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论纲

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论纲

蔡道通[1]2002年在《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论纲》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法律思想、列宁的刑事法律思想、中国传统刑法文化中的辩证法思想构成了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渊源。毛泽东的刑法哲学思想有其发展与成熟的标志和轨迹。刑事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毛泽东刑事法律本体现的核心命题。正义与秩序是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基本价值内容,两类矛盾的学说与刑事政策思想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是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的内容。刑罚的本质是统治者用以保护统治秩序进行自我防卫的一种法律手段。报应与教育构成刑罚基本的目的。保留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死刑观、徒刑观以及管制刑观的内容反映了毛泽东的刑罚目的观与刑罚功能观。不同制度的社会犯罪原因是不同的,刑罚的本身以及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社会政策具有犯罪预防的作用,劳动改造思想是毛泽东对罪犯改造的基本思想。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具有丰富的哲学意蕴,闪烁着辩证法的光芒,并具有相应的历史地位。最后作者试图用法制现代化理论并用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诠释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当代意义,认为我们必须确立科学的刑法理念、相应的犯罪观、秩序观,在刑事政策的层面实行“抓大放小”。

袁江华[2]2011年在《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论纲》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中国化,即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过程及成果。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及成果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尚未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进行过专题系统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有利于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刑罚思想,以及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过程及成果;有利于明析我国刑罚理沦与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关系,厘清我国刑罚的理论渊源;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进一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丰义刑罚思想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指导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利于总结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经验教训,推动马克思:仁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科学发展。全文分为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结语六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缘由、本文所涉及的刑罚的概念、刑罚与犯罪的关系、刑罚的本质与刑罚权、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刑罚理论,介绍了有关学者在其他课题的研究中涉及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刑罚思想以及部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研究情况,阐述了木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进行了研究。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经典文献的梳理和解读,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体现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阐述的刑罚的本质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国家不能转让刑罚权,刑罚是犯罪的结果,犯罪威胁着刑罚手段,刑罚只能惩罚人的行为而不能惩罚人的思想,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预防犯罪,资本主义社会的死刑是不公正不适宜的刑罚,劳动改造犯罪人的思想等刑罚的基本论断。阐述了列宁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特定时期要从速从严适用刑罚打击犯罪,对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犯罪要适用刑罚予以严惩,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要严厉处罚,坚持适用死刑等从严适用刑罚的思想;坚持遵循的有罪必究、刑罚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关于高度重视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人道性、宽缓性,劳动改造罪犯,刑罚与其他手段相配合预防犯罪等基本论断。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进行了简要评述,认为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深刻的批判性、彻底的革命性、特定的历史性等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借鉴吸收并发展了人类刑罚理论发展成果,分析了列宁刑罚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刑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以及列宁刑罚思想的局限性等。第二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所形成的毛泽东思想中刑罚思想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为:阐述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预防犯罪,刑罚的对象不包括思想,罪刑相适应、刑罚适用一律平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等符合中国国情的刑罚基本理论:阐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政策思想,决不能废除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方针、实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政策思想,适用刑罚严厉惩治贪污等职务犯罪,对犯罪的共产党员从重处罚等思想;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罚体系与执行制度,劳动改造罪犯等制度思想。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实践的影响。对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进行了简要评述,论述了其强调了刑罚本质的阶级性、突出了刑罚建立及适用的革命性、体现了刑罚适用执行方法群众性、彰显了刑罚思想的实践实践性等基本特征。在简要概括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进行继承吸收的基础上,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提出了惩办与宽相结合、死刊缓期执行的刑罚思想,独创管制刑种,提出了刑罚体系与刑罚执行制度思想,注重发挥群众在适用执行刑罚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创立刑罚制度中的作用等。同时还对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于特定时期形成的,一些不切实际、违背刑罚发展规律的刑罚的认识及其实践,如适用刑罚打击犯罪制定指标,刑罚打击的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废除旧法的简单化倾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叁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飞跃所形成的中国特色补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9罚思想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主要包括:阐述涉及的罪刑法定、刑罚适用一律平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明确刑罚的对象与目的,提出刑罚不能适用于人的思想,刑罚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等体现刑罚科学的刑罚基本理论;提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适用刑罚"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适用刑罚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腐败犯罪的“严打”政策思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以及保留死刑并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思想;强调建立统筹兼顾的刑罚与其他手段相配合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劳动改造罪犯的制度思想等。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沦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对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实践的影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进行了简要评述,论述了其所具有的“严打”思想较为突出、刑罚法治思想得到彰显、适应社会发展的实践性较强、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性得到体现等特征。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刑罚思想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明确系统提出依法“严打”思想,在法律框架内依法适用刑罚严厉打击犯罪,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思想发展为宽严相济的刑罚思想,明确提出刑罚与其他手段相配合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罚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刑罚思想的法治性、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性等。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飞跃进行了简要的总结。第四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进行了评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特点,主要是: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阶段性与整体性的统一,系统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启示,就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上义刑罚思想为指导,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必须与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与中国优秀传统刑罚文化相结合,必须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刑罚理论发展的文明成果等。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意义,指出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推动了中国的刑罚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一、选题的创新。无论是在刑事法领域还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领域,目前尚未发现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这一课题进行过专题研究,该课题的系统研究还是个空白。二、研究内容的创新。虽然有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部分刑罚思想以及我国的刑罚理论进行过分析研究,但尚未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与中国实际和寸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过程及成果进行过系统研究;尚未对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及其与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关系进行过分原研究;尚未对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作用进行过系统研究;尚未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启示进行过分析总结,而上述内容均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叁、研究方法创新。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与刑事法学业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研究过程。

