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

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

龙力, 李荣华, 古文海[1]2005年在《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考察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理论与现状入手,分析了高等学校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高等学校的教育权,认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高校自身所具有的多种社会职能,以及由多种社会职能所必然带来的法律特征。

程琳[2]2015年在《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高低,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高等教育领域的发达程度,是当今世界每一个国家都必须要正视的。而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高低的重要因素则有高等学校教师享有哪些权利以及承担哪些义务两个方面。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新崛起的重要国家之一,对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给予了极大地关注。为了能更好地保护高等学校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诸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一些列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部分权利以及义务,以此希望确立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基于法律空白或者模糊点而产生的难题,造成了高等学校教师群体虽然有较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却难以落实的尴尬现象。涉及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问题的权利义务不是孤立的名词,在实现的方式上不仅仅需要高等学校教师这一单独载体,也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高等学校载体,以及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教师之间签订的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载体。只有这叁要素在逻辑链条上拥有清晰的法律地位,那么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也就得到了厘清和解决,继而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会水落石出。因此本文将以近年来涉及高等学校教师的典型案例为突破口,通过分析世界各国高等学校与本国教师的地位高低和关联程度,优中选优,将法国定为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参考蓝本,,进而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叁要素链条中的高等学校定为公法人性质,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定为行政合同类型,最后得出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公务雇员。

石正义[3]2006年在《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述评》文中指出学校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对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高校办学自主权,明晰法律救济渠道,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自劳凯声教授在其着作《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首次提出并探讨学校法律地位以来,教育法学界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研究予以高度重视,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有利于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化,本文拟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高等学校的主体资格,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四个

李振国[4]2012年在《我国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末。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新生事物,凭借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和雄厚的民间社会资本,独立学院适应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主要办学形式之一。独立学院因其自身的特点,拥有比公办高校更加灵活高效的办学体制和机制,比传统民办高校更加优质的教育和管理资源。独立学院自创办以来,在政府的规范和引导下,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取得了突出的办学成绩,大大缓解了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同时当前独立学院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成为制约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独立学院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独立学院内部管理方面干预过度,在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管理的缺失;尚未建立专门针对独立学院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效力偏低,可操作性不强;独立学院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导致其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清晰,各方权益得不到平衡,存在发生法律纠纷的隐患;独立学院与教师、学生法律关系尚不明确,独立学院教师与学生的平等权利还不完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保持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应坚持依法治校,落实其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从而提升其法律地位。探讨独立学院法律地位问题,我们不能仅研究其自身方面的问题,还要将其放置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分析与相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立独立学院这一特殊的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法律地位。本文试图围绕当前独立学院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与独立学院关系密切的政府、举办者、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完善各方关系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对策,进而构建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理论体系。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构成。文章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选题的有关背景、意义及该论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点。文章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独立学院的创办背景、性质特点、发展历程,解读相关概念,阐述独立学院与其他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主要区别,提出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理论框架;第二部分通过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对比,分析独立学院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现状,提出政府推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有关对策;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内外高等学校典型的投资办学模式与产权制度,深入分析独立学院与举办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剖析独立学院与各举办方的产权关系现状,提出理清独立学院产权关系的有效对策;第四部分:通过梳理国外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分析独立学院与教师法律关系及现状,提出保障我国独立学院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第五部分通过借鉴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相关理论,分析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及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独立学院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对策。文章的结论部分再次阐明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并介绍了文章在相关问题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对下一步研究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做了展望。

刘宇琦[5]2006年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实行教育体制改革以后,高等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教育领域一些基础性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其中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更是所有问题的根本。高等学校是最复杂的社会主体,其多种身份杂糅在一起,造成高等学校在法律面前处境尴尬,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是屡遭侵害,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不明晰已经越来越成为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那么高等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具有行政主体身份,高等学校是何种行政主体,这对于指导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中,笔者以界定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为研究进路,在全面分析高等学校多重法律身份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高等学校的“公务法人”主体地位,并进一步建构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系。

郭晓虹[6]2013年在《高等学校法律纠纷与司法审查》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分析中国高等学校法律纠纷及其司法解决机制问题。某种程度上,高等学校法律纠纷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它涉及到高等学校在社会法制结构中的地位,也涉及到高等学校特殊的身份,还涉及到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和特色。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从中国近现代高等学校发展史的视角出发,阐释中国高等学校法律纠纷问题的历史背景,指出中国高等学校如今存在着的基本问题,并围绕这些基本问题梳理出中国高等学校法律纠纷的具体类型,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高等学校法律纠纷的不同属性;在第叁部分,阐释中国高等学校法律纠纷中权利救济制度,并从中国实证法律制度出发,通过分析具体案例,阐明中国现存的相关权利救济制度和其缺陷;第四部分在反思西方高等学校法治历史的基础上,归纳出以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为核心的高校法治模式,以及以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为核心的高校法治模式,并且说明了这两种模式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最后,在深入的理论探索前提下,从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建构中国高等学校司法审查基本制度。

