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看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_民主决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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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51(2004)02-0062-(05)

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大多数人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它既体现为一种国家制度,“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1](P201);又体现为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民主更具有本质性的东西。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最终要体现在人民的具体权利上,体现在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具体操作上,世界上不存在离开民主权利的民主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意义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的环节。”[2](P280)民主制度下民众的政治权利,最主要的就是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这是由于:在民主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让普通民众人人都直接去作主、决定国家的事情的直接民主制只能在一个很有限的范围和领域内行使,更多的则是间接民主制形式,即由人民选择自己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受委托行使权力,人民只需对受托者进行有效地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当家作主所享受的民主权利,就表现在权力的委托及对权力受托者的控制和影响中,通过一些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现的就是这种委托、影响和控制的行为。

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权力所属的主体不同,民众的民主权利也会不一样。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始终为资产阶级少数人所有,因而无论资产阶级怎样宣扬他们的民主是“真正”的、超阶级的“普遍民主”,也无论这种民主采取何种发达的形式,最终难以掩盖其“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1](P601)的本质,广大民众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极其有限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了国家权力的主人,享受着比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人民更广泛、更真实的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无比优越的根本体现。

一、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有条件限制的选举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平等的普选制

选举,就是人们根据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它是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选举,就不会有任何意义上的民主制。选举制是与委任制、任命制相对立的,体现的是权力授受关系,表明国家权力属于民众。在封建神权政治时代,国家权力属于君主一家私有,因而官吏的任免、权力的分配实质就是君王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根本用不着民众通过选举的方式来进行。只有在民主政治时代,社会确立了公共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的政治理念后,人们才创造出有别于任命制或委任制的选举制来,将公共权力以投票等形式托付给某个人或一些人来行使。所以孟德斯鸠说:“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民主政治在法律上规定应怎样、应由谁、应为谁、应在什么事情上投票。”[3](P8)可以说,选举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共公权力是否属于民众及民众的民主权利状况的基本标尺。民众没有选举权或选举权受限制,就是否认或剥夺了他们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就根本上谈不到任何其他的民主权利。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不可否认,存在着大量的选举,而且还特别引人注目。比如美国,其选举种类多,次数频繁。仅联邦、州、县三级政府,就包括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国会参众两院的选举,州议会参众两院的选举,县议会议员的选举,地方各类官员(如州长、县长、行政司法长官)的选举等等。应当说,这些选举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民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普遍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不仅对选民而且对候选人都作出了相应的条件限制。如在美国,有36个州规定须居住一年、11个州规定须居住六个月、2个州规定须居住三个月的居民才有资格成为本选区的选民,这是对居住条件的限制;各州还规定,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才有资格成为候选人(保证金的数目从10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这是对财产的条件限制;此外,还有对职业情况、种族情况、性别和文化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条件,使许多普通民众难以享受到充分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表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平等性,公民的选举权受到极大程度的限制。这种人为的限制,是不符合民主精神的,难以成为真正的民主选举,因为“只有普遍、直接、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5](P53-54)。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各国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废除了对选民和候选人的种种限制,明确规定国家公民享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的是普选制。我国宪法第34条、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还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些规定,表明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真正是民主的选举,人民拥有充分的民主选举权,享有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决策权为代表资本家利益的议会垄断,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决策权在政治运作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力,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选举只决定由谁来行使权力,决定谁拥有决策的权力,而不意味着选举者有决策的权力。人民如果仅有选举权、将国家权力托付给一些人,而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对政治运作不能施加影响,就很难体现他们作为国家权力主人的地位。美国政治学者谢茨施耐德把民主仅局限于选任官员、而未能有效地动员民众制定和实施政策计划的情况,称为“半主权”,即只是实现了“人民主权”的“一半”,人民只是一半而非全部主权的拥有者,未构成对政府真正的控制力量[6](P2)。我们知道,民主政治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每个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享有表达政见、提出决策或立法建议的资格和机会,并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提出异议和否决的权利。否认人民的这种民主决策的权利,就是否认民主政治“人民主权”的根本原则,人民只是处于“半主权”状况。所以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P201)就是说,人民仅有选举权而无参与决策的权利,还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社会。

