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领域的公平_市场经济论文

论经济领域的公平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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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可能有的公平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的公平观却是以他们自己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和由此决定的利益为转移的。所以人们对于何谓“公平”,又常常发生歧见。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 页)但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和反对1789年革命的封建主肯定不会同意上述的公平观。公平问题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在这里,我们只打算把问题局限于经济生活领域的公平,特别是分配上的公平。因为当前人们所关注的主要也正是经济领域的公平。

一、体现为机会均等的公平

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大约是80年代中期,公平问题的讨论就开始出现了。当时,问题是这样提出来的:怎样理解社会主义的公平?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公平应当理解为机会均等,而过去把它理解为结果均等是错误的。很明显,当时这样提出公平问题的背景是:党的十二大接受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提法。

的确,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首先是“机会均等”。对于机会均等,国内有人把它等同于形式上的平等,而同结果均等对立起来。但西方却有人认为,机会均等有两种不同的涵义:

(一)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如从事某项工作或进入一所医学院;(二)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 (参见达尔著:《现代政治分析》第17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这里所说的“前途考虑”的机会均等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平等,因为它只承认所有人都有平等权利去达到某个共同追求的目标,然而并不考虑他们实际上是否同等地拥有达到该目标的手段和资源,而只是宣布:该目标形式上是向所有人开放就够了。所谓“手段考虑”的机会均等,指的是实质平等,而非形式平等。

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把公平归结为形式平等,有利与弊两个方面。“利”指的是,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给人们提供效率。这同旧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尤其明显。国内有的经济学家指出,在旧的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企业和个人,国家的利益排斥或取代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对企业和个人起激励作用的机制只剩下思想政治教育。这样,驱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就不是经济利益,而是道德观念。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绝对的结果均等(收入的无差别或很少差别)构成了人们普遍接受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是以否认劳动差别为前提的,因此它既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又在实际上取消了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论商品经济中的公平和效率观》,《光明日报》1987年12月14日)

反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因此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冲动与适当的企业思想教育相结合,就形成一种强大的驱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动力。而这种经济驱动力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础上必然带来极高的效率。但市场运行机制只有在一切市场参加者具有均等的机会(即平等竞争)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起作用,给社会带来高效率。形式平等的机会均等本身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

形式平等的机会均等之“弊”,也正在于这种平等只限于形式。因为坚持形式的平等,意味着允许实质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竞争者个人的自然天赋条件不同,他们所享有的社会条件不同。由此就决定:并非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前面所说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均等”,指的就是要弥补这种实质的不平等。如果人们忽视这种实质不平等,那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出现的失业者、破产者就会给社会安定带来威胁。大家知道,市场竞争的结果,不断有人得益,有人受损;有优胜,就有劣汰。而且社会生活中某些部门(如在工农业剪刀差压力下的农业),某部分人(如公益性企业的劳动者)本来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若没有国家的某种支持,他们最易在竞争中遭受伤害。因此为了弥补形式平等的弊病,就要有另一种机会均等(手段考虑的机会均等),即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然而,从形式平等的观念看来,这样做就有偏于“结果均等”之嫌,就有可能因剥夺那些拥有较多手段的人而损害到形式平等的机会均等。这样,通过对形式平等的“利”与“弊”的分析,我们看到,两种意义的机会平等(“前途考虑”和“手段考虑”、形式和实质)是互相反对的。这是一种“平等的悖论”。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不能不在“平等的悖论”面前做出某种抉择。形式平等是通过实现市场竞争来获取效率所必需的。但是只顾追求效率,不顾单纯的市场经济所必然带来的缺陷(社会不公)。就无法保证社会安定。一旦动乱起来,什么效率也保不住。因此与形式平等相对立的实质平等(即“手段考虑的机会均等”)也不能不顾及。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仅靠市场的运转是管不了整个社会生活的。由此,明智者就拒绝在“平等的悖论”面前采取肯定一端,否定另一端的思维方式,而是采取综合的思维方式,即一方面要严格尊重市场机制,以求得效率。不如此,社会经济就会陷于停滞;另一方面又要适当对市场中的弱者、失败者、最小受惠者给予扶持、帮助和救济。办法是通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实行第二次分配,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干预。这种综合可以称之为“兼顾效率与公平”。

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之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起初提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观点。随后,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又发展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提法相对于只追求效率,不顾公平(拒绝实质平等),把市场规律变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做法,是一个进步。但是,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来说,在承认二者必须兼顾的同时,为什么又要提出“效率优先”呢?