龚钰淋[7]2011年在《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高校教师作为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和科学研究的主力军,是高等教育目标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源动力。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提高教师的地位待遇。要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提高和实现之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教师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明确其法律身份和相关法律关系。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待遇、保障、救济途径等各个方面,是有关教师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和基础问题。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科学分类逐步推进,高校属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中的公益二类。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包括高校在内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填补了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空白。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正逐步推进的背景下,探讨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公立高校教师为研究对象,从界定“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入手,指出其包含以下叁个方面的要素和内容:高校教师法律身份、高校教师与相关主体(国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其中权利义务又是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因此,本文以高校教师法律身份及相关法律关系为核心展开论述,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有关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理论背景介绍。探讨高校教师法律地位,首先需要对高等教育、教师职业及身份内涵等相关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梳理和分析,这是我们对教师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化和大众化的趋势,使高等教育面临挑战,本文提出要坚守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二章是对国外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相关制度的介绍,包括德国、法国、美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相关制度的分析,拓展研究视野,以期为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构建提供可借鉴之经验。第叁章阐述了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论述了高校教师法律身份的变迁,提出在确立高校公法人行政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确立我国高校教师公务雇员的法律身份。第四章是对公立高校教师与国家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任命制下国家与高校教师之间是权力色彩较浓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聘任制下国家行政方式的转变,实现了以聘任关系为基础的柔性行政行为为特征的新型行政法律关系。本文尝试借用日本学者探讨日本战后教师角色转换之“叁种教师论”,即“圣职教师”、“劳动者教师”、“专门职教师”来说明国家权力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影响。教育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介入教师的学术自由应具有正当性。对教育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第五章阐述了公立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首先分析了在高校中同时存在的两种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高校的行政权力与教师的学术权力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形态。本文提出让高校教师主体地位回归,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和谐关系模式,确立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和教师的主体地位,以体现大学之精神。其次在具体制度层面上讨论了高校对教师的聘任权、评价权、教学管理权和处分权及这些对权力的规制。最后分析了高校教师的权利及其保障。第六章对公立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述。首先,分析了传统模式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统师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型塑与被型塑的法律关系中教师的绝对主导地位和学生的被动地位。其次,探讨了收费体制下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化与性质,教师角色转型下新型师生关系的建立。最后,阐述了教学自由与学习自由的关系。

葛书环[8]2010年在《行政法视角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法学界对于民办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更多地是从民法视角展开研究,鲜有从行政法的角度观察认识。而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民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启动和推进了对这一问题的学理研究。民办高等学校在对学生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一观点的形成具有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行政法的角度明确民办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理论价值在于完善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其实践价值在于确立了学生的行政相对人地位、民办高等学校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地位和行政诉讼被告的地位。

王春艳[9]2006年在《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透视》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高校法律地位及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存在瑕疵等方面的原因,高校管理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间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冲突,导致了高校领域的诉讼频繁发生,因此如何依法规范和协调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被提上了日程。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依法治校的新规则,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扩大高校自主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新规定。以此为依据,在正确界定我国高校法律地位及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在坚持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与保护大学生权利相统一、内容与程序相统一等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理念、管理依据、管理程序及救济制度等方面构建我国法治化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听证制度、申诉制度、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诉讼制度将是其中重要的途径。

申素平[10]2010年在《英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是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英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高等学校类型多样,高等学校法律地位较为复杂。论文选择了英国高等教育法制中较有价值的4个维度,从分类的视角研究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这4个分类标准分别是:大学与其他高等学校的区分,公立与私立高等学校的区分,特许状、法规与公司高等学校的区分,以及"公共机构"与非公共机构的区分。

参考文献:

[1].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J]. 龙力, 李荣华, 古文海.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2]. 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研究[D]. 程琳. 北方工业大学. 2015

[3].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述评[J]. 石正义.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6

[4]. 我国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研究[D]. 李振国. 河北师范大学. 2012

[5].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研究[D]. 刘宇琦. 长春理工大学. 2006

[6]. 高等学校法律纠纷与司法审查[D]. 郭晓虹. 北方工业大学. 2013

[7].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研究[D]. 龚钰淋.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行政法视角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D]. 葛书环. 黑龙江大学. 2010

[9].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透视[D]. 王春艳. 中国石油大学. 2006

[10]. 英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J]. 申素平. 中国高教研究.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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