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作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_股份制论文

城市合作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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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信用合作组织自其诞生,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我国信用合作事业从1951年开始发展,其后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一度停滞不前甚至消失,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信用合作事业才真正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80年初,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到1993年,我国城市信用合作事业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成为我国金融产业界一支举足轻重的方面军:我国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在全国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占比达到10.91%,其中各项存款占比达到19.03%,将近1/5,全国信用社机构总数占全国金融机构数的近1/3。

一、当前城市信用社面临的挑战和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进入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城市信用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监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经济类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除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外,还有国有民营、联营、股份制经营等多种经济成份,它们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形成了混合型经济成份,城市信用社面对业务对象的混合化,将如何适从?第二,我国经济结构变化较大,非国有企业发展迅速。面对私营、个体企业等经济实力的显著增强,城市信用社凭其有限的资金规模,已不能支持其发展?第三,地方经济的发展从客观上需要地方性金融机构与之配套相适应,城市信用社能否承担起这一重担?显而易见,自组建以来一直在国民经济中起拾遗补缺作用的各城市信用社,在地方经济咄咄逼人飞速发展的势头面前均感心有余而力不足。第四,金融体制改革下,城市信用社处境艰难,一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过去那些在信用社开户的“两小”企业也将成为各金融机构相互争夺的对象。对银行来讲,再没有固定的客户;对客户来讲,再没有固定的银行。那种井水不犯河水,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上各据一方的局面已被打破,所有金融企业同为金融市场的经营主体,彼此之间成为竞争对手,这就要求城市信用社必须从主办单位的附属地位脱离开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二是城市信用社唯有突破现有经营范围的限制,扩大服务对象,才能在公平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倘若再寄身于国有商业银行之下求生,难有发展可言,甚至可能倒闭破产。三是城市信用社若不改变目前分散经营、各自为政、小打小闹的局面,集中资金参与经济建设,也绝无同商业银行竞争可言。

目前,从城市信用社的现状看,存在着诸多弊端,制约着合作金融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归属不清。我国现有的城市信用社,有的属合作金融,有的属不太规范的股份制金融,有的则属国有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甚至有的明为合作制而实为某一集体企业的独资附属,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所有,即带有“私营金融”的特点,而有的虽然是合作制或股份制,但实质上是部门所有制,即附属于某一行政部门。因此脱钩成为信用社的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这决定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既不是规范的股份制又不是规范的合作制。城市信用社经过多年的发展均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产权关系始终没能理顺,其结果必然削弱其独立自主地位,各组建单位和挂靠单位对其不同程度进行干预、指挥、乃至参与,致使城市信用社不能放开手脚自主经营,在利益法则的驱动下,诱发短期行为。

2、自主经营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由于主办及主管单位从不同的利益出发,不可避免地形成政出多门,我行我素,有的把城市信用社作为自身的“小金库”,解决子女就业的“安乐宫”,对所掌握的行政、业务等管理权自然不肯轻易让出,从而导致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干扰。

3、组织体系不合理。目前我国城市合作金融机构有信用社、中心社和信用联社同时并存都具有法人的地位,但由于联社、中心社“政社合一”,从而导致和信用社很难平等竞争。

4、对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

由于我国城市信用社是在作为国家银行的补充,担当起“拾遗补缺”的任务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信用社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宏观管理方面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

5、业务经营范围狭窄。

随着城镇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信用社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表现相当突出。在存贷业务方面,信用社存款项目单调,不能开办多种业务,使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不足,难以适应经济发展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信用社代款额度受政策限制,对私营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金的10%,对集体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金的50%,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在结算业务方面,由于城市信用社规模小、级别低,难以同全国各地金融机构联网,信用社异地结算汇路不通,难以适应企业开拓埠外市场的需求。在资产结构方面,城市信用社信贷资产单一,不能开办证券经营业务,也不能开办外汇存贷、结算和拆借等业务,适应不了企业和居民逐步参与证券投资和融资,以及对外开放的需要。

6、对信用社资金管得过死

人民银行为了控制贷款总量,对城市信用社也毫不例外地实行了贷款规模控制,同时辅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两种管理方法的交错混用或平行运作,造成了两者之间矛盾加剧,经常出现有资金无规模或是有规模无资金的现象。结果使城市信用社或是被迫放弃追求利润而减少资金来源,或是为用满信贷规模向同行拆入资金,进行超负债放款,或是出现“红灯”绕着走,进行规模外放款,影响了信用社资金的灵活运用和增值能力的有效实现。

