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放战争时期国共的土地和农民政策_农民论文

论解放战争时期国共的土地和农民政策_农民论文

试论解放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土地和农民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放战争论文,试论论文,时期论文,土地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旧民主革命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标榜革命的政党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到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低纲领,都包含了土地改革和解放农民的内容。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国共两党的土地和农民政策在其出发点、侧重点、方法手段以及改革的目标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拟就是解放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土地和农民政策及实践做一些比较研究,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对于土地和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中共和国民党民主派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曾经有过共识。孙中山在1905年解释“三民主义”的“民生”问题时说:“平均地权即解决社会问题之第一步方法,吾党为世界最新之革命党,应高瞻远瞩,不当专向种族、政治二大问题,必须并将来最大困难之社会问题亦连带解决之,庶可建设一个最良善富强之国家。” [(1)]尽管孙中山这时所说的平均地权主要是指城市地租问题,但他后来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实由此发轫。基于上述认识,1923年打败陈炯明以后,孙中山曾经准备在广东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并聘请了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威廉主持此项工作,可是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其他原因,孙中山等人并没有来得及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1924年,孙中山在苏俄和中共的影响下,又进一步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2)]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领袖邓演达在大革命时期也明确指出:“中国国民革命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农民的解放。”“辛亥革命失败的结果教训我们:如果我们的党,不能够把实际的利益给广大的痛苦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革命一定要失败的。”[(3)]1927年4月北伐战争进入高潮,邓演达清醒地认识到:“一切的问题,一切的矛盾,都集中在农民问题,亦即集中在土地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很敏捷的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会疑心我们欺骗他们。”[(4)]

中共方面,早在中共建立初期,中共农民运动先驱彭湃指出:就在“二大”宣言中强调“中国三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半殖民地中国国民革命便是一个农民革命,换句话讲,半殖民地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便是一个伟大的农民解放运动。在经济的观点上和群众的观点上,农民问题是国民革命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国民革命能否进展和成功,必以农民运动能否进展和成功为转移。”[(5)]毛泽东也认为:“农民问题主要是贫农问题,而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如果“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之成功。”[(6)]

由于上述的这些认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遂成为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和一切革命民主派关于中国土地和农民问题的共同纲领和基本目标。但是由于国共分裂导致十年内战以及日本侵华造成民族矛盾的升级,这一目标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现。

“四一二”和“七一五”事件以后,国民党实际上已经沦为代表大地主和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政党,成为封建剥削势力的保护者。他们虽然不敢公开放弃孙中山的旗帜,还一直以“耕者有其田”和“减租减息”为号召,也曾经在浙江、福建等地方进行“二五减租”试验,但另一方面却又总是以“剿共”、“勘乱”、“抗日”等为借口,无限期地推延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并对中共的土地革命实践进行污蔑和破坏,支持地主对农民的反攻倒算。

中共与国民党反动势力决裂后,继续高举“耕者有其田”的旗帜,对改革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了艰难的探索。毛泽东曾经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并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张,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单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张。所不同的,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7)]从1927年底出台第一个土地分配的法令——海丰苏维埃《没收土地案》,到1930年的中央苏维埃《土地法》,中共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土地改革的理论和措施,其基本原则为:一、明确土地改革中征收土地的对象是地主占有的土地和一切公地;对富农只征收其带有封建剥削性质的那部分土地,而对其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和自耕的土地给予保护;严格限制对中农经济利益的侵犯。二、明确农民个体私有的性质,强调农民对新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允许农民转让和买卖土地。三、明确土地革命的方式以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为主,由广大农民起来解放自己,而不强调由政府包办一切。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各个根据地曾经出现了土地革命的高潮。但是,由于革命政权带有区域性武装割据的特点,根据地也很不稳固,所以就全国范围而言,中共这一时期土地革命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挽救民族危亡的大局,为了团结开明地主参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不得不暂时停止实行土地革命政策,改而执行“七分民主,三分封建”的“双减”政策。因此,直到抗日战争结束,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本性质并没有改变,中国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变革的任务并没有完成。

