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北京奥运会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_保险行业论文

第29届北京奥运会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_保险行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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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形容,没有保险的奥运会就像一片飘零的树叶,没有依靠。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保险在组织奥运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性,奥运会举办者把购买商业保险、科学地利用其经济保障功能,作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奥运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几届奥运会中,保险产品就像体育项目一样多种多样,举办者均投下保险巨资:1992年第25届巴赛罗那夏季奥运会总保险费开支为1800万美元;1996年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总保险费开支为3000万美元。

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数额巨大、种类繁多的奥运相关保险无疑将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机遇背后我们看到,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与跨国保险公司相比较,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巨大的机遇面前遭遇的挑战也将是空前的。

1 奥运会涉及险种分析

从近几届奥运会来看,奥运会涉及的保险险种将主要涉及赛事注销和停办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及运输保险等几个方面。

1.1 赛事注销和停办保险

赛事注销和停办保险,指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件全部或部分发生,致使赛事取消、推迟、中断、更换地点或延期,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确定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附加费用,合同责任以及不能回收的资金的赔偿。该保单提供的是后果损失的保险保障,一般从合同责任和资金投入开始阶段就为奥运会的组织者提供必要保障。

在2000年第27届悉尼奥运会以前,赛事注销和停办保险的常规模式都是采用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的方式。电视转播取消保险主要承保因奥运会赛事的取消,电视转播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经支付的费用等原因造成组织者的损失。如1996年第25届亚特兰大奥运会,赛事取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亿美元,保费为600万美元。又如,1998年第18届日本长野冬季奥运会购买了3.75亿美元的电视转播权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能够切实保障组织者的利益,同时,也能够间接保障国际奥委会的利益,为此,国际奥委会通常要求组织者购买这种保险,这一险种成为历届奥运会主要购买的险种之一。

回顾奥运会历史,曾有电视转播取消保险赔付的实例:1980年莫斯科夏季奥运会,由于美国的抵制,导致组织者被迫返还电视转播费用,作为接受业务再保险人的英国劳合社为此支付了7000万美元的赔款。1992年后,历届奥运会该险保额都在1.5~2亿美元之间。

2004年第28届雅典奥运会是美国“9·11”事件以后第一次举办的夏季奥运会,恐怖袭击的阴影时刻笼罩在人们心上。2004年3月11日,西班牙马德里发生的爆炸再次激起人们对恐怖主义的担忧,国际奥委会敲定了一项总值1.7亿美元的保险计划,以防止雅典奥运会被取消。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说,“这项保险包含了恐怖主义、地震、洪灾等可能会取消奥运会的灾难”。奥委会对雅典奥运会的保单上载明,如果奥运会取消的话,国际奥委会可以得到1.7亿美元的保险金,这些钱将提供给28个奥运委员会,以及202个国家的奥委会。这些组织多数都依赖于国际奥委会的财务支持。

1.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奥运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业运动员收入损失保险和意外事故综合保险等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指运动员、教练员、媒体人员、志愿者,因一些意外而存在着死亡、残疾、护理与遣返等风险,他们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保障。专业运动员收入损失保险指当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而丧失了继续取得收入的能力,由此产生的经济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

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上,中国体操运动员桑兰意外摔伤,友好运动会为她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高额医疗保险,不仅使她得到了最好的治疗,也使她重新燃起了生命的希望。体育赛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自己独有的方式表现着对受伤运动员继续登上人生新舞台的支持,在国内第一次集中展现体育赛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魅力。

近年来,随着世界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各国保护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的保险费用也大幅度增加,以韩国奥运代表团为例,在雅典奥运会前夕,韩国奥委会和韩国“绿色火灾保险”正式签订了出征雅典奥运会的376名运动员和韩国奥委会委员等共386人的旅行者保险合同,“绿色火灾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共计1959万韩元。与4年前悉尼奥运会时人均2.2万韩元的保险费相比,足足上涨了1.9万韩元(86%)之多。

