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部门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_行政诉讼法论文

档案部门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_行政诉讼法论文

档案部门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诉讼论文,应注意论文,部门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从档案部门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建设一支廉洁、勤奋、务实、高效、文明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使档案行政执法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按照修改后的《档案法》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结合对《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于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查处违犯档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均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从而出现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在所难免。假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被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被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承担法制工作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旦作为被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积极参与行政诉讼。

一、充分运用答辩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送来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交法院,并提供答辩状,按时出庭参加审理活动,依法依理地进行有充分说服力的答辩。提供答辩状和按时出庭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旦作为被告人,不应轻易放弃这一权利。否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败诉的风险。

二、委托代理诉讼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作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不可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因诸多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行政诉讼代理人时,应从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考虑确定,委托那些既懂业务,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行政应诉人员,便于在诉讼中既有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又有利于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应诉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若提不出充足的证据,就有可能导致败诉。具体来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总是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而且,具体行为作出的过程,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搜集和运用证据并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应诉中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这样,才能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及时、顺利地依法进行审理,也有利于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

四、适时上诉与申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虽然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但有上诉权与申诉的权利。作为被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义务是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一审终结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认为判决、裁定赖以存在的事实基础虚构、认定错误或认为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不服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复审,作出新的判决或新的裁定。

假定败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做好善后事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改进档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当被告和败诉的可能性。

标签:;  ;  ;  ;  ;  ;  ;  

档案部门参与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_行政诉讼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