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华投资的新动向_投资论文

外商在华投资的新动向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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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进入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我国已不再局限于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等形式,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即收购产权方式、证券投资方式、海外投资基金方式、BOT投资方式、 项目融资方式、控股公司方式等。今后随着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调整得更加合理,国营大企业将在吸引外资中发挥主导作用,外商投资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目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来源结构可分为4 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港、澳、台资本,在截止1993年的累计数中,占企业总数78.6%,占外资注册总金额的84.7%。其中仅香港占有的达63.8%和72.7%,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第二个层次是美国和日本,截止到1993年,其企业总数占外资企业总数的11.1%,金额占外资总金额的9.3%。 第三个层次是东盟国家的新加坡、泰国、亚洲四小龙中的韩国,三者合计占1993年企业累计数的4%,占外资注册资金总数的4.3%。第四个层次是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其比重约占总数的5% 左右。总体上看,我国1979年以来的外商投资资金来源以发展中国家(地区)为主,西方发达国家为辅;东亚国家(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华商资本为主,非华商资本为辅。

近年来,台湾地区和韩国在中国大陆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1992年,台湾到大陆实际投资急剧增加到10.5亿美元,比1991年增加123%。 韩国在1988年在中国的直接投资项目只有一个,协议金额仅40万美元,到1992年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2亿美元。 西方发达国家来华直接投资额远低于亚洲四小龙。在1993年累计外资注册金额中,西方发达国家中来华投资最多的美国仅及香港的8%,台湾的61%。号称80 年代对外投资头号大国的日本,来华投资仅为香港的5%,台湾的38%。 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之隔,除1992年比美国来华投资额略高外,历年一直低于美国,1993年日本新增注册资本仅为美国的50%。

到目前为止,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显示某种区域性。美国投资倾向于上海,日本投资在大连较多,台湾投资在福建较密集,韩国投资在山东、辽宁比较集中。

一、外商投资中国的新方式

以前,外商投资中国主要是通过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形式,进入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中国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其主要包括:

(一)收购产权方式

收购产权是近年来外商投资中国的一种新方式,其基本做法是:(1)选择收购对象。 主要是那些经济效益发展前景良好的生产性国有企业和某些能源、交通设施项目。(2)多方调查,审慎决策。 向中方企业索取有关所有权、可行性报告、税务报告、市场分析、财务分析、财务报表、有关法律规定等材料,详加分析,然后再定夺。(3 )尽量压低收购价。据研究,按国际惯例,企业的资产现值是该企业最近1 年的税后利润乘以市盈率。非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一般为6—8倍,上市公司一般为10—15倍。而外商对企业收购时,市盈率通常低于6倍。(4)以控股为基本条件,即一般控股在50%以上。(5 )对收购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有的是外方派员充任合资公司主要领导人,有的是起用中方人员管理企业,并对原来企业的管理制度、职工队伍和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调整,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6)将所收购企业在海外上市。 对于那些改造后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现海外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减少风险,并从中获利。

作为国有企业,大多是各部门和行业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无论设备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信誉、经济效益等各个方面,都相当可观。对于外商来说,投资于这些现有的、条件良好的企业,比起投资兴建新企业,时间要省得多,投资要少得多,效益也要好得多。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大多有各级政府的背景,从而使得外商的投资风险也大大减少。外商若通过“合资控股”国有企业,只需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即可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而且由于是采取合资方式进行,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允许外商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第一期出资额仅为注册资本的15%或15%以上,这样外商往往仅用垫付资本的一小部分,就可先期控制企业,由此使得收购成本更加低廉。

根据中国法律, 境外资本进入普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甚至控股50%以上,都是允许的。1992年以来,已有相当一批外商以收购产权方式进入了中国,他们以金融资本为背景、以获取企业控股权为目的,大规模对中国企业进行收购,组建嫁接式合资企业。而这些外商以香港上市公司为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国内从事股权收购的香港上市公司有30多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新世界发展公司, 在武汉收购了多家国有企业。如武汉冷冻厂、武汉粉沫冶金厂、武汉扬子江生化制药厂、武汉新电器工业公司等,均占50%的股权。(2)卜峰国际公司, 向正大国际集团收购国内33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3家外资企业。(3)百富勤公司,与国内有关单位成立多家中国基金,直接投资国内企业。(4)南联实业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成立武南发展有限公司, 从事武钢的企业改造,另持有百草堂公司50 %股份、 苏州江南食品公司50%股份、无锡中华食品公司40%股份。(5)粤海投资公司, 收购广州麦芽厂、英德水泥厂、深圳啤酒厂、中山威力洗衣机厂,占股50%以上,另投资中山发电厂。(6)中策投资公司,其业务活动最引人注目, 并由此在中国大陆造成了“中策”现象。

