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比较研究(一)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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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制度概述

1971年,英国约克大学名誉校长詹姆斯提出了教师教育三阶段理论。他认为教师教育包括彼此衔接的三个阶段: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并认为加强继续教育是改善教育质量最迅速、最有力、最经济的方法。这一思想很快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际教师教育的发展思想。1976年以来,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教师的继续教育”为主题连续召开了六次国际研讨会。为了保证在职培训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颁布法令、条例或文件、以使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工作有法可依。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教师在职培训立法的国家。自1972年起,法国政府将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正式纳入师资培养体系,实施“六年内全国小学教师再教育计划”。国家在教师预算项目中,增加3%用于支付教师带薪学习假期,并在《继续教育立法》中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有权享受学习进修假两周;在一生的服务中,可获取累计两年的全薪进修假。

英国教育和科学部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修订了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制度,明文规定中小学教师有接受在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新教师可用五分之一的工作时间参加在职进修,在职教师连续工作五至七年,可享受一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带薪休假学习。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实行教师任职许可证制度。现在,永久性教师证书逐渐取消,代之以教师证书有效期制。教师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7年。这就要求想继续从教的教师在证书期满之前参加专门的培训,修完特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新的教师许可证。

为了从根本上调动教师进修积极性,美国建立了进修与获学位、加工资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美国中小学教师是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实行“单一工资制”的,即同级学位的教师拿相同的工资,而不是按中小学或职务划分档次。已获学士学位的教师只要自己坚持不懈进修,取得相应的学分,就能取得硕士乃至博士学位,工资也能随之提高。

日本政府颁布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19条明确规定:“教育公务员为尽其职责,必须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提高修养”,同时还指出:“具有教育公务员使命权者,必须制订出对教师在职研修人员方面的计划安排,配备必要的设施,提出奖励研究和进修的方法并加以落实。”第20条又规定:“必须给予教育公务员接受研习的机会;教员在不妨碍教学的范围内,且得到上级的准许,则可以离开服务场所进行研习;教育公务员按照任用者的规定,还可以留职接受长期的研习。”

日本也实行教师许可证制度。日本政府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的标准,并规定凡想取得教师资格证者,除了具备一定的学历与受过专业教育外,还要经过教师资格考试,及格方授予证书。目前日本实行三级教师许可证制;“专修许可证”的基础资格是研究生院硕士课程程度;“一级许可证”的基础资格是大学本科程度;“二级许可证”的基础资格是短期大学毕业程度。日本政府采取经济措施促使高学历者任教,同时鼓励在职教师为取得上一级许可证积极进修。

德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已成为各州法定的义务教育。如巴伐利亚州议会通过的《教师培养法》正式将教师在职进修纳入师资培养的第三阶段。政府规定教师有义务参加在职培养,但进修并不带有强制性。在德国,根据个人兴趣及学校需要,未满40岁的教师都有权留职带薪赴教师培训机构进修。一般教师在工作两年后都可以申请教育假期,以参加进修活动。教育当局给予差旅费、住宿费等一切支持。

俄罗斯于1992年7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重申了教师进修制度,强调有针对性的、有成效的教师培训工作是改革学校教育的前提与保证,要求俄联邦各共和国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教师进修条例”。“条件”规定:每位在职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每年暑假举办的约80课时的必定进修(与专业有关),有权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批准之后参加与其工作年限、业务水平相称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非必定进修(非本专业进修),包括副博士、博士学位进修。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同样受到重视。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教师的义务之一。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表明: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一项措施,已纳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与进修计划,都把在职培训与教师职务聘任、职务晋升直接挂钩。

二、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制度比较研究

摒弃职前一次性终结型师范教育的观念,重视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教师在职培训制度,促进教师终身学习,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0在巴黎会议上提出:正式承认教师有权享受在职培训,并建立工资照发的教学休假制度。这标志着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工作已从自发状态进入计划性和科学化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各国均采取种种措施,形成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激励机制。各国都把在职培训作为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进修期间,教师可享受免费、带薪等待遇;有些国家,如德国、俄罗斯,教师参加在职培训可获车旅费及伙食补贴。在美国、日本,中小学教师通过进修获得高一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可以相应地提高工资待遇,另一些国家虽不直接与加薪相联系,但提供了职务晋升的更大可能性。