根据希腊农业保险公司与希腊奥组委签订的合同,奥组委全体工作人员、各国运动员、记者、赞助商的特邀客人、安防人员、志愿者等,奥运会期间无论是在奥运场(馆)还是在比赛中,一旦发生意外,均在该公司的保险范围之内,这份保险合同还规定,如在奥运会的筹备工作、交通、商业或推广活动、建筑物修缮和维护以及由雅典奥组委组织举办的所有社会、文化、医疗、娱乐、教育或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也属于该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1.3 针对财产风险的保险

针对财产风险的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它指为奥运会所新建或重修的体育场提供保障;财产保险(包括可移动器材、固定场馆、机动车辆、重要转播设施);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财务保险等。1992年第25届巴赛罗那奥运会投保了1200万法郎的车辆险,保期5年。据统计,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中车辆将不会低于4000辆,整体可保财产总值也将超过1000亿元。

由于奥运会的保险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保险,没有大量的类似项目需要承保,因此,它完全是一个量体裁衣形式的保险方案,也是一个互动式的方案,需要组织者与保险公司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保险方案。

2 第29届奥运会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1 第29届奥运会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

2.1.1 奥运会的举办将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全方位的发展契机

奥运会期间会有大批运动员、体育官员、记者、观众、游客等各类人士云集举办城市,除了领略北京国际大都市的风貌外,也会遇到一些诸如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奥运前后及比赛期间到北京观看比赛及观光的人群将为北京的旅游保险提供难得的机遇。为奥运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是对北京保险业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手段、服务方式等整体素质的一次综合检阅。为期17天的奥运比赛,不仅是保险公司拓展奥运保险业务的过程,也是北京保险业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过程。

2.1.2 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的举办为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业务机遇

奥运会相关保险涉及险种众多,保费金额巨大,这无疑为举办城市、举办国的保险市场带来了先机。

随着奥运场(馆)的兴建,相关保单的争夺已经开始。按照北京奥运会的整体规划,第一个阶段是准备工作阶段,这个阶段包括奥运会的场(馆)、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其中,37个新建、改建的体育场(馆)投资额约200亿元人民币;另外,地铁4号、5号线、城市铁路(轻轨)、通讯、环境保护工程等广义配套设施的预计投资为2400亿元。在这一阶段,所有为奥运会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都需要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在工程完工之后,建筑物则需要投保财产险。显然,这些大工程已经成了各保险公司首要的竞争目标。

据《新京报》8月24日报道:“根据《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估算,北京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会带来近3000亿元的保险需求,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将达3亿元!”如此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垂涎三尺。

2.1.3 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对我国保险业在保险结构、险种的发展上意义重大

由于奥运会的特殊保险需要和具体保险要求,举办城市必须能够满足此项保险要求。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体育保险更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还是集中在对于体育场(馆)、设施等硬件财产险上,2008年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对我国体育保险结构的调整,对重大赛事取消险、赛事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新险种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八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递交提案,要求给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接受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秘书长吴振绵先生的建议,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捐款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国家队运动员保险。

近年来,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的保险保障开始起步,如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从1998年开始先后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进行运动员伤残保险。参保人为国家队运动员,约1400人,基金会每年缴费100万,运动员缴少量保费,两年共计27万;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得到30万元的赔偿。但其他的各种相关的责任险、财产险基本上是空白。

2.1.4 案例分析

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对体育保险涉足最多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4年6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向2004年(雅典)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捐赠保险,成为雅典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指定保险公司,并被授予“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爱心企业”的荣誉。