(二)证券投资方式

目前外资以证券方式投资中国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投资国内B股,另一是投资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目前有H股和N股)。

1991年11月,上海真空电子管公司在我国首次发行B股, 为海外投资者在中国进行证券投资的开辟了途径。B 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专供境外投资者用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到1994年底,海外投资者投资我国的B股已达58家, 总市值约25亿美元。

1993年6月19日,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督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5 方联合签署了《中港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从而为中国国有企业海外上市铺平了道路。1993年7月,青岛啤酒作为我国首家国企,率先以H股在香港上市,从而揭开了国企海外上市的序幕,同时,也为海外投资者以证券方式投资中国开辟了一条新途径。所谓H股, 是一种以人民币为面额单位的特种股票,它专为中国境外的投资者而设,其面额为1元人民币, 可使用外币认购及买卖这些股票,由于以香港为第一上市,故称为H股,H股不同于我国发行的A股和B股,它不是按国内监管条例上市,而是按国际标准完成上市,上市须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目前,我国共有13家企业在香港发行了H股,筹资总额约140多亿港元。

1994年4月28日, 中美两国签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与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从而为中国股票在美国上市奠定了基础。现在国家已确定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公司、山东华能集团和天津钢管厂5 家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 这些企业将以美国为第一上市。 到1994年底,已有华能国际电力公司、山东华能集团两家企业在美国发行了N股,筹资9.6亿美元。

(三)海外投资基金方式

所谓海外的中国基金则是指在中国境外筹集资金,以国内市场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是外商投资我国的一种新方式。自1987年香港成立怡富中国投资公司以来, 以中国大陆为投资方向的国家基金便加速发展。 1991 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香港牵头发起设立中国置业基金;1992年9月,英国本森银行的中国发展基金在北京宣布成立;同年10 月,香港中银集团在港设立中银中国基金;1993年中资机构参与在港成立了招商局中国基金、中国航空发展基金、上海发展基金。据统计,目前在香港及海外组建的中国基金已达30多家,资金总额约50亿美元。

利用海外基金可以大大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规模,当这些境外投资基金采用封闭式基金时,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基金券,但不能赎回,因而投资资金可以较长期为我国使用,且不构成我国的外债,不会增加我国的外债负担。按照基金的投资规则,它只能参与收益的分享,一般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管理,因此,也不会影响我国吸收基金投资企业的管理。有些有特定名称的基金(如航空基金、广东基金之类),在设立时就有特定的目的,必须将70%左右的资金投资于所确定的方向,这有利于改变我国经济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

大多数海外中国投资基金以香港为基地,近年来,欧美等地的投资机构也开始纷纷介入大陆基金市场。这些海外基金有的由国外机构独立组建,有的由境外中资机构与国外机构联合组建,有的由境外中资机构独立组建,有的由国内机构与国外机构联合组建。它们除了对香港或东南亚上市的中国概念股、中国国内的B股以及海外上市的H股等进行投资外,更为主要的是在中国国内进行股权直接投资,即基金以股本形式向尚未上市的公司提供资金,待公司实力增强、符合上市条件后,再申请上市,从而获取股票升值的溢价。通常,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只持有小股,因此不存在抢夺原经营者控股权的问题,也不会干涉原企业的日常经营,只是委派董事代表和在财务上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

(四)BOT投资方式

BOT方式是80年代由土尔其总理土格脱·奥扎尔首先提出来的, 它是对英文 BUILD (建设)——OWN (拥有)——TRANSFER (转让)和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的简称,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它有时被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现在人们通常说的BOT主要是指后一种形式,即建设——经营——转让。 典型的BOT 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方式把通常由国有单位或政府部门承担的为某一重大项目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让给私营或外国企业,在其负责建成此项目后,在一定期限(称为“特许期”或“让步期”)内对项目拥有所有权,并负责偿还项目贷款,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则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管理。这实质上是一种债务与股权相混合的产物。这种方式为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开发建设提供了方便。

