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为什么要让法律难堪?_婚姻法论文

婚姻,为什么要让法律难堪?_婚姻法论文

婚姻,为何让法律为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头上有着白头发的人,都不会忘记50年代的那次离婚大潮。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实施。

这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说它“惊天动地”,一点也不夸张。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是一个牢牢地被“三纲五常”,君臣父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捆绑得如粽子一般的国家。

只要听听这两句经天纬地的话:“万恶淫为首,百善孝当先”,就可以知道家法与国法的关系。三纲中竟有两纲是家法。而且,居然可以“父要子死,子不敢不死!”由血缘关系所建立起来的权威与服从的概念,竟然到了如此地步!

几千年的中国家庭,女子好像不是人,女人在家从父母,出嫁从夫君,夫死从儿子。这便是女人的“三从”,女人永远只能是男人的奴隶和附庸。女人可以当成礼品赠送,男人可以休妻,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应当“从一而终”,婚姻必需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且还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块石头抱着走!对女性的摧残和轻蔑竟到了如此地步!

对于直到今天,还将孔子的学说推崇得无以复加的人,重读这段历史,不知该作何想!?

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带有着强烈的反封建色彩,而且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结构,它吹散了几千年弥漫在中国人家庭的封建主义尸臭,而且引进了天赋人权的人权理论,从法律上肯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反对家庭包办,买卖婚姻。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确立了民主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主义的社会基础,摧毁了封建主义赖以生存的三纲五常。

从这个意义上说,怎样赞美这部《婚姻法》都不为过。这部《婚姻法》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块伟大的经天纬地的里程碑,即使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之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这部婚姻法,我们会倍加庆幸这部婚姻法历史性的降生。

头上有着白头发的人,都不会忘记50年代的那次席卷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离婚大潮。我们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都经历了那场风暴。也许正是那场风暴,才使得他们孕育了我们完全不同的血缘血亲血统血型。

历史怎么能割断?

挣脱羁绊的中国人比渴盼什么都渴盼婚姻重组,重新审读自己的婚姻质量

任何一部法典都不可能不带有它所诞生的时代的局限性,1951年制定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三十年的长途跋涉,已经疲惫不堪,身心交瘁,百病缠身,亟需修订。

从50年代中到70年代末,中国经历了一场巨大的灾难,这二十年,是极左路线在中国历史上疯狂肆虐的二十年,是中国被极其残酷而野蛮的极左路线折磨得死去活来、体无完肤的时代。抗日战争也不过打了八年,沦陷的国土也不过半个中国。二十年,这二十年中国整整失去了一代人!真是痛深创巨!

这二十年,全世界都在飞速地前进,可中国却几乎倒退到了中世纪。

建国之初,中国以占世界七分之一的人口,仅占有全世界4.5%国民生产总值位列穷国。而70年代末,中国竟以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却仅占全世界2.5%国民生产总值!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令人不忍卒读的现实。

中国人的家庭则更是从头到脚布满了血腥的极左路线的缏痕,婚姻恋爱的第一道关口是严厉的政审,先得过“清理阶级队伍”这个关。查血统查血缘查十八代祖宗,查完了血统查社会关系,看看有没有地富反坏右,叛徒内奸资本家,反动权威走资派,海外关系更可怕。

这是政治对婚姻的强奸!

二十多年,中国人的家庭积累了太多太多的忧患。中国有太多太多的家庭被政治扭曲得不成样子。1980年改革开放的风暴席卷中国,挣脱羁绊走出噩梦的中国人比渴盼什么都渴盼婚姻重组,重新审读自己的婚姻质量。高尔基说,没有爱情的婚姻就像没有盐的饭。

中国人有了买盐的钱,还能再吃没盐的饭么?

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姻法》便是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出台的。这部婚姻法最大的特点是承认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有感情则婚姻存,无感情则婚姻亡。

应当说,这是婚姻家庭理论的一次巨大质的飞跃,而且在这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这部婚姻法极大地释放了中国人从50年代中到70年代末所积累的家庭危机,大大地改善了中国人的婚姻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婚姻法简直是干旱龟裂的中国大地一场淅淅沥沥的春雨。

从1981年到1985年,即第二部《婚姻法》开始实施的头五年,中国出现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离婚大潮。离婚率大大上升,但与西方国家的30%相比,尚相去甚远,不可同日而语。

离婚率适度上升并非坏事。它既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死亡的婚姻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有个笑话是这样说的:五六十年代,中国人见了面是这样寒喧的:吃了么?八九十年代,中国人见了面是这样寒喧的:离了么?

夫妻关系发展到何种程度算“感情破裂”,新的《婚姻家庭法》即将临盆

1981年实施的《婚姻法》到现在已经十七年了,十七年来,中国的变化真可谓天翻地覆,沧海桑田。从意识形态到经济基础,一切都处在巨大的变迁中。

然而这一切变化都可以用四个字加以概括,那就是“改革开放”。

中国的法制建设与世界现代文明相互碰撞并水乳交融的时候,我们感到有许多它山之石可以为我所用。

在十七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这部婚姻法先天不足,首先是立法者偏重了家庭关系的调整,却忽略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偏重了婚姻关系的感情基础,却忽略了婚姻关系的社会责任。其次,作为这部法典的核心部分,即“感情破裂”过于抽象,缺少可进行度量的尺度。何谓“感情破裂”?又如何认定“死亡的婚姻”?夫妻关系发展到何种程度,算“感情破裂”?又如何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尚有“修复”的可能?这就使得这部法典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得这部法典在执法上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这是一部现代的完善的法典所不能容忍的缺陷。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例如,不是血亲而相当于血亲(拟制血亲)如养父养女,继父继女,能否结婚。再如,家庭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例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责任分割,一方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等都缺少有关法律规定。还有如何认定或否定无效婚姻,对于重婚、试婚、未婚同居、不登记结婚的法律认定,并应如何处理,在现行的《婚姻法》中都尚属空白。