早在12年前,太平洋保险公司便开始尝试体育保险。1992年第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共531人提供了保额为265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全面系统的保障服务给参赛运动员吃了一颗“定心丸”。1993—1998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又先后5次为参加亚运会的国家体育代表队及其他一些全国级赛事提供全面专业的人员保险保障,累计保额约26亿元。1999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国家队运动员人身保险协议书》,取得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的承保权,将1400多名国家队运动员纳入广泛的保障范围内,总保额达7.2亿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体育界的多次成功合作,不仅为体育事业保驾护航,更为自己拓展了盈利空间。2000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又成功地为参加第27届悉尼奥运会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共800余人提供了价值为1.6亿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随身财产保险;在此后的2001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成功地承揽了参加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官员、特邀代表、新闻记者、大运村内和比赛场馆内的志愿者、医护、服务人员及参加开、闭幕式演出的演职人员、观众等约18万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填补了中国体育保险史没有承保过世界级体育竞赛的空白,并积累了大量的承保重大赛事的经验。

2.2 第29届北京奥运会对我国保险行业的挑战

目前,国内开展体育保险的研究时间很短,与国外发达、成熟的体育保险相比,我国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入世后,保险业也将全面开放,国内保险业势必面临国外保险公司的强势竞争。另外,奥运会的运作方式很复杂,对保险的要求十分广泛,而国内保险企业在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管理水平上同奥运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这些无疑都对我国保险事业进军奥运会形成巨大的挑战。

2.2.1 实力总量上的挑战

我国目前共有保险公司33家,如果按照全国性和区域性来分,全国性保险公司有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5家。按照所有制区分,中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20家。各保险公司在职职工17万人,保险营销员将近100万人。保险业在短短的20年里,呈现一个快速发展的局面,仅以过去十年保费收入来看,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每年以29%的速度在增长,人寿保险的年均保费增长速度更快,达到了46%,财产保险的保费增长是28%,2000年当年的保费收入是156亿元,上缴营业税55.9亿元,保险营业的总资产3374亿元,从恢复业务以来到2000年总资产的增长速度为25%。但是,1999年,中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是1.63%,而世界平均水平是7.52%,我国保险深度占世界平均水平只有21%,在世界上排名58位;保险密度,也就是人均保费收入,1999年我国人均保费是13.3美元,世界平均水平是387.3美元,我国保险密度在世界平均水平中只占到3.43%,排名是73位。目前,国内保险业的总收入为1595.9亿元,要想承保规模庞大的奥运会,为奥运会全体运动员和各类人员以及奥运设施提供优良的保险保障,需要国内保险业冷静思考对策,周密策划,提高保险业整体承保能力,必要时应该考虑采取国际通用做法,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风险。

2.2.2 对我国体育保险事业人才的挑战

国内的体育保险目前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我国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现象的发生,部分原因是市场上缺乏相应的中介机构(如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体育产业缺乏足够的研究与重视。由于相关数据的缺乏,保险公司在费率的制定上有一定的困难。偏高的费率、很少的险种、不明确的条款、不够及时的理赔,使得运动员和体育界对国内体育保险望而却步。

缺乏既懂体育知识又精通保险知识的人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体育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3 对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3.1 尽快实现体育保险市场化,完善奥运险种体系

必须健全和不断完善中国体育保险市场体系,体育保险涵盖体育与保险两个产业,涉及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多险种,往往保额巨大,承保技术复杂,这就需要理清其中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承担法规制订、保险业务监督等宏观调控职能,具体保险业务完全由保险机构承担。

今后若干年,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开发的险种包括:各种责任保险、后果损失保险、会展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同奥运相关的特殊险种。保险业应深入研究奥运会的运作方式,为奥运会的各个环节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

由于奥运会的特殊保险需要和具体保险要求,举办城市必须能够满足此项保险要求。目前,北京市有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共10家,年保险费收入在百亿元以上,但保险的产品结构趋同,业务比较单一,在产品开发和管理水平上同奥运会的要求相差很大。今后若干年,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开发的险种包括:各种责任保险、后果损失保险、会展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同奥运相关的特殊险种。保险业应深入研究奥运会的运作方式,为奥运会的各个环节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由于奥运会赛事主要在北京市举办,因此,建议保险总公司适当将有关奥运保险产品的设计权和条款的开发权下放,增加其分支公司适应市场需求的敏感度,满足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保险需要。