第一,效率优先是我们用唯物史观总结历史教训得出的结论。从一般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说,人类社会分配关系的公平与不公平是无法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来考察的。人们的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状况归根到底制约着他们可能实现的分配领域中的公平关系。在60年代至70年代,我们党在分配领域的失误,正是忽视了这一点。以当时的农村经济为例,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商品经济因素被压抑,长途贩运被宣布为“资本主义”,农民群众内部生活水平一出现差距,就有人惊呼“两极分化”,要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左”的政策导致平均主义分配关系盛行,严重束缚了农业经济的生机。有人评论这些做法是为了“公平”而过多牺牲效率,我以为不无道理。这里说的“公平”实质上是背离实际生产力水平的平均主义。对于劳动好和贡献多的劳动者来说,平均主义分配意味着“不公平”。

人们主观上追求“公平”,这并没有错。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比资本主义更公平,因为它消灭了剥削,消除了两极分化,实现了一切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但是这一公平目标的实现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发展为前提。换言之,是以社会主义在劳动生产率上赶上和超过资本主义为条件。决不能说,生产关系公有化程度越高(从而人们在分配上差别越小),就越“先进”。生产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它与生产力的性质、水平的相适应,从而提供更高的生产效率。没有这种更高的生产效率,社会主义的公平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以往,“左”的政策之所以能够一度被若干人所接受,主要因为它以“公平”(实质上是平均主义)为标榜。反之,某些适合国情,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措施(例如60年代一度被农民自发采用的“包产到户”)却被指责为“复辟资本主义”。包产到户被判有“罪”的根据之一,是它排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弊病,必然使一些农户通过勤劳生产先富起来。当时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先富与尚未富裕者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本来只有利于推动农民去发展生产),很容易被简单地夸大为“两极分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已经在实际工作上纠正了这些公平问题的偏见,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由此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

第二,效率优先是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需。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要途径。无庸讳言,市场经济一旦发展起来,会使各阶层居民的收入差距拉开。只要拉开的差距是适度的,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因为这是我们党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见诸实现的结果。而先富者的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合乎规律的。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有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平等)。一种是纯粹适用于市场领域的,这就是机会均等中的形式平等。没有这种形式平等,就没有平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所提供的效率。目前在许多地方,这种公平还有待争取,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尚有待消除,破坏平等竞争的行政特权还时有出现。

形式平等所保证的市场竞争既带来效率,也带来人们收入差距的拉开,出现先富者、成功者、获益者与未富者、失败者、受损者。因此社会需要另一种公平——与形式平等不同的实质平等。我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所说的“公平”,主要是指这一类公平问题。大家知道,为了使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就不可避免地要实行企业的兼并、破产,出现相当数量的失业者和待安置的劳动者。他们的处境改善,要靠国家通过第二次分配,从市场受益者的收入中征收一部分来解决。这叫“损有余以奉不足”。从形式平等的观点看,这属于向结果均等倾斜了。事情确实如此。绝对的形式平等是行不通的,因为它无视市场经济带来的这一类社会公平问题,最终导致社会不稳。绝对的结果均等(即绝对平均主义)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它否定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积极效应,破坏了效率原则。正确的做法是:在市场的范围内,必须贯彻形式平等,保证平等竞争,创造效率。在社会领域,又必须运用带有实质平等性质的措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等等)来保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均衡。这样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没有社会稳定和社会均衡,市场经济也不能顺利成长。

这样,我们就有两种公平,一种保证效率,一种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均衡。后一种公平的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归根到底要取决于效率。因为没有足够的生产力,就无法维持起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解决公平问题是需要物质基础的。以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事业为例。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远不足以解决千万冗员待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即使按待业救济标准月人均80元计(1993年的统计资料),年需救济费用至少也在400—500亿元左右。如果按照待业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则每一待业者月需保障标准就在160 元左右。 相应地, 全社会年需费用在1000亿左右。而按目前筹措办法(按工资总额统筹),每年只能形成数十亿元左右的待业社会保障基金。因此,除了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寻找新的筹措资金的思路外,更根本的出路是通过发展生产、提高效率以增加可用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财富。“效率优先”乃是唯一的选择。

