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

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给新加坡部长会议的报告中,WTO 成员声明支持多边解决全球或跨境环境问题,而在这个意义上讲,单边行动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在处理跨越边境或全球环境问题时,应该协商或协商一致。这反映了国际环境法上的“国际合作”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

(四)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

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发达成员国与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应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贸组织的宗旨之中。《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规定保护环境应考虑到各成员方的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因此,不应该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在世贸组织的环保条款中也都有关于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如《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都有关于向发展中成员国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规定。

但是,世贸组织法的环保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还是太少,例如关于环保措施的适用并没有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另外关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也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落到实处。这些都不符合国际环境法上提出来得“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今后在WTO 多边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优惠待遇。

三、世贸组织环保条款的缺陷

环保问题在世贸组织体制中尚处于发展阶段,它本身存在很多缺陷。

(一)WTO 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各国设置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技术壁垒及绿色贸易壁垒开辟了新的“灰色区域”,从而使乌拉圭回合规范了的管理贸易及其非关税壁垒,重新又以各种绿色保护措施而形成对比较成本优势的扭曲。绿色贸易壁垒越来越成为令人担忧的自由贸易的障碍,主要包括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生态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制度等,其中有一些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完善WTO制度,使之更好地限制各种绿色贸易壁垒。

(二)世贸组织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这首先表现在现有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都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要价较高的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不予限制。

其次,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系统的吸收能力不同,因而环保措施和标准也有差异。发达国家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这就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而世贸组织对各国制订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未形成实质性约束,也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只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甚至允许成员方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临时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

第三, 要解决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困难,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使其迅速适应进口方的环境措施或标准不失为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然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虽原则上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及技术援助方面却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不少多边环境条约,如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保护技术。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空前的严格,这就为掌握环境技术的发达国家私有企业借知识产权保护为技术转让规定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的价格铺平了道路。迄今为止的事实已证明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优惠技术转让并未大量发生。

第四,在国际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发达国家也起着主导作用。发展中国家因技术、人才等缺乏而不能有效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结果是国际标准主要考虑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难以达到标准。

世贸组织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的实质仍然是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问题。有些发达国家仍然没有认识到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它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全球合作的思想,注重加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世贸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才能实现。

四、我国的因应对策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惜环境代价盲目开发、盲目出口,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长期健康发展。据联合国一份统计资料表明,由于不符合国外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每年约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环保问题对世贸组织的影响还在不断加强,在世贸组织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将成为热点,对此我们应早作准备:

(一)在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在环保及其他领域的谈判中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果不出意外,我国很可能在今年上半年加入WTO。作为世界贸易大国, 我国的“入世”将使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力量大大加强。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我国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在环保领域的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阻止一切滥用环境保护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对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其市场准入应争取作更实质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我们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是指发展中国家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战略。我们应尽快把经济发展转到集约型的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上来。具体说来:

1.要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趋势,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防止发达国家把高污染产业以及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保护我国环境。

2.企业应强化环保意识,推行绿色营销、绿色管理等,并创造条件尽快取得GB/T24000—ISO14000环保系列标准的认证,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3.调整产品结构,开发绿色产品市场,包括环保产品、环保技术、环保服务、绿色食品及其他“环境友好产品”,这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三)进一步加强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由于世贸组织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都有关于“等同性”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开展国际合作,尤其是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合作,相互承认环保措施、标准等。国际合作还有利于各国在环保技术等方面进行交流,共同促进全球环境的改善。我国目前除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开发署、世界银行开展广泛的合作外,还签署了中加、中印、中韩、中美、中日等环保协定或备忘录,并开展了实质性的项目合作。进一步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将有利于减少贸易争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深入研究GATT和WTO 有关环保争端的案例及贸易伙伴国的环保立法和贸易政策。由于世贸组织法具有判例法的特点,因此研究GATT和WTO的环保案例有助于我们对环保条款的理解。 研究贸易伙伴国的环保立法及贸易政策,可以帮助我们适应国外市场的要求,如发现有违反WTO规定的,还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请求。 这有利于更好的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对外经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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