BOT方式适合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回收见效慢的项目, 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桥梁遂道等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还包括医疗卫生、污染处理、供水等公用事业和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已出现, 广东省用这种投资方式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这个项目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 但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还不成熟。中国采用BOT 方式是国家计委在制定“八五”吸收外资计划正式提出来的,1993 年以来, 国家开始研究规范化引进BOT方式,并于1993年11月成立了专业性从事BOT投资的北京博托投资开发公司。1994年下半年,国家计委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制定中国BOT 投资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按照国家的规划,BOT 方式在“九五”期间将成为我国基础设施的重要投资方式。

BOT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类似, 它们都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最终都要实现财产转移。但BOT 方式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区别在于:(1)BOT方式的项目公司和政府直接发生关系,二者是BOT合同的两个主体; 而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完全是中外投资者企业间的经济行为,政府并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2)BOT方式的资金主要是银行等金融部门提供的无追索权的贷款,对自有资金投入的数量没有数量比例限制。而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比例的自有资金,而且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以外贷款也不是无追索权的贷款。BOT方式可以有政府的股份, 而中外合作企业绝不允许有政府投资。(3)中外合作企业期满后,公司财产虽移交中方, 但中方实际还是一个企业;而BOT方式的项目期满结束时, 财产完全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直接掌握。

对于我国来说,采用BOT方式的优点在于:(1)有利于减少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避免了政府债务;(2 )有利于加快我国基础设施行业的建设步伐,提前满足社会需求;(3 )有利于政府公共部门转移项目风险;(4)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5)有利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6)BOT有利于吸收先进的施工和管理技术。其不足之处在于:政府要承担较多的责任,项目执行起来相当复杂。

(五)项目融资方式

目前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方面,主要是依靠传统的融资方式,即商业银行信贷或国际辛迪加定期贷款,以及一些国家的进出口银行低息补助性资金和诸如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信贷支持。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仅靠这些资金渠道已绝不能满足未来几年中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信贷头寸已达到较高水平,已接近国际惯例的风险警戒线,国际上一些主要金融机构有减少对中国的信贷的趋向。而它们对中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即项目融资方式则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项目融资就是将一个项目所产生的独立的、可被容易识别的现金流分离出来放在一个偿债基金中,然后把这个基金进行打包,建立能被不同的投资人所接受的债务性证券工具。比如一个电厂和一条公路就能被独立出来,而化工厂的某个项目就很难独立。电厂和公路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能有一个期限,能被法律定义住各方面的责、权、利。所以,电厂和公路就符合项目融资的要求。

项目融资对发起人的利益,体现在信贷提供人对项目所有人(或发起人)没有债务追索权。而一般的信贷,如果项目失败,国家或提供担保的国有银行将有特大补偿风险。项目融资对投资人的利益则刚好由项目的独立性来提供,因为这样的安排可以保证项目的现金直接被用来还债,而不会被经营管理人员随时拿走或滥用。

项目融资与股份融资方式相比,无须支付股息和分红,可避免“肥水外流”,并可降低融资成本。它与利用国际银行直接信贷相比,因为有了现金流保证,利率可大为降低。它与国际担保性融资相比,可以避免后者所出现的追索性风险,国家不用承担额外的信用风险,且项目成功性增强。它与世界银行或其他双边政府贷款相比,可以缩短评估时间,减少附加条件。由此可见,项目融资是一种十分有利的利用外资方式。

国际项目融资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为大型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方式。传统的融资项目难以满足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及交通、电力、农林等大型工程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因为这类项目所需的资金往往高达数十亿美元,风险也很大。为了适应这类项目的融资需要,项目融资便应运而生。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方式。(1 )进行项目融资时,项目主办人一般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成立一家新公司,此公司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并且受当地法律的管辖。(2 )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而不是直接贷给项目的主办人。(3 )项目主办人以项目建成并投入营运后所得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因此人们所看重的是该项目的经营及其所取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于贷款人是否能收回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项目主办人一般只在项目中投入自己部分资产,并将项目资产同自己的其他资产相分割。即使项目的日后收益不足以还清贷款,项目主办人也不承担从其所有的其他资产收益中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而仅以其投在该项目中的资产偿还。

据行家预测,中国电力行业的项目融资将是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模式。

(六)控股公司方式

由于我国对合资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比较严格,外商已开始从与中国合资方共同争取扩大经营范围逐渐转向放弃这方面的努力,而转向搞控股公司。即通过在中国建立地区总部或凌驾于多个合资公司之上的办事处,统一经销其在国内的多个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 目前上海已在7—8 家外国公司在申办控股公司。建立控股公司是外国大公司在我国各地已建立多家公司或销售机构以后的一种发展趋势。

