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治理: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路径创新--以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实践为视角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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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1)03-0070-07

一、复合治理:城市治理新模式

(一)更好的治理与服务: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价值追求

“治理”(governance)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这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在社会公共需求扩大化、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化和供给主体多元化的今天,所有的组织、机构和社会成员,都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提供服务、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义务。因此,“如果说19-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是一个创建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结构(citizen-centered governance structure)的复兴实验过程”。①为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公共行动主体需要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②

城市是现代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随着市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城市治理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既有的城市问题诸如公共设施建设、老城区拆迁与改造、环境改善、重大项目改进、生活品质提升等与阶层分化加速、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土地规划与使用纠纷、外来务工人员维权等城市化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城市治理变得愈发复杂和多元,需要投入更多的智慧与精力。

在这种大背景下,“更好的治理与服务”成为当前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价值追求。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市民社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也通过合同出租、公私合作、用者付费制、政府补贴制等多种途径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③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众参与水平的提高,一些公民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已经积极投入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这为中国城市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提供了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复合治理的内涵与特点

治理机制的形成以及它们组合而成的治理形态的扩展是一个历史过程,④复合治理就是从政府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向多种社会主体治理结构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治理形态。“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这些治理方式允许多个权力中心或服务中心并存,通过相互合作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的服务,以减少“搭便车”行为,避免“公地的悲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扩展治理的公共性。⑤复合治理就是在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强调政府与市场主体、民间社会组织形成多元复合主体,通过合作、协商等多种手段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这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在中国城市治理实践中的运用,它强调政府主导与市场、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主张政府与各社会主体的合作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复合治理”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其一,复合治理的主体是政府主导的多元复合主体。与政府主导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相一致,城市治理同样需要有一个偏强一些的政府,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是现实需要;但随着市场主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不断增多,它们的参与需求和参与能力不能忽视。因此,政府主导,与企业和民间社会力量组成多元复合主体成为中国城市治理的客观需求。虽然政府与其他主体在治理中的身份和职责不同,但就整个治理机制而言,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二,复合治理的机制是“双向互动”。治理的过程,就是政府与市场、民间社会力量“多元主体”、“双向互动”的过程。“双向互动”是指政府为一方,市场主体和民间社会力量为另一方(简称“各社会主体”)的“双向互动”,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动作为和与社会各主体自下而上的全面参与,实现功能互补。二是通过政府与各社会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建立良好的伙伴与互动关系。其三,复合治理的组织形式灵活。根据不同的目标和任务,政府与企业、民间社会组织、个人可以组成不同类型的复合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不同作用。其四,复合治理的结构是网络型。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在同一平台上双向互动,形成网格状关系,每个主体都是网上的一个结点,避免垂直管理和纵向多层次信息传递,能够更有效地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

二、复合治理的实践类型与成效: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创业”个案分析

(一)社会复合主体创业:杭州市复合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复合治理机制的形成有赖于市场体制的成熟、市民社会的壮大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杭州市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民营经济发展尤为突出;与此相一致,杭州行业协会(商会)和社团组织起步早,数量多,积极活跃;此外,身处“人间天堂”的杭州市民高度重视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参与热情和较高的参与能力,这都为“复合治理”打下了坚实基础。2004年,杭州市提出“和谐创业”发展模式,并将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载体;政府在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实践中,寻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有机契合的发展理念。因应这一理念,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创业实践产生,为不同社会主体提供参与空间和途径,确保各主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图1: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图示⑥

“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以推进社会性建设项目、知识创新、事业发展为目的,由政府(党政界)与企业界、知识界和媒体界等不同社会主体公共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社会治理组织系统。⑦如图1所示,在该系统中,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社会运作和市场配置资源能力“三力合一”,党政界、知识界、企业界、媒体界四届联动。各复合主体的职责分工明确,党政界为主导的领导协调小组、委员会,主要发挥引导、统筹、协调等功能;知识界为主体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小组,主要发挥研究、咨询、策划、创意等功能;行业界为主体的中心、协会、经营组织,主要发挥实施、建设、展览、制作等功能;媒体界为主导的宣传机构,主要承担宣传、推广、沟通、动员、监督等功能。⑧

