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上海经济论坛第二次研讨会摘录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上海经济论坛第二次研讨会摘录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海派经济论坛”第二次研讨会论文节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派论文,研讨会论文,经济论坛论文,经济发展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由上海财经大学等单位组织的“海派经济论坛”第二次研讨会于5月间在上海申茂实业总公司召开,主题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出席会议的除上海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外,尚有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交通大学、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上海申茂实业总公司的企业家共30多人。鉴于此次研讨会主题的重要性和富有现实意义,本刊现将提交研讨会的论文节选发表。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若干思考

1.1 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经济公平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把经济公平纯粹视为心理现象,否认其客观属性和客观标准,是唯心主义分析方法的思维表现;把经济公平视为一般的永恒范畴,否认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和历史发展阶段有特定的内涵,是历史唯心论分析方法的思维表现;把经济公平视为无需前提的绝对概念,否认公平与否的辩证关系和转化条件,是形而上学分析方法的思想表现。

1.2 公平或平等不等于收入均等或收入平均。经济公平的内涵大大超过收入平均的概念。从经济活动的结果来界定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只是经济公平的涵义之一。结果公平至少也有财富分配和收入分配两个观察角度,财富分配的角度更为重要。况且,收入分配平均与收入分配公平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应混淆。包括阿瑟·奥肯和勒纲在内的国际学术界流行思潮,把经济公平和结果平等视为收入均等化或收入平均化,是明显含有严重逻辑错误的。

1.3 倘若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关于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肤浅之说,那便认识不到即使在号称机会最平等的美国,由于财产占有反差巨大、市场机制经营失灵、接受教育环境不同、生活质量高低悬殊、种族性别多方歧视等缘故,因而人们进入市场之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机会和权利也存有许许多多的不平等性。所以,资本主义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私有财产制和按资分配及其派生现象上。与此相异,传统社会主义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体制僵化和平均主义分配及其派生现象上。

2.1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有效率问题。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和经济关系各个方面,它不仅仅属于生产力的范畴。

2.2 即使在传统体制和国际环境有利于私有制大国的条件下,中苏两国的发展业绩和效率也超过了多数西方国家。我国的综合国力。1949年排名世界第13位,1962年列第10位,1988年进入世界第6位;到80年代末,苏联综合国力大大超过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或不发达的私有制国家,成为与美国日益接近的世界第二号强国。可见,那种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均属高效率、社会主义国家均属低效率的论点,与本世纪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结论和科学精神格格不入。

2.3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进入高效率的最佳状态。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资产公有制,只是为微观和宏观经济的高效率以及比私有制更多的机会均等开辟了客观可能性,而要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须以科学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机制为中介。效率是实行公有制和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因。

3.1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人们之所以把这一矛盾的难题解析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缘由在于: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而经济主体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这两大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就成为各派经济学解答不尽的两难选择。

3.2 收入和财富的差距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其刺激效应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具有递减的趋势,甚至出现负面的效应。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地下经济”、“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巨大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与效率的提高没有内在联系,有时反而是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损失的结果。再如,一部分高收入者的工作效率已达顶点,继续加大分配差距不会增高效率;也有一部分低收入者已不可能改变内外条件来增加收入,进而导致沮丧心态的产生和效率的降低。换句话说,“经济人”接受高收入刺激的效率有着生理和社会限制,不会轻易进行没有新增收益的效率改进活动,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必然损及社会总效率。

3.3 高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公平分配的。从世界范围来观察,可以将所有制、体制、公平和效率这4个相关因素的结合链分归4类:公有制→体制优越→公平→高效率(效率Ⅰ);私有制→体制较优→不公平→中效率(效率Ⅱ);公有制→体制次优→较公平→次中效率(效率Ⅲ);私有制→体制较劣→不公平→低效率(效率Ⅳ)。改革前中国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属于“效率Ⅲ”,已超过属于“效率Ⅳ”的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但尚未超过属于“效率Ⅱ”的少数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度成本最低和相对最公平的状态中实现高效率,是改革的终极目标。

3.4 公平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是市场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含有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也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优先的问题(只有从非公有制存在等其他意义上才能说“效率优先”)。尽管我国法律允许按资分配这种不公平因素及其制度的局部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其经济性质就是没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公平分配。可见,按劳分配式的经济公平具有客观性、阶级性和相对性。同时,只要不把这种公平曲解为收入和财富上的“平均”或“均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调节,按劳分配不论从微观或宏观角度来看,都必须直接和间接地促进效率达到极大化。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按劳取酬的合理收入差距,已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力,使劳动资源在社会规模上得到优化配置。