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控股公司既有某些好处,也有值得注意的问题。设立控股公司有利于向地区总部过渡,而且地区总部设在中国,它们就要更加重视对中国的投资,并以中国为据点向亚太地区辐射。但跨国公司建立控股公司也可能导致价格转移问题,如果合资企业由于生产经销范围受限,导致外商开办多个不同产品的合资厂,然后设立统一经销的独立机构或地区总部,则有可能在这一机构的范围内进行内部交易,从而伤害合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如果这一机构的职能由现有的合资企业之一来担负,则情况会好一些。

同时,目前一些大跨国公司所要求的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与我国有关部门的想法有一定距离,它们要求控股公司除了协调管理所属合资企业外,还要求从事自身经营活动,除了从事投资活动外,还要求能够从事一定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贸易。

二、外商投资中国前景展望

(一)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调整

80年代,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这个时期我国吸引外资的基本模式是靠政策优惠和地区倾斜。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以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为主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也必然要作出调整,应将引进外资的短期局部效应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其主要体现在:

1.由政策优惠转向平等竞争,即外资与中资在平等条件下竞争,减少对三资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给予三资企业在税收、采购、运输、销售、进出口贸易、外汇等方面国民待遇。应该说,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价格放开,计划调拨物质范围日益缩小,对三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条件已趋成熟。同时,与三资企业相比,我国国营企业税收负担过重,也影响了国营企业的发展。对于国外大公司来说,它们对市场开发比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重视。因此给予外商国民待遇,将有利于鼓励高品位资金流入。

当然也应注意,国民待遇并不是无所不包的概念,并不是外商与国内企业完全一样。对于国民待遇应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来定义,应考虑我国与国外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差距,以及GATT有关要求和保护条款,也应考虑到国家主权。

2.由地区倾斜转向产业倾斜,以地区倾斜为基本特点的优惠政策曾经在我国利用外资的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策示范效应的扩大,地区倾斜方式已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产业倾斜政策主要是鼓励外资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以及能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以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3.由数量型转向质量型,以往我国在利用外资中,主要是以兴办三资企业的数量、引进外资的多少来评价利用外资的成绩,由此也导致了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偏向。近年来一些地方发展为以不正当手段争外商、抢项目,搞优惠政策大拍卖,甚至搞假合资,对外商投资项目饥不择食,草率从事,对资产评估作价过低,使得我国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大打折扣。因此,目前我国利用外资有必要从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中央应加强对各地方利用外资的协调,地方应强化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调整,必将对外商投资我国产生影响,一些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意义不大的外资将受到限制,外商投资我国的数量会有所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这又会对我国吸引更多外资产生积极作用。

(二)国营大企业将在我国吸引外资中发挥主导作用

今后,在外商对我国的投资中,跨国公司将是十分重要的力量,而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比较慎重。我国国营大企业在与跨国公司合作中,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 )基本设施齐备,只要更新部分关键设备,略加改造,即可投入生产,因而投资少,建设周期短,投产见效快,并且,引进和改造可同步交叉进行。(2 )老企业有一定技术力量,技术工人多,有丰富的生产经验,有吸收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的能力。(3)国营大企业有自己的主导产品, 在消费者中影响较大,商标的知名度高,有自己的市场营销渠道和业务联系网络。(4)国营大企业一般能得到政府的支持, 在资金筹措上也具有有利条件,有利于促成双方合作的成功。

(三)今后几年,外商投资我国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近年来,西方国家经济复苏,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东欧国家经过多年的动荡之后,经济形势开始回稳,增加了对外资的吸引力;东南亚国家吸引外资在前几年出现下降后,1994年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同时, 1994年底墨西哥出现的金融危机,使得外资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态度趋于谨慎。再加上,1994年中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出现了协议金额比上一年大幅度下降的情况,这将对我国下一年的利用外资产生影响。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比如三角债、通货膨胀等因素也将给我国利用外资带来不利影响。以上各种因素说明,我国以后利用外资所面临的形势已十分严峻。

另一方面,我国政治稳定、经济高速发展,劳动力资源丰富,市场庞大,经济前景看好,近年来,我国又进一步扩大了开放领域,这些都是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利因素,这些因素也是外商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因此展望未来,如果我国的经济发展能继续保持平稳的增长势头,不出现大起大落,外商投资我国的绝对数量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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