7、中央银行对信用社扶持不够,不允许信用社适当设置分支机构和网点,信用社给中央银行交存款准备金和国有大银行没有区别,但信用社不能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

8、分配中存在不合理现象。由于信用社产权关系不清,导致利润分配中的诸多问题不能合理解决。如税后利润的分配中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不够,公共积累的归属等。

9、缺乏制约机制。有些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发挥作用不够,有些信用社虽然引进了股份制的管理机制,但由于受长期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操作不规范。严重制约其发展后劲。

10、劳动、工资制度,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不同程度存在着内部职工吃集体的“大锅饭”,城市信用社吃主办或主管单位的“大锅饭”。主办或主管单位总是尽可能的给予“照顾”,弱化了信用社自担风险能力的提高。

11、人员素质低,不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城市信用社的人员过去大部分是组建挂靠单位的子女及亲属,他们大多数是社会待业青年,未经专业培训影响了信用社的业务发展。

12、有关城市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股东会、理事会和社主任的职权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三者之间没有完全理顺,相互掣肘之事屡有发生,业务经营不规范现象也较为普遍,不利于中央银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城市信用社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是很不容易的,可以说,发展迅速,问题不少,前途光明。我们要本着支持其发展的原则,重新思考给予支持和完善。

二、城市信用社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思路

目前主要有以下二种思路:一是城市信用社应全面推行股份制经营管理。完善城市信用社联社,并受托管理和领导辖区内的城市信用社。二是创建城市合作银行,我们认为城市信用社不论选择什么样的模式,都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其一,在大方向上,不能走供销合作社的路。五十年代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就是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阶段的一种经济形式,但到后来全部被共了产,社员退了股,集体所有制的供销社逐渐演变成了全民所有制,产权关系发生了质的根本性变化。

其二,也不能走农村信用社的路。农村信用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有,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产权关系、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方面逐渐弱化,不论是在人、财、物的管理上,还是在业务政策体制以及经营运作机制上都已成为国家农业银行的附属体。现在的所社合一,合署办公,信用社的“三性”已流失殆尽。

其三,也不能走交通银行的路。交通银行是我国唯一实行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实行的是由上而下的控制股,由国家控股,地方参股,企业入股,且自上而下的广设机构,自成体系,而各城市信用社是单独集股形成的上无亲,下无子,独立的经济实体。

其四,不能走专业银行的路。我国的专业银行一是国家投资建立的,资产是国家所有;二是层层设机构,搞一级法人制;三是自成立后有具体业务范围和分工;四是仍有政策性贷款,如“安定团结贷款”等。

其五,也不能把信用社办成各级地方政府的附庸,不应承担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而应该走综合性商业性银行的路。

(一)城市信用社的产权问题

必然明确界定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即城市信用合作社自有资本金的产权关系。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自有资本金中的股金的产权关系较为明确,因此,明确界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历年提留的积累的产权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将城市信用合作社历年所提留的积累的产权全部界定给城市信用合作社本身所有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积累的形成包含有许多政策性因素。如在我国,金融业还基本上是一种不能自由进入的政策限制型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城市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获得了政府所给予的一种垄断特许权,其经营活动基本上还是一种垄断性活动,故其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政策性因素所造成的垄断利润,这样,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提留的积累(从利润中提留的)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政策因素所造成的。此外,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还享受了国家税收的优惠,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对股东发放的股息在税前利润中摊销,等等,这说明城市信用合作社所形成的积累中还有一部分是由国家让利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提留的积累的产权全部界定给城市作用合作社所有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城市信用合作社所获得的利润以及所提留的积累又确是城市信用合作及其经理人员和职工经营活动的成果,因此,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积累的产权全部界定给国家所有也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不符合效率原则。可行的方案应是:将城市信用合作社积累中的一部分明确界定给国家所有并相应地折成国有股本,另一部分则可明确界定给城市信用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作为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累计未分配盈余来处理,这样做,能较合理地界定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并可明确地将城市信用合作社界定为国家、集体及个人混合持股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二)城市信用社的性质界定问题。多年来叫法不甚统一,有的叫合作金融机构,有的叫集体金融企业,有的叫股份制金融企业,我们认为比较符合实际的应该是股份合作制的金融机构。首先,所谓集体金融企业,可能是以其资本的构成为依据。城市信用社开始向社会募集资本时,多以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参股为主要成分。可是不少的信用社募集的资本包括国有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按法定程序,资本金的构成应以集体,个体资本为主要成份。但实际资本构成不纯属集体,个体资本,因此,从所有制形式来界定其为集体金融企业的性质,是不够准确的。其次在募集资本时,章程明确规定的法人股或个人股都是以一种股份制的形式来代替着合作式的作法。然而城市信用社却不属于规范的股份制性质,因为股份制的最大特点是追求更高利润,积累归股东所有而城市信用社除带有商业银行性质追求利润成份外,主要是为本社社员服务(本社社员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贷款权),为企业发展生产服务。其积累并有地方政府扶持免税的成份,也就是城市信用社的积累,有国有资产的成份,这部分积累不应该完全归社员(股东)所有。因此以上这两种界定性质的说法都是不够准确的。