3.5 市场型按劳分配可以实现共同富裕。与计划经济相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量劳动要求获得等量报酬这一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未变,所改变的只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和途径。详细一点说,一是按劳分配市场化,即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是劳动者与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因而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方式;二是按劳分配企业化,即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一个公有企业的范围内实现,不同企业的劳动者消耗同量劳动,其报酬不一定相等。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平等与商品交换的平等结合后,市场竞争会影响按劳分配实现的方式和程度,但若不与大私有制相结合,其本身无法带来社会两极分化,妨碍共同富裕。实际上,现阶段的共同富裕是脱离不了按劳分配这一主体的。倘若我国不重蹈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走过,又为美国经济学家库滋涅茨所描述的“倒U型道路”,那么,就能通过逐步建立一种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良性循环机制,来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正确理解公平涵义及其判断的标准

正确理解公平涵义,我以为要确立三个基本观点:

1.不能把公平理解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我们所说的公平必须严格限制在收入分配关系的范围内,它是收入分配中所涉及的人际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客观经济范畴,不能单纯从观念形态上论公平,否则会导入唯心主义。

2.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结果均等化。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应是分配尺度、分配过程、分配规则的公平,对每个人来说,参与收入分配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实际分配的结果必然是不均等的。例如按劳分配,以投入的劳动为尺度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必然形成个人收入差距;按投入要素分配,以投入的劳动、资本、土地、经营力为尺度,更会形成个人收入差距。如果抹煞这种差距,追求分配结果均等,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恰恰是不公平的表现。

3.公平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而是一个历史范畴。要把公平放到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考察,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力的状况和生产关系的性质,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生产方式决定不同的分配方式。随生产方式的变化,公平分配的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封建社会农民缴纳地租的分配方式,相对于奴隶社会全部产品归奴隶主占有的分配方式而言是公平一些;资本主义的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分配,相对于封建社会分配方式而言是公平一些;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比起资本主义剥削,更是分配上的革命性变革,但也还没有穷尽真理,还要向“按需分配”过渡。

如何判断一种分配方式及其收入分配状态是否公平,乃是一个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大问题。流行的观点往往从心理共识和以价值观念作为判断公平的标准,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既然公平分配是收入分配中人际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属于客观经济范畴,那么,我们就应严格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1.生产力标准是公平判断的根本标准。评判一种分配方式和分配状况是否公平,首要的是看它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某种生产方式能调劝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效率提高和生产力发展,这种分配方式就是公平的;反之,就是不公平的。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在收入分配领域中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克服平均主义,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从总体上看是比过去更公平一些。

2.生产关系标准也是公平判断的重要标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同,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存在本质差别。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是分配的尺度,按劳分配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正因为这样,坚持公平分配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大多数社会成员中,在个人收入的主要部分中,必须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才不致同社会主义公平背道而驰。

3.按投入要素分配的标准。这是市场经济共同的分配原则。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按投入要素取得回报,投入劳动取得工资报酬,投入资本获取利润,投入土地获取地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资本带来的利润,公有(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带来的地租,均属劳动者公共所有,用来发展生产,为劳动者谋福利。多投入多获取,有利于调动投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因而应当是公平的。二是工资表现为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是同按劳分配原则相一致的。

公平与效率并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的统一。二者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所追求的两个目标,即要实现公平,又要实现高效率。一方面,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公平分配才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达到高效率;另一方面,只有生产效率的提高,才能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所以,我认为,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不能偏废。以为讲究效率必然牺牲公平,或讲究公平必然牺牲效率的看法,把二者绝然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但是,二者兼顾并不是等量齐观,在收入分配政策上必须有重点。相对而言,效率必须优先。这是因为,其一,衡量一种分配关系是否公平,首要标准是看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效率提高;其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公平也必须服从效率,这就决定了提高经济效率的中心地位;其三,效率提高可以带动社会公平,只有大大提高经济效率,才能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在更高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

公平、效率及其相互关系之我见

经济发展中的公平是指社会交换中公允合理的并取向于适度差距的利益分配,效率则是指经济活动的结果,需要用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关系来描述与度量,二者都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力图达到的两大目标。我国以往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导致经济运行中公平与效率的失落,即既不公平,也不讲效率;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为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和优化组合提供了新的思路。

