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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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版权保护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试论论文,版权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外交往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已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的各项经济文化活动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其中版权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特别是1991年6月正式实施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后,版权保护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然而,人们在谈论西方国家的版权立法时,却很少知道中国是版权的最早产生地,早在宋代就出现了世界最早的版权声明。本文侧重对我国古代版权保护作概要介绍。

1 中国古代版权保护的历史发展

1.1 萌芽时期:春秋战国至隋唐

版权思想来源于知识财产权的思想。春秋时期以前,中国的学术思想为“卜”、“巫”、“贞人”、“史官”等奴隶主宗教和文化官员所垄断,使得“学在王宫,私人无著述”。随着奴隶制的迅速崩溃,由没落贵族知识分子和小私有者上升起来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士”阶层开始出现,“学术下于私人”。这种转变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书籍的产生,同时也为知识私有观念的萌发准备好了条件。

我们知道版权分为人身权(即精神权利)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版权思想的萌芽在精神权利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朦胧的署名权。春秋战国时,诸子纷纷著书立说以宣传自己的主张。他们为表明身份或为与其他学派著作区别,在作品上署上自己或学派创始人的姓名,表明自己对该书付出了劳动并承担一切责任。这种署名方式与现代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之一的署名权颇为相似。其二是对剽窃的态度。剽窃在古代中国一向为人所耻。柳宗元指责《文子》一书“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说明在唐代已很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其三是校勘书籍、雕刻石经的客观目的。自古以来,一部书在其流传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文字或内容迥异的本子,后人进行校勘以弄清原书本来面目,这种工作在西汉刘向刘歆时已开始,以后各朝代均组织人力校书、刻经。这种活动的实质是为了反映原作者本来的思想,在客观效果上是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中国古代版权萌芽在财产权方面集中表现在润笔上。我国古代为人作文,收取一定的实物或钱币报酬,叫“润笔”。南宋洪迈在《容斋随笔》中说:“作文受谢,自晋南以来有之,至唐始盛”。可见唐朝文人接受润笔已相当普遍。

这一时期作者要求保护的是视自己的作品为私有物,孕育的仅仅是版权思想的最初萌芽。

1.2 幼稚时期:宋到19世纪末

从宋代开始,一方面中国社会的私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引起了人们私有观念的深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及科举考试已开始移向社会下层;同时,雕版印刷和造纸业的发展,使读书人和著书人迅速增多起来,从而促进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书商们为利所趋,竞相翻刻,导致质量低下的现象。迫使一些人在出书时特地申报上司备案,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所刻印书籍的版权。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因素的互动,导致了版权思想的产生。

要求保护出版权益的呼吁开始出现在新出版书籍的牌记上、序言中。最早的有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所写的《东都事略》,该书第一次刻印在南宋光宗绍熙年间(1190~1194年)。其书牌记镌存“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共十六字。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印在书上的保护版权文字。表明是私刻,并已经官府批准,获得专利。

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祝穆《方舆胜览》宋原刻本的自序后有《两浙转运司录白》,指出不仅将版权印于书前,并于当时各主要雕书出版地张榜公布,晓喻各书。“……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这种政府出面并通过发布文告形式保护版权的做法,实际上已是法律的体现。

到了明清时期,一经发现翻刻,即可告发到官府立案审办。如明崇祯刻本曹士衍《道元一令》书前告白有“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一段话。当时书籍牌记中常有“不许翻刻”、“不许重刻”、“翻刻千里必究”字样。此后“翻刻必究”成了我国维护版权的专门术语,至今沿用。

这一时期作者逐渐意识到权利的丧失,要求享受应有的精神及经济权利,请求政府施以法律的保护,这是中国出版史上版权观念的真正开始。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政治气候,“翻印必究”的警语,只是装饰牌记的空文。

