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_市场竞争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_市场竞争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竞争论文,机制论文,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商品的价值,即把商品转化为货币,以及调节商品的生产量与需求量,使商品的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市场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化来实现,即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化,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源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的配置,直接决定着产品的生产量与生产结构,以及产品的需求量与需求结构,使资源的配置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向着优化(相对意义)的目标运行。

市场之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调节功能,就在于各个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竞争。市场竞争愈是充分,市场的功能就发挥得愈有效,或市场运行效益就会愈高。由于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来自竞争,而在竞争形成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的环境下,哪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低以及质量好的市场活动主体,将会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得到更快地发展;而哪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高以及质量差的市场活动主体,则将获利少甚至亏本,不但自身难以发展,而且有倒闭破产危险。正是市场竞争推动着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益的提高。

竞争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基本属性。不管人们的主观意志如何,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必然驱使千千万万个市场主体卷入市场竞争的海洋。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的客观现实是,一方面是相当广阔范围内培育了人们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微观与宏观的经济运行充满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受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仍然严重地障碍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上和法制上,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平的环境条件。所谓市场公平,指的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经济主体,无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都应当实行平等竞争,不能凭借于特权或享有的差别待遇,来占有相对有利的竞争条件和地位,谋取异常的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公平竞争,包括竞争主体的地位平等,竞争主体的权力平等,竞争主体的条件平等以及竞争主体的机会平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我国目前还不可能为市场竞争主体提供完全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在区域关系上,地区间的封锁与割据还相当严重,物资、资金、劳力、技术等还不可能全方位的自由流动,这种行政垄断使得处于不同行政区域的企业,无法展开平等竞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经常存在这样的经济现象,即对能够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许多机会,不是通过平等条件下的竞争选择经济主体,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或凭借种种特殊关系获得,从而使得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无法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所有这些,都有悖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其结果不但不能激发企业参与竞争的热情,引导企业接受价值规律所引发的优胜劣汰的考验,反而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向政府争项目、争材料、争资金、争外汇,从而严重地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市场竞争效率,与此同时,还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还要附带指出的是,当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从根本上变革的情况下,有些地区和领域仍不得不靠特惠政策来促进改革,刺激发展,实现局部的繁荣和活跃。但是,我们不能过份地夸大特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因为某些地区、部门、企业的特惠政策,意味着对无权享受这些优惠待遇者的一种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特惠政策和岐视政策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这就必然限制着市场的平等竞争,进而从总体上削弱了市场竞争的效率。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政策战略,必须来一个转变:即从过去主要依靠特惠政策(或差别政策)来刺激局部的经济繁荣,转变为更加重视政策的普惠性和平等性,这既是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条件的需要,也是从总体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要求。