我认为,就社会主义国家的总体决策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尽可能做到公平与效率齐头并进,但在实现公平和效率优化组合的具体机制和方式上,在社会主义的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可以有所侧重。如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经济落后严重阻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发展,在公平与效率不能齐头并进的情况下(尽管不完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为了长远的利益,不能不强调效率优先,以效率定分配。如果单纯为了公平而不顾效率,那么不仅难以实现共同富裕,而且会重蹈“共同贫穷”的覆辙。事实上,市场经济也是明显地倾向于效率的,它优胜劣汰,要求公平竞争,鼓励利益分配的差异性。在市场分配机制下,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企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劳动者个体天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条件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人们之间收入的差距,这对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效率和发展生产力,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并使发展缓慢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和低收入者奋发图强,努力向发展迅速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和先富者看齐和学习,以图赶上和超过,走向共同富裕。

然而,效率优先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对公平的追求。17年来,我国的改革说到底就是要尽量做到公平,改变干与不干、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充分地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地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公平与表现为利益分配中的数量的平均不同,它还是一种心理量,一种社会心理认同和社会心理承受的能力。作为经济理论工作者,我们更关心的是收入不同或不平等中的尽可能的公平,应该不使收入差距拉得过大。这是因为,公平与效率不仅同是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二者还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平是效率的社会保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只有公平才有市场经济的效率;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经济发展,有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分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公平分配问题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接出现的某些混乱以及法制尚不健全,有的人利用手中权力到市场上牟取暴利,有的人凭借某种关系在竞争中得以稳操胜券,还有的人钻政策的空子大发横财等等不公平的以至非法的现象,当作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容许这种不公平的以至非法的现象长久存在下去,否则不要说同社会主义追求的公平相抵触,也会把市场经济搞得混乱不堪,更谈不上效率。

当然,公平与效率都是相对的,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二者需要始终不断地追求,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奉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存在着易使公平与效率陷入盲区的缺陷,而且这种缺陷不可能通过市场经济机制本身获得解决。很显然,对以高效率达到共同富裕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须正视公平与效率的盲区,需要通过国家对分配的宏观调控来消除。国家对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摆脱公平与效率盲区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社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固然要强调效率优先,但又应面向未来,努力去追求公平。须知,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所作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在保持个人收入差距基本合理的前提下,“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政策措施,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制止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如果广大劳动者都能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是公平的社会,因而是值得追求并为之拼搏的社会,那么必将迸发出无穷无尽的力量,来加快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

两种体制下的公平与效率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中国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根本转变。伴随这一转变,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也必然产生变化。因此,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这一关系的基本影响趋势出发,选择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点目标,从而使二者实现和谐统一,而不是失调对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主要方面表现为经济效率低下,因而从制度和体制上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效率问题。这是因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能为提高效率提供必要的体制条件。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不兼顾经济利益、排斥竞争、违反经济规律的体制安排,是导致经济活动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表现为以牺牲效率来实现公平。当然,以此实现的公平只能是低水平的公平,或者说是不健全的公平。社会收入分配中较小的基尼系数所体现的公平,是建立在收入水平普遍低下的基础上的。因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主要任务,是要创造促进效率提高的体制条件。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对经济体制改革所作出的种种安排,理所当然是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总方针,就是针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平的低水平与经济的低效率这一不协调的状况提出来的,并指导着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改革,以创造提高反映一国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是该国的历史、国情、制度、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各阶层利益关系等一系列因素的函数)和经济效率的体制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以及在这一理论指导下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正在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根本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构成,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已支配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充分体现,提高经济效率的体制保证也随之成熟起来。可以说,经济发展过程中效率优先的机制是内含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所遵循的利益原则、价值规律、竞争规律都会自发地导致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因此,效率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能够较好解决的。但是,市场经济在有效地解决效率问题的同时,它的另一方面的效应是提高基尼系数,扩大收入分配和财产占有的差距。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因缺乏实现公平的机制,而不能解决公平分配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由此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更高的层次上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即要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经济高效率发展的基础上,基尼系数不随经济发展而持续提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呈现不断扩大趋势,实现以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日益增长为前提的高层次的公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本身并不具有协调好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必然性,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趋势,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和追求的目标,协调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点是解决好公平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要靠制度和体制安排。毫无疑问,建立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国家宏观调控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公平目标的根本体制保证。把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点目标,其实质就是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建立能有效地纠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产生偏差的宏观调控体系。所以,当前更多地考虑和注重公平问题,是和深化改革的方向完全一致的。