尽管各国都有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与进修规定,但规定不尽相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在职培训是否带有强制性。一些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我国也在其列,把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与教师任职资格硬挂钩,不参加在职培训将免除教师任职资格;另一些国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只是原则规定中小学教师有与最新知识水平、教学技能保持一致的义务,但并不强制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培训与进修,而是以自愿自主为原则。如果说,把在职培训与任职培训与任职资格硬挂钩满足的是教师求职的需要、生存的需要,更多的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意愿,那么不带强制性的在职培训则反映了教师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成就需要。这种高层次的需要产生的是一种非功利的、持久的学习动机,与教师的事业心联系在一起。诚然,正如德国巴伐利亚州狄林根教师进修与人才培训学院院长海林先生所说,国家有着关心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责任,因而教师培训不能仅听任教师的意见,但是一位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必定是终身学习的模范,他永远不会满足已有的的成就,而突破原有的知识水平、思维定势限制的最佳途径是不断学习。事实上,以握有教师职务任免权、掌握教育政策的教育行政部门用命令的方式规定教师参加的在职培训与教师自主自愿的进修,效果是不一样的,后者好于前者,因为成人教育中,受教育者主体意识很强,当他没有意识到参加培训是一种需要时,效果不会很好。

三、各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目标概述

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目标是培训计划制订者预期的培训结果的设想。培训目标是根据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需求和教师发展需要及可能性提出的,客观存在与培训制度密切相关,并决定了培训课程的设置、培训模式的选择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因而培训目标具有导向作用与衡量作用。

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目标是一个历史范畴。时代对教师的要求是教师培训目标定位的依据,不同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对中小学教师素质要求不同,培训目标也不相同。研究培训目标,不能不对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历史背景作一番考察。当今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是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终身教育思想广泛传播、教育改革浪潮蓬勃兴起、教师教育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变革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现在知识的“半衰期”是四年,所有行业中终身学习已成为必要条件,教师当然也不能例外。为适应新社会形势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教师必须具备“教学”、“教育”、“咨询”、“评估”、“革新”等方面的专门能力,这些能力需要在职后培训中不断充实与提高。

在美国,教师教育被视为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它包括职前教育、教师准备教育和职后培训三个阶段,因此中小学教师培养目标也就是教师在职培训目标。近年来,美国提出了“五者型”教师培养目标,即教师应当成为学者、教学者、交往者、决策者和示范者。美国有关专家认为:一位能适应21世纪需要的优秀教师首先应该成为其主修专业、教育专业的学者;其次必须是懂得如何教育有成效的教学者;第三,能够掌握学生心理发展特点,是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学生配合支持、善于与学生交往的人;第四,教师能运用广博的知识和深刻的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第五,教师的个人品格揩为学生的表率,是示范者。显然,“五者型”教师不是一次性职前教育所能造就的,而必须通过在职培训与进修使中小学教师上述五方面的素质日趋完善。

英国近年来提出“完整型”教师培养目标,指教师优良的个人品质、精湛的教育教学技能和较强的学习能力三要素统一的完整。英国教育界人士一致认为:作为一名好教师,无论在知识、技能、人品、待人处世方面,都应该今天比昨天更有修养,而明天又比今天更有修养,这当然有赖于教师的在职进修提高。

在德国,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与进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取得任职资格相关的“留职带薪深造”,另一类是与取得资格无关的“在职进修”,两类培训各有不同的目标。“留职带薪深造”指教师经教育行政领导许可,暂离教学第一线,带薪到大学、师资培训机构或通过广播、电视接受培训,目的是获得一种或更高一级的任职资格,如多种学科的任职资格或校长、督学任用资格等。“在职进修”指教师不脱离岗位,在工作之余接受培训,其目的是:使教师了解有关教育科学与专业科学的新进展、新成果;扩充教师有关教育工作的心理、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知识;使教师重新认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所承担的任务和角色等。