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要求和平、民主、重建家园的呼声十分强烈,希望国共两党能够维持战时的联盟,用和平的方法实现国家独立、民主和富强的目标。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作为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问题——土地和农民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在1946年1月的政治协商会议上,经过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的据理力争,立即着手进行土地改革,缓解农民贫困成为各个政党理论上的一个共识。基本的原则和口号依然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该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明确提出:今后要“实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护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目的。”在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阶层人民的一致压力下,国民党不得不在表面上接受这个要求。但是在此后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的过程中,国共两党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和农民政策,从而决定了国共两党未来的命运。

国民党重提战后土地问题,最早是在1945年的国民党“六大”上。会议在审查大会政治报告时对过去进行了检讨,认为国民党在战前和抗战时期土地问题的失误是由于政制不切实际,轻重倒置,效率低下。在今后必要之措施中,提出“一切政策之中心自为解决民生问题”。大会通过的《农民政策纲领》强调:要“依‘平均地权’及‘耕者有其田’之原则,调节农地分配,规定标准地租,限制耕地之使用招租、分割、继承及公私土地所有权之转移”。“保障佃农、扶植自耕农,实行累进制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征收地主超额土地,并清理荒地配与无耕地或耕地不足之农民”。“实行合理负担、严禁高利贷款,彻底取缔对农民之一切剥削。”[(8)]在1946年12月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和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9)]1946年9月国民党政府出台《南京国民政府关于绥靖区经济设施纲要》和《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进一步对土地政策实施具体化。这两个文件依据国民党“六大”的精神,规定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实施土地改革。方法是设立各县土地委员会,负责土地调查和分配事宜,规定私人占地以五十亩为限,此限额以外的土地一律作价由政府征购,收归国有,地价以土地债务偿付。农民在认可并准备交付地价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承领耕种。地价以原有地租为基础,为年地租的七倍(规定地租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的三分之一),农民可以分十五年付清。在农民未付清地价前,土地凭证(所有权状)由政府统一保管,作为抵押。农民从承领之日起必须交付土地赋税。如政府认为承领人违反规定(不自耕),可随时收回土地另行招致其他自耕农承领耕种。

通过全面分析国民党政府战后的土地和农民问题有关政策法令,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战后国民党的土地农民政策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即在政策的指导思想中,保持现有社会秩序稳定的意识远远超过批判变革现实的意识。而这一特点与当时的国民党决策人物蒋介石对土地和农民问题的一贯认识有很大关系。如上所述,孙中山等人强调土地和农民问题,是把这一问题与国民革命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他们认为切实解决农民和土地问题,不仅是宣传发动革命的有效手段,而且是国民革命的基本目的之一。与此相比较,蒋介石的农民和土地观显得非常的浅显和近视,他是作为一个现实主义的政治家,而非理想主义的政治思想家来看待土地和农民问题,他不是从对民主革命的信仰出发,而是从现实政治的实用主义角度出发,把土地和农民问题的解决看做维护个人专制独裁统治的一种手段。这首先表现为:一是阉割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内在联系,把土地制度的改革单纯看做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一种手段。1932年蒋介石在谈到土地改革时就说:“我们急需研究的内容,一种是土地制度,一种是改革土地制度的技术。”“常闻土地专家谈论,我国土地如果实行清丈之后,田赋收入,比较现在可望多20倍,即每年可望收入20万万元,岂不是于国家财政大有裨益,……我们从种种方面观察,都可以证明土地整理,是我们国计民生一个生死关键。”[(10)]二是从意识形态出发,把土地和农民问题的解决,直接作为反共、防共的一种手段。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看战前、战后国民党政府一直积极推出所谓“匪区”、“绥靖区”的土地政策法令,而置全国性的土地制度改革于不顾,就十分清楚。蒋介石的这种观点一直到退往台湾后仍未改变。1952年蒋介石在台湾阳明山庄发表《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是根本不能相容的》的讲演时说:“我们今后要以民生主义‘均富’口号,和实践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实现民生主义的行动,来做为粉碎朱毛……‘共产’和其‘土改’的武器,……来消灭‘共产’的毒素。”[(11)]蒋介石对土地农民问题的上述认识,只能归咎于他的传统的陈旧的封建政治思路,他的思想深处缺乏起码的民主革命的意识。在这样的认识指导下,战后国民党的土地农民政策出现偏差,就不足为怪了。

