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及其对策:政府在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作用_贸易救济论文

贸易救济措施及其对策:政府在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作用_贸易救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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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至今,中国已经连续8年成为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2003年年度报告指出,全球贸易有所恢复,但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自1995年以来,运用贸易保护措施的数量显著增加,过分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已成为某些国家变相的非关税壁垒,中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的新形势,政府要发挥作用,帮助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救济措施。

一、贸易救济措施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所谓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正常的竞争秩序,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利用倾销、生产国政府补贴等手段,大举进入成员国市场,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贸易救济措施三种具体形式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如下:

(一)反倾销措施

倾销被西方经济强国的垄断组织用来作为一种扩大出口的措施由来已久。进口国采用征收反倾销税的办法,以抵制和消除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为了防止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税,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作为成员国政府实施反倾销措施时的法律约束。该协议对倾销的定义是:“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构成商品倾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这种情况被认为是有倾销事实;二是由此而对该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的阻碍,这种情况是上述事实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后果;三是这两种情况必须同时存在,而且后一种情况是前一种情况的后果,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2004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中国对美出口卧室木制家具存在倾销行为,其主要依据就是:中国对美家具出口2000年仅为16.5亿美元,2003年猛增到28.9亿美元,增幅为75%。其间,美国国产家具销售额下降23%,家具公司的经营收入则猛跌71%,在过去两年半时间里,美国家具生产行业的雇工人数减少3.4万人,约占该行业就业总数28%,美国家具行业面临困境。

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政府针对个别出口商定价决定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它只关注政府可以对倾销做什么,而不能完全对企业行为加以控制和管理。

(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增强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的出口,往往给予出口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财政上的资助,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部门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而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又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为了平衡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世界贸易组织制订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规范这方面的行为。

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给予了明确定义。补贴是由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用国家财政对出口产品所给予的直接的资助或间接的价格支持,从而使企业得到了在正常商业条件下不能获得的条件或优惠。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该协议的纪律约束。所谓专向性补贴,是指给予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而不是普遍给予的补贴,因而会在一国经济中造成资源分配的扭曲。

同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一样,如果补贴的后果会对进口成员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的阻碍,而且这些损害、威胁或阻碍是由于接受补贴的产品低价销售的结果,经调查属实后,可对该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补贴数额的反补贴税。

尽管补贴和倾销的结果都会导致不公平贸易,但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补贴是因为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公平贸易,因此,不仅可以通过针对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单边措施来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且还可以通过政府间协议,建立控制使用补贴的多边纪律,从源头上解决不公平贸易问题。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某项产品存在着进口激增的事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是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相对增长是指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所占份额明显上升。

2.进口激增的原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该成员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削减)的结果。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进口激增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根据世贸组织《服装与纺织品协议》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服装与纺织品贸易正式纳入世贸组织框架内进行管理,发达国家取消了服装与纺织品进口的数量限制,即进口配额制。在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彻底取消一个月后,我国纺织品开始大量涌入欧洲,据欧盟国家进口商的申报,把今年2月2日的进口情况与2004年1月底进行比较,衬衣、袜子、内衣、丝绸等敏感商品的进口量增长了一倍甚至两倍。增长速度最快的是裤子,仅仅28天的时间(1月1日至28日),欧盟进口的中国裤子已经达到2004年全年配额的48%。几天后,即2月2日,这个数字就达到了108%。当然应该客观看待这些数字,因为有些产品过去的配额定得很低,所以很容易超过,这很正常。尽管如此,法国工业部官员仍然警告说:“如果这种趋势长期持续下去,我们会毫不犹豫地要求欧盟委员会执行保护条款”。即启动贸易保障措施,保护国内市场。

