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与“正史”--从元丰改革看宋代三省观_宋朝官制论文

“正名”与“正史”--从元丰改革看宋代三省观_宋朝官制论文

“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人论文,三省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元丰改制是宋代政治史和制度史研究中无法绕开的重要论题,相关研究论著甚多①。但是,宋神宗是如何理解《唐六典》所记三省制,以及其所要恢复的三省制与唐代实际运行中的三省制之间有何异同,对于这样一个涉及改革思路的关键问题,并未有清晰的解读。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元丰改制恢复了唐代的三省制,如秦邕江就认为元丰改制对中枢机构进行了调整,重新恢复了三省的实际地位和实际职权,三省“中书拟旨,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大权得以收回,重新上升为实际的宰相机关,三省长官也相应地上升到宰相之位②。诸葛忆兵虽然指出了由于三省制存在不合理性,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的演变方向是三省的再度趋同③,但是对于宋神宗所要建立的三省制与唐代三省制之间的关系还是未加厘清。实际上,元丰改制所建立的一套体制虽亦可称之为三省制,却是与唐前期三省制在三省职能和运行机制上都有重大差异的官僚体制。

元丰改制是以官制的“正名”为目标的。《神宗正史·职官志》载:“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④史籍中亦有大量“元丰正名”的说法,《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在元丰改制以后职掌的恢复大都称之为“元丰正名”的结果,如记太常寺之职即称“元丰正名,始专其职”⑤。所谓“正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元丰三年(1080)颁布《寄禄新格》并以此进行的以阶易官,旨在恢复唐代以散官寄寓俸禄的官阶制度,而将此前作为寄禄官的唐代职事官衔恢复为职事官,以取代差遣;二是元丰五年颁布《三省六曹条例》并以此进行的旨在恢复唐代三省六部和寺监职权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以阶易官的改革并非一般认为的那么简单,其间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尤其是州县官中原本正官和差遣就不是那么判然区分,如县长官中既有知县也有作为选人阶的县令。所以说,以阶易官的改革也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澄清。但总体上看,相对后一个方面来说,学界对此还是已有较深入的研究⑥。本文所关注的是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中的“正名”问题⑦,其中尤以三省的“正名”为中心。并且通过所谓“正名”来分析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

北宋前期的中枢政治体制,总体上说是中书门下、枢密院和三司分掌行政、军事和财政的格局,中书门下和枢密院的长官和副长官被称为宰执,三司则是“有司”,与宰执不在一个层面上。从行政体制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政务裁决机构,有一套下属的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办事机关,可以称之为中书门下体制。以中书门下为首的政务裁决系统,基本脱离了三省而独立运行。然而,三省并非废弃不用,在告身及其依托的制敕文书中依然按照唐代三省制的格局保留三省的署位。作为主要政务文书的告身,其成立和颁给过程中,三省还发挥着实际的作用。

北宋前期官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官和差遣的分离,“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唐代的职事官大都成为了“寓禄秩、叙位著”的所谓寄禄官,而寄禄官所依托的那一套官僚机构,尤其是中央机构中的三省六部九寺诸监并未撤废,尽管“官无定员,无专职”,但还是要“以他官主判”⑧。既然唐代的职事官都成为了寄禄官,政务的实际运行基本依托于使职系统,那么为什么还要保留三省六部九寺诸监的机构设置?这是由于使职行政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脱离于台省寺监的、可以独立运行的体制,台省寺监也并非全然没有职掌;或者说,也是由于使职行政体制还没有法典化或律令化,其所遵循的律令还是唐代的律令,所以还要以唐律、令为蓝本修撰《刑统》和新令,同时又以附令敕等来规范实际运行的制度。