二、国民党战后土地农民政策,从表面的条文看虽有比较全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孙中山平均地权的精神,但是国民党并没有真正地贯彻执行这些政策,相反,作为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千方百计地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

关于土地分配问题,在《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中规定:“绥靖区内之农地,……其所有人非自耕农时,准依原有文件或保甲四邻证明文件保持其所有权”,“经非法分配之土地,一律由县政府依本办法征收之”。这些条文公然否定了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实践,为地主阶级反攻倒算张目。为了挽救国民党的颓势,国民党内的有识之士也曾提出一些积极的主张和方案。1948年翁文灏内阁上台后,很多国府立法委员曾极力敦促当局立即实施土地债券收购大地主过多之土地,配售给能自耕之农民。1947年成立的“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拟定过一个体现耕者有其田精神的《土地改革方案》,1948年7月,国民党土地问题专家肖铮也向立法院提交过一个类似的《农地改革法案》,这些意见和建议结果都未被当局采纳。反对的理由是这些提案“违宪”,“土地问题不严重”,“提倡土地改革为共产党的尾巴。”为了装饰门面,战后国民党曾经在个别地区搞了一些试点,以下是国民党当局大肆鼓吹的所谓成就:“近五年来,各省已经择地举办扶植自耕农,已征收土地1257226亩,分配给45528户农民承领。”[(12)]尽管国民党当局极尽狡辩之能事,但他们提供的这组数据与后面中共控制区域的土改成果一对照,真假与优劣不言自明。事实上,战后国统区的很多地方,封建地主势力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根据浙江丽水县南明乡四个村土地占有变化的材料,1946—1948年间,地主占有土地的百分比由49.4%上升到53.4%,而同期当地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比由8.9%下降到4.8%,中农占有土地的百分比由28.3%下降到25.9%,贫雇农的土地占有状况几乎没有改善。[(13)]

关于减租减息,表面看国民党在战后的确提出对农民让步的“二五减租”和免除变乱时期的租债旧账的政策,在《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中规定:“租佃额不得超过农产正产物1/3,变乱期间欠交之佃租一概免于追交”,但是这种有限的让步在实践过程中也没有取得任何实效。据1946年12月国民党五十八师一八三旅政治部副主任刘济武给第八绥靖区政治部主任的电报称:“本年地租地主不特不奉行二五减租办法,除强迫佃农对半分租外并追算历年未对半分租之旧账。……再查各地方官绅均为地主官绅,既与地主打成一片,故中央各种收揽民心安定社会秩序之法令相率阳奉阴违,于是二五减租办法瓦解,……佃农无钱无势,虽不服亦不敢诉讼。”[(14)]1948年,国民党政府在美国的资助下,成立以蒋梦麟为主任委员的中美农村复兴委员会,当时有人认为在国共决战的紧要关头,国民党会拿出一点魄力,进行一些实质性的改革,但是蒋梦麟上台伊始,根本就不敢提“耕者有其田”的口号,而只决定在广西、贵州、四川等边远地区办理二五减租。[(15)]正如当时的某些立法委员所言,国民党政府的政治哲学是“为政不得罪于巨室”,不愿触动封建地主土豪劣绅,因而国民党的土地改革和二五减租以及其他一切所谓“善政”的结果只能烟消云散,无疾而终。

三、国民党战后土地政策,在维护地主土豪劣绅整体利益的同时,突出地保护了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国民党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有关法令处处表现出对自耕农,甚至富农以及中小地主权利的剥夺,造成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