当中国的法制建设面对这部亟需修订的极为重要的国家法典,(在中国的民事案件审判中,婚姻案件的数量始终名列第一),我们又深感婚姻法有许多需要补充的内容。中国不仅需要一部新的婚姻法,还亟需一部家庭法,而家庭则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之上的。婚姻存则家庭存,婚姻亡则家庭亡。在婚姻法中还应反映与婚姻息息相关的生育问题,如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这项我国极为重要的基础国策,也应纳入婚姻法。还有旨在建设美好家庭的亲属制度和亲权制度,增加子女对父母的尊敬,精神安慰,生活赡养的条款。于是,这部即将临盆的新《婚姻法》便被定名为《婚姻家庭法》。

1989年以来,几乎年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吁请修订《婚姻法》,对此似乎国内的各界人士都有一致的看法。

1996年,全国人大组成了由民政部、妇联、最高法院的王德意、杨大文、巫昌祯等所组成的专家小组,起草新的《婚姻法》。现在,由法律专家组起草的《婚姻家庭法》的草案已经拟就,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便在条件成熟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爱情,不会让法律勉为其难,几分期盼,几分疑虑

1、《婚姻法》将改名为《婚姻家庭法》。篇幅也将由现在的37条增至一百多条。

2、将“感情破裂”改为“婚姻破裂”。至于婚姻是否“破裂”,将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基础、婚后感情、有无遗弃虐待行为、婚姻现状等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在离婚中将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分割财产。在离婚中将分为一方有过错,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三种情况。所谓过错,是指虐待、遗弃、或婚外性行为等,并据此在财产分割时作出剥夺、部分剥夺过错方财产,以作为训诫或惩罚。

对于婚外情,由于这种行为构成对他人家庭的侵害,故法律有权加以干涉,并进行制裁。制裁包括要求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将是中国第一次将第三者从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引渡。

3、无效婚姻的确认和宣告机构。首先对无效婚姻作出如何确认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对无效婚姻由谁来裁决和宣告,以及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4、亲属制度。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亲属的定义加以界定,新的婚姻家庭法将规定生育、亲权、抚养、监护、探视、姓名权……,以规范家庭关系,明确权利义务。

另外,还将对生育制度,家庭财产制度作出规定。

中国正大踏步地在法律建设的道路上前进。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到《刑法》的修订,莫不如此。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常常会带来一次次社会进步,对于《婚姻法》,我们当然也会如此期待。但对其中有些条款,我们觉得需要加以商讨,草案本来就是用来征求意见的。

比如离婚的过错认定,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并且使得离婚变得非常艰难而漫长。如果一定要认定过错,那么离婚还可能是友好的吗?火药味太重的离婚将会变成一场战争,或许还会是一场把双方都拖垮的持久战,消耗战,遭遇战,一场灾难。

财产的分割与过错认定相联系也未必合适,因为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后也要生活,至少要生存。要有最基础的生活保障。

离婚,糊涂些比清醒些好,宽厚比尖刻好。一日夫妻还百日恩呢。何必寸土必争?是不是这个理儿?当然,话又说回来了,法律总是用来保护弱者的,但是,分清过错未必是保护弱者的好办法。将分清过错改为体恤弱者,将剥夺改为赠予,也许会更好,更有人情味,在财产分割上会变得更简单,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说到底,这毕竟是民事案件,又何必刀光剑影,血肉横飞?

什么是婚姻?

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对一个最古老、最原始的问题的讨论,而且我们总是要对这个最简单又最复杂的问题翻来复去地寻求答案。

只有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快乐地生活,那才是美满的婚姻。只有相爱与被爱,才是一个完整的爱。只有给予而没有获得,那算什么爱?如果仅仅是为了一种社会责任而维系的婚姻,那是婚姻吗?没有爱情的婚姻,是道德的吗?同时,用牺牲婚姻质量的办法,来保证社会的一种虚假的稳定,是可取的吗?

可以断言,这部《婚姻法》试图将“第三者”从道德向法律的引渡,将注定会是一次失败的尝试。这是一道世界难题,并且已经被实践和历史所证明,它只能靠道德的力量去解决。

试问:想要靠法律去维系你那岌岌可危的爱情,或是名存实亡的家庭,不是让法律勉为其难吗?

请记住:法律是把刀!你能提着把刀,让你的配偶爱你吗?

如果不能用合法的手段解除婚姻,一些人(相当一些人是弱者)就会寻求非法的手段,残酷地达到目的。这样的悲剧,这样的教训,不是成千上万,屡见不鲜吗?

离婚率高,未必是祸,离婚率低,未必是福。

离婚是一种失去,离婚又是一种获得,你失去了一个人的爱,你却又一次获得了爱的权利。你失去的是错误,你获得的是改正错误的机会。既然如此,你又何恨之有?有了这样的机会,你又何必去用你的一生去吟唱一首《长恨歌》?又何必对天长叹:一失足成千古恨!

一个人不可能强迫另一个人爱他(她)。这个道理并不复杂。

说这些话,我们只有一个希望:希望护士能从产房给我们抱出一个漂亮、健康、活泼、聪明的宝宝!我们望眼欲穿!

(原载《各界》(西安),1998.11.4-6)

标签:;  ;  ;  ;  ;  

婚姻,为什么要让法律难堪?_婚姻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