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腐败治理--以G省国土资源信息披露实践为例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信息公开与腐败治理--以G省国土资源信息披露实践为例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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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15)10-0011-07

      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是世界各国的通病。它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阻滞了政策的施行,伤及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是国家治理必需回应的挑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与反腐败成胶着状态。”这表明腐败已成为执政党的强大敌人,腐败现象与反腐败斗争处于两军对垒、势均力敌的状态,如何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而有效治理腐败,是各级党委政府面对的重要课题。

      官方政策文件和学术研究成果提出了许多治理腐败的举措,譬如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媒体监督、扩展公民参与等。在这其中,由于腐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权力的暗箱操作,因此,信息透明化被世界上多个国家视为预防腐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1]。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都积极开发信息公开平台,促进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积极作用[2]。近年来,中国政府日趋强化信息公开在政策过程的运用及其预防和防治腐败的效用。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通过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最新一届政府更是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指示和批示,国务院常务会议三次讨论审议政府信息公开议题,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印发文件推动此项工作。[3]

      腐败问题的研究者认为,信息公开减少政府权力运行的弹性和任意性,完善了权力制衡,同时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监督。[3]部分学者还进行了信息公开对政府廉洁的影响的数据分析,统计结果显示,政府信息公开确实对腐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信息公开在哪些政策环节?如何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解答。与此同时,目前关于信息公开的腐败治理效用的经验分析着重于测量政府基础信息(如政府职能、组织结构、领导分工等)的可获得性和完整性,忽略了对重点领域(如财政、政府采购等)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其实施机制、效果和局限性的细致考察。[5]

      鉴于此,本文以G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实践工作为例,描述地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治理中的信息公开探索及其实施。案例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审批、征用和项目实施等环节拥有实权,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土资源贪腐案件时有发生,考察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及其反腐成效的发挥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增进研究者关于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对腐败治理成效的认识。案例材料主要通过与G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座谈、借助课题研究的时机进行实地参与观察以及查阅相关部门文件等方式获取。文章首先描述G省的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政策过程,其次呈现信息公开在预防和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作用的机制,最后,基于G省的实践分析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信息公开推进腐败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国土资源信息公开:G省的实践过程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的稀缺性日渐显现,国土资源价值不断提升,客观上为部分掌握相关审批权限的领导干部步入贪腐邪途制造了条件,国土资源管理成为了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土地出让、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土地整理工程等工作领域的腐败问题在全国各个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2010年之前的三年中,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每年平均的腐败问题立案达500多件,移送司法机关200人左右。[6]

      2009年以来,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专项治理在全国展开,包括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土资源管理腐败问题。一方面,国家层面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譬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G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9号)。另一方面,国土资源部特别强调反腐败的信息化建设。2010年底,国土资源部建立了贯穿“四级”(部、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覆盖土地的“批、供、用、补、查”等多领域的监管平台,为社会公众监督国土资源管理打造基础技术条件。

      在此之前,G省的国土资源信息工作已在全国较早开展。在上级部门的政策推动下,2009年以后G省进一步加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工作力度。具体而言,按照《G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G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G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G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G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G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G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G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文件的规定,G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并在2010年初步建立包括省属部门和试点城市信息公开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组织实施

      在省级层面,成立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各地市和部门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并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要求地市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的要求,对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进行公布。在这个过程中,G省国土资源厅还出台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推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下级对口单位的指导。与此同时,G省在推进项目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选择以地市部门试点作为全面推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依托,通过先完成省15个部门以及下辖9个城市的项目信息公开,为全省各地和各部门的全面推广提供经验。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市还专门就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等“规定动作”之外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进行了探索。

      在信息公开的框架和机制设计过程中,G省国土资源厅强调和遵循法治的原则推进工作。譬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要求,在制度设计过程明确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目标定位,要求各试点地市和部门制定、发布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依托政府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整合建立相对集中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重点推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制度等。