何道新, 韩耀元[3]1994年在《刑罚个别化原则论纲》文中研究表明刑罚个别化原则论纲何道新,韩耀元刑罚个别化是一项量刑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刑罚的裁量不能绝对地以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为唯一的根据,而应该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也应该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在我国...

刘宪权[4]2009年在《新中国60年: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与内涵精神》文中认为新中国建立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犯罪和刑罚不是法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与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发展同步。我们应该肯定罪刑法定原则是1979年刑法的基本原则,类推实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和例外。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中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的刑法已经向现代化的刑法迈进,标志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层面得到了原则的实现,其价值意义不可估量。作为刑事法治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无疑与我国刑法领域逐步形成的民权刑法理念、谦抑刑法理念等具有密切关系。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应有根本区别,其实质体现的仍然是"一点论",即"不定罪、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所要体现的根本精神就是"有利于被告人",也即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提出并发展的。

张鑫[5]2016年在《我国轻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制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分散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各部分法之中,需要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将各法良好的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分界模糊,制裁制度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不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更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问题在于轻微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理,故建立中国特色的轻罪观及其犯罪论体系势在必行。关于犯罪的本质,无论是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社会危害性说都难以自圆其说。犯罪本质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多视域的问题——站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惩罚的那些行为;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必须建立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之上,坚持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特征。立足于这样的轻罪本质观,应将轻罪的实质概念和规范概念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关于轻罪的新概念: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惩罚的那些行为。这既是关于轻罪的概念,也是界定轻罪的标准。用该标准去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会发现我国的轻罪概念至少包含叁大子部分,即刑事性行为的轻罪、行政违法性行为的轻罪和民事侵权性行为的轻罪(以下简称“刑事类轻罪”、“行政类轻罪”、“民事类轻罪”)。在立法模式方面,目前主要有“合并模式”和“分立模式”,各有利弊。影响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因素主要有:法治建设情况的影响;我国刑法文化及犯罪观的影响;现行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的影响、刑法发展及其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国轻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相对独立的模式,即属于刑法制度,但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轻罪法”,将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收纳进来,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则,使之与重罪、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首先,我国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之中。刑法中共有132个罪名符合条件,可以作为刑事类轻罪。对于刑事类轻罪的政策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中的“轻轻”政策原则——即轻罪轻处、轻罪轻罚。在刑事类轻罪的实体法上,应当适用未遂犯不处罚制度,完善拘役刑、管制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置方法制度,对财产刑进行适当的改良,建立社区服务刑等。程序法上,建议刑事类轻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在基层司法机关,地域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或由基层司法机关只处理轻罪案件;案件的办理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树立羁押例外原则、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全面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狱处遇制度等。其次,行政类轻罪的论证和制度设计,应当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理论、保安处分理论为基础,将现行法律中可能处以长期人身自由权利剥夺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类轻罪处理。包括:(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以五日以上拘留的违法行为。(2)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3)现行劳动教育对象行为,这意味着要废除劳动教育制度,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司法化。(4)将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项保安处分制度纳入轻罪司法体系。(5)强制戒毒对象行为,将其作为行政类轻罪予以司法化处理。此外,还可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行政机关直诉制度、治安法庭制度等特殊制度。行政类轻罪实际上是行政犯罪在我国的应有之义,今后诸如吊销营业执照、大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都有纳入行政类轻罪范畴的可能。再次,关于我国民事类轻罪的论证和构建。未来刑民交叉研究的重点是实体性的刑民交叉问题,需要探究民法与刑法的根源。两大部门法经历了刑民不分,到两极分化,再到相互融合的过程。惩罚制度也随着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演变而不断发展的,逐渐走向理性、成熟。近年来兴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的刑法化代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威慑、安抚、激励等公法功能,实际上更应当作为轻微违法犯罪(实质层面)的刑事处罚。由此得出,民事类轻罪是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那些行为。通过我国的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划定民事类轻罪的实际范围。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本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如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见死不救的(负有先行为义务)等,也有可能在未来进入民事类轻罪的范围,作为犯罪化的过渡阶段、试验阶段。民事类轻罪制度应当以惩罚性赔偿作为主要的责任制度,同时也建议与我国征信体系对接起来。民事类轻罪制度采取公民自诉主义。轻罪法院负责审理民事类轻罪案件,一律不得羁押,一律不登记前科。