由于使职行政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独立运作的体系,北宋前期三省的沿置,在实际政务运行中还有一定的意义。三省在政务运行中的作用,体现在文书行政的一定层面上。以皇帝为核心的最高决策,要通过一套出令系统发布出去,其中包括制敕文书的起草、流转和签署等环节。在唐代前期三省制的格局中,决策机制和出令机制基本合一,制敕文书的起草者、签署者同时也是最高决策的参与者,制敕文书在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各个机构之间的流转,基本也是通过三省内部来完成的。换言之,制敕文书的起草、签署和流转都是依托于三省,除了宦官在三省与皇帝之间的传递,三省之外并无其他机构参与。北宋前期,围绕最高政务裁决而形成的制敕文书,其起草程序、流转程序以及落实到文书体式上的职衔签署,三者之间尽管有交叉却是互相分离的,是出令机制中的三个相对独立的层面。而出令机制与最高政务裁决机制之间,更是判然区分。三省的角色与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出令机制中的文书流转和签署程序之中。

宋代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命令文书,其所处理政务的主体是不同级别官员的任免,其他方面国家日常政务,主要由宰相(政府)通过敕牒与札子进行处分⑨。根据颁赐官员级别的不同而区分的诏书和敕书,大概也与日常政务的具体处分无关。唐代敕类文书中的发日敕、敕旨、敕牒等,都是“王言之制”,原本是处理国家日常政务的主要文书,宋代除敕牒外已无相对应的皇帝命令文书。皇权越来越集中于官员任免而将其他日常政务交给宰相处理,是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君相在政务处理环节上趋向一体化并进行了重新分工的体现。皇帝命令文书形成了不同于唐朝的体系,反映的是制度格局和政务运行机制的差异。唐前期的“王言之制”,是皇权行使的实际途径,皇帝在政务文书上的御画(制书画可、敕旨书敕、发日敕书发日、奏抄画闻等),是皇权行使的体现。而三省官员在命令文书上的签署,并非“副署”,他们本身就是文书成立的主体。这种机制背后的制度格局是中书、门下两省沟通内廷与外朝的建置,以及三省分工协作的运作程式;而其背后的思想理念,则是君主与宰相共治天下,即唐太宗所说的“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⑩。由于北宋的出令机制中增加了新的环节,或者说在从决策到出令的程序中拆分出一些新的环节,制敕文书的起草、签署和流转环节各自独立出来。这实际上反映出宋代制度格局与政务运行机制的特点,即实际运行中的中书门下体制与制度框架上的三省制并存,官与差遣分离。三省在文书流转和签署的环节上还起着一定的实际作用,至少告身及其所依托的制敕文书上还维持着三省签署的体式,任官制书经翰林学士起草之后,要“送中书结三省衔”(11)。虽然制敕文书上结衔的是三省官员,但却是在“中书”(即中书门下)完成的。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刘敞、胡宿在改更官制的建议中,就提到这种程式与唐制的背离,“中书出制敕,唐制并经门下审覆,然后尚书出告身,经历三省,比来唯于中书发敕,虚置三省官名,今欲申明复此制”(12)。这里所说的“虚置三省官名”,当指三省官员在制敕文书上的结衔。对比唐前期三省共同构成最高决策层的机制,似乎北宋的三省没有实权。换言之,在北宋前期的最高决策过程和出令机制中的制敕文书起草环节,三省不发挥作用。但在文书签署的环节,尽管真正署名的是每个环节上签署的实际判事者,但是,只是虚置的三省官名,却维系着整个文书的体式,且实际判事者的签署,也被纳入到三省按流程分工的框架之中。唐代制敕文书按三省分工签署的流程,完全被复制到宋代的官告及其所依托的制敕文书签署程式之中。这就是三省在制敕文书签署程序中的作用。至于制敕文书的流转,三省机构及其“判省事”者并不参与,而是有另外一套通进和封驳、行下的途径(13)。不过,某些时期内,在告身的成立和颁给过程中,三省对于文书的上下流转还是起着实际作用的。《职官分纪》卷九《甲库》载:

大中祥符五年敕:流内铨注官后,帖过院,逐申牒送门下省,限五日。押定后送铨司,限七日。铨司送南曹勾勘、印书,限两日。南曹勾勘、印书讫,却送铨,限一日。铨牒门下省,限一日。门下省进内,限两日。候内中降到中书,中书限两日却付门下省,门下省却给付都省承敕人,限一日。送甲库亦限一日。甲库出给籖符,关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五日。南曹给歴子,限十五日。官告院给官告,限五日。(14)