(二)杭州复合治理实践的个案分析

杭州复合治理实践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复合主体。本研究挑选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大社会复合主体为个案,分析复合治理不同实践形态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城市公共事务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1.项目型复合主体实践

项目型复合治理是杭州市政府为改善基础公共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由政府主导,以重大项目的形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项目型复合治理得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首先,这些公共设施一般来说对城市的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社会效益、文化属性显著,能够集中反映城市形象,对这些项目的治理不仅能够改善城市形象,更能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治理结果也尤为重要。其次,基础公共设施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庞大,对其治理也是一个持续、长期的过程,需要足够的财力和有效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项目建设的形式,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形成多元复合主体,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整个城市的议题,共同治理。

在项目型复合治理中,政府是主导者,起着整体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积极引导和规制的作用,在复合主体中的地位相对比较突出;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也结合各自的特点发挥不同作用,如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个性服务与经营;社会民间组织筹措资金,积极参与、评议项目的建设与改造,等等。目前杭州市已经成立了多个项目型复合主体,如京杭运河综合保护主体、西湖综合保护项目型复合主体、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复合主体、钱江新城建设复合主体,等等。以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工程为例,2002年杭州市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市区联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对京杭大运河进行复合治理,到2006年,运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运河两岸成为杭州居民最惬意的休闲、健身场所;沿岸的历史街区、古建筑遗存等人文景观已经成为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资本。更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除市财政提供少量启动资金外,运河综合保护投入的近百亿元资金均由市场化手段自行筹措。

2.行业型复合主体实践

行业型复合治理是应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而产生。众所周知,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群是浙江经济的典型特征,并以“浙江模式”而闻名全国。经历了30多年的飞速发展之后,浙江面临着一个突出的发展瓶颈,即中小企业群国际竞争力日益低下。杭州中小企业虽然实现了区域上的聚集,但各企业独立经营,产品生产也多以原料加工和贴牌出口为主,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集群,整个产业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中下游,缺乏核心竞争力,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得这一瓶颈更加突出。因此,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是浙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行业型复合主体正是因应这一困境而生。这是以某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企业(行业)、政府、知识、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不同社会主体进行联合,通过身份互补实现管理、经营与转型等多项职能互相关联、互相融合的组织。

行业型复合主体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础,以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等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途径发挥推动和辅助作用。丝绸与女装战略联盟是杭州市行业型复合主体创业的典型成功案例。2005年,杭州市政府成立了“四界联动”的杭州市丝绸与女装战略联盟。该联盟把结构上的“务虚”与功能上的“务实”相结合,一方面将生产丝绸(企业)与高校科研(知识界)相结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推进产业与文化相互渗透;通过政府与媒体的组织和宣传,推动对杭州丝绸文化的传播。到2007年,杭州丝绸与女装产业获得2项丝绸纺织类的国家“科技进步奖”;拥有10个中国名牌和4个驰名商标。2008年获得北京奥运会4个丝绸礼品特许经营权中的3个。⑨杭州丝绸与女装战略联盟的实践表明,行业型复合主体能够把经济转型升级和政府治理目标实现有机整合,达到政府、企业和社会互利共赢。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杭州已经组建了多个行业型复合主体,比较著名的还有杭州美食行业联盟、茶行业联盟、数字电视行业联盟、婴童行业联盟,等等。

(三)社会型复合主体实践

社会型复合主体主要是为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确切地说是为发展民间社会力量而构建。中国长期的“强政府—弱社会”关系模式使得市民社会发展比较迟缓,民间社会力量弱小,这不仅掣肘市场经济的完善,还影响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杭州社团组织发展位于全国前列,但因多种原因,发展仍存在严重问题。以西泠印社为例,有着“天下第一名社”美誉的西泠印社在上世纪末因管理不善,社团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混在一起,财政混乱;社团活动因组织松散、资金缺乏和高级人才流失而处于停止状态,社址也常年失修,破败不堪。针对这种情况,组建社会型复合主体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企事分开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介入与“搭桥”,采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经营方式,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主体之间的间接复合,弥补民间社团和企业的各自“短板”,实现二者的“自我造血”功能。