(三)城市信用社的机构类别归属问题。过去人们通常把城市信用社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就从事的实际业务和运作的方式来看,都具有银行的功能。它也有派生存款,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信用流通工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具有这些功能。因此,应归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城市信用社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城市信用社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的业务经营已突破“两小”经济范围,现已是地方金融的主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的股东、从业人员、股务对象都相对集中在较小的区域,彼此比较了解,信息沟通快捷,运行状况透明度较高。其二,它的资金来源于当地,又主要运用于当地,城镇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非国有的中小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中,这是发展最为迅速的地方经济。城镇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资金价格、业务范围、盈利水平等,无不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平衡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别。其三,它的经营决策主要以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针、政策为导向,城镇合作金融机构已成为地方性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其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和财税收入状况,扶持合作金融业发展已成为各地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主要任务,正由于城市信用社的地方性特点,使其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它以其蓬勃发展的竞争力,改变着自身在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发展很快。到1994年3月末,全国发展近5000多家,存款在总额达1481亿,贷款700多亿元,从业人员近10万人,总资产达2187亿元,占全国银行信贷资金运用的6.34%,在银行家族中占有重要的席位。

(五)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问题

一是社区界定问题。我认为城市信用社虽属地方性金融机构,但不应局限在行政区划之内,在业务上以城市为主,但城市与城市之间可以融通资金,对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不易划的过死和过小。

二是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理应扩大。应允许有条件的信用社从事外汇业务的经营;应允许其组织大额储蓄存款;应允许有条件的信用社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贷款业务。

(六)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问题

合作金融的层次是多元的。合作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城市信用社都应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体,基金会条件成熟也可转为城市信用社。它们在时间上,空间上应该是并存的,谁也不应用行政的方式替代它,应允许其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应允许信用社设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

(七)城市信用社的资金管理问题。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注意保持资产负债总量上的协调平衡,以抓存款推动资产总量上的协调增长;要自觉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保持期限的合理关系;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做到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相适应,资产结构和性质的比例关系相适应。

(八)城市信用社的结算、通汇问题

随着城市信用社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如何进行结算通汇,已成为当前函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有以下几种可选择的方法:(1)利用专业行网络通汇。(2)自成一个通汇体系。(3)双项约定通汇。(4)辖区内通汇。(5)并入全国联行网络通汇。目前建立全国性的通汇条件尚不成熟,可考虑先挂靠工行或农行的结算网络,逐步过渡。并允许建立区域性结算网络,同时也应允许双项约定通汇和辖区内通汇的试点。

(九)税后利润的分配问题

城市信用社的股本分红目前可考虑以下四种做法。

一是股本分红在税后利润的20%以内分配。

二是分配比例定死,采取按资本金所得股息(红利)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是为了不损害股东的利益,税后利润分红不易定死。可按股息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加通贷膨胀部分进行分配。

四是股息先按一年期定期存款支付利息进入成本,税后利润扣除各种提留进行分配。

(十)中央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问题

中央银行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信用社优惠政策,本着扶持其发展的原则,一是准备金率和国有商业银行有差别;二是给城市信用社再贷款。三是允许参与 市场折借;四是应允许办理贴现业务。

(十一)城市信用的中介性组织和自律性组织问题。一要成立咨询评估公司,不断通达信息,保护公众的利益。

二是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三是在全国成立一个自律性协会——同业公会,实行集团成员制,城市信用社可自愿加入。应允许城市信用社从事企业债券、国库券、股票等业务,同时也可参加金融期贷交易;应允许办理政府间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基本理论与设想

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是我国城市信用社改革的一种较好的选择,也是我国城市合作金融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要建立真正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合作银行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有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需要重新认识和解决。