市场竞争的前提在于各个市场活动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只有在独立的自身利益的激励和约束下,它们才必须竞争并主动地竞争。竞争说到底是社会地位平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争取各自经济利益的斗争。正是出自它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和关切,才本能地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改变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调节自己的生产经营决策。而整个市场体系中各相对价格的结构变动,对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使得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向着优化(相对意义)的目标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又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利益的激励和约束愈强,竞争愈是剧烈,市场的运作效率就愈高,从而愈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当然,要实现市场运作的高效率,还必须有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所有从事商品交换的人,或所有市场活动主体,都必须全面而又准确地掌握市场的信息,个别乃至少数买者或卖者,都不可能独立地支配市场价格,他们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主动给予者,产品生产所必须的各种生产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都可以迅速而自由地获得,即各种生产要素都可以适应市场的需求,毫无阻碍地进入市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所设置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模式,就是假设存在着完全竞争和自由竞争的环境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利益经济。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下,相对利益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利益仍然是各个经济活动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从而成为其参与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合理利用稀缺资源,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和劳务,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个人作为劳动力资源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同企业自主交换,以获得收入最大化;而作为消费者则在交换中使自己获取“满足的最佳化”;政府作为全民资产的代表,在同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交易中,监督和保证全民资产的收益和增值的最大化。各类经济主体在实现各自经济利益过程中的矛盾,只有通过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来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否发挥作用,以及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当企业被塑造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的行为才能产生正确的价格信号,市场价格才能有效地引导它们的行为,从而市场竞争机制才能产生组织功能,政府的间接性宏观调控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如果企业不被塑造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市场价格信号就会失灵,市场竞争机制就无法形成并发挥作用,资源配置也就无从优化。因此,要把企业真正塑造成为能够对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就必须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利益机制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于我国来说,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没有新的充满生机活力的国有企业制度,就没有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始终围绕着增强企业的活力。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明确地规定了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基本上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进行的。而这一思路又是同当时我国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是以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框架相联系的。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涉及企业的经营方式,而没有同时着力于企业制度的创新,使得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企业自主权不落实、物质利益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实践经验表明,不解决产权问题,不变革企业制度,企业的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的经营机制就不可能发生根本性转换。这就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即由以往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变为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其目的是寻找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实现形式,寻找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企业制度,即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企业塑造成为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企业制度,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企业制度。其核心是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产权问题实质上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应该是出资者(及其代表)、经营者、生产者主要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有机结合的完全经济实体。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这是公有制产权理论的重大突破。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已从过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展到现在的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如果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的依托,是不可能做到完全自主经营和真正自负盈亏的。也就谈不上形成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必然要受市场机制的调节。而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不仅不会缩小收入分配的差别,还会扩大人们在财产占有方面的差别,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较大收入差别。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主要是激励功能和调节功能。这两个功能的基础,自然是激励功能。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收入差别或者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相对收入水平的差别,来发挥作用的。因此,弄清楚收入差别的激励效应是颇为重要的。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收入差别究竟应当以多大为宜?如果收入差别过小,没有激励和约束作用,市场经济就难以高效运作;如果差别过于悬殊,又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引起社会矛盾冲突,抑制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存在姓“社”与姓“资”的问题。但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因而不能不具有各自的特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运行,因而必然形成自身的一些特点。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说明我国居民收入主要来自劳动的收入,而不是来自财产所有的收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其收入差距当然要比资本主义社会小得多,这就有可能削弱利益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从而影响市场经济运作的效率。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以及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如何调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问题。

应当说,效率与公平(这里主要指社会公平而不是市场公平)这两者之间,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市场公平的核心,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种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但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价值准则,是共同富裕。市场公平作为动力机制,能够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从而为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条件。但市场公平本身并不能解决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恰恰相反,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贫富悬殊。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力量进行干预和调节,进行第二次分配,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明,形成与市场公平相对应的社会公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同时并存,各个企业、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不同,经营能力与竞争能力的差异等原因,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个人收入有高有低,甚至高低相当悬殊。与收入差别相联系的这种市场运作机制,由于较为充分地发挥激励功能,这就有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调动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忽视激励机制的市场经济运作的低效率,只能给社会带来普遍的贫穷,而不可能带来人们所向往的社会公平。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必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处理社会分配关系时,应当把立足点放在有利于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当公平(指社会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个人收入的公平(指社会公平)分配必须服从于市场经济的正常的、有效的运作,公平(指社会公平)分配不能妨碍、削弱市场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必须明确,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平”,绝不是平均分配、个人收入差距愈小愈好,而是指要在平等竞争条件下获得收入,同时注意防止高低悬殊、两极分化。

由于市场本身缺乏一种可以缩小人们收入差距的机制,或者说,有效的收入调节不可能来自市场,再加上市场经济运作的结果,还会扩大人们在财产占有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较大收入差别。这就要求政府要发挥宏观调节作用,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这种社会机制主要借助于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赋税特别是各种累进税进行收入调节,防止两极分化;通过社会保障确保那些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人或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是确保市场公平的重要条件。它的调节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

标签:;  ;  ;  ;  ;  ;  

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_市场竞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