以微观层次公平为优先,兼顾宏观层次公平

一、传统的观念把公平界定为收入均等化,由于对公平与均等不作区分,导致两个难解的矛盾:(1)公平既然是收入均等,平均主义就最公平,那为什么我们既要反对高低悬殊,又要反对平均主义?(2)公平当然是好事,那为什么公平的分配反而招致损害效率的坏的结果?为什么追求效率就非牺牲公平不可?这似乎是悖理。

我认为,应该突破公平即均等的传统观念,把公平分解为微观公平和宏观公平两个层次分别作出新的界定。微观公平是从微观经济主体——个人的角度考察,公平的标准要看是否所有的人都公平地适用同一个为各该社会生产方式所要求的分配尺度,就我国现阶段来说,这个分配尺度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中所固有的按要素分配的尺度——等量投入领取等量收入。因此,微观公平要把收入同要素投入联系起来考察,两相适应,即多投多获,少投少获,不投不获,就是微观公平的分配;两相背离,多投少获,少投多获,不投而获,投而不获,就是微观公配不公。宏观层次的公平是从社会的角度考察,即使微观均属公平的分配,人与人之间收入的绝对差距也要适度,以不超过公众的承受能力为“临界点”。如果差距过分悬殊,超过公众的承受能力,就是宏观分配的不公。如此界定分配公平,就把微观层次反对平均主义同宏观层次反对高低悬殊都统一在同一公平范畴之内了。

二、对公平作两个层次的分解以后,公平与效率之间就不再像传统认为的那样是此长彼消的反向交替关系。而是此长彼长的同向交互关系。因此,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从微观层次来看,越是按投入分配收入,越是相应于投入的差距拉开收入的差距,就越是能激励投入主体增加投入、优化配置的积极性,经济就越有效率。微观层次的公平原则同时就是效率原则。从宏观层次来看,根据投入分配收入的差距如果保持适度,或者将过度的收入差距通过再分配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群众就心态平衡,社会就关系和谐,环境宽松,这有利于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多投多获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目标。反之,如果社会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且不加调节,群众难以承受,就会引发不满和抵制,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甚至酿成动乱,必将极大地损害社会经济效率。因此,宏观层次的公平原则同样也就是效率原则。

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个人收入分配的改革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任务。首先应从制度上、政策上促成多投多获、多获更多投的良性循环,保证微观层次的公平,把“蛋糕”尽可能做得更大。同时,对过度的收入差距也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节。但是,这种调节又不能导致在微观层次过分淡化以至隔断收入与投入之间的关系,因调节收入差距而获得的宏观经济效率要力争补偿并超过由此而损失的微观经济效率。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战略,应该是以微观层次公平为优先,兼顾宏观层次公平,或者说是以微观层次公平为基础,以宏观层次公平为制约,两个层次公平同时并举,相辅相成,形成一股合力,共同促成经济效率的最佳实现。

四、根据两层次公平标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分配不公,可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微观分配不公,指收入与投入相背离,即一部分人多投少获,另一部分人少投多获甚至不投而获,其中又可细分为两种方向相反的背离;(1)与投入的差距比较,收入的差距相对过小甚至倒挂,如公有制同一群体内部的平均主义,脑体收入倒挂等;(2)与投入的差距比较,收入的差距相对过大,如同量的投入,与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照章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比较,违法经营、偷税漏税者收入畸高;又如同量的投入,由于在物质的或政策的公有资源上占有不均等而导致公有制内部不同群体间收入高低悬殊;等等。第二类是宏观分配不公,在广大职工年平均工资五、六千元,东西部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全国农村还有7000万农民、城镇还有1200万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现阶段,某些社会群体中的少数人年收入几百、几千万元,令广大群众侧目。不可否认,这是宏观分配不公。何况,他们中间还有相当部分人收入与投入相背离,是靠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摄取的,因此兼县宏观和微观双重分配不公的性质。

五、改革中之所以出现分配不公,可归因:(1)由我国改革的渐进性所导致的市场分配机制同政府分配机制板块式双轨并存及其摩擦。(2)市场一轨发育不良,机制不健全和混乱无序。(3)政府分配机制一轨过早衰微,调节乏力。对现阶段存在的分配不公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理顺要素收入与要素投入的关系,治理微观分配不公,又要理顺不同要素收入间的关系,治理宏观分配不公。治本之道是要深化改革,既要对市场和政府两种分配机制本身分别进行校正和优化,又要改变两者的配置格局,即要废止市场分配机制与政府分配机制在不同投入主体间或在同一投入主体的不同投入产出键之间板块并存的旧格局,建立两种分配机制在宏观与微观间实行层次式分工的新格局。

