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评价与修订的调查研究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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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企业普遍且重要的经济活动。据统计,自2010年起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多达95%以上的公司存在长期股权投资,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17%的公司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活动越发活跃的同时,对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会计上如何进行有效反映,从而提高股权投资会计信息对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的有用性,成为准则制定机构关注的重点。

      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与趋同的背景下,我国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也历经了数次演变,由最初的单一成本法演变到如今的成本法、权益法和公允价值法并存。而实务中我国企业在执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时往往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与争论中,如深圳创新投集团是否应该采用权益法对潍柴动力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争议(陈玮等,2006);雅戈尔公司对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分类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混乱及争议(莫冬燕,2014)。

      对于我国企业在执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过程中存在的混乱问题,已有相关研究但并没有做出回答,更多是对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的简单比较(如成本法与权益法),以及各种方法下股权投资会计信息的信息含量。鉴于此,本文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两种方法试图了解和掌握实务界专业人士对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中关于股权投资分类和会计方法相关规定的评价,并进一步了解实务界对我国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修订意见。一方面可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我国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研究设计与基本情况

      本文主要通过实地访谈和问卷调研相辅相成的方式,对企业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评价及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修订意见进行调查。

      (一)研究设计和数据来源。本文进行了一次访谈和两次问卷调研。为了提高实地调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文在进行大范围问卷调研(第二次)之前,预先进行了一次小范围的实地访谈且辅以问卷调查。

      在第一次实地调研时,本文作者同时对来自全国企业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共6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会计师(4位)和审计师(2位)进行访谈。这6位被访谈对象中有4位在各自所在公司中担任财务总监(CFO)一职,1位担任总经理(CEO)一职且具有财务背景,1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在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中担任过重要职务。值得一提的是,这6位被访谈对象均具有长期且丰富的实务经历,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都很了解。被访谈对象的专业素质、任职情况、实务经历等均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调研对象的有效性。

      在进行调研内容问答时,被调研对象针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尤其是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较多的回答和讨论,也认为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被访谈对象认为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存在局限性,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分类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更多是基于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而非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最后,被调研对象还就本文的问卷设计提出了诸多的问题,为本文问卷设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本文在第一次实地访谈和问卷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文的研究目标,几经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第二次调研的问卷。由于股权投资会计较为复杂、繁琐,涉及的分类和方法较多,本文在问卷调研问题前还做了简要的说明和提示,以避免被调研对象在回答问题时由于把握不准而不知道如何进行回答。

      另外,在进行大范围调研之前,为了避免由于问卷设计或者提问方式存在不清晰或者模棱两可的地方而降低问卷调研的有效性,本文还预先就第二次调研问卷邀请在企业工作的且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很了解的朋友进行问答,在没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进行了较大范围的问卷发放。最后收回的问卷有106份,其中有10份由于不了解股权投资而未就调研内容进行相关回答,被剔除在有效样本外,所以最终形成的有效样本有96份。对于收回的有效样本,本文还尽可能与被调研对象做进一步的交流和讨论,主要就他们对调研选项进行选择的理由做了较为深入的询问和讨论。

      调查问卷之所以做出如上所述的设计,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研究目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可能满足调查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二)被调研对象基本情况分析。由于被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调研者的专业素质与任职情况、所任职企业的规模和产权性质,以及股权投资活动等,一定程度上能影响调研结果的信度和效度,据此本文还对被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设计了相应的问项。以下为被调研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结果。

      1.被调研对象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了解情况。被调研对象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了解情况直接影响其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评价的有效性。因此,本文首先对接受调研的对象是否了解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06位调研对象中有10位(占比9.43%)不了解,剩下的96位(占比90.57%)有充分了解,表明绝大部分的被调研对象对我国股权投资会计规则有了解能力。

      2.被调研对象的专业素质与任职情况。一般而言,被调研对象的专业职称级别越高,表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越强,而且实务经历越丰富;被调研对象在公司中的职位越高,也能表明其对于股权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的情况越了解,所以本文问卷还专门针对被调研对象的专业素质和任职情况设计了问项。结果显示,75%的被调研对象具有会计师专业职称;18.75%的被调研对象具有审计师职称;另外,还有6.25%的被调研对象是注册会计师职业会员。其中,85%的被调研对象的专业职称级别在中高级以上,70.84%的被调研对象在公司中担任财务或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及以上职位。被调研对象的专业素质和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合理保证了本文调研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3.被调研企业的类型与产权性质。被调研企业基本涵盖了所有行业,且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占64.58%),私营或民营企业(占22.92%)次之,来自其他类型的企业则较少,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占4.17%)、合资或合作企业(占5.21%)及其他企业(占3.12%)。另外,有效调研样本中绝大多数的被调研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占69.79%)。被调研企业涉及了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两种,也弥补了已有研究仅限于上市公司的不足。

