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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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是一切经济活动最终的实现,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经济形式,分配始终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种主要力量,只有分配问题处理得妥当,社会经济才会以汹涌之势连续不断地在一个长时期内发展。不解决分配问题,而以其它力量来促动经济发展,只能是一时一地的,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呈现时快时慢的间歇发展状态,因而,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在市场经济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只能依据劳动力价值进行,也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即交换。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必然要通过交换进行。而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不能适应这种交换的需要。按照马克思《资本论》对工资的论述中指出,劳动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也不能脱离劳动力而表现出来,因而也不能用来交换。这就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以能表现出来的、以独立的主体形式表现的劳动力作为分配依据。

劳动力作为独立的主体,可以看得见、摸得着。作为劳动者的所有物,它可以象其它商品一样,让购买者品评、观察其质和量(这可以通过对其力的大小及持续时间长短进行测量,也可以通过对其能胜任的工作难度进行测量)。作为劳动者的所有物,劳动力可以象其它商品一样,用来交换劳动者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

劳动力作为商品,不仅其使用价值是可通过品评、观察进行测量的,而且其价值也同样可以象其它商品一样进行测量。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或者说,是由生产劳动力所必须耗费的物质财富和人力来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a、维持劳动者自身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b、维持劳动者家属及繁衍后代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c、劳动力发展所需要的财富的价值。除以上部分外,再加上由于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地域、习俗的影响而应该追加到劳动力价值中的部分,劳动力的价值就可以计算出来了,并作为交换的依据。比之于看不见、摸不着的劳动来讲,显然,劳动力更适合于交换,劳动力价值也更适合于作为分配的依据,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依然存在。从历史上来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出卖给某一个购买者。这个条件在历史上是随着农奴制的消灭而实现的。二是劳动者失去了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自己仅存的劳动力商品,以养家糊口。这个条件是通过血腥的资本原始积累出现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已经肯定了商品生产的条件依然存在,社会主义生产依然是商品生产,社会主义经济依然是市场经济。进一步,我们则可以看到,社会主义劳动力也是商品。

(1)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属于自己所有的,这是社会主义应有之意。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阶段中一个不仅高于封建农奴社会,而且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形态。越是高级的社会形态,劳动者的人自自由就越有保障,就越能得到更充分的实现。而劳动力的自我所有,则是人身自由的最基本的内涵。我国传统观念上,一直认为人身自由和劳动力自我所有是两个概念,人身自由是自己的,劳动力则是属于公有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是联合劳动。这种观念的错误不仅在于其将劳动力的自身所有同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对立起来,似乎归劳动者自身所有的劳动力就不能进行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并最终实现之。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联合劳动是一个属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概念,它指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在社会化大生产状态下,在分工极其细密的情况下,为实现一个共同目标而联合进行的劳动,在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时,这种联合劳动同样可以实现,而且还可以实现得更好。因而,我们完全可以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力是完全归属于劳动者自身的,他(她)有完全的自我支配权力。

(2)劳动者依然是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长期以来,在公有制的观念下,人们一直认为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以为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人民共和国中,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归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也归人民所有,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人民并没有因此而占有生产资料,并和生产资料实现直接结合。归根结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依然是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合依然是受到人为阻碍的间接结合。这种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实际上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两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它不是任何人为的结果。

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首先是商品生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历史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除了原始公社时期的直接结合外,一直是受人为的制约,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特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这种结合方式维持的一直是在人类历史上持续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当商品生产方式表现出优越性时,为了追求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享受,统治阶级必然会通过血腥的资本原始积累来剥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在全社会内使得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通过这种剥夺,劳动者由原来的和特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一变而为同全社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商品生产促使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不仅由于其促进了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而且也由于这种更大范围的双向选择式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方式可以使最优秀的劳动力和最好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从而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化大生产依然存在,社会生产力依然需要大幅度的提高,并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社会全体劳动者的消费需要,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依然是必需的,否则就不能更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社会主义比以往任何社会都更为优越的一点是,由于这种分离而产生的巨大物质利益不再是属于少数人,而是主要归于广大劳动者享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必需的。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也仍然是通过人为的间接结合,不幸的是,我国传统上实行的这种间接结合,抛弃了双向选择的优越性,而代之以分配式的方式,抛弃了劳动者自由流动的与生产资料最优的结合方式,而代之以从一而终一次分配定终生的不能实现最优结合的方式。

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状态,在我国不仅实际上存在,而且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要存在。这种分离状态的存在加上前述社会主义劳动者更为完备的人身自由,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存在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物质利益原则的支配下,劳动者为了追求更大的物质利益,商品生产组织者为了使生产得到更好地发展,这种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更好地结合的双向选择是不可避免、也不能逃避的,劳动力作为商品,不仅有条件,而且也是我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应该追求的。

