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如何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论文_董守权

检察工作中如何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论文_董守权

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6年底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也紧跟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县委十四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县委、县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为工作方向,坚决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更加自觉地将检察工作融入其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县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整体形象,促进喀左县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政务环境的提升。

一、要树立忠诚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执法理念,推进优化营商法制环境工作的建设

1、要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新刑诉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通过辩护制度、证据规则、侦查措施等制度设置和具体规定作为刚性法律要求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检察干警要始终坚持贯彻“保障人权”的这一理念,在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充分保障律师的办案权利方面,在检察机关正式受理案件后,律师在提供法律手续后,可以在检察机关复印全案卷宗,律师的合法要求及时转达给案件承办人,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方面,也应十分细心周到,对有些被害人因家远道路不便或是家庭琐事无法分身来检察机关做材料,案件承办人便应到其住所为其做材料、送达。

2、要强化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理念。新刑诉法对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重大修订,涉及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各个方面。全体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用证据说话;要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及时约见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要求其提供讯问录像,或者出具收集此项证据合法性的书面说明。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在3日内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不能说明理由的,公诉机关必须对这一证据进行复核,排除不了合理怀疑的,坚决予以排除,不能做为提起公诉的依据。对当事人控告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办案部门立即起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复核相关证据,约见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案件侦查人员,要求其提供收集此项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和书面说明。

3、要强化法律监督理念。十八大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两法”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全体检察干警要更加重视树立法律监督意识,更加重视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更加重视做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努力把强化法律监督落实和体现到具体的执法办案中。

4、要强化监督制约理念。十八大明确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加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检察机关要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检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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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法治环境,推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的建设

(一)规范司法行为、推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建设

1、规范律师接见,着力解决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的合法要求不能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的行为。2、规范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相关诉讼权利,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行为。3、规范弄虚作假行为,着力解决是否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做到对应当并案办理的案件不能拆分办理。4、规范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的行为。5、规范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

(二)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推进优化营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首先,自觉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要求转化为本职工作中的具体行动,是提高检察干警服务观念的着重体现。其次,员额检察官制度的实行大力推进了检察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与业务素质的提升,是强化检察干警责任意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的综合体现。

(三)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优化营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作为一名检察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会在执法办案中做到客观公正、清正廉洁,才会成为最优秀的检察官。所有案件的审理也会建立在阳光的司法评估机制和指标体系中,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立足本职、形成合力,切实推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建设

喀左县检察院自2017年3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以来,依法查办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活动。着重依法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生产方面的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用药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切实推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建设。例如:他们办理的孙某某销售假药一案,孙某某系喀左县某乡镇供销大药房实际经营者,2016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非法从个人手中采购5盒“筋骨痛康”及4盒“清肺定喘”药品,并进行非法销售,造成患者服用后周身不适,孙某某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购进药品时查验对方票据、三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SP认证书),属于非正规进药渠道采购的药品。经该院公诉部门采用快速办理机制,七日内起诉至法院。喀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进购药品用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孙某某一案虽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我们良好的营商环境。笔者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在今后购买药品时应尽可能去正规药房购买,购买时还应看清楚所购买的药品是否属于药品或者保健品,是否具有国药准字样的批准文号、以及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正规的药品都会有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身份证件一样,每个药品电子监管码都是可以在网上查询验证的。更希望广群众在遇到假药或过期药品时能够积极举报,与司法机关一道共同保障和推进优化营商法制环境工作建设。

在重打击的同时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汤某系喀左县某一招商引资企业的负责人,因自行收购原材料没有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为企业利益从外地购买了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案发后,主动补交了税款,接受了税款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汤某的企业是该县于2012年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同时还系福利型企业,每年安排多名残疾人就业,是某镇的骨干企业。汤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企业也有可能停产甚至破产,极有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更有可能影响外省市投资人的情绪,妨害招商引资的健康发展。案件承办人提出了对汤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得到了院领导和上级院的肯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作者:董守权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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