      调研过程中,G省国土资源厅官员指出,利益诱惑和工作协调难度的加大使得国土资源管理的环境越来越复杂,“腐败风险点”越来越多,传统行政部门单一的防腐工作方法需要进一步优化。作为反腐倡廉的工作手法之一的信息公开,作用即在于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提供渠道和平台。其中的意涵主要是消解滋生腐败的信息不对称环境和“委托—代理失灵”问题。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当事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它意味着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同参与人之间在信息占有量上的非对称性。“委托—代理失灵”指作为代理人的政府行政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谋求私人利益而违背了委托人(民众)的意愿。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并不了解代理人是否有渎职腐败行为,因而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其中隐含的推论是,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对称,委托人能够清楚知道代理人的权力运用,那么就可以形成监督制约[7]。

      在G省的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在“依申请公开”(包括公民网络平台提交申请和政务窗口提交申请)这一常规方式之外,主要采取三种具体形式推进“主动公开”,包括网络公开、在相关地点设置或利用原有设施公开,以及媒体公开。具体推进相关工作的政府人员认为,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具有不同的应用性,可以促进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国土资源的各类腐败风险点的监督。譬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量庞大,信息、数据多,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内的各级单位的网站和相应的信息公开栏目,土地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三旧”改造数据库等,以及建立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可以最大程度地便捷公众接触相关信息。又如,在以往大多数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征地拆迁中,相关信息的公开往往只是粘贴在当地公告栏的角落,公布时间短,造成民众没能及时而充分地获得信息,这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滋生行政风险和廉政风险。因此,通过在民众居住地点、拆迁地点、土地出让点等设置新设施或利用原有设施公开相关信息,可以提升利益相关公众的信息获取度。再如,媒体公开可以带来更多的社会关注和公众监督,提升信息公开的受众覆盖面,加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腐败成本。

      自从G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以来,该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数量和质量日趋提升。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G省国土资源厅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 428条,2009年信息量则开始大幅提升,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 768条,同比增长303.9%,超过了2002~2008年的总和,2009年政务信息公开每月访问用户接近3万人。2010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1 902条,同比再次增长279.7%,访问用户同比增加26.1%。截至2013年12月,该厅已公布了设计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土地出让信息、供地结果、探矿权审批信息、采矿权审批信息、探矿权出让信息等几个大类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113 628条。

      二、以公开化治理腐败:机制分析

      虽然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在数量上呈现“井喷式增长”,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实质性的政策落实和措施强化,无疑将可能流于形式,变成“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形式文本和空壳平台。因此,信息公开促进治理腐败更深层次有赖于公开化带来的权力间相互制衡,从而压缩权力滥用的空间,提升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信息公开可以对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从而推进“外部控权”和“内部控权”。

      (一)外部控权机制

      在G省的实践中,外部控权的关键是以信息公开促进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反腐参与和协同监督,推动“以权利制约权力”。这背后蕴涵的预设是,一旦公众或市场、社会主体掌握了与之利益相关的国土资源信息,他们参与腐败监督的积极性将会进一步提升。譬如,有的一线工作人员反映征地拆迁工作的腐败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截留、挪用征地补偿,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估价、测量不准等问题上,通过公开相关信息以及利用利益相关者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在许多时候可以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又如,在土地交易环节,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土地的违法、违规低价出让。通过公开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和土地出让合同等信息,可以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从而增强政府反腐的同盟力量,约束行政人员的暗箱操作,增加贪腐者的风险和成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外部控权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方面,以公众参与促进外部控权。譬如,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国土规划与公众利益关系重大,但在很长时间中,公众没有能够了解乃至参与政府的规划决策过程。这样一来,因国土规划产生的风险点,事实上只有内部管控,缺乏外部制约。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推进信息公开和腐败防治,G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市、县、乡级规划必须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开展规划听证、公示、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等工作,规划批准后还要再进行一个月的公示,从而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具体运作中,每个市、乡、县在制定规划时都会先编制初稿,然后以网络和公示栏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办公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提出意见和反馈。在G省的实践推进中,参与群众不仅数量可观,而且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意见,例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问题、规划尽快实施的问题、项目选址不符合规划的问题、林业用地不适合新增建设用地问题等等;相关部门则对这些意见进行反馈并在规划中予以体现,从而既提高规划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也通过公众参与预防腐败风险。