国民党政府土地国有政府虽未实施,但从理论上加以分析,不难看出其极大的欺骗性,是打着“土地国有”的幌子行“土地剥夺”之实。在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国民党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买卖的中介者,而广大的农民——封建土地制度改革的应受益者,则完全处在被动受制的地位上。按照有关规定,无地农民必须拿出相当于七年地租的地价,并从承领之日起交纳土地赋税,才能得到十五年以后的土地所有权,而且连这种极有限的权利,政府也得随时收回。中农、富农的土地也在征购之列。这样的“土地国有”,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大地主和官僚买办集团成员。如果按照这样的土地国有方案实行起来,的确会发生地权的转移,但不是由地主阶级手中转移到农民手中,而是由中小地主、富农和广大的自耕农手中转移到四大家族手中,这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一次最大规模的土地兼并运动。这样的“土地改革”,广大农民不会领情自不待言,就连中小地主也身受其害。他们自然不会对这种“改革”采取积极的态度。

对于战后国民党的土地和农民政策的失误,蒋介石在1952年所做的《土地国有的要义》的讲演中做过一番检讨:“所可惜的,是我们有完善的主义、政策、计划和方案,却缺乏具体精密的方法和笃实践履的行动,……过去我们的失败,就失败在虽有计划,而没有行动;虽有行动,而缺少方法;即使有了行动,而又是与现实不合的。……这教训大家要切实记住,否则离开事实,就不能发生影响,没有方法,亦就不能获致效果。”[(16)]蒋介石的这番检讨虽不全面,倒也道出几分实情。总之,国民党抗战后的土地农民政策,或者口惠而实不至,或者名为改革实为掠夺,必然引起人民的一致反对。他们想通过实行土地改革与中共争取民心的企图只能归于失败。

中共战后的土地农民政策有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

对于抗战胜利后中共土地农民政策,毛泽东早在1939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预先做了规定,指出“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式,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抗日战争胜利前夕,由于中共与国民党有战时同盟关系,当时中共认为战后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政治民主化和发展社会经济尚有一定的可能性,从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中共主张继续执行双减政策,以一种和平的渐进的方式实现土地改革的目标。毛泽东在1945年中共“七大”上所做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说:减租减息“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的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但是,随着战后局势的变化,随着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的阴谋的日益暴露,随着广大农民对土地问题的要求日益强烈,中共在1946年改变自己的方针,再次提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个转变的标志就是“五四指示”的发布。

通过对“五四指示”有关精神和在此前后的中共其它的文件的分析,笔者认为“五四指示”所宣布的依然是一种过渡性政策,带有相当程度的妥协性,这同当时尚未完全破裂的国共谈判有关。国共双方都在争取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194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中说得很清楚:“要向他们说明我党中央正在研究和制定土地政策,除敌伪大汉奸的土地及霸占土地与黑地外,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

不过“五四指示”颁布后,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晋冀鲁豫解放区所属的山西潞城县张庄为例,1945—1946年的清算斗争,一共从地主手中没收了1300多亩土地,26头牲畜,100吨以上的粮食和大量浮财。这些斗争果实相当于当时全村男女老少正常年景下5年的收入。”[(17)]在东北解放区,到1946年底,有420万农民收回被敌伪占有的“满拓地”,“开拓地”3300万亩;晋冀鲁豫解放区到1947年初有近1000万亩土地回到农民手中。到1947年上半年止,大部分解放区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以上事实说明,虽然“五四指示”带有一定的妥协性,但是在实践中,农民以清算汉奸地主入手,已经揭开了大规模土地改革的序幕。

内战全面爆发后,中共加快了土地改革的进程。特别是1947年夏季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解放战争的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发动广大农民投身解放战争,中共决定改变“五四指示”那种过渡性的政策。1947年8月,新华社发表社论《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提出要战胜蒋介石反动集团,“最重要的保证之一就是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首先是解放区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同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党的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至此中共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正式形成。