日本中小学教师属国家公务员,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都很高。社会各界认为教师是一种类似医生、律师、工程师的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术的专门性职业,日本文化传统又将教师看作一个道德团体。因此,对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培训,不只限于专业知识的传授、专门技能的提高,而且要求每位任职教师不间断地在教育科学方面进行学术研究;进行自我教育,特别是人品修养,即态度、观念和情意的研习和改变。

我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与进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宏观指导、各省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我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进修与职务培训。学历进修的目标是通过进修,使中小学教师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高一层次的学历;职务培训重在教学技能与职业道德的提高。上海“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培训的目标是:通过职务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具体要求是:(1)为所有应该参加职务培训的教师提供均等的进修机会;(2)将推进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作为教师职务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3)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为人师表的教育,并体现在培训工作的全过程;(4)促进教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的良好氛围的形成;(5)改变师资水平薄弱的学校的面貌。

四、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目标比较研究

在终身教育思想指导下,要求师资培训贯穿教师的整个职业生涯。因此,在职培训“不应当是随意安排的时断时续的活动,而应当是持续不断的、持之以恒的经常性工作。”从20世纪中叶教师在职培训受到重视开始,其目的已由帮助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达标方向逐渐转为进一步帮助教师获得专业的发展。应当以教师从事的教学活动为主要内容,以课程教学的实际为基础,切实帮助教师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得到提高。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所属的工会咨询委员会将教师在职培训目标概括为五个方面:

(1)提高在职教师的知识与技能;

(2)拓宽教师的知识领域,提高其工作能力并提供一切必要的工作条件;

(3)使教师正确理解社会上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并能做好应付的准备进而引导学生在心理上面对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新挑战的准备;

(4)帮助教师取得新的资格,使每个教师都能发挥其特有的才能;(5)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文化素质,发扬教师的革新精神和创造性。

上述五大目标又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要求教师个体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技能。与其他职业一样,教师职业也存在知识老化、教学技能落伍的现象。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意义,认为在职培训与进修旨在促进教师专业观念的发展,帮助教学技能的成长。当然培训目标包括丰富学识和完善人格两个方面。

第二层次,促进教师群体适应教育发展与教育变革。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世界各国都把教育发展放到了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纷纷检讨本国的教育问题,并将教育改革付诸实践。实践证明:教师群体对教改的支持程度是教改成败的决定因素之一,任何忽视教师培训的教育改革都不能取得实效,而要让教师积极参与教改,对他们进行培训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第三层次的目标是推动社会进步。西方教育界普遍认为:一名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不仅担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而且肩负着推动社区建设的任务;教师不仅是学校的雇员,而且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因此,教师必须不断地进修,以求得个人素质的提高、情感的平衡和情操的完美,真正体现教育的品质是教师品质的反映;由于教育者的品质提高,社会才会有所进步。

最高层次的目标是让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与进修适应文化变迁的要求。教育与文化紧密相连。一方面,教育开辟了文化的发展道路,使文化代代相承;另一方面,文化制约了教育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的目的是文化的人格化。一个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就是这个社会的文化塑造出来的理想角色。而中小学教师则是一个国家文化的象征。应该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让教师通过进修自觉地适应文化发展的要求,传播由时代发展而派生出来的新的文化观念。

由于各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不同,因此中外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目标也不尽相同。

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的任职资格最低要求一般为学士,即达到大学本科学历,教师培训属提高型,既考虑到教师教学技能的提高、教学观念的更新,但更多的是考虑发挥教师的潜能和创造性,发挥他们自我定向学习和自主改革教学的积极性,以及教师社会文化角色的扮演。除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处,我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基本属达标型。而且这类培训着眼于充实教师的专业知识,改善其教学技能,更新其教学观念,以适应社会对教育的要求,而没有从更高的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文化发展的层面上确立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目标。我们认为:只有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认识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性,才能对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目标正确定位。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目标包括更新学科知识、提高教学技能、转变教育观念、适应教育变革、促进社会进步以及传播新的文化观念等方面;就教师个体而言,培训目标包括丰富学识和完善人格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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