在资本主义社会,立法权、决策权是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行使的,议员们讨论、制定并决策各种法律和相关重大事务。由于各种限制条件把劳动人民排除在选举和被选举的大门之外,因而议员们不仅主要来自社会上有钱或有权势的人物,而且他们所代表的只能是有钱有权势的选民的利益、并对这些选民负责。这一点,美国学者戴伊、奇格勒就说过:“对国会议员选举起直接作用的政治性选民不是全区的人民群众,而是选区内的杰出人物”,“是家乡选区的活动积极、兴趣浓厚、财源丰富的杰出人物,一般是选区内主要经济领域的杰出人物……凡是在竞选中能为候选人提供资金的人都可以被认为是重要选民,因为这笔巨款是不容易筹集的。”[4](P338-339)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决策权就始终为资产阶级所拥有,劳动人民难以享受到民主决策权。资本主义民主只不过是容许被压迫者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压迫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为代表和镇压劳动人民。

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和最高决策权。其一,由于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公民在普选基础上逐级产生的,所有公民均享有充分的、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每一公民均有担当人大代表的平等机会,而且还能比较容易地选举产生代表各阶层劳动人民意愿的人大代表。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员构成为例,在2984名代表中,工人农民551名,占总数的18.46%;知识分子631名,占代表总数的21.14%;干部968名,占代表总数的32.44%;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480名,占总数的16.09%;人民解放军268名,占代表总数的8.98%;归国化侨38名,占代表总数的1.27%;特别是还有来自个体经济者阶层的代表达50余人[7]。这样,人大代表在行使立法、决策权过程中,实际上就是代表他们的选民在行使决策权,普通民众就以这种间接形式享有民主决策权,这是符合民主精神的。其二,我国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机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过程中必须吸收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进行。其三,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有关本居住地、本村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予以通过。可见,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对国家及本地重大事务拥有较大程度的决策权,享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人民所没有的民主权利。

三、全面管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的是大大小小的资本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能够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

同决策权一样,管理权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政治权力,对政权体系的有序、平稳运作起着重要作用。在民主社会,人民不仅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还要有参与管理的权利——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如果参与国家管理的只能是少数人(即使他们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那就很难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列宁把有权“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均作为民众的两种重要民主权利。毛泽东也说过: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8](P129)

在资本主义社会,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国家已由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所推崇的“守夜人”角色变成了以总资本家的身份参与指挥社会经济生活的“大管家”。这就是马克思曾指出过的:“国家管制、控制、指挥、监视和监护着市民社会——从它那些最广大的生活表现起,直到最微不足道的行动止,从它的最一般的生存形式起,直到个人的私生活止。”[9](P624)管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的,正是大大小小的资本家,而不是劳动人民。美国共产党全国委员会成员乔勒·菲什曼对此深有体会地说:在社会分化的资本主义社会,政府千方百计控制社会,同时保持民主的面孔。这包括控制媒体、贿选、操纵选举法律。每一个电台和频道都充斥着资本家的观点。没有一个来自工会的人员参加公共电视台对公司合并和裁员的讨论[10]。当代资本主义虽然出现了不少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社会经济事务的自我管理,但发起和控制这些组织仍然是一些有钱有权势的“精英人物”,劳动人民一般是不准加入其管理行列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鼓励人们参加各种民众组织以及协助社区和政府管理的组织。社会主义没有基层参与就无法运转”[10]。国家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具体规定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的管理的范围、办法,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这表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能够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自主管理基层各项社会事务。

四、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权牢牢把握在资本家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能够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各级官员

监督通常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存在权力的地方就应当有对权力的监督。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凡是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定被滥用,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P154)监督权是一种普遍的重要的权力现象。人民拥有监督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民主权利,不仅能防止权力被滥用,还能保障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不受任何侵犯。这是因为,在人民群众还不能普遍直接行使权力、不得不把所属的权力委托给自己所选出的公仆来行使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的相对分离。这种分离,如果权力行使者脱离权力所有者的监督、控制,而自身又不能约束自己,往往使权力变为权力行使者谋取私利的工具,产生权力的滥用、腐化。可以说,人民拥有民主监督权,是人民作为权力主人地位免遭侵犯的必不可少的一道“防护墙”。

资本主义国家确实建立并实行了一套比较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如三权分立制、舆论监督制、政党监督制等,这些制度对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能够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但是,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还是舆论传媒这一所谓的“第四权力”,都牢牢掌握在资本家手中,普通民众无法问津,根本就没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权利。以新闻传媒的控制和监督为例。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信息交流的走向总是由上至下,即由杰出人物控制广大群众的信息来源。电视、广播和印刷品是美国杰出人物手中的重要工具,他们利用这些工具向群众传播的不仅有各种信息,而且还有价值观念、政治态度和各种情绪。电视是大多数美国人的主要信息来源,控制着这一信息活动的属于美国最有权势的人[4](P161-162),所有电台始终充斥着资本家的观点,他们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无非就是想从中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利益,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害。