这条敕文详细规定了流内铨注官至发给告身的流程及时限,其中三省在文书上下流转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这里的中书是指中书门下而非中书省。在告身文书流转的环节上,中书门下某种程度上处于唐前期中书省的位置,其职权却大不相同。

宋人把体现最高决策的文书起草称为“造令”,把文书的流转和签署称为“行令”。元丰改制后关于给事中和中书舍人录黄、画黄的争论中,神宗就说过“造令与行令不同,职分宜别,给事中不当书草”(15)。元丰改制以前,三省在制敕文书签署和下颁过程中对文书体式和流转程式的规范作用,属于行令的范畴,而造令是翰林学士和知制诰这两制官的事情。造令与行令在程序上的分离,是北宋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三省制的框架作用以及三省流程的模板作用,虽与造令程序无关,却体现在行令的程序之中(16)。

相对于上述北宋前期中枢政务运行中决策机制与出令机制的分离,出令机制中文书的起草、流转和签署三个环节又相对独立的情况,“元丰正名”所要恢复的三省制,是就出令机制而言的,就是试图把出令机制中的起草和传宣即造令和行令按照三省的分工结合起来(翰林学士起草内制之职则未能归并到中书舍人),并落实到文书体式上。至于政务决策机制的层面,则是有三省之名而无三省制之实。元丰改制虽然名义上恢复了三省的机构建制,尤其是尚书省“甚与官制相称”(17),但是实际上却是“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18),最高决策层依然是中书门下体制下的运行机制。从出令机制而言,元丰改制实现了“正名”,从决策机制而言,则没有完全恢复唐代前期的三省制,也就没有真正实现“正实”。但是,通过分班奏事等方式,元丰改制还是改变了中枢决策的运行环节(19),尽管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决策机制还在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唐前期三省制下的一些政务裁决机制也得以恢复,如体现为奏抄(奏钞)的运行及其裁决程式(详见后文)。这种两套机制“叠加”的状况,带来了改制后政务裁决中的滞缓,这也是后来被批评、乃至被改动之处。

《宋史·职官志》中书舍人之职条所说的“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其所正之实,就是“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20)。这里所恢复的中书舍人的职权,是其起草外制以及封还词头之职,是中书省在制敕文书起草和签署环节上的事情。以中书舍人为实际长官的中书后省,也只能在三省的“正名”方面有些实际意义,而与三省共同参与最高政务裁决之“实”无关。唐中后期以来翰林学士起草内制之职不可能回归到中书舍人,唐前期中书舍人以六押和五花判事形式参议表章的职权也不可能恢复。其所正之名,很大程度上是将北宋前期设立于中书门下所属舍人院的负责起草“外制”的知制诰或直舍人院撤销,其职恢复为中书舍人所掌。而元丰改制所恢复的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职权,更是说明其无法参与最高决策,而只是在出令程序上进行把关,且与给事中的职掌有所雷同。

《宋史·职官志》记给事中之职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归门下”(21)。这里强调的给事中始正其职,指的是其“封驳”权,即行令环节上的职掌。而所谓封驳,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唐前期门下省职掌的一种以偏概全的理解,即仅仅针对门下省签署或封还下行制敕文书而言,而忽略了唐前期门下省审读奏抄以驳正违失之职权。唐前期给事中职掌中的“封还”与“驳正”是两个概念,封还针对于下行文书即皇帝的制敕,驳正针对于上行文书即百司奏抄,二者合起来称为“封驳”。自唐代中后期以来,则封、驳合一,针对的主要是制敕(22)。而元丰改制对给事中的所谓正名,主要是将北宋前期设于通进银台司或门下封驳司的负责“详读”非机密宣敕的“知给事中事”恢复为给事中。此外,元丰改制也涉及恢复行用奏抄的问题,并试图恢复给事中驳正奏抄(宋代多作奏钞)之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元丰五年五月辛丑:

给事中舒亶言:“吏房前后发李规、王务民奏钞,令臣书读,侍郎王珪已书省审,坐违式举行,门下省但勘罚令史。缘奏钞皆王珪书名,自合省问,岂容但称不知,归罪令史?自非执政大臣怙权擅事,轻蔑朝廷,即是吏史凭附大臣,沮坏法令。陛下新正官名,而上下横厉如此,不治其微,实恐陛下复古建事之意或成虚名,为天下后世所议。”诏承行吏人送门下省别加重罚。(23)