      由于普通公众的行为逻辑往往具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事若关己、揭竿而起”的特点,因此,一旦公众与相关规划或其他国土资源管理事项利益相关,其参与监督制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为凸显。正是考虑这一现象,经济较为发达且城市更新发展较为密集的G省A市重点推行“阳光拆迁”,在争议、腐败发生较多的征地拆迁领域推动信息公开,核心包括推行两轮征询制度,即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的方可启动改造,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同意方案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的方可实施拆迁。同时,建立一系列公示制度,例如补偿标准公示、拆迁相关数据动态公开等(如每户获得多少补偿、什么标准、安置房的房源状况等),便利利益相关群众随时查询和核对;此外,建立拆迁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电子查询系统,群众可以自己选择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这种方式部分地消解了滋生腐败、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得到了利益相关群众的认可。举例来说,A市某河涌综合整治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面积约5.5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 153户,问题本应很“棘手”,但在“阳光”运作下拆迁工作却进展十分顺利,仅约4个半月的时间,就有1121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占总拆迁户数的97.22%,拆迁面积达50 436.3平方米,占总拆迁面积的91.7%。

      另一方面,以社会协同促进外部控权。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协同是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理念是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体或行为主体,一致推进某一共同目标。在防治腐败领域,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协同的形成,具体而言则体现为发挥包括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腐败监管效用,共同推进腐败治理。譬如,国土资源估价领域曾经是一个腐败的多发区,国土资源价值的多估、少估都会给国家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失,给行贿者和腐败者带来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为消解估价领域的腐败问题,G省国土厅在全省推行“阳光估价”,重点建立三大系统:一是针对估价师、估价机构的诚信体系;二是多种多样、公平公开的抽取估价师、估价机构的操作办法;三是允许利益相关者自行寻找估价机构以及相关一系列申诉、仲裁制度。诚信体系包括行业管理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行业监管、资信等级系统等。这一工作体现的信息公开是实现了对估价师、估价机构具体信息、诚信行为记录、资信等级、年检结果乃至每一份估价报告摘要的详细公布。这种细致、全面的公开使得腐败被各类市场主体、普通公众发现的几率大大提高。比如,随机抽取估价师、估价机构的形式多样化,如摇号、网上估价等,使得估价师、估价协会的选取随机化、专业化,在防止串通、行贿受贿行为发生的基础上保证参与工作的估价师、估价协会有足够的资质。又如,矿产权估价机构一律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不得设置没有国土资源部文件依据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准入条件,选择结果通过媒体公示,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更将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及合同在媒体上公示。再如,允许利益相关者自行寻找估价机构以及相关一系列申诉、仲裁制度,从而防止估价腐败、预防纠纷产生以及避免争议扩大化。

      (二)内部控权机制

      内部控权的关键是以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内部行政过程透明化,促进“以权力制约权力”。在中国的集权型行政体系下,“官大一级,理大三分”、“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或多或少仍然具有存在的土壤,因此,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权力运用监督较为困难,譬如,“一把手”往往是“上级难以监督、同级无法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同时,下级干部在“领导指示”面前往往“可以提意见,但必须执行”。正如阿克顿所提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一旦官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能够转化为租金,且权力之间无法相互制衡,腐败的空间就会极大提升。[8]简言之,一旦领导干部不廉洁,“一把手”就可能成为“一霸手”,“一把手”腐败往往导致“查处一人、倒下一批”的连带性、群发性窝案。内部控权的核心是限制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避免民主集体制之下“民主太少,集中过多”,防止出现腐败“大老虎”。在G省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内部控权的具体操作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方面,以内部分权促进内部控权。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内部会审制度,即在内部管理中把容易引发腐败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实行集中开会审议,特别是针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具体到行政运作过程,不仅相关审批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便利群众办事,而且审批程序、结果全部对外公示。此外,在土地利用等相关事项中,《G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还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举行过听证会或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予以采纳的用地请示将得不到批准。再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工作中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的方式进行,参加人员为全体厅(局)领导(半数以上)、助理巡视员(或调研员)、执法总队以及相关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部分地市甚至强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领导末位发言等。这不仅使得“一把手”的决策和用权公之于众,防止“以权压人”“以权牟利”的主动腐败,而且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被动腐败”。社会上有一些受到不正之风影响的人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行贿等方式获得超额利润、非法收益,譬如亲自找上门以金钱等进行贿赂,甚至利用某些“关系”给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施加压力,而信息公开及集体会审则可以给决策者和工作人员提供“挡箭牌”,避免背负“内幕信息”的领导干部“左右为难”。