在社会型复合主体中,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是主体,发挥主要作用,政府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为企业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制度平台和发展空间,主要起着协调、沟通的作用。因此,政府只是扮演着“参与者”、“协调者”的角色而不是依靠权力或行政审批权延伸运作。西泠印社复合主体构建以来,西泠集团的文化产业和经营性国有净资产年均增长都在45%以上;西泠印社还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20多个类别的200多个商标,文化事业的盛景又开始重现。⑩这表明,社会型复合组织确实在促进民间社会力量发展壮大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可以说是政府对市场和民间社会力量发展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回应,这不仅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对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也有着长远的意义。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复合主体能够把企业、民间社会力量吸纳到城市公共事务治理中来,把他们的被动参与转化为内在参与,激活各主体的参与激情和能力发挥,扩大了社会公共责任承担机制的社会覆盖范围,增加了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难题的渠道。这表明,“复合治理”在整合多种资源,促进特色行业发展,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文化社会事业,提升城市发展层次和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能够有效完成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任务和目标。

三、复合治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价值

(一)理论创新:走出传统困境,拓展研究领域

从本质上讲,不论何种治理模式,都是政府为满足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公共需要而选择的治理工具,都是为实现政治统治的需要。因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多,对“一切由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治理越发困难,传统自上而下的单向治理模式日渐陷入困境。复合治理最突出的理论创新就在于,其打破了单一主体的政府治理模式,尝试建构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维结构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如图2所示)。这是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背景下,不同治理主体根据公共事务的性质建构的一种新的公共利益实现机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但却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1)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是十分困难的。复合治理则是基于一定的集体行为规则,将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置于同一平台上相互调试,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模式。这就意味着,复合治理是公共行动者共同行为的产物,而不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安排;各种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共享资源,减少分歧,并努力增加合作。(12)从这一点上说,复合治理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变革和创新。

图2:传统治理模式与复合治理模式

复合治理拓展了“多中心”治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多个权力中心和各社会主体公共参与、竞争与制衡,这需要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市民社会与之相对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市民社会力量不够强大,社会资本也不充足,完全意义上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在中国不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复合治理则是通过政府主动作为,引导、吸纳社会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其核心也是强调治理的多元主体以及各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其实质就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当前中国的具体实践。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实践也表明,在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复合治理突破了政府的一元强制和垄断,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社会“多赢”的局面。这不仅是对治理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更是与当前中国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治理模式。

(二)实践价值: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开辟发扬民主新途径

“复合治理”为转移部分政府职能提供了可行途径。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也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随着中国各城市人均GDP的大幅提升,城市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迫在眉睫,但还缺乏较为有效的手段和做法。随着社会力量的增强,政府正逐渐把一些治理权归还给社会,多元化治理模式已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特征。由于公共事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可以通过多种制度选择来提供。那些因政府财力或其他原因无力承担的公共责任或政府能够承担但效率低下的服务,完全可以通过拓展供给主体,优化供给方式来实现,即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实践的过程,更多的是政府从市场和社会中退出并转移部分社会职能的过程: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去,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依据和便利。因此,复合治理不仅可以将部分政府职能合理转移出去,而且能够成为部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载体。这对建立政府与社会的良好的伙伴与互动关系、共同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复合治理”必将成为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复合治理”为发扬民主提供了新途径。民主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然而民主制度却不是思想家设计出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为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利益分配问题而自发生长出来的,“民主化与其说是设计出来的,毋宁说是应对出来的。换句话说,‘民主模式’的不同版本,不过是不同国家针对民众的参与要求一步一步应对的结果。”(13)现代社会的民主已经由政治领域扩大到所有公共事务领域;与此相一致,民主结果也由以国家权力为单一中心的“统治”模式转变为由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决定的“治理”模式。杭州复合治理正是在实践中发扬民主、实现民主的创新。首先,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本身就是扩大民主参与的具体实践。广泛参与扩展了信息来源,增加了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路径。其次,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实现了创业与民主协商的有机统一。政府虽然是城市治理的主导力量,但在社会复合主体中,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基于公共责任的实现机制,将个体创业追求与城市整体发展统一起来,使各方在治理中发扬协商民主,在各自领域中发挥作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协商推进公共事务治理。最后,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实践为社会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积极参与、共同协商搭建平台,不仅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普遍的民主方式,而且能够使各参与主体彼此互相引导和监督,并将之有效地转化为内部引导和监督,成为一种新型的民主监督方式。伴随社会复合主体创业的发展,这种新型的民主方式将同步扩大其作用范围,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四、对完善复合治理机制的进一步思考

