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股份制合作经济思想探析_农民论文

刘少奇股份制合作经济思想探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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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通过合作化来实现国家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刘少奇在《论合作社经济》一书中,将这一基本原理与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以股份制合作经济形式引导农民通过市场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思想,为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1,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而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同时,将村庄个体农民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①显然,恩格斯设想的这种低级形式的合作社与资本主义社会改良性质的农业合作社没有质的区别,个体农民仍然存在两极分化的危险。由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办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因此,合作社的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化,完全是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前提下,依靠国家政权的行政力量来完成的,它能否实现尚在设想之中。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为了粉碎西方14国武装干涉的阴谋,列宁提出在俄国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并设想在实施这一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完成马克思恩格斯所未实现的“美好蓝图”。但是,鉴于俄国资本主义经济落后的历史现状和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种种弊端,列宁清醒地认识到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过渡方式具有时间性、条件性乃至空想性,因此,他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新经济政策”代替“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就是苏维埃政权保持同农民的商品货币关系,即向私人买卖作原则让步。当然,这种让步不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以合作制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基础上作出让步,恰恰相反,这一让步“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②从根本上解决了在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如何通过合作制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难题。由于这种让步是由国家在兼顾工农利益的前提下有领导地进行的,因此,这种让步就使苏维埃政权“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③也就是说,苏维埃政权通过商品货币关系使合作社兼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与个体农民目前利益的统一,逐步引导农民步入社会主义。无疑,列宁的这一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并为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指明了新的方向。

但是,究竟通过什么样的经济形式才能保证合作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同个体农民保持商品货币关系的工具,列宁没有来得及解决这个问题就逝世了。斯大林在领导苏联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由于急于将个体农民经济向集体农庄经济过渡,仍旧没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解决这个历史性难题的重任就落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

2,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一书,可以说就是围绕着这个历史性难题而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的。

新中国建立后,刘少奇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经济发展的历史状况,指出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作为过渡性质的经济,包含五种经济成分:“(一)国营经济;(二)合作社经济;(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四)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五)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这五种经济成分的矛盾和斗争,表现为“社会主义的因素和趋势与资本主义的因素和趋势之间的斗争”,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而“这种矛盾和斗争,将要决定中国将来的发展前途到底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抑或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④同时,这场斗争的胜负将直接取决于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和作用。因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营经济所占的比重还很小,仅占5%左右,因此,只有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把占整个国民经济95%的小商品经济、私有制经济与国营经济联结在一起,才能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的经济。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今后农民的趋向和我们国家的前途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⑤

然而,怎样看待合作社在这场历史性斗争中的性质和作用呢?如果说这场斗争的性质和目的是政治性的,那么这场斗争的方法和手段则是经济性的。因为五种经济成分之间斗争的胜负只能通过市场较量来见分晓,“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合作社看作是经济斗争的工具,从经济斗争工具的角度来审视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即选择适合个体农民生产力水平的农业合作社生产关系,使他们真正感到自己是合作社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这种生产关系就是股份制形式。这种股份制的合作社,既是他们“所易于接受和了解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和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⑦也是无产阶级专政通过市场和商品货币关系逐步改造个体农民的组织形式。

3,刘少奇提出的股份制合作社由农业和手工业两大生产部门组成,分为生产和流通两大类,以流通类带动生产类:

第一,农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采取自愿入股、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合作社股金的每股金额,应该是当地绝大多数人民都能够交纳的,少数贫苦家庭的人交不起股金者,应用劳力入股、土产入股、分期交纳及其他办法来解决他们的股金问题。对于完全没有收入的老弱残废人等,应免除他们入股的义务,但照社员待遇他们。”⑧另外,采取以供销社带动生产社的办社方针,“因为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或者首先是把农民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为农民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把农民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活资料。”⑨因此,以“生产资料和生产品归各人私有,只实行集体劳动或变工互助”的初级农业生产社,应加入农业供销合作社,“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下层基础组织。”⑩

第二,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的低级形式是以家庭手工业方式组成的,即“由手工业生产者凑集股金,组织合作社,由合作社买来原料分发给社员,由社员制成商品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按制成品质量的高低付给不同的工资,再由合作社推销成品。”(11)其高级形式则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12)社员或以资金入股,用股金建造工厂或作坊;或以自己私人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作价入股,用之建造作坊。以此逐步实现前者向后者的过渡,再由后者向“半机器生产以至完全的机器生产”过渡。(13)

从上述思想出发,刘少奇又提出股份制的农业和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社员对合作社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权,以及合作社作为经济斗争工具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它以股份制的形式界定着合作社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明确了合作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责任与利益关系,刘少奇指出:“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出资入股建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是以股权形式实现对合作社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监督的”。“因此,各级合作社必须彻底实行社内的民主生活,合作社内部的一切情况,必须使社员经常了解,不得向社员保守任何秘密,因为社员就是合作社的‘老板’。”代表老板行使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是“合作社的代表大会”,它“应该成为合作社活动的中心环节”。代表老板行使对生产资料使用权的是“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它“应按期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并提出所要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合作社内部的一切重要问题,应由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然后交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以“保证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能够按照多数社员的要求和意见去进行。”(14)同时,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还必须以合同的方式明在角双方的责、权、利,合作社“每次来往都必须和农民签订严格的来往定购合同,对于破坏合同的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除开经由法律手续责令他们履行合同外”,“在合作社内部还必须给以处分。”(15)以防止集体占有和使用流于形式而失去信用。