      另一方面,以科技监察促进内部控权。重点是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对行政决策和执行进行电子监察,将反腐延伸至公权力运行的全流程,通过“互联网+反腐”的设计,构建责任人公开机制,推进决策与责任的统一,即做出决策就要负责、接受监督。这一机制建设可以通过决策过程在电子监察系统中的公开予以实现。即,不仅常规的业务流程信息公开,而且每一项业务处理的每个结点(特别是决策环节)要在局域网内部留下“痕迹”,与业务处理结果一起体现,使廉政监察实现低成本化、去中介化和长期化。G省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政策制定者认为,这使得“一把手”尽管有权,也难以轻易干预电子系统的自动化操作,即便可以在行政环节进行人为操控(如网上土地市场的交易过程),但也必然留下“手尾”,从而极大提高腐败成本、弱化“一把手”的腐败动机。举例来说,G省S市国土资源局前几年在土地、矿产权交易等国土资源领域连续出现腐败大案,被访干部认为,腐败案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够透明——不仅是对公众不透明、对利益相关者(如房地产商、矿业开发商)不透明,在管理部门内部也不透明。例如,虽然设立了监督人制度,但是监督人只在公开交易的时候才参加,对于基准价、容积率、竞买条件的确定等前期工作很难开展监督工作。2009年该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的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并于2010年进行了系统升级,系统运行至今,市土地、矿业权交易领域没有发生一起腐败案件,得到了国土资源部、G省国土资源厅的充分肯定。调研发现,这一平台的内部运行是一个全封闭的自动过程,土地、矿产权交易的竞价人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和保密性,在报名与竞价的全过程都无需与行政工作人员接触,无需到指定场所参与竞买,而且国土资源局所有领导干部都不能过问、干涉该平台的正常运行或获取某些保密信息,这使风险点被极大地缩小至银行、系统管理员和交易中心操作员等少数几个点上,违规操作会产生电子警示,非常便利行政监控和纪检监察。

      三、以信息公开促反腐倡廉:发展方向

      最近十几年来,通过信息公开推进反腐倡廉一直备受重视。党的十六大就从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强调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等。200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制度化地确定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在各个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频繁可见各级党委政府对信息公开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强调。近些年来,这项工作在全国多个地区、各个政府管理领域得到创新、优化、推进。G省的实践是这一努力的典型例证,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譬如消除了普通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了解甚至畏惧感,激发了公众和社会监督政府权力运用的活力,推动公众积极投身到与之利益相关的各类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过程中,既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又推进了反腐治理。

      (一)存在问题

      尽管如此,信息公开的推行仍然具有“散点式”的特征,即便一个省以内或者是某个政府领域,信息公开在各个市、县(区)的推行进度也并不平衡,就G省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有更为充足的资源投入和管理维护,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投入较少,且在信息平台管理和维护方面能力较弱。正因如此,信息公开也存在局限性。

      一是内容上的非规范化公开。当前,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尚处试点运行阶段,因而,法律配套不健全,相关行政法规出台滞后等使信息公开出现非规范化公开的问题,最为明显地表现为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即某些信息公开,某些信息不公开;某些信息公开全部细节,某些只公开概要,或是故意隐去某些“敏感”部分。例如,有的地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不充分,虽然已在网站公开相关的出让信息,但大部分公开的都是已经确定要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信息,且已公开的地域、范围不广;此外,对协议出让的国土资源信息基本没有公开,对协议出让过程中的有关监督不够。