目前,杭州已建成了20多个代表性的社会复合主体,“杭州模式”也不同程度地被其他城市效仿与借鉴。由于“复合治理”模式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社会复合主体实践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何结合中国城市实际,完善复合治理机制,需要继续探索和研究。

(一)突出治理的“公共性”,扩大参与的领域和范围

“将公共范畴仅仅理解为公共行动者的行动,会使社会变得贫乏,使之丧失为达到目标而可以采取的许多有效的手段”。(14)在治理关系中,任何机构和个人既是治理者,也都是治理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政府虽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但也要注意看到非政府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作用并引导它们积极参与。杭州复合治理是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成功案例。政府将自上而下的主导与社会自下而上的积极参与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就作为一种长效治理机制而言,仍很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

第一,突出公共理念。公共事务治理不是单一主体对社会的活动,而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允许和鼓励企业和非正式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应大力发展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挥他们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15)即政府要用合作而不是支配或者领导的理念来透视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在主动作为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同时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第二,信息公开,扩大参与。要通过开放式决策等途径,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政府决策,并为公民参与决策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尊重、保护他们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公共需求回应机制,扩大参与面,畅通参与途径。第三,扩大监督范围,增强公民监督力度。现代政府必须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主动接受公民监督,积极为公民监督创造条件。杭州市在这方面探索了多种办法,包括媒体和专家的积极参与、杭网议事厅、湖滨晴雨、草根质监站等。虽然有些措施出发点并不是社会监督,但却在公共事务治理的监督方面产生了显著效果,值得借鉴。

(二)规范运行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强化治理成效

如前所述,在复合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主体和民间社会组织是以柔性的、网络化状态连接,便于各主体灵活运作。但是,机制灵活也容易造成运行不规范。目前,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实践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某些社会主体的性质不易确定和职能定位不清;此外,社会复合主体工作人员专兼职交错的现象也不利于人才资源的整合利用。当前,规范复合治理的运行机制需要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是规范复合主体的人员结构。在主体结构设置上,对于由政府设立的组织,除相关党政部门参加外,还要吸收行业界代表和专家参加,并与相关行业组织、经营组织接轨,但由党政界主导社会效益;对于各类行业组织、商会、协会等,应形成多层架构,吸收相关专家、媒体人士、党政人士参加。同时,要形成多方沟通、协同、合作与监督机制。二是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层次分明的专业化运作机制,使主体架构中不同界别发挥不同作用,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将不同层次的功能进行有效串联整合,形成统分结合、优势互补、互为支撑的功能链、项目链,有力推进社会性重大项目建设和知识创业、事业发展。(16)