二、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出口国提供必要的补偿。实际上,保障措施往往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配合使用,以达到非关税壁垒的目的。如一国先以某种产品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同类产业损害为由,启动临时保障措施,通过征收临时保障关税,大幅提高该进口产品关税,先行遏制此种产品的进口态势或将其暂时逐出市场,然后进行相应调查,如确属倾销或补贴,则临时保障关税可以演变为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如属于本国自身原因,则取消临时保障关税,给受到不利影响的企业相应补偿。由于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长达200天,即使结果对出口企业有利,则因时过境迁,企业可能痛失市场机会,成为贸易保护的牺牲品。所谓补偿也会因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意味着政府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四个附件。其中最重要的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提出的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构成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我国政府有义务实行贸易自由化,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使各国的企业能在没有或尽可能少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在世界市场上公平地进行竞争。而且按照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要公布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各种政策和法规,将政府行为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监督之下,为此,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专项性补贴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一般而言,极少发生反补贴调查,企业出口产品主要面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困扰。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2002年出台的一份关于“全球贸易摩擦状况及我国面临的形势”的报告,入世一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截至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44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其主要内容是我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可以仅仅针对中国产品制定过渡性保障机制,以防止中国产品大举进入国际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已有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这些立法对中国十分不利,它大幅度地降低了立案标准,成为贸易保护的“杀手锏”。

三、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措施的策略

(一)熟悉贸易救济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惹火烧身”

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一个共同要件就是某一出口产品在一段时间内激增,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企业在开发新的国际市场时,应特别注意协调出口策略,不要把在国内市场上屡试不爽的低价战略照搬到国际市场,切记避免不计成本地大规模开发国际市场。尤其是我国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骨干出口企业,更应发挥企业的实力优势,注意收集研究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和国内产业信息,及时掌握本企业市场份额变化的信息,把握出口节奏,避免出现出口产品市场份额急剧增加的情况,随时根据国际市场信息变化,迅速调整出口战略,避免给进口国留下攻击的口实。在这方面我国企业教训深刻,入世当年,国内彩电巨头长虹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不足1%,2002年出口量急剧增加到占美国市场的10%以上,达到300多万台,2003年5月,长虹等多家国内彩电企业遭到美国公司反倾销起诉,2003年10月,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2004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中国彩电在美倾销成立,长虹、TCL等彩电企业被加征20%-25%反倾销关税。专家表示,由于中国彩电是薄利产业,反倾销税只要超过10%,就基本扼杀了出口美国的可能性,这些企业在反倾销税征收的五年时间里将无缘美国市场。

(二)积极应诉,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有关规则,寻求保护自身权益

企业遇到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起诉后,首先就是要克服畏惧心理,积极应诉。有些企业认为投入反倾销案件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结果难以预料,往往抱着“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想法,放弃反倾销应诉,这是十分有害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一般来说具有连锁反应,即一个产品在某国或某个地区遇阻,大家即纷纷开拓另一个国家的市场,导致该国进口大增,当地生产商抱怨,结果在该国市场也被反倾销。我国彩电企业就是在欧盟遭遇“反倾销”危机后,随后又在美国“触礁”的,因此,绕着“反倾销”走的想法已经行不通了。

其次,企业要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有关规则,争取有利的诉讼地位。反倾销针对的是企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应积极争取获得重要企业地位,从而取得单独调查资格,争取在一个可控的环境里,证明本企业的“清白”。否则只能获得加权平均税率,这个税率并不是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平均值,而是更接近高税率。

第三,要借助各方面力量,为打赢官司创造条件。一是积极寻求政府帮助。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均可寻求外经贸部、商会或是我驻外使馆经商处的帮助,通过外交渠道,对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施加影响,争取案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进口商,尤其是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进口商协会的作用。这些进口商熟悉全球的成本核算体系,在“替代国”问题上可以提供大量信息,企业要紧密联合进口商和经销商,通过他们去做其所在成员国政府的工作,常常会对案件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大力调整产品结构,杜绝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靠质量、品牌赢得市场

多年来,我出口中一直存在较为严重的无序竞争现象,往往是一个产品在某一个国际市场上畅销,很多企业就一拥而上,彼此之间竞相削价,导致出口数量激增的同时出口价格却大幅下滑。一般来说,外国政府在决定是否立案及征税时十分注重某项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数量与出口价格之间“剪刀差”,即出口数量剧增的同时出口价格持续下降,这是各国贸易管理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以及被初步判定倾销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欧盟委员会通过许可证管理制度监控中国服装纺织品2005年解禁后的进口量和初始价格时发现,“自今年1月19日以来,新许可证所涉及的商品价格总体上要比一年前低很多”,对此,法国工业部人士扬言:法国要维护“自己在纺织贸易方面的利益,一旦各种条件都已具备,它(中国)将成为首批促成制定保护条款的国家”。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对反倾销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调整产品结构,加大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差异性,避免同类产品之间的相互复制,增强产品的质量竞争力,杜绝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50年来,决定企业价值的因素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企业现今价值的50%是由无形资产决定的,这些资产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企业品牌,企业必须树立自己的品牌,大力进行国际化经营,建立世界范围的研发生产销售网络,做到价格的全球化,这是规避反倾销的必由之路。