      4.被调研企业的规模情况。被调研企业的规模情况也对其会计核算规范与否产生影响,所以本文还对被调研企业的规模进行了调查。由被调研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职工人数的情况可知,67.92%的被调研企业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24.53%的被调研企业资产总额在4千万元至4亿元之间;58%的被调研企业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22.64%的被调研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到2000人之间。按照被调研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职工人数而言,绝大部分的被调研企业属于大中型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本文被调研企业的会计核算较为规范,其股权投资会计的核算也较具有代表性。

      5.被调研企业股权投资情况。被调研企业是否存在股权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类型会影响被调研企业股权投资会计执行情况,所以本文还对被调研企业的股权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95.83%的被调研企业存在股权投资情况。在存在股权投资的被调研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存在对子公司的投资(占比94.57%),对联营企业(占比56.52%)的投资和四无投资(占比51.09%)次之,而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则较少些(占比为39.13%);相对而言,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21.74%)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比17.39%)的投资则更少一些。虽然被调研企业具有的股权投资类型不一,但也基本涵盖了所有类型的股权投资。

      上述关于被调研企业基本情况的分析进一步合理保证了本文调查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二、实务界专业人士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评价

      根据本文第一次访谈的结果得知,实务界专业人士认为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尤其是股权投资的分类、分类标准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等存在问题。所以,本文对于实务界专业人士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评价进行了较大范围的问卷调研且辅以访谈。

      (一)实务界专业人士对股权投资分类规定的评价。调研结果显示,股权投资的分类、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存在如下局限性和不足:

      1.分类不清晰且具有困难性。近四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现行股权投资的分类不清晰,绝大多数被调研对象认为现行股权投资的分类存在困难。困难性主要体现在对分类标准的判断上,其中被调研对象认为对“管理层意图”的判断最困难,对“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的判断的困难性次之;相对而言,对“重大影响”的判断难度较小些,对“控制”的判断难度最小。调研结果的具体详情见表1。

      

      由进一步访谈得知,实务界专业人士认为股权投资分类的不清晰主要体现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上。因为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并没有给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明确定义,而是规定可以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何谓“直接指定”令企业专业人士非常困惑。

      2.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存在判断困难,容易被企业管理当局用于调节会计利润。由表2列示的被调研对象对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评价情况得知,企业专业人士认为“控制”、“重大影响”、“管理层意图”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这四个分类标准均存在不易理解、可操作性差以及容易被用于利润调整的问题,但仅认为“管理层意图”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这两个分类标准存在不合理性。

      

      相对而言,企业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分类标准存在的其他问题的评价较为一致,均认为股权投资分类的4个标准容易被企业管理当局操纵。实务界专业人士较多认为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理解性次之。“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这一标准的不易理解性虽然没有其他三个标准差,但是其可操作性却最差。进一步对被调研对象就这一现象进行访谈可知,由于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基础较差,根据公允价值估计的三个层级中的后两个层级,尤其是第三个层级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困难。“管理层意图”这一分类标准相对于其他三个标准而言是最不易理解的,被调研对象主要是认为管理层意图主观性太强,而且经常在变化。

      3.股权投资的重分类情况受管理层意图影响较大。股权投资的分类存在可选择性,而分类决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情况产生不同影响。基于契约观和机会主义观,管理当局很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角度对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为了调查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这一动机,本文还对被调研企业是否存在重分类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12.5%的被调研对象表明其所在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存在对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的行为。进一步对这部分被调研对象进行询问可知,其所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重分类主要是受股权持股比例和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其中,超过三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当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时会对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近七成认为当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时会进行股权投资重分类,而持股比例的变动主要受管理层意图的影响。因此,实际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重分类行为主要受管理层意图的影响。

      (二)实务界专业人士对股权投资会计方法的评价。本文分别就公允价值法下的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和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成本法和权益法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对企业专业人士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

      