赵亮[6]2008年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调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政策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以社会总体发展态势为依托,以社会犯罪态势为晴雨表、风向标。面对社会转型的现实,我们应该以刑事立法理念和刑事司法理念的调整和重构为出发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构建这一时代主题,一方面对传统和现行刑事政策进行评价和检讨,另一方面提出自己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新框架。新框架是建立在对原有刑事政策采取扬弃态度,保留其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转型时期的犯罪特点,判断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追求公平正义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政策效能,论证叁级刑事政策群应当成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反应机制的应然选择,从而最终确定我们顺利渡过社会转型期所应采取的刑事政策体系,实现刑事政策的历史使命和价值目标,即在全社会实现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

温建辉[7]2006年在《论罪过理论中应有情感的一席之地》文中指出罪过是什么?这是一个与人类社会生息与共的问题。几千年来,人们解说它,谴责它。然而,对它的充分解释,却不是一个学科所能胜任的。笔者认为,人的意识具有社会性。心理活动一旦以行为表现出来,就要接受社会伦理的评价。规范性行为谓之“善”;反之,谓之“恶”。行为招致危害结果是恶行,心理认可危害结果是罪过。恶是社会伦理谴责的行为,罪过是社会伦理谴责的心理。罪过心理的社会表现就是恶。说明心理的罪过性,也就是证明行为的恶。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也即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而罪过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对它牵一发而动刑法理论的全身。事实上,罪过理论不仅集中反映了相关的刑事责任根据理论和刑法学说,而其之形成与沿革,更与其同时代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渊源有着不可分割的脐带联系。因而,罪过理论的任何变动都根植于特定时代条件的变迁。本文的若干探讨如果尚有些许科学之处,那它也仅仅是所由笔者对罪过情感的感触而产生的直率的自然的情感表达。本文首先通过叁个层次的分析,表明了传统罪过理论的不足之处,以及情感因素在传统罪过理论分析中的尴尬处境;并对各个历史形态的罪过理论的形成及其情感因素缺失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文化渊源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挖掘,以探源把脉,以能为进一步完善罪过理论奠定一个比较坚实的认识基础;然后,说明了由于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罪过理论中纳入情感因素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最后,文章具体分析了当代刑法学者为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所做努力之所以失败的原因,进而提出了笔者自己对这一理论问题的解决方案。

刘焕奇[8]2006年在《论人身危险性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文中提出人身危险性作为实证派犯罪学的核心范畴,它在十九世纪末随着实证派犯罪学的辉煌而一度在刑法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达半个世纪,从二十世纪70年代始,随着实证派犯罪学的衰落,又逐渐退出了刑法学领域的主流地位。人身危险性,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对其涵义、预测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问题,尤其是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力问题就争议不断。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在追溯中外古代有关人身危险性的思想的基础上,论述了人身危险性理论产生的社会、方法论和理论渊源。结论是:实证派犯罪学与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诞生不是偶然的,它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源,而且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方法论以及理论根源,它的出现,标志着犯罪学和刑法学领域中的一场革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对其思想和理论的简单化的否定都不是科学的态度。第二部分在回顾实证派犯罪学早期创始人以及其他中外学者对人身危险性的描述的基础上,给出了人身危险性的定义: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个人人格上存在的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其它严重违法和社会越轨行为的危险倾向。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既包括已然犯罪人主体,又包括未然犯罪人主体;既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又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第叁部分是人身危险性的预测,本部分在论述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的意义和历史概况的基础上指出:准确预测人身危险性关键要把握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影响:在刑法领域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并重,刑罚种类的选择、刑罚轻重的选择、死缓和数罪并罚的适用中都应当把人身危险性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为量刑的原则;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对犯罪人量刑之前,组织一个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人身危险性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分析,将鉴定结论提交法院审判组织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