(一)城市合作银行的产权问题: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及现代产权理论,作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它就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即拥有产权完全属于自己的独立的自有资产。因为,只有在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自有资产的前提下,企业才能以自己独立的自有资产为基础独立地开展经营活动、偿付债务并承担投资和经营风险以至经营亏损的财务责任,并追求资产不断增值等,从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及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同样,城市合作银行要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也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即拥有产权完全属于自已的独立的自有资本金,因为只有这样,城市合作银行才能以自己独立的自有资本金为基础自主经营,以资金来源制允资金运用,并以自有资本金为基础承担债务和经营风险,对亏损负财产责任,以及为了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而追求自有资本金的不断增加和增值,从而建立起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资金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及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一旦城市合作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从而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的独立产权主体,则城市合作银行就必须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偿债风险最小化,从而实现自有资本具体业务中尽力降低负债成本,延长负债期限,同时将其通过存款和借款所吸收的资金尽量贷给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或借款者以尽量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可见,要使组建后的城市合作银行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并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最关键的问题是要使城市合作银行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

(二)城市合作银行的性质问题

城市合作银行,是城市合作金融不断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解。

(1)城市合作银行是合作制金融机构。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城市合作银行大都规模较小,组成成员复杂,经营目的不纯粹为牟取利润最大化,有很大成份是为其成员提供服务,且其上交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国家征的税负较低,因此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应将其拉入商业银行的范畴,而只能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

(2)城市合作银行是集体性金融机构。这种观点认为,城市合作银行是由团体或私人组织的互助性金融机构,是一种集体金融组织,其经营是以各国通行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盈亏自负、财务公开、按贡献分配”的“罗虚戴尔原则”为基础的,其基本出发点仍在于其互助性。

(3)城市合作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有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大多是以股份制形式集资而成的,其资本的来源,有国营企业的、集体企业的、有个人参股的,也有行政部门参股的,其运行也大都是以股份制来设计和塑造的,因此,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合作银行是一种以股份制为基础的新型金融组织。

(4)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在这种观点看来,根据城市合作银行建立的基础和自身的经营特点,它应实行股份合作制,即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金融形态的特点。我认为后两种理解具有其科学性和现实性。

城市合作银行的产权或经济组织形式,我认为,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制,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股份制,而应当是兼具经营管理需要和合作者利益要求的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合作制,将合作者的资本金联合起来然后再以股份制的形式来开展企业化经营,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合作者的利益要求,才能保证城市合作银行在健全的市场机制引导下良性发展。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归属,我认为,事物的归属决定于其基本的特征,城市合作银行既然是在现代“合作”意义以谋取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展企业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那么城市合作银行的机构就理应归属于现代商业银行系统之中,对于这一点,我们完全不必象过去那样,羞羞答答地将其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明确城市合作银行的归属,肯定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发展才会名正言顺,其运行才会少走弯路。

(三)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模式的选择问题

目前理论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其一,重新组建一个产权明确,层次较高的合作银行,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同时共存。城市信用社与城市合作银行在现阶段同时共存,各自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其二,通过改组成立合作银行。由一批具备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向合作银行过渡,吸收一批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城市信用社参股。

其三,以城市信用联社为基础,组建合作银行。把所有的城市信用社组织到合作银行中来作为基层合作银行。

我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可行,好处是由地方政府、城市信用社、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入股组成避开了全由信用社入股牵涉复杂的产权问题而推迟成立进程。但是不论选择哪一种模式,必须体现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要突出“商业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合作银行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进行业务活动,把资金作为“商品”来经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把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在依法经营、正当竞争、照章纳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资金增值的最大化。

其次,要保持“地方性”。城市合作银行,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因此,它理所当地应立足当地开展业务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服务,以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己任。在业务活动上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对业务经营和资金营运拥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

再次,要采用“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造微观基础,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合作银行作为新型金融企业,应当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崭新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即股份公司制。

从国外合作银行的发展经验来看,现代合作银行体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它吸取了股份制的成功经验并保留下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对合作制的继承、改革和发展。

(四)合作银行的业务问题。城市合作银行业务不应受到分工限制,作为商业性银行,它可以根据自身资金实力,按照经营原则,对大小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除可以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开办代理发行证券、办理信用担保见证、参与银团贷款、进行同业资金拆借,以及经批准的外汇业务和其他业务,以使合作银行成为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性地方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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