如何协调好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城市公共事务复合治理的关键。利益关系是不同集团在同一组织系统中得以共存并合作的前提,不论什么样的共同体,都有其特定的利益要求,而且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自利动机和相互博弈倾向。否则,可能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17)在复合治理机制中,各参与主体的动机和诉求除了政治取向外,还存在市场取向和民间公益性取向。(18)这就要求“公共权威”(政府主体)对社会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其一,要借助政治系统及其资源优势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和经济激励,解决民间社会与市场主体的“进入”问题,使多元社会主体为增进共同利益而投入复合性事业的“整体性建设”。其二,政府要通过注入启动资金、资助民间社会组织或购买服务等办法增加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其三,作为主导者与核心参与者,政府还需要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各复合主体予以政策支持,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健全社会捐助扶持政策等,协调复合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

(三)积极培育民间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全面参与

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是复合治理的三大基本机制,这就决定了建构复合治理模式需要有两大基本前提。一是市场与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复合治理模式能否建构以及运行效果。杭州之所以能够创建社会复合主体,得益于其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已初具雏形的民间社会力量。二是政府的主动作为,这是复合治理模式建构的主观要件。杭州市政府主动作为和积极主动引导、培育各种社会复合主体创业的做法,正是对正在成长的公民社会的积极回应,这为城市复合治理提供了保障。从当前整体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确立,但民间社会力量相对弱小,这是构建城市公共事务复合治理模式的一个“短板”,需要政府的培育与支持。

现实生活中,民间社会组织因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而成为政府理想的合作伙伴。民间力量几乎涉及了人口、卫生、教育、科研、社区服务、慈善事业、扶贫与赈灾、社会保障、宗教等广阔领域,(19)能够从各方面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需求。国外很多公共服务也是由社会组织完成的。在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等国,非营利组织被作为处理社会福利问题的第一条防护线,而政府在可能的范围内与这些组织合作或通过这些组织发挥作用。(20)

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组织在中国也有了较快发展,十六大以后,政府开始积极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性活动。但总的来说,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非官方组织的发展,还是困难重重,除了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民间社会组织还受资金困扰。因此,政府应在转变职能过程中,积极培育民间社会力量的成长,以推动社会全面参与。首先,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为民间社会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鼓励在公共领域产生更多的社会组织;其次,应该改革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消双重管制,降低注册门槛,扩大民间组织的筹资渠道,推动民间社会力量壮大。最后,要在放松对民间社会组织双重管制的同时,加大对它们的财政支持。萨拉蒙对欧美22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发现,来自政府的财政支持占非营利组织经费来源的四成之多,(21)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应该借鉴,使民间社会力量真正壮大起来,更好地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支持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共建和谐社会。

注释:

①(美)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②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③(美)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

⑤(美)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2-18页。

⑥该图来源于《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的实践与思考》,“中国·杭州生活品质网”,http://www.cityhz.com/a/2010/10/30/content_54866.html,2010年10月30日。

⑦王国平:《社会复合主体培育和运作机制研究——关于杭州培育新型创业主体的探索与思考》,“中国·杭州生活品质网”,http://www.cityhz.com/a/2009/7/22/content_37789.html,2009年7月22日。

⑧《合作式成长:党政系统与社会组织之关系建构》,“中国·杭州生活品质网”,http://www.cityhz.com/a/2010/12/3/content_56586.ht-ml,2010年12月3日。

⑨张兆署:《城市议题与社会复合主体的联合治理》,《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⑩见“中国·杭州生活品质网”,http://www.cityhz.com/a/2010/10/27/content_54721.html。

(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4页。

(12)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13)燕继荣:《用什么来丰富民主意涵》,《人民论坛》,2010年9月上。

(14)(法)卡蓝默:《破碎的民主》,高凌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3页。

(15)李军鹏:《公共服务型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16)王国平:《社会复合主体培育和运作机制研究——关于杭州培育新型创业主体的探索与思考》,“中国·杭州生活品质网”,http://www.cityhz.com/a/2009/7/22/content_37789.html,2009年7月22日。

(17)(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4页。

(18)张兆署:《城市议题与社会复合主体的联合治理》,《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19)唐兴霖等:《论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领域及权利保障》,《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6期。

(20)(美)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21)(美)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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