1.3 演变时期:19世纪未~1910年

鸦片战争后,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使中国资本主义得到一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使书刊印刷更加有利可图,作者不愿让出版商独吞厚利,提出分享利润的要求。此外,由于新的印刷设备和技术,使盗印易如反掌。出版商不愿让翻印者截夺财源,也有保护其出版权的要求。加之借鉴西方的版权制度,于是整个社会形成了要求以保护作者为核心的版权立法的广泛呼声和舆论压力,并开始了版权保护的实践活动。

1903年5月,清政府江南分巡针对南洋公学译书院译印的60余种书而发布的公告中首次提出“保版权”的明确概念;1903年8月,在《浙江潮》编辑所翻译的《社会主义精髓》中译本的版权页上,有“版权所有”的方框图案标志。这是现代版权声明语“版权所有”的首次出现;1903年10月,严复译的《社会通诠》出版,为此他与商务印书馆签订了中国第一个版税合同。它也是我国第一个现代出版合同,成为我国出版立法的先声。

20世纪初,经过版权保护的实践与理论的长期酝酿,在国内社会舆论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清政府于宣统三年(1910年)颁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分5章,共55条。对于著作权的概念、范围、呈报义务、保护期限、极限以及侵犯处罚等作了规定。由于它诞生在清政府寿终正寝之时,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尽管如此,《大清著作权律》的诞生毕竟标志我国版权从古老的萌芽到近代的初熟,从散漫的实践到系统的理论总结,从民间自发到政府立法的过渡。以此为开始,我国现代版权史揭开了新的一页。

2 中国古代版权特点

中国古代版权一方面已大致具备了现代版权概念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如政府立案、保护著者精神和经济利益、有必要的制裁措施等;另一方面就其动机或手段、形式或内容等方面来说,又是不完备的,有别于近代源于西方的版权概念和制度,带有特定的民族文化烙印,具有自身的特点:

2.1 版权保护的目的

中国古代版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著者、出版者个人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权益。申请禁止翻刻的理由多是“耗竭心力”,一旦被翻刻,则“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对著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也不乏其例,如宋代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经其侄子段维清提出版权申请,理由是该书系有关道德的书,怕别人翻印时有所删改;另外,我国古代版权实例中,不仅象近现代版权法所强调的那样,包括许多利已的因素,也包含不少利他的因素。元刊《古今韵会举要》的出版者因“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印,纤毫争差,致误学者”而提出版权要求,很有出版道德。

2.2 保护对象

我国古代申请版权的基本上都是私人,保护对象也都是自己或亲友的著作,且多限于一种书。至清末光绪年间才出现了团体刻书申请版权的现象。

版权的转让在我国古代是被允许的,前面提到的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翻印权只授予其侄段维清,但罗樾因经段维清同意,得以印行此书,并可禁止他人翻印。当时版权的拥有或转让更多地表现为一书板片所有权的拥有与否,因此板片实际上是起着版权证书的作用,并在理论上得以无限期的保留、延续,这是中国古代版权的一大特点。这种习惯一直保留至今,一些出版社借用明清时代的板片印行古籍时,均按规定向板片所有者交付一定比例的租金。

2.3 版权实施方式

形式上,我国古代版权的有关文字多在本书内写明,并常出现于书前的牌记或序文中,简明醒目。如“已申上司,不许覆版”,这与现代版权形式相差无几。在实施方法上,一般均须报请当地官府批准备案。官府批准的版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若违禁翻刻就可对簿公堂,甚至追人毁版。版权保护还可通过政府文告形式晓喻天下,以保证版权在尽可能大的地域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宣传和落实。但只有申禁才保护,保护的也只是某个人的一部或几部书。版权保护总体上还处于自发的、无组织状态。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收效甚微。出版业长期存在粗劣翻刻的现象。

回顾历史的教训和当今各种盗版书籍充斥市场的现实,必须加强法制力量,使版权保护有法可依。虽然我国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及以后陆续出台的各项措施都是对我国版权立法工作所做出的重大成绩,但仍应加强版权保护的研究与宣传工作。这也使我国古代版权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199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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