市场经济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受到诸多经济规律的制约。分配作为社会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下进行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并非象理论上讲的那样,只要计算出劳动力的价值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实际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依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象一切商品一样,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必然通过一定量的货币——即价格表现出来,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下进行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就不再是按照劳动力价值进行,而是按照其价格进行。劳动力商品的价格高低,受下列经济规律制约:

(1)价值规律对劳动力价格的影响。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劳动力作为商品,对其影响最大的也就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第一层含义决定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大小,也就决定了其价格的高低。按照价值规律第一层含义的要求,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由其生产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很明显,生产一个熟练劳动力,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必然要更多一些,其价值也就更大一些,其价格也就相应的应该更高一些。劳动者之间的价格——工资差距应该与劳动力价值的实际差距尽可能接近。同样,生产一个复杂劳动力比生产一个简单劳动力所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要更多一些,其价值也更大,价格也更高。如果忽视了价值规律在劳动力商品生产上的这种内在规定性,必然会出现和其它商品生产一样的情况,即熟练劳动力和复杂劳动力生产的萎缩和停顿。

价值规律的第二层含义则规定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能否实现,也即有没有价格。价值规律第二层含义规定消耗在某种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需与社会分配到该种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符合,多耗费部分得不到实现,缺少部分则由整个社会进行补偿。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同样受该规律的制约,某一类劳动力生产的多了,多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并不承认,它只按照社会分配给该类劳动力的份额进行分配,多余的则失去价值,即不能实现,也就是说,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力就是多余的,失去价值的,不被社会承认的劳动力也就没有价格。而价格高于价值的劳动力则是因为社会生产该类劳动力耗费的必要劳动少于社会分配给该类劳动力的份额,而由社会进行补偿,使其价格高于价值。

(2)供求规律对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影响。供求规律是影响商品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经济规律。在商品交换中,供过于求,价格就下降,商品按照低于价值的价格实现;供不应求,则价格上升,商品按照高于价值的价格实现。劳动力商品也毫不例外的受供求规律的制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的劳动力不仅价格低于价值,而且难找到工作,其价值最终可能得不到实现。而供不应求的劳动力,则被作为人才,受到高薪待遇。

(3)竞争规律对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影响。竞争规律的最基本要求即优胜劣汰,优存劣亡。这一要求对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有着重大的影响,它不仅要求劳动力要符合社会的需要,而且要求劳动力有别于其它劳动力的特殊性,比别的劳动力更能胜任某一特定的工作。这就要求在进行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培养时,不仅要进行一般的常规培养,而且必须进行特定的、有目的的、更能胜任今后社会需要的培养。只有如此,获得的劳动力才能不仅实现其价值,而且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实现。

(4)天赋能力差异规律对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影响。天赋能力差异规律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被称之为“资产阶级法权”,以之表示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力获得的生活消费品实际存在的差别。这里所讲的天赋能力差异规律不同于马克思所讲的含义,而是指的狭义的在劳动力生产中存在的由先天遗传决定的体力、智力方面存在的差别,以及其对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影响。这种天赋能力的差异在人类社会,在人口生产中,在劳动力商品的生产中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普遍存在是以人类遗传的代积累和概率作为基础的,而且这种差异对劳动力商品质量的影响是无与伦比的。一个高智商的劳动力可能是千百个普通劳动力都不能比拟的,因而其价值和价格就比普通劳动力高出许多,因而在人类社会千百年的进程中,除概率这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素外,人类——每对夫妇都梦想着生育出更健壮,更聪慧的下一代,而优生学恰恰是随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而产生的。从此可以看出,天赋能力差异规律的存在,不仅决定了少数具有天赋能力的劳动力应该获得更高的价值——价格承认,而且也会指导劳动力商品生产向着更加科学化的方向前进。

(5)机遇规律对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影响。机遇规律指的是在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即一种商品或一个劳动者,它具有与其它商品、其它劳动者同样的品质,只是因为机遇不同,而造成其在价值实现——价格上的巨大差异。这种社会经济现象的广泛存在一方面说明了这一规律存在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解释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貌似怪异的现象。同时也提醒我们注意,在作为劳动力时,我们必须善于抓住概率分配给你的人生不可多得的机会。在培养劳动力时,也必须同时注意培养其观察、寻求、掌握机遇的能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只是诸多个人消费品分配规律中的一个,但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绝大多数是供劳动者消费的。如何更好地进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我们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研究也必然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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