与国民党政府土地农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相比较,1945年—1949年中共的政策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战后中共对土地问题高度重视。“五四指示”指出:“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目前的群众运动,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5月8日的另一个中央文件中说:“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必须有坚定明确的态度”,“(土地改革)政治上十分需要,目前国民党有大城市,有帝国主义帮助,占有四分之三人口的地区,我们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与之斗争,才能改变这种他大我小的形势”,因此土地问题“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本环节,必须使全党干部认识其重要性。”[(18)]正由于有了全党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解放区的清算和土改才会轰轰烈烈地展开。

其次,中共的土地政策和革命主张是一贯的,不存在的目的与手段的对立问题,实行土地改革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中共土地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同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方式进行改革,而不像国民党那样主张一切由政府包办。1947年4月刘少奇在《给晋绥同志的信》中指出:“土地问题的普遍解决,必须而且主要的是依靠群众的自发运动”,“我们不要害怕这样的自发运动,我们正需要这样的自发运动,应加以鼓励促成。”在处理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时,中共非常清楚这对矛盾在当时不存在调和的余地,矛头直接指向大地主,绝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去争取地主分子的好感。

第三,在取得土地的方法上,共产党政策的特点是以剥夺为主,辅之以赎买。过去关于剥夺地主土地的问题谈得比较多,这里不再做过多的论述。这里着重谈谈中共的的土地赎买政策。

1946年7月,中共中央就征购地主土地的问题征求各地的意见,主要出于以下的考虑:为了巩固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需要制定一种公开宣布的能使民主人士、中间人士普遍接受的土地政策,也使农民增加一种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中共中央《关于陕甘宁边区试办土地公债经验通报》中指出:“发动群众清算是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办法(这是由下而上的),但如果再加上一个由上而下的由政府颁布法令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办法来配合,就更能发动群众,就更能使土地问题迅速彻底而完全的解决”。利用土地公债解决土地问题,主要是解决下列不宜实行清算没收的土地,1.各地抗日地主和开明士绅的土地。2.地主保留额度以外的土地;3.富农的多余土地;4.外国教堂、外国的侨民的土地(涉及外交问题和政治影响);5.其它某些公地。实行的区域主要限于中共控制下的、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老区。

同国民党的赎买政策相比较,中共的政策切实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表现在地价的制定和地价的支付方面。中共规定地价由各县政府与地主和农民代表会议参照当地土地市价,根据土地的等级协议确定。地价的偿付由三种因素共同承担:一是分得土地农民所付出之地价,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其它由政府指定的土地基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外中共规定地价的支付期限为十到二十年,而且农民可从分得土地的第三年开始交付,这就给农民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期间。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征购政策主要在陕甘宁边区正式颁布执行。1946年12月,边区政府公布《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随后以绥德,庆阳、关中等地分几个分区开展征购工作。1947年1月,仅在5个试点乡已使农民承购土地2.6万亩。[(19)]又如葭县倍甘区一、五乡经过两次征购,地主富农的土地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贫农占有土地已接近平均数。[(20)]中共中央在《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通报》中对这些成绩给予了充分地肯定。

第四,中共的土地政策从农民的利益和愿望出发,明确提出土改的实质是实现土地农民所有,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即获得土地所有权,可以继承,出租和买卖,这种充分的所有权,比之国民党的“所有权”,当然更受农民欢迎。国民党提出一切土地国有,政府有权依价征税和依价征收,实际上否认了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共产党则明确规定“亲自从事耕种土地之中农及富农的土地,不问多少应免于征购”。执行上述政策,得益的不仅是贫雇农,还有占农村大多数的中农,甚至还包括很多新旧富农,这无疑更得民心。

第五,在土地分配上,共产党的办法简便易行,主要采用拉平,即按人口或户口平分,在这个原则下贯彻“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种方法不但使土地达到数量的平均,也达到质量的平均。中共的这种方法较之国民党先审查土地和自耕农资格,再办理承领耕种,几乎没有中间环节,政策透明度高。