第二,股份制合作社的投资方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和利益化,必然使广大投资者特别是社员群众关注自己的投资效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股份制合作经济既从物质利益上鼓励广大社员的投资积极性,又从国家与农民的政治经济关系上吸引银行和社会投资。合作社资金的来源,由“社员交纳的股金与入社费;合作社盈余分配中的公积金及其他不返还的收入;政府和银行给予合作社的长期或短期的贷款;合作社从其他方面所得到的借款或存款”组成,(16)合作社的社员“有权享受合作社的各种权利,”并“从合作社获得显著的实惠”,即从合作社获得“比较自由市场低廉的价格供应的物资”和“购销货物的优先权。”(17)正是这种投资方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和利益化,“使社员满意,主顾可靠,货物卖得快,收回资金快,减少手续,减少费用和损耗,也使非社员积极要求入社,”(18)保证了股份制合作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三,股份制合作社能够使全体社员干部团结一致,提高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刘少奇提出:股份制合作社“必须以办好社员的供销事业为自己的直接目的”,“必须完全地、直接地对自己的社员负责,即完全地忠实于农民,”(19)将社员干部团结起来,同心协力,搞好生产。为达此目的,合作社必须千方百计地讲究经济效益,实行成本核算,开拓商品市场,直至“用租赁、合营、代加工等办法利用私人的工厂、工具和技术”;(20)同时,还必须培养“大批具有高度政治觉悟和热情又精通业务的干部”(21)对于先进工作人员,“则应给予奖励,并将他们的经验推广”;此外,还必须“适当地规定合作社工作中的各种定额,建立各种工作制度,实现定额管理”,而“对于合作社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不负责任的分子,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直至加以清洗。”(22)无疑,这种集思想政治工作、经济管理体制和物质利益关系于一体的管理方式,是能够将合作社形成一个具有共同效益的动力体系的。

4,所谓以股份制引导农民和手工业者步入社会主义,既是指以股份制方式实现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又是指以股份制形式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刘少奇对此作了较系统的探索。

以股份制方式实现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结合新民主主义商品经济进行的,即股份制合作社是在商品货币和市场交换关系中由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而非依靠行政命令来完成这一过渡。换句话说,股份制是通过市场关系体现其生命力,来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转变的问题上说,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为避免中间商人的剥削,集资入股组成供销合作社,为避免两极分化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集资入股组成生产合作社(主要是指手工业者),以集体形式占有和使用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同时,为保证这一集体占有不致于发生异变或流于形式,刘少奇提出三个必须遵循的原则:(1)“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把他们“都组织到各种各样的合作社中,”(23)采取民主管理、合同管理的方式管理合作社,使社员真正是集体占有和使用的主人。(2)采取严格措施限制为了多分红而多交股金的做法,防止少数大股民“控制合作社”,以免“改变合作社的根本性质”和“合作社的基本经营方针”,(24)(3)通过发展生产、公私两利的途径,使社员坚信股份制的优越性,即坚信“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是优于个人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合作社“能在长时期内逐步地教育并引导农民群众自愿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25)

从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之角度上说,股份制合作社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过去那种被剥削被压迫的境地,改变为平等互助、互生互利的关系;从过去那种落后保守散漫自私的阶级意识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讲究科学管理、追求文化知识、树立责任意识、遵循法制观念的现代化的人。因此,“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合作社可以成为一个广大的共产主义的学校”。(26)

从分配关系之角度上说,合作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合作社的利润,除去成本和发给工资或劳动报酬外,它的分红亦必须遵守“(一)必须是在合作社劳动的社员,才可分红。”“(二)这种合作社不应雇请非社员做正式工人参加劳动,而不分红。”“(三)应按劳动成果来分红,而不应按股金大小来分红。”(27)坚持这三条,才能“使农民逐步地了解和接受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28)

由上可见,股份制合作社的生产关系是一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仍旧存在按股金分红问题),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将逐步向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过渡(逐步消除按股金分红问题)。

5,刘少奇的股份制合作经济思想,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对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基本解决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没有解决的“历史难题”,为我国胜利地实现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对于推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刘少奇冲破了苏联集体化模式的束缚,提出以股份制合作经济形式,来逐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并倡导通过发展供销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商业,把农民组织起来,为个体农民小生产者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生产的分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引导农民将个体小生产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大生产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历史事实表明,刘少奇倡导的股份制合作社,首先从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不但为众多的生产者获取信息,销售产品,供应必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提供了方便,而且为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避免由于市场上供应关系及价格的变动而造成大批破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繁荣,保证了农业合作化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二,刘少奇的股份制合作经济思想,为改革开放后在农村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鼓励兼业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现在,我国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抛弃了禁止农民从事工商业的僵化模式,重新让农民参与商品生产和交换,而且使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乡镇企业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大生产已经形成为一支巨大的经济力量,推动着农业经济朝粮食生产的集约化现代化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格局发展;同时,由于大批农民转入非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农民企业家和各种生产能手成批涌现,广大农民群众在商品经济的洗礼中,已逐步地摆脱困守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落后状态,开始向着社会劳动者转化。历史事实表明,我们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光辉典范,也是刘少奇的股份制合作经济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完善更高级的发展。

注释:

①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恩选集》第4卷第310页。

②、③列宁《论合作制》,《列宁全集》第33卷第432页。

④、⑤《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44、139页。

⑥、⑦《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23、27页。

⑧、⑨、⑩《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40、106、31页。

(11)、(12)、(13)《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57、158、159页。

(14)、(15)《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54、155、146页。

(16)、(17)、(18)、(19)、(20)、(21)《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45、143、144、136、104、155、149-150页。

(22)、(23)、(24)、(25)、(26)、(27)、(28)《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1、141、142、138、139、19、54、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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