这是元丰改制之初的一个特例,舒亶坚持认为,门下侍郎王珪已在任官的奏钞上签书“省审”二字,就应该对这份违式的奏钞负责,而不应把责任都推给令史。由此可知,恢复门下省官员对奏钞的读、省、审,是元丰“新正官名”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从元丰以后大量的议论和记载来看,门下省的封驳和给事中的“书读”,基本都是针对下行制敕文书而言。

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的“书行”与给事中的“书读”,所指似应为制敕文书行下(即行令)过程中的两个程序。虽其起源于唐前期三省制下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在文书上的签署程式,但具体意义却有所不同。尤其是书“读”所代表的给事中驳正奏钞之职,元丰改制尽管在制度规定上有所恢复,但实际运行中却没有落实,偶有落实也未必能够长期遵行。这也是元丰改制对三省“正名”而未彻底“正实”的结果。唐前期三省制下,在下行的制敕文书上,中书省三官分别签署中书令“宣”、中书侍郎“奉”、中书舍人“行”的字样;在上行奏抄上,则门下省三官分别签署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的字样。元丰改制后,正式颁下的制敕文书,都要有宣、奉、行的字样,但往往中书三官不全,就由中书舍人一人宣奉行。而给事中的所谓“书读”,对于制敕文书而言,并不需要签书一个“读”字,只书官封姓名而已(24)。至于为何称之为“书读”,当与给事中在上行奏钞中需要签书“读”字有关。所以上引元丰五年给事中舒亶的奏言中提到“吏房前后发李规、王务民奏钞,令臣书读”。但由于奏钞实际很少应用,封驳主要针对制敕文书,所以针对奏钞的“书读”也就被用到针对制敕文书的签署程式中了,但实际上并不需要签书一个“读”字,其实际意义就是指对制敕文书的审署,宋人一般称之为“审读”。如《宋史·职官志》载:

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付尚书颁行,而密院被旨者,亦录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省,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法禁。”从之。(25)

总之,《宋史·职官志》所概括的三省及其官员的职掌,基本上是针对出令机制而为三省“正名”,将北宋前期的差遣之职撤销,其职掌则依照三省六部和寺监的体制,恢复为以唐代职事官为名的官员所掌。至于政务裁决机制之“实”,则没有也不可能恢复到唐前期三省制。所以,从“正名”的意义上说,三省制的格局因此建立起来了。而实际运行中的最高政务裁决机制,却与《唐六典》表述的唐前期三省制相差甚远。不论是三省分为三班奏事,还是后来很快就恢复为三省同班奏事、共同取旨,其政务裁决机制都基本还遵循中书门下体制下的运行程式,而非唐前期三省制下的运行程式。

宋代开国以来,法令制度包括职官制度,实与名不符的情况很多。所以,北宋前期对官制正名的要求一直存在。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八载嘉祐三年(1058)十二月翰林学士韩绛言:

中书门下,宰相所职,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称,请更定其制。……又台阁省寺,典章所由出也,今独存敕条文案而已。本朝故事,名臣遗范,无所传录,请依周礼、唐六典著为一书。

仁宗下诏,令翰林学士胡宿、知制诰刘敞详定以闻。“敞等条上改正、裁损、申明十事”,其中涉及枢密院、三司、翰林学士等唐代律令体制之外的机构,也特别指出要恢复三省在告身及其所依托制敕文书行下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即“中书出制敕,唐制并经门下审覆,然后尚书出告身,经历三省,比来唯于中书发敕,虚置三省官名,今欲申明复此制”(26)。刘敞等人提出的方案,一方面是要在宰相层面恢复到三省制以前的丞相体制(事实上也是唐代中后期的中书门下体制),他认为三省长官共为宰相就是名实不符;另一方面在行政体制的层面则要裁罢使职差遣的各个机构,恢复到唐代律令所规定的官制体系。这个方案比后来元丰改制的方案恢复唐制更为彻底,一定意义上说,是真正的“正名”又“正实”之举。但是,它也只能是一个夭折的方案,从唐代高宗武则天以来发展起来的使职差遣体制已经不可能废弃,要为官制正名,其出路只能是部分恢复唐代旧有的机构和官名,而运行机制上则继续行用中唐以来发展起来的依托于使职差遣体制的一套办法。事实上,这也正是后来元丰改制及其后不断修正的方案。要彻底回到三省制衡的机制上去,在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元丰改制前后,宋人有许多这方面的讨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七,元丰五年六月:

三省并建政事,自以大事出门下,其次出中书,又其次出尚书,皆以黄牒付外,众以为当然。王安礼初不预官制事,乃为上言曰:“政畏多门,要当归于一,特所经历异耳。今也别而为三,则本末不相见,是何异秦、齐二王教与诏敕杂行,安所适从?臣以谓事无巨细,宣于中书,奉于门下,至尚书行之,则尽善矣。”诏从之。(27)

可知元丰改制的初始方案并没有恢复到三省分工协作、互相制衡的体制,只是在出令机制上试图恢复三省签署行下的程式,而且即使在出令程序上也没有恢复到“事无巨细,宣于中书,奉于门下,至尚书行之”的机制。不过,王安礼所提方案,却反映出宋人对唐代三省制的理解也仅限于出令机制而不及于政务裁决机制。又,《石林燕语》卷三:

自两汉以来,谓中书为政本,盖中书省出令,而门下省覆之。王命之重,莫大于此,故唐以后,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此也。尚书省但受成事而行之耳。本朝沿习唐制,官制行,始用《六典》,别尚书、门下、中书为三省,各以其省长官为宰相,则侍中、中书、尚书令是也。既又以秩高不除,故以尚书令之贰左右仆射为宰相;而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而别置侍郎以佐之,则三省互相兼矣。然左右仆射既为宰相,则凡命令进拟,未有不由之出者,而左仆射又为之长,则出命令之职,自己身行,尚何省而覆之乎?方其进对,执政无不同,则所谓门下侍郎者,亦预闻之矣。故批旨皆曰:“三省同奉圣旨。”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门下省事惟有给事中封驳而已,未有左仆射与门下侍郎自驳已奉之命者,则侍中、侍郎所谓省审者,殆成虚文也。(28)

在叶梦得看来,所谓三省制也就是中书省出令,门下省覆之,尚书省但受成事而行之耳。至于元丰改制后的政治体制只是有三省之名而不可能行三省制之实,不可能恢复到唐前期三省协作制衡、共同参与最高决策的体制,叶梦得在宋人议论基础上概括出的以上一段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需要说明的是,翰林学士院和枢密院的设立,是宋代制度与唐前期制度相比最大的名实不符之处。所谓造令和行令系统的结合,也是就外制而言的。供奉于内廷的翰林学士起草内制之职权,在文书体式上是无法反映出来的。而要回到唐前期三省制最大的问题是枢密院。这就使得实际的政务运行中,需要处理诸多方面的关系,如中书门下与枢密院的“两府”关系、“三省”与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关系等。《石林燕语》卷五:

神宗初更官制,王荆公诸人皆欲罢枢密院,神宗难之。其后遂定官制,论者终以宰相不预兵政为嫌,使如故事复兼,则非正名之意,乃诏厘其事大小:大事,三省与枢密院同议进呈画旨,称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三省官皆签书,付枢密院行之;小事,枢密院独取旨,行讫,关三省。每朝,三省、枢密院先同对,枢密院退待于殿庐,三省始留进呈,三省事退,枢密院再上进呈,独取旨,遂为定制。(29)

是则枢密院与三省之间形成了大事同奉圣旨、在政务裁决过程中互相配合,小事则分别取旨的机制。但是,枢密院的存在与元丰正名的目标总是捍格而不符的。事实上,元丰改制后三省和枢密院的关系,常常成为一个无可回避的突出话题。如元丰八年十一月侍御史刘挚《上哲宗论枢密院侵紊政体》:

臣准吏部牒,十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唐淑问除左司谏等事。又牒,十月二十八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陆佃等罢侍讲事。臣窃睹自来朝制及近降官制格,凡差除有中书进拟者、有枢密院进拟者,有三省、枢密院同进拟者。盖建官分职,各有所治,无相参也。三省、枢密院同取旨者,似止于差除帅臣、边镇大吏、内臣、近上差遣而已。今差谏官、罢侍讲,不委枢密院,何为而预也?外言籍籍,皆以三省容纵密院侵紊政体,莫不疑异。臣窃谓国家所恃者在纲纪,大臣所宜守者在名分。纲纪正于上,则下无邪志;名分治于下,则政无多败。一有夺移,何患不起?况朝廷今日正当尊强君道,谨守祖宗法制,严臣下之分,以消压权僭之心!今废置官吏,陛下大政,而三省之事也。枢密院干非其职,逾法出位,横造议论,公然犯分。臣恐积微至著,交乱官守,渐行私意,以害政事,上则陛帘之等慢,下则倾夺之患生。杜渐防微,实系国体。欲望圣慈特降诏旨,戒谕三省、枢密院臣寮,凡以差除拟进者,各依自来条制班次取旨。所贵正名定分,事无侵逾,以尊朝廷,以正在位。(30)

这是在官员差除问题上有关三省和枢密院职权划分的一次集中议论,也包含着为三省(实际为三省官员互兼的中书门下)“正名定分”的意图。

综上所述,元丰改制的所谓官制“正名”,只是试图把出令机制中的造令和行令结合起来,使落实到文书体式上的三省官职恢复其在起草、颁行制敕文书过程中的作用,而不可能在政务运行机制上恢复到唐代前期的三省制。而从文书体式上看,其大的格局在元丰改制前后并未有很大的变化,只不过元丰改制前那些只是署位的三省官职,元丰改制后改为实际具名签署的官职而已。具体的文书,可参见元祐元年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以及元祐三年范纯仁守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告身(31)。从缺名署位到具名签署的改变,反映的就是元丰改制对官制“正名”的结果。

实际运行中的唐代三省制,并非一套顺畅而无滞碍冲突的体制,但是宋人理解的唐代三省制,却是落实到《唐六典》之中的理想化的制度,而且是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后体现在出令机制方面日渐完善的三省制。

笔者曾经指出,由于唐代政治体制的变化,到唐代中后期,中书省和门下省的职权都与唐前期有很大的不同,而宋人的理解却往往建立在其当时制度的基础上(32)。唐代中后期,中书省起草制敕的职权很大一部分由翰林学士院掌握,门下省除了“过官”等少数审读奏抄的程式还保留外,少有对上行文书的审读,给事中的职掌重心也从审读上行文书为主转为对制敕下颁过程中的执论封还为主。宋人根据中唐以后和宋朝当时给事中的职权,往往将“封驳”理解为仅仅针对于下行文书的审查,理解为单纯对中书省草制权的制约,实在是对唐前期三省制一个极大的误解。如司马光根据自己的理解,在《资治通鉴》中将贞观元年唐太宗对王珪所说的一段话改写为“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33)。这是将唐代史料中作“执论”、“执言”之处改写为“驳正”,并将原本针对奏抄而言的“驳正”理解为针对诏敕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其他大量的宋人著述中都可见到。

由于对“封驳”的片面理解,致使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也停留在“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分为二省,而尚书受成,颁之有司”(34)这样一种笼统的概念上。此种说法自宋朝以来很流行,如宋人赵升《朝野类要》卷二“三省”条云,“中书拟定,门下进画,尚书奉行”(35);陈振孙云,“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36)。后人也一直沿用宋人的这种说法,如明人王鏊曰,“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37)。

后世论者也有的以为元丰新制的某些职官及其职掌回到了唐前期的制度。如龚延明编著《宋代官制辞典》“给事中”条称,“唐武德三年改为门下省给事中,省读奏案、驳正违失,此方是元丰新制给事中之职任”(38)。其实,如上所述,元丰新制中给事中的“书读”,与唐前期给事中驳正奏抄、签署制敕之职权,还是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毕竟整个体制就不一样了。