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群众拥有广泛的民主监督权。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77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还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的具体措施。这些宪法、法律条文,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官员享有充分的监督、罢免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难以享受到的。

从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在资本主义国家,劳动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是极其有限的:民主选举权受到极大限制,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被剥夺。“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条件,现代的雇佣奴隶被贫困压得喘不过气,结果都‘无暇过问民主’,‘无暇过问政治’,大多数居民在通常平静的局势下都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如果仔细地考察一下资本主义民主的结构,那么无论在选举权的一些‘微小的’(似乎是微小的)细节上(居住年限、妇女被排斥等等),或是在代表机构的办事手续上,或是在行使集会权的实际障碍上(公共建筑物不准‘叫化子’使用!),或是在纯粹资本主义的办报原则上,等等,到处都可以看到对民主制度的重重限制。用来对付穷人的这些限制、例外、排斥、阻碍,看起来似乎是很微小的,特别是在那些从来没有亲身体验过贫困、从来没有接近过被压迫阶级群众的生活的人(这种人在资产阶级的政论家和政治家中,如果不占百分之九十九,也得占十分之九)看起来是很微小的,但是这些限制加在一起,就把穷人排斥和推出政治生活之外,使他们不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1](P189-190)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民主状况,资产阶级往往视而不见,相反还不遗余力地宣称他们的社会是自由、平等、公正的民主社会,他们的民主是“普遍的民主”。通过上述的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只不过是对有钱有权势的资本家阶级而言,只是他们少数人而不是广大劳动人民享受着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极少数人享有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1](P190)少数人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本身就是对民主精神的背离,是一种片面的、狭隘的、不平等的民主,根本谈不上具有什么优越性。

相比之下,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充分的、真实的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谁能够做国家的官员,人民来选举;国家的重大决策,人民来参与;国家的重大事务,人民来管理;国家机构的运作,人民来监督。这种大多数人享有真实民主权利的民主社会,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符合民主的根本精神,自然“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1](P606)。

当然,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并不发达的基础上的,尤其我国是一个曾经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缺乏民主的社会根基和传统,许多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深受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官本位意识浓厚;加上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时间还不长,而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因而,我国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民充分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使得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越性还没有发挥出来。比如,在民主选举方面,尽管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的原则、程序、过程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在一些地方的选举活动中,仍出现了一些破坏民主选举的现象,如选举的具体操作规定包括投票、计票等不科学、不规范,难以充分体现选民的真实意愿。在民主决策方面,如上所述,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和地方最高的立法和决策机关,人大代表应经常同民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征询并把民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充分反映出来,使之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政策中,得到贯彻执行。这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人大代表与民众的联系较少、难以充分真实地反映民众意愿和要求的现象;加上当前民主决策制度还不很完善,在一些领导机关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吸收群众、专家参与,甚至有些主要领导人的民主意识不强,搞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一人拍板决策的现象。这些做法,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民主决策权利的行使。在民主管理方面,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建立了各系统、各阶层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基层民主管理虽然有较大的进展,但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主要是一些群众性社团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不强,不同程度地成为党政部门的附属物,群众的自主管理权限没有真正落实。如在农村村民自治方面,据民政部2001年的统计,几年来上访的案件在逐年增加。在这些上访案件中,除一部分反映选举方面的问题外,绝大部分涉及的是村务决策和管理的不民主、不规范的问题[11]。在民主监督方面,由于监督制度还不很健全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如,就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其立法和决策职能发挥得较好,但监督职能发挥得比较欠缺;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就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和检举等方面而言,虽然国家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也不乏“民告官”、“民告官府”等事例,但总体来说,人民群众的这一民主权利还落实得很不够,许多地方出现群众上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举报案件长期无着落、甚至发生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等恶劣现象,就是生动说明。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能认为是社会主义民主存在什么问题,也不能认为是社会主义民主缺乏优越性,而应当看作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长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实事求是地说,今天人民的四种民主权利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比建国初期、比改革开放前都有巨大进步。如在民主选举方面,已从当初的举手、鼓掌、起立通过的方式发展到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间和流动票箱,从等额选举发展为差额选举,从乡镇直接选举发展到县市直接选举等。特别是在民主管理方面,许多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制度正逐步完善、自治组织不断加强、自治活动日益规范。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又一轮的民主化浪潮正以迅猛之势席卷全球。应该说,我们正在顺着这一历史潮流阔步前进。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我们按照党的十六大指引的方向坚定地走下去,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能逐步得以落实,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就会得到充分展示。

收稿日期:20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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