由于中共真正地实施土地改革,并采取了群众路线,所以在中共控制区域的土改行动是迅速的,成就是巨大的。

根据当时的新华社电讯和各地方报纸材料,晋冀鲁豫全区至1946年10月间,已有二千万农民获得土地,人均标准在三至六亩;山东全区一年中有一千五百万农民分得土地,人均二亩以上;晋绥新区宁武等十三县,共有七百五十六村五万一千四百户农民得到土地,仅雁门五分区左云等六县农民所得土地就达五十万亩;晋察冀、察哈尔全省土地改革于10月间初步完成;怀来等二十五县八百六十九村四十五万农民获得土地;热河于8月间即收回土地四十八万亩;东北解放区截止10月底农民得地二千六百万亩,人均六至七亩。[(21)]

中共控制地区的土地改革,辅之以其它扶植农民的政策,结果是农村中阶级结构的显著变化,地主和赤贫缩小,中农的比重增加。

中共上述政策实施的结果,是农民参军、支前和生产的热潮。毛泽东在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我们的胜利是从哪里来的呢?就是靠这一万万七千万人打胜的。这一万万七千万人给了他们什么东西呢?他们为什么能够发动起来呢?为什么能够组织这么大(三百万)的军队呢?就是因为这一万万七千万人中间进行了土改(而这其中还有一部分,大概是三、四千万人是最近才分得土地的,他们并没有出兵,也没有出粮食、出后勤差役)。在晋西北路过的时候,我们曾经算了这个账。有的同志说:‘土改根本搞错了,不如不搞。’我在晋西北讲话的时候就答复了这个问题,要肯定这个伟大的胜利,有了这个胜利(土改),才有了打倒蒋介石这个胜利。”由此可见土地和农民问题在解放战争中所起的历史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共土地政策和农民政策的区别。

战后国民党的土地政府的本质,从长远看是维护大地主利益的,其“土地国有”政策实际上是为实现土地由中小地主、富农和中农向四大家庭大地主官僚买办集团的集中,从眼前看是针对中共的土地农民政策所做出的被动的反应,政治宣传意义占主要地位,而且国民党做出的土地改革的承诺,被他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情况完全抵消,注定了国民党无法达到收揽民心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从而导致政治上的彻底失败。

中共的政策与此相反,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大地主土豪劣绅,土地的取得以剥夺没收为主。农民在取得土地、支付地价和恢复生产方面,都得到民主联合政府的切实帮助。中共确认土改后土地私有的性质,更符合当时农民的心理,得到农民的衷心的拥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共土地政策的实施表现得言行如一,迅速彻底,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国民党无法比拟的成效。中共土地政策和农民政策的积极影响,一是解放区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二是农民对民主联合政府的支持。这是共产党战胜国民党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政治基础。中共通过其土地政策和农民政策,真正的发动了广大的人民,从而使国共两党的斗争转化为广大人民与国民党统治集团少数成员之间的斗争,使战后中国革命与反革命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中共由弱变强并最终战胜了国民党。

注释:

(1)冯自由:《革命逸史》,第2集,第149页。

(2)《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11页。

(3)《邓演达文集》,第20—23页。

(4)曾宪林:《邓演达历史资料》,第96—97页。

(5)《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287页。

(6)参见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对农民的宣言》和《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转引自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第466—467页。

(7)《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74—1076页。

(8)吴文晖:《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第276页。

(9)(12)(13)《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六册,第246页、468页、473页。

(10)张其昀:《先总统蒋公全集》,第1册,第652—654页。

(11)中共中央党校党史室编《三民主义历史文献选编》,第435页。

(14)《关于“收复区”地主还乡清租倒算的情况》,国民政府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档案。

(15)肖铮:《土地改革五十年》,第330页。

(16)中共中央校党史室编《三民主义历史文献选编》,第435页。

(17)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1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

(18)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之《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

(19)1947年2月3日《解放日报》。

(20)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第72页所引1947年5月6日《葭县倍甘区一、五乡土地变动概况表。》

(21)1947年1月1日《解放日报》所载于光远《一年来的解放区土地改革》

标签:;  ;  ;  ;  ;  ;  ;  ;  ;  ;  ;  ;  

论解放战争时期国共的土地和农民政策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