国有企业与公平、效率

社会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往往离不开企业行为的选择。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政府公平政策的调控,一味追求效率,社会公正目标就无法实现。有鉴于此,政府对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各类当事人作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导向,乃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之必需。但在现实中,各类企业在承担社会公平的责任时所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中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严重偏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标。如近50%的富余人员无法通过就业竞争推向社会。据统计,在我国城镇1.5亿就业人员中,1.1亿在国有企业。究竟怎样评价这一现象,人们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观点之一:沉重的富余人员包袱是导致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若能使国有企业在选配人力资源上享受“国民”待遇,真正体现资源配置的公平竞争,国有企业效益会立即上升,但出于强大的就业压力,政府不可能让国有企业大幅度裁员,这就导致目前存在的国有企业支撑社会稳定,非国有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放手经营,追求效率的局面。如果说,这一格局近期无法改变,就应清醒地承认国有企业效率下滑具有不可逆转性。

观点之二:国有企业支撑社会稳定天经地义。国家办国有企业不是为了培育市场细胞,而是着眼于宏观调控。考核国有企业的标准本来就应是社会效益为首,经济效益其次。如果让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自由用工待遇,那么,兴办国有企业以稳定社会的功能就将失去,国有企业的存在也就毫无必要。照此推理,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不应企求在市场竞争中施展才华,服从政府的命令是其天职,国有企业的职工也不应抱发财致富的幻想。

观点之三:国有企业当前的困境根子在体制、制度,正因为采用了国有制,才背起了冗员的包袱。改革中,国有企业分流人员如此艰难,关键不在于政府限制,而在于内部无法形成强大动力、压力。人们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谁让你是国有,既然是国有,大家都是主人,谁裁谁?”如果换成其它的所有制,如私有民营,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我以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面对众多的国有企业,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上应采取合理分工,整体实现的对策。具体而言,一方面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部分大中型企业逐步塑造成市场竞争主体,国有资产在混合投资中体现为比例产权或股权(不排除一部分产权出售),企业经营以效率为导向,同时接受政府的公平调控。另一方面,对于部分关键领域中的少数大中型企业继续以国有独资的形态出现。这些企业主要出现在四个领域,即垄断性领域、资源稀缺性领域、高度社会化领域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综合平衡的领域。考察此类企业经营,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允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及时到位。这样,混合性国有企业和独资性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既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又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合力,促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总目标的实现。

然而,从操作上看,难点不在于部分“国有国营”独资性企业功能的界定和数量的选择,而在于绝大多数理应成为竞争性企业如何摆脱社会包袱,真正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力。仍以上述富余人员为例,第一种观点提出要对国有企业现实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这是十分合理的,但强调无法逆转就显得过于悲观。着眼于改革的实践经验,只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真诚配合,就会逐渐打开多途径的就业门路。近期可采取的总体战略是:以内分流(企业内部劳动力分流)为主,外分流(企业劳动力流向社会)作补充,内外结合,逐步过渡到以外分流为主。从内分流看,以下三种途径既是十余年来一些富有成效的企业的有益尝试,也是今后内分流的主要形式。其一,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尤其是发展第三产业,实行现有单位岗位竞争与三产就业的同步分流或称结构调整型分流。其二,下岗谋求新的就业。近年来由下岗人员自我奋斗,转入新的行业、单位就业者数量十分可观,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就业环境、就业待遇远远超过原企业。这种依靠市场调节的分流显然代表了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方向。其三,劳务出口。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外分流,实际上出口劳务人员一般与原企业并未割断关系,是企业用工分流的一种主要途径。从外分流看,政府当前应主要在三个环节上开展工作,为正在内部局部分流和将来以外分流为主创造条件。一是培训、介绍。培训的任务十分艰巨,仅靠政府直接组织难以满足需要。官民并举,形成社会培训网络势在必行。在劳动力再培训过程中,市场机制起基础作用,政府可把主要精力放在规范市场上。二是尽快建立社会失业保险体系。应力争在不长的时间里使失业保险对象扩大到适龄就业的失业居民。三是加快全社会用工制度改革的步伐,为企业富余人员流向社会创造吸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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