3.2 大力发展体育保险中介,加快体育保险金融人才培养

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是一个非常强调品牌效应的服务行业。从国际经验看,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的垄断经营是体育保险行业,特别是重大国际比赛领域的发展趋势,必须制定体育保险中介领域的行业规范,促进我国体育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3.3 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应对

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巨额的保险金额需要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或分保的形式共同承担风险,因此,在市场化运作中,面对大型保险标的、高限额责任险、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竞争是必然的,合作同样是不可缺少的。

奥运会许多保险项目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领域和空白领域,因此,开展奥运保险需要竞争,但更需要学习与合作,而且是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内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甚至可以包括同国内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全面合作。中国保险业需要国外保险公司将国外奥运保险的经验传授给我们,需要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和费率,需要得到国际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奥运保险决不是中国保险业可以独立实现的,离不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总公司、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因此,合作精神对于开展奥运保险至关重要。

3.4 从国情出发,避免与国际接轨的误区

在奥运会风险管理过程中,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差异。

3.4.1 人文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在西方,人们能够更加坦然,也更加理性地去面对风险问题,所以,在西方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基础和环境。而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于客观存在的风险采用的更多的是一种回避的态度,这种对于风险的态度有时往往比风险本身更可怕。可以设想,如果对于风险本身都不能客观地面对,那么,风险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在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于风险管理观念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全面导入风险管理观念和技术,使人们认识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采用科学和先进的技术对于风险加以识别、评估和处理,使风险对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

3.4.2 法律环境差异

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从一个角度看,是在国家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的一种系统运作工程,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对于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国外,大多数的奥运会的举办国均属于一些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司法机制等方面都比较完善。所以,许多问题在这些国家可能已经成为“不成问题”的事情,而在我国则应当引起充分的关注。如产品责任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赔偿对象和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他们有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来确保这种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要确保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稳定。对于像运动器械这类属于高风险的产品,有关方面除了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加强监督外,还对生产厂家涉及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的能力进行监督,通常要求他们投保相应的产品责任保险,同时,还规定了每次事故的最低赔偿金额。在我国,由于这个领域的法律尚不十分健全和完善,大多数的体育器械生产厂家均没有产品责任保险安排,个别厂家的安排,也大都仅仅是为了促销的目的,其赔偿限额往往较低,难以真正起到保障作用。为此,在与各类供应商,尤其是与那些作为赞助商的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可能出现的产品责任风险,加强对于这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组织者将处于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3.4.3 市场运行环境和条件差异

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和条件,这种环境和条件通常是指系统性的完善。在奥运会的组织和筹备过程中将涉及大量的基础建设、场(馆)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在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就涉及到一个市场运行的环境和条件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已经十分发达、健全和完善,在建筑市场的运行中有着一套规范和完善的体系,有着与之配套的条件,通过这些组织者能确定建设单位项目,有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财力完成项目,同时,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这些领域还显得有较大的差距,而奥运会项目的建设,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其在工期的要求上具有更加严格的特殊性,所以,更需要在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核、技术保证、质量监理和履约保证方面均予以特别的关注和重视。

3.4.4 社会保障体系差异

由于在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的过程中将会有许多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但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随时都面临着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旦发生各种意外,则可以通过这些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补偿。但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特殊的群体往往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我国举办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所以,可以预见,这些参与到奥运会活动中的人群里,尤其以学生为主的志愿者中,可能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尽管这些人有的是与组织者有劳动契约关系,有的则没有;有的与组织者的关系是直接的,有的则是间接的。一旦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组织者则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面对赔偿责任。为此,在我国,对于参与到奥运活动中的人员,组织者应当有一个总括和特别的雇主责任风险转移机制的安排,以解决可能面临的风险。

3.4.5 具体技术应用方面的差异

在风险处理的技术方面包括非财务型(控制型)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在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中,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一些属于财务型非保险风险管理技术。在国外,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因素,奥运组织者在风险管理技术运用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通过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通过保险。而在我国,同样是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因素,应当更加注重各种手段的并重使用,特别是应加强对于非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的使用,通过风险意识的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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