王勇[9]2007年在《犯罪构成本体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犯罪构成的本体为理论出发点,基于中国的与面向未来的两个视角,细致梳理了建国以来近五十年的叁分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史,重新审视了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特点及其缺陷,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体系重构的初步设想。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历史可以分为叁个阶段:即奠基阶段、改良阶段与改革阶段。在整体上,叁分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史可以从着述类型、研究过程、发展趋势以及学术品格四个维度进行评价;具体到每一阶段,又可以从研究的基本问题、简要的评价与思考以及相关的文献资料叁个方面详尽阐明。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理论,具有本体分解的构建方式、质量合一的成罪要件、平面化的解释机制以及犯罪构成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分治格局四大特点,并且在逻辑性、实用性和安全性上存在着缺陷。既然传统的犯罪构成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那么新体系的构建就必须在法的实质安全性、法的逻辑合理性和法的实务操作性的价值前提指导下进行,并且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多次判断的体系性思路、正当化事由和谐融入的动态性思路,构建一种事实性要件——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存在——可罚性的确证的叁阶段的犯罪成立理论。

王振峰[10]2006年在《刑事政策模式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刑事政策模式进行解读。刑事政策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同时又兼具规范科学的特征。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犯罪防治手段的多样性以及人们对刑事政策期待的综合性,学界对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了不同的学理见解。在现阶段,要发挥刑事政策在防治犯罪方面的作用,刑事政策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刑事政策模式属于刑事政策各要素内在有机联系和运行方式的高度抽象的概括,这一研究,对于切合社会实际并且有效的犯罪防治对策的导入有着积极的意义。解读刑事政策的模式主要根据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Mireille Delmas—Marty)教授所着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所讲述的方法,将刑事政策模式界分为自由社会国家模式、专制国家模式、极权国家模式、自主社会模式和自由社会模式。笔者反对其以政治统治形态的划分标准,按照刑事政策自有的作用领域和方式,将刑事政策模式划分为两种类型,叁种形态。第一中类型是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它表现为两种形态:强力型刑事政策模式和扩展型刑事政策模式;第二种类型是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模式。 第二章通过分析启蒙思想家的刑事政策思想提出,直到西方国家现阶段刑事政策的表现形态。认为,刑事政策的思想观念是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犯罪态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刑事政策的演进最重要的是刑事政策的目的、功能的演变,以及受刑事政策演变的影响而导致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演变。所有演变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因此而决定的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西方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刑事政策表现为不同的模式。西方国家刑事政策模式的调整是以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为前提和基础的,是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交互作用的结果。按照马蒂教授的模式划分,西方国家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模式表现为不同的形态,现阶段西方社会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多模式的并存。 第叁章按照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以“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为代表,分析了其思想的形成及其实践,并以刑罚的变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刑罚的变化及其深层次的刑事政策思想变化的基本脉络。认为每一种刑事政策都有其相应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都受到文明发展、社会演进以及文化特征的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犯罪现象认识的提高,使我们有了评价的立足点。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及其实践情况,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主要倾向是因政治需要和经验决策淡化了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和对犯罪的规律性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论纲[D].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 2002

[2]. 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论纲[D]. 袁江华. 扬州大学. 2011

[3]. 刑罚个别化原则论纲[J]. 何道新, 韩耀元. 北京社会科学. 1994

[4]. 新中国60年: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与内涵精神[C]. 刘宪权. 社会主义与中国现代化 政治·法律与社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文集(2009年度)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 2009

[5]. 我国轻罪问题研究[D]. 张鑫. 苏州大学. 2016

[6].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调整[D]. 赵亮. 吉林大学. 2008

[7]. 论罪过理论中应有情感的一席之地[D]. 温建辉. 湘潭大学. 2006

[8]. 论人身危险性及其对量刑的影响[D]. 刘焕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犯罪构成本体论研究[D]. 王勇. 吉林大学. 2007

[10]. 刑事政策模式选择[D]. 王振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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