(四)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夯实企业应诉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一要积极了解出口国和国际市场的经济走向和行业动态,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出口策略和方向,做好国际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未雨绸缪,一旦遭遇反倾销调查,即可迅速做出反应。二要加强内部管理,按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财务制度,为合理确认产品的“正常价值”提供有力证据。如细化成本核算项目、国有企业土地划拨成本按市场现值计算等等,这样产品成本才有说服力,有利于企业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争取主动。

四、政府在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作用

(一)积极通过外交努力,争取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为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排除隐患

由于我国入世时未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按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时,适用替代国原则,就是用类似发展水平国家的生产要素价格来计算产品成本。但目前替代国原则的实施办法比较宽泛,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只能任凭对方“乱点鸳鸯谱”,连巴西、新加坡等都曾是我国的替代国,这企业应对反倾销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我国应大力开展相关领域的外交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积极影响有关国家改变态度,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企业应对反倾销,排除不确定因素,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运用外交力量,适时介入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工作,防止某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图谋得逞

一些国家对我国许多产品不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背后,实际上是不断增长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日益抬头。家具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家具中大约有60%左右实际上就是美国家具。据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研究显示,美国家具商在中国生产的家具运到美国,加上运费,销售价格比在美国生产便宜20%-30%,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制造商难以承受美国过高的劳动力成本而转向发展中国家寻找生产者。但美国政府仍然在一些家具商要求下对中国向美出口的卧室家具实施了反倾销措施。面对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抬头,我国政府应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动用外交力量,适时参加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工作,与之做坚决的斗争,帮助企业打赢官司,防止某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图谋得逞。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意味着经济管理政策和职能要按照世贸组织基本原则进行调整和转变。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已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政府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控者,为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经济管理领域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就是要引导业内企业建立行业协会,促进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竞争秩序,发挥企业与社会和政府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尤其在应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方面,行业协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表,按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具备应诉资格,在证明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具有权威性;二是行业协会既方便与众多企业沟通,又可与政府方面协调,可以有效地组织业内企业集体应诉,提高反倾销案胜诉的几率。如在国际市场上占有80%市场份额的温州打火机,2002年遭到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温州烟具协会特邀请法律专家到温州举行专题分析会,找出无损害抗辩理由,并统一全行业思想,坚决地予以应诉。15家来自温州和宁波的打火机企业在行业协会的带领下,组织“中国民间第一团”,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出访欧盟,辗转于德、法、意等欧盟成员国,群策群力,最终促使欧盟在认定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四)建立通畅的出口产品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

建立通畅有效的预警机制,是政府帮助企业规避反倾销诉讼的有效措施之一。政府有关部门要运用国际惯例,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外经贸部、海关、行业协会、省市经贸委、企业五位一体的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发挥组织优势,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销售量、价格和市场份额变化的监测。当出现出口产品市场份额急剧增加,而销售价格明显降低时,应迅速发布警示信息,提醒相关企业调整出口战略。要重视国外新近针对中国进行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特别是要关注纺织品等传统出口产品中量大、价廉的产品的出口,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规范出口秩序,积极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

(五)积极培养人才,为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智力支持

从长远和全局来看,政府要重视国际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智力资源。当前重要的工作是要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资金,通过课题立项的方式,促进高校反倾销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工作。通过相关课题研究,搜集和研究反倾销案例,总结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培养对外贸易中反倾销的经济法律类人才。2004年4月,北京大学成立的北京大学WTO与反倾销研究协会就是通过联合高校资源和企业力量来推动对反倾销研究发展的一个良好范例。中国企业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国际市场上一定能够取得应有的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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