综括言之,元丰改制中的“以实正名”,对于三省来说,只是在外制(而非翰林学士起草的内制)的出令机制上力图达成造令系统与行令系统的结合,将三省官员在告身及其所依托制敕文书上的缺名署位落实为具名签署。这样的改革并不能称之为对唐代前期实际运行的三省制的恢复,尽管存在着恢复唐代三省制的理想和呼声。元丰改制以后,告身及其所依托的制敕文书的签署和流转在一定时期内遵循着三省分工的流程。而从什么时候开始,制敕文书的签署和流转程序中,就放弃了三省官员的签押而呈现新的程式呢?在中国古代政务运行机制的变革史上,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附记: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邓小南教授的悉心指教,谨致谢意!本文的研究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新时期项目经费的资助。

注释:

①专门以元丰改制为主题的论文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秦邕江:《试论北宋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学术论坛》1983年第4期)、龚延明:《北宋元丰官制改革论》(《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葛桂莲:《论元丰改制在中国古代官制发展变化中的作用》(《甘肃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谭凤娥:《论元丰改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罗祎楠:《论元丰三省政务运作分层机制的形成》(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等,涉及元丰改制的研究著作很多,如台湾学者张復华:《北宋中期以后之官制改革》(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余不赘。

②秦邕江:《试论北宋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

③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6页。

④《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四~七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2367页。

⑤《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太常寺条,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883页。

⑥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7页。

⑦有关元丰改制“以实正名”问题的提出以及中枢行政设置的改革,可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与官僚政治制度——宋》,载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256页。

⑧以上并见《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第3768页。

⑨参见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政务处理方式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汉唐盛世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年6月;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⑩吴兢:《贞观政要》卷一《政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五,庆历八年十月庚寅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971页。

(1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八,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536-4538页。

(13)参见李全德:《文书运行体制中的宋代通进银台司》,载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328页。

(14)孙逢吉:《职官分纪》,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石林燕语》,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8页。

(16)参见刘后滨:《唐宋间三省在政务运行中角色与地位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该文在表述上还有若干不够明晰之处,本文作了进一步补充。将三省在北宋政务运行中的作用定位为行令程序中“三省制的框架作用以及三省流程的模板作用”,是在邓小南教授指导下做出的修改,同时也得益于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开设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课堂上与各位研究生的讨论,尤其得益于赵璐璐、张雨、张亦冰、朱博宇、徐畅等同学的意见,谨致谢意。

(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一,元丰六年十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211页。

(18)《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第3772页。

(19)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与官僚政治制度——宋》,第255页。

(20)《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第3785页。

(21)《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第3779页。

(22)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

(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第7853页。原文作“门下省但勘罚。今缘奏钞皆王珪书名”,误。承邓小南教授指出后,据四库全书本改。

(24)参见朱瑞熙:《宋朝“敕命”的书行和书读》,《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1期,第101-122页。

(25)《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3779页。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八,第4536-4538页。

(2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七,第7872页。

(28)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石林燕语》,第39-40页。

(29)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石林燕语》,第68-69页。此处断句与标点对中华书局点校本进行了纠正。

(30)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点校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四十七《百官门·宰执》,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页。

(31)元祐元年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载台湾《故宫文物月刊》第284期;元祐三年范纯仁守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告身,参见近藤一成:《〈长编〉に収録された蘇東坡の一逸話をめぐつて》,载長澤和俊[编]『アジアにぉける年代記の研究』,昭和六十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総合的研究(A)研究成果報告書,1986年,第73-81页。如近藤一成指出,范纯仁告身中缺中书三官的宣奉行,有待进一步研究。

(32)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109页。

(33)《资治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41页。

(34)《文献通考》卷五十《职官四》门下省条引胡致堂曰,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56页。

(35)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4页。

(36)陈振孙撰,徐小蛮、顾美华点校:《直斋书录解题》卷六《职官类》唐六典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72-173页。

(37)王应麟撰,翁元圻注:《困学纪闻》卷一三《考史》“尚书中书门下省”条注引明人王鏊《震泽长语》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下册,第1043页。

(38)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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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与“正史”--从元丰改革看宋代三省观_宋朝官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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