第三,效率优先是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福利制度危机给予我们的启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始自19 世纪末。 1883 —1889年,德国首相俾斯麦首先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这期间,德国国会通过关于社会保障的法令,对由于疾病、劳动受伤致残,劳动力自然消耗、年老等原因失去工资的工人给予社会补偿;对全体工人实行社会保障。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欧美各工业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二次大战后,特别是进入本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持久衰退,经济学家们发现,欧洲各国的困境固然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有关,但过高的福利制度对这些国家滞留于经济衰退也有很大的影响。据统计,1980年至1990年,欧洲共同体各国社会福利开支占国内总产值比例从25%上升到26%。北欧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有四分之一用于福利计划。过高的福利造成本国产品成本增高,竞争力差,失业率居高不下(由于失业两年可领80%的工资,故不急于找工作,更不愿接受低工资的工作)。高福利要求高税率(瑞典最高的所得税率达84%)。这导致资本外移(1993年德国的民意测验表明,有五分之一的德国企业决心或正研究到社会福利费用低的国家去实现投资项目。甚至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准备这么做)。对于劳动者来说,福利过高会抑制其工作热情和储蓄的积极性,割断了努力与报酬之间的关系。在瑞典这个号称“福利国家”模式的国度里,企业对工人病假给予的补偿或每年省亲的假期补偿,达到原工资的90%,甚至更多。由于不劳动所得的补偿与劳动所得的报酬相差无几,旷工就成为一种流行病。因此瑞典的大制造业如Volvo公司所雇用的工人比实际需要的多出25%, 否则就无法保证劳动岗位上有足够的人手。在过去20年内,瑞典经济的增长只有它的主要竞争对手的一半。原因是:过高的福利导致生产力的增长滞后。包括瑞典在内的北欧国家,福利开支已超过工业增长率。

综上所述,在欧洲某些工业发达国家,由于社会保障搞过了头,事实上以公平优先代替效率优先,其结果就是本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工业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福利制度危机:社会福利的发展超过本国经济增长水平。以德国为例,专家警告说,假如这种状况不改变,25年后德国的社会生产将全部被福利吃掉。

是否可以既不提公平优先,也不提效率优先,而把二者放在平等考虑的地位,使二者在“总体上平衡发展”?事实证明,要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平衡关系是难的。德国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近年来,德国福利事业陷入困境,原因之一是国家福利事业有一系列人为的政策失误。社会福利定值过早是其中一个政策失误。当初,德国大力发展福利事业之时,正是国家经济繁荣之际。福利费的数额和比例是在就业充分,经济增长和人口结构稳定的条件下确定的。当后来出现经济衰退和老龄化等问题时,福利基金就变得十分紧缺。而且福利事业有这样一种特点:增长容易,减少困难。其结果必然是国家的包袱越背越重。所以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恰当提法应当是: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一定要适度,不能超越本国经济增长水平。这个提法本身就包含了“效率优先”的意思。

三、特定意义上的“公平优先”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分配关系的一个指导性原则。不应当把它理解为应付一时需要的具体政策措施。目前有的同志对“效率优先”持异议,部分是出于这种担心:会不会因追求效率而过多牺牲公平?其实,当前最使人不满的某些社会不公现象,大多与追求效率无关。最令人瞩目的社会不公是某些享有特权的人利用权钱交易来暴富。暴富是以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代价的。这与效率追求毫不相干。我以为,因政策偏颇而导致的忽视公平完全可以通过政策调整而纠正,无需改变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分配关系的一个原则,还应当同社会主义本质中的目的——共同富裕区别开来。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分配方面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来说,始终是手段,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它体现出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更优越,更为公平的性质。手段不能高于目的,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效率的追求作为手段,始终是服从于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目的的。在这个意义上,效率追求与共同富裕相比,共同富裕更优先。可见,效率优先与共同富裕(公平)优先,是从不同视角(参照系统)来看,两者并不互相排斥。

在何者优先问题上提出一种新的视角,并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大家知道,市场的效率来自竞争,而竞争结果必然在人们的收入上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上拉开差距。那么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共同富裕是不是就可以被推到遥远的未来呢?如果这样,现实中的市场法则就会在人们面前呈现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对于现实来说,共同富裕即社会主义特有的公平就只不过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目标罢了。如果我们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应当承认,手段不能同目的相割裂,市场经济不能完全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具体说,就是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目的,作为社会主义的公平,也应当体现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之中。邓小平在1992年春天的南方讲话中讲到,搞市场经济,各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距。国家在适当时期应当通过某些促进共同富裕的措施(如征收税收、技术转移等)努力缩小这一差距,这样做,就能使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方向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体现出来。有人会说,这样做岂不是离开了效率的原则了吗?不错,在经济领域,效率可以优先,但在涉及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目的)的范畴,却必须是目的优先,社会主义方向优先,共同富裕优先。否则便不是社会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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