      1.股权投资按管理层意图划分为两类且分别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法进行核算不合理。根据对“股权投资按照管理层意图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和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进行核算”这一规定合理性的调研结果得知,大部分(占69.79%)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关于公允价值法使用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合理性,即实务界大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根据管理层意图不同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或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存在不合理性。

      2.现行母公司报表中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规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性。根据对“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为四类,且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最强和最弱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对处于中间影响程度的股权投资则采用权益法”这一规定合理性的调查结果得知,近六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但也有四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进一步访谈得知,认为该规定不合理的被调研对象主要是认为该规定存在逻辑性问题且易被操纵;而支持者主要是基于准则规定遵从角度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而并非认为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是合理的。

      3.在母公司报表中使用权益法易被用于调节会计业绩。根据对“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规定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这一规定合理性的调查结果得知,超过六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该规定不合理。进一步对被调研对象进行询问可知,反对该规定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在母公司报表中同时存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且在这两种方法还可以相互转化的情况下,很可能给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盈余管理的空间,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实反映)。另外,在母公司报表中使用权益法降低了母公司报表信息的法律证据力,影响了根据母公司报表进行的纳税活动和利润分配行为。

      三、实务界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修订的意见

      本文还就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中存在争论较多或者有局限性的规定提出了相关的修订意见,如股权投资的分类、公允价值法以及权益法在母公司报表中的运用,并调查相关修订意见是否会得到企业会计专业人士的认可。

      (一)实务界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分类的修订意见。根据对被调研对象关于我国现行股权投资的分类和分类标准的评价的调研结果可知,被调研对象认为我国现行股权投资分类缺乏清晰性,在对分类标准进行判断时也存在诸多的困难,而且也容易被企业管理当局用于操纵业绩,表明股权投资分类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因此,本文结合第一次访谈时被调研对象的建议,针对股权投资分类的修订提出了一个方案,即“如果取消现行分类标准,而是根据股权投资的目的(短期内交易获益还是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商业联系)将其在会计上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且不能进行重分类”,并征求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意见。

      调查结果显示,超六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该修订意见合理,表明大部分的被调研对象认可本文提出的关于股权投资分类的修订意见。据此可以推断,实务界大多数专业人士认为可以取消现行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管理层意图”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而是根据股权投资活动的目的进行分类。因为,一般而言,股权投资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为了短期内继续进行买卖交易,获取差价,从而赚取短期收益;二是为了与被投资企业建立商业联系,是一种战略目的。

      (二)实务界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会计方法的修订意见。根据对被调研对象关于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和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规定合理性的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被调研对象认为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方法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因此,本文针对股权投资会计方法设计了针对性的修订意见,并征求企业专业人士的意见。调查结果阐述如下:

      1.实务界专业人士认为公允价值法相关规定需要修订。高达七成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按照管理层意图将股权投资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且分别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法存在不合理性。而且,周华(2011)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进行核算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种折中结果,没有任何的理论依据,从而导致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核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企业管理当局调节企业会计业绩的“蓄水池”(叶建芳等,2009)。鉴于此,本文针对此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订意见“对原来适用公允价值法的股权投资不再按照管理层意图划分为两类且分别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法进行核算,而是将这部分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报表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且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进行核算”,并征求来自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实务界超七成的专业人士认为按照管理层意图将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进行核算的规定不合理,并认可本文的修订意见。

      2.实务界专业人士认为权益法适用的相关规定需要修订。多达64.58%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合理。一方面,该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在母公司报表中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且这两种方式还可以进行相互转换,提供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同时还造成了逻辑上的矛盾性,即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处于中间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而对于影响程度处于最强和最弱的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被调研对象中近六成的企业专业人士也不认可这一规定。所以,在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中已经将影响程度最弱的这部分股权投资改为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核算。

      尽管最新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然未解决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问题,本文针对是否在母公司报表中运用权益法提出了修订意见,即“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才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这部分股权的投资”,且征求来自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反对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的被调研对象中超过八成认为本文提出的修订意见合理,表明绝大多数的被调研对象认可了本文提出的关于权益法适用规定的修订意见。据此可以推断,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绝大多数被调研对象认为不应该在母公司报表中运用权益法。由对修订意见持反对意见的被调查对象的进一步调研可知,其持反对意见主要是担心该规定与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而未被准则制定机构所接纳。