      二是时间上的延迟性公开。延迟性公开指的是信息公开缺乏时效性,信息较为陈旧,未能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通览G省各地方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发现某些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虽已按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了信息公开目录以及相应规定和办法,每一栏也有相应的信息,但是其上网日期与批准、生效的日期上有较大差距。这种滞后性可能导致应起到良好监督作用的信息公开大打折扣。

      三是公开上的统一性欠缺。即国土资源部门内不同单位、不同科室、不同层级之间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有差别,态度有差异,部分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缺乏充足的动力;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者)和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业务部门)之间也缺乏充分对接,部门间的“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这集中体现为缺乏省级层面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平台,而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也颇费周折。

      四是信息内部与外部不对称。这主要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与外部之间在某些特定信息上存在不对称。最显著的例子是应急项目的信息公开。由于这类应急性的重大工程项目(如大型运动会等)建设的时间紧、任务重,走正常的审批程序往往时间过于漫长,因而常常通过某种形式的“绿色通道”先开工再补办手续。但是,这类项目的公众关注度大,项目信息和审批过程相对敏感,信息不公开容易遭遇质疑,但公开则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影响执行效率。在“绿色通道”的审批机制下,这类项目常常缺乏充分的监督,甚至可能造成某些违规项目、不符合应急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项目通过走“绿色通道”逃避信息公开的监督,以致产生行政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政策建言

      国土资源领域向来是腐败的重灾区,也是治理创新的切入口。从G省的实践看,以信息公开促进腐败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政策执行者在理念层面上摈弃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树立以民为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观念,自觉维护公民合法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权利;也需要政府在制度建设上健全完善政策配套,加大力度惩戒违反《信息公开条例》和损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为。从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常态化和制度化,促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优化的定位出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三个方向上作出努力。

      一是细化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信息公开范畴,减少自由裁量。在国土资源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对每类业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度、时效、方式给予明确的规定,减小实际工作中自由裁量的范围,缩小选择性公开的操作空间,增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举例来说,在与民众利益攸关的征地环节,既有的信息公开制度较为注重结果公开(如征地批件),从实际的行政过程和民众反馈来看,征地过程的“一书四方案”也应予以公开。再者,信息公开的历史时效也应予以考虑。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正式推行已有数年,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存在部分民众要求获取信息公开制度施行之前的相关信息的情况。就此而言,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回馈民众的信息公开要求,不仅可以减少市民争议,避免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在民众心中构建起政府依法依规运作而非暗箱操作的形象。此外,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树立分级化负责的原则,即产生信息的政府(如省、市)、具体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明晰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政府内部管理,建立信息公开绩效考核,提升执行动力。首先,对违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选择性公开或延迟公开等行为进行适当地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信息公开及时且到位的予以表扬。其次,公开各类关于信息公开执行绩效和奖惩的信息,使业务部门既有学习榜样,也有教训借鉴。再次,改进优化信息公开工作的评比,使之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具体可行,避免模糊化和主观化,具体而言,不仅在信息公开栏目、数量上予以明确,还要在内容、范围和时间上更加详细地予以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将评比中“要有多少栏目,每个栏目下要有多少信息”的观念转变为“工作中产生了多少信息,公开了多少信息,公开的及不及时,全面不全面”。

      三是完善电子系统建设,提升自动化水平,优化公开平台。国土资源部门业务量大,信息多且庞杂,没有一个完善的电子政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不可能正常展开。调研发现,基层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基本上非常正面,但是,正如被访工作人员所指出的,“很多时候不是不想做,而是很多业务人员乃至领导对该项工作不够重视、当前的电子政务系统相对落后、技术上实现不了等客观原因制约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因此,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完善升级十分必要,对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日常化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相关绩效评比的客观化、科学化也有积极作用。不仅如此,这也有助于加强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并优化其监管举措。举例来说,每项国土资源业务都在系统中运行,如果产生的业务信息没有及时上报公开,就可以在电子系统中给业务人员自动生成“亮红灯”的提示,久而久之信息公开就可能成为常规行为或者条件反射行为。

      滥用权力是腐败之源,“阳光”则是最好的反腐剂。信息公开作为推进腐败治理的利器,正在实践中发挥其积极作用。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通过优化体制和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是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关键抓手,是激发社会和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而推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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