      (三)实务界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修订意见。由于股权投资会计较为复杂,分类是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前提,而且股权投资涉及在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反映,加上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存在缺陷,因此本文在第一次访谈结果和相关检验与分析的基础上,征求了企业专业人士关于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修订方案的意见。本文对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修订提出了三个具体方案:第一个方案是按股权投资持有目的(短期内交易获益或建立商业联系)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且在母公司报表中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和“成本法”进行核算;将形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形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则在合并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第二个方案是按股权投资持有目的(短期内交易获益或建立商业联系)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且在母公司报表中均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辅以附注披露其公允价值信息;同样将形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形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则在合并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第三个方案仍然按照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另外,本文在设计问卷时还设了一个其他选项,以供被调研对象选择其认可但在问卷中尚未涉及的方案。

      表4列示了被调研对象关于我国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修订方案的选择情况。34.38%的被调研对象认可了第一个方案,36.46%的被调研对象认可了第二个方案,27.08%的被调研对象认可了第三个方案,仅有2.08%的被调研对象提出了其他的方案。

      

      相比较而言,选择第二个方案的被调研对象最多,第一个方案次之。被调研对象倾向第二个方案主要是认为目前对公允价值的计量还存在困难,这与调查被调研对象关于股权投资分类标准中“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的评价结果较为一致,高达61.46%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该分类标准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倾向第一个方案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在母公司报表同时存在成本法和权益法,而且这两种方法可以转换的情况下,很可能被用来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另外,在母公司报表中运用权益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差异,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角度来看,也应该把原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改为成本法核算,在合并报表中才使用权益法。选择第三个方案即仍然沿用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我国会计准则是强制性的,企业无法左右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准则制定或修订过程。有2.08%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虽然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存在缺陷,但不管采用何种修订方案都存在不足,所以目前尚未发现有较为满意的解决方案。

      不管企业专业人士基于何种理由选择采用何种方案,但是选择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修订方案一和方案二的被调研对象的比例合计高达70.84%,一定程度上表明来自实务界的大部分被调研对象均认为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存在局限性,需要进行修订。根据对倾向于修订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被调研对象的进一步调查可知,来自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倾向于采用较为简单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如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但也有部分被调研对象认为公允价值存在计量问题,容易被操纵,因此建议在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该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信息,此做法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分析。而对于权益法,被调研对象大多认为该方法复杂繁琐,而且容易被用于调节会计业绩,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实反映)和质量的下降,因此不建议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结合了访谈和问卷调研两种方式,调查了企业专业人士对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评价,并征求企业专业人士关于我国股权投资会计规则的修订意见,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股权投资的分类存在一些缺陷。分类多且较为混乱,分类标准主观性太强、不易于理解、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对“管理层意图”的判断最为困难。另外,“管理层意图”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这两个分类标准缺乏合理性和可理解性。

      第二,根据“管理层意图”确定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还是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弹性太大,易于被管理当局用于调节会计业绩,导致股权投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可验证性差,很可能降低财务报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第三,在母公司报表中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影响程度最强和最弱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而对影响程度处于中间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具有逻辑性,而且容易被用来进行业绩操纵。这一缺陷在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股权投资会计规则中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仍然有六成以上的企业专业人士认为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合理,且这一规定与IFRS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差异。

      实际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权益法在母公司报表中的运用历经几次变更,由最开始不允许到上个世纪70年代的大范围运用,最后到21世纪初禁止运用,但是2012年底发布了关于再次把权益法运用到母公司报表的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的规定和征求意见均表明权益法是否应该在母公司报表中运用是一个难点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第四,超过七成的实务界专业人士认为我国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存在缺陷且需要修订。(1)超过六成的企业专业人士认为应取消“管理层意图”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这两个分类标准;(2)近七成的企业专业人士认为应该取消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且也不应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而应在合并报表中采用;(3)实务界专业人士倾向于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而且尽可能不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而是在合并报表中运用。另外,实务界专业人士倾向于在附注中提供公允价值信息而非直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根据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结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启示:一是要简化股权投资分类,尽可能不要以主观性太强、可操作性差的判断标准作为股权投资分类的依据;二是按照分工与协作的原则,对成本法、权益法和公允价值法进行运用,要扬其所长、避其所短;三是可以考虑通过以附注形式披露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信息,做到风险提示。

      ①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未提供问卷。若有需要的读者可以联系本文作者获取。

      ②文中的“四无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③在关于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公允价值法”这一称谓,本文是为了行文方便而概括出来的。公允价值法分为两种:一是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用于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权益性投资,简称为“公允价值法(计入损益)”;二是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用于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性投资,简称为“公允价值法(计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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