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系统辩证法的层次结构_系统科学论文

再论系统辩证法的层次结构_系统科学论文

系统辩证论层次结构再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层次论文,结构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1]主要否证了对立统一律不可能成为辩证法第一逻辑层次上的最高规律,并阐明了差异协同律取而代之的某些优越性。以该讨论为基础,本文集中于第二逻辑层次,进一步探讨系统辩证论的层次结构,以使其第一层次上的差异协同律得以具体化。|1 追求系统科学与经典辩证法的内在契合

我们完全赞成乌杰教授将综合系统科学等现代科学与经典辩证法而建构的辩证法的现代形态,称之为“系统辩证论”[2];在这种系统辩证论中,系统科学与经典辩证法并不停留于形式上的外在结合,而是达到逻辑上的一种有机的内在契合。

系统科学是科学,经典辩证法是哲学,二者不仅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认识层面上,更分属于追求取向在某种意义上恰好相反的两种思维方式[3]。由于系统科学不同于众多分门别类的具体学科,作为横断学科,它的不少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对认识从自然界、人类社会到人的思维的所有领域的各种系统,已属普遍适用。因而它与经典辩证法的根本区别,早已不是抽象或曰普适程度上的,而是其它某些根本性质上的。例如,系统科学作为科学,只需要给出客体“是如何”的实证性知识;而辩证法若不想倒退为旧自然哲学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哲学理论,除了要给出关于客体“是如何”的本体论假设之外,更要实现本体论、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这种要求不是抽象的,试以对客体部分与整体关系的理解为例:它不仅要在本体论上阐述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互补统一,也不仅要在认识论上论证分析还原论与整体统觉论乃至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互补统一,还需要在价值论上阐明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自由主义与权威主义的互补统一。

要在同一个哲学层面上,实现系统科学与经典辩证法逻辑上的内在契合,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从本文的视角来看,首先需要将系统科学中蕴含的世界图景和思维方式发掘出来,提升到哲学层面上;其次,由于上一步工作可能的成果相当丰富,还需要进一步抓住其蕴含的特有哲学观念的核心;然后,将其与经典辩证法特有的核心作比较分析,先在系统辩证论体系的主体部分中实现逻辑上契合的某种突破。

将经典辩证法的核心理解为对立统一律,应当说是有较充分根据的。系统科学中蕴含的特有哲学观念的核心是什么呢?张华夏在《物质系统论》[4]中,对相互作用律在系统科学蕴含的哲学观念中的极重要地位,曾作过比较详尽和有力的论证。徐健全专题论证过一般系统论的哲学基础,是相互作用原理[5]。而我们主张,整个系统科学蕴含的特有哲学观念或曰哲学基础的核心,就是相互作用律(虽然相互作用律并非系统科学蕴含的哲学观念的全部,正如对立统一律也仅是经典辩证法的核心而并非其全部一样)。

本文将试图较为详细地证明:对立统一律作为经典辩证法的核心,与相互作用律作为系统科学蕴含的特有哲学观念的核心,有可能成为系统科学与经典辩证法实现逻辑上内在契合的“契合点”。而要在系统辩证论的完整体系中,有可能具体地展现这种契合,该体系似乎应当是由如下三个逻辑层次有机耦联而成的整体:第一层次,只有一个具体表征恩格斯一再强调的普遍相互联系的“差异协同律”;第二层次,包含将“差异协同律”具体化的“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等,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缠绕;第三层次,则包含将“对立统一律”和“相互作用律”等再具体化的其它一系列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缠绕。

如本系列论文之一[1]已述,恩格斯本来就相当重视相互作用律,对它作过不少论证,并强调“相互作用是事物真正的终极原因”[6]。当然,由于本系列论文之三将会阐明的原因,当时恩格斯对相互作用律尚不可能达到象对对立统一律那样重视的程度。而发掘系统科学等现代科学蕴含的特有哲学观念,从中提升出哲学层面上的“相互作用律”,以此充实恩格斯设想中原先就已包含着的三层次结构,正是本文的主要旨趣所在。|2 实现内在契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在系统辩证论的第二层次上,“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之所以存在实现逻辑上内在契合的必要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二者各自在合理意义上分别表征的两类相互联系之间确定而严格的区别所决定的。对此,乌杰教授和我们虽自1987年已多次给出过论证[7,8],但鉴于这一论点的重要性,本文还是有必要将其要点概括如下:

“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分别表征的两类相互联系之间严格和确定的区别,根本上属于发生相互联系的对象的性质上的:“对立统一”范畴在合理意义上表征的联系,发生在系统非实体性的相反的性质、特征、状态、关系、功能、倾向或趋势之间,亦即同一维属性内的相反极性之间;“相互作用”范围在合理意义上表征的联系,则发生在系统内实体性的组成部分之间,或同样实体性的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这一区别最具根本意义,因为正是这一区别,派生出如下两个重要区别。1)就发生联系的对象的数量而言,由于“对立统一”范畴在合理意义上表征的对象,是同一维属性之相反极性,因而它们在数量上是且也只可能是两个,不可能比两个更多,亦即只能是所谓的“一分为二”;相反,由于“相互作用”范畴在合理意义上表征的对象,是系统内实体性的组成部分或同样实体性的系统与其外部环境,因而它们在数量上便完全不限于是两个,完全可能是两个以上亦即是多个,在许多情况中数目都较大,亦即所谓的“一分为多”。2)就发生联系的内容而言,“对立统一”范畴在合理意义上表征的,是同一维属性的相反两极之间既因作为互相排斥、正相反对的极性而对立,又因本是作为同一维属性中互相规定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两极而统一,亦即所谓的“相反相成”;“相互作用”范畴在合理意义上表征的,则是发生联系的各方之间以某种方式交换物质、转移能量和传递信息,进而互相约束对方原先的状态,通常或主要地表现为所谓的“相辅相成”。换言之,“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作为“差异协同律”的两种有相对确定区别的不同具体形态而“同中有异”:“相互作用律”是但也仅仅是揭示了系统的实体性联系,对立统一律是但也同样仅仅是揭示了系统的属性内联系。——这便意味着两律的有效适用范围均有局限,亦即其中任何一律对说明系统的存在和演化在逻辑上都不是自足的。有局限即不自足才可能存在从外部获得补充的必要性,两律均有局限即均不自足,才可能存在互相从对方获得补充的必要性。

反过来说,系统辩证论第二层次上的“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之所以同时又存在实现逻辑上内在契合的可能性,则在于两律毕竟是作为同一个“差异协同律”的两种具体形态而“异中有同”。

上述“同中有异”的深刻根源在于:系统的实体与属性之间、系统的实体间联系与属性内联系之间虽然存在确定和严格的区别,但毕竟不是互不相干,而是也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对系统的全貌来说,一方面,它所包含的任一维属性之相反两极间的相互联系和转化都不可能是无条件的,亦即都不可能神秘地凭空显现,事实上总要以它内部诸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与外部环境之间具体地交换物质、转移能量和传递信息为基础。另一方面,系统内部诸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与外部环境之间既然具体地发生着物质的交换、能量的转移和信息的传递,那么,这种相互作用也就不可能“默然自为”,事实上总会“外化”出来,表现为其属性中一系列相反两极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转化。这种客观上的深刻内在联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反映这种客观联系的“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才存在某种相互贯通的逻辑“通道”,从而保证了两律之间发生互相补充的可能性。这就是,对系统的存在和演化用对立统一律所作的说明,事实上无法完全离开相互作用律所作的说明;反之亦然。|3 内在契合的更高境界:规律之间的互相缠绕

系统辩证论第二层次上“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之间的互相补充,无疑是系统科学等现代科学与经典辩证法实现逻辑上内在契合的基本内容(对此人们也比较容易理解),但尚不是其更高境界——“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等规律之间表现为某种“一体化”和互相缠绕(这是至今尚未有人指出过的)。而后者的根源在于:在对系统的存在和演化作说明时,人们越是严格地只从其中的某一律出发并坚持该定律的特定理路,其局限性就会暴露得越充分,从而越是需要从对方得到补充,以至于在具体展开逻辑叙述的过程中,会形成两律之间难以完全隔离的互相缠绕。

让我们先看从对立统一律出发所作的说明。对系统的存在和演化,如果分析得当,我们用系统与外部环境关系之开放与封闭、性质之平衡与不平衡、状态之稳定与不稳定、过程之渐变与突变以及趋势之确定与随机等一系列相反极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加以说明,完全可能是有价值的。但是,耗散结构论等系统自组织理论的初步成功已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这些说明决非是究竟至极的。因为,系统为何会有这一或那一属性,每一属性中的相反两极为何总会相互联结,随着系统演化不同阶段的更替,相反两极的联结为何以及如何发生变化,所有用对立统一律说明的这一切,其本身也有待得到说明,在其背后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

系统的全部属性,按某种判据可以区分为内部属性与外部属性。由于系统的任一内在属性,均以其实体即内部组织为物质载体,而后者是其所包含的诸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对系统任一内在属性用对立统一律所作的说明本身,都必须依赖于用相互作用律,进一步揭示出诸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同样,系统的任一关系属性,均以该系统以及其外部环境协同承担物质载体,是在该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因而,对系统任一关系属性用对立统一律所作的说明本身,也必须依赖于用相互作用律,进一步揭示出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这就是说,我们用对立统一律对系统存在和演化所作的一切说明,只有运用相互作用律,进一步追溯到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弄清相应的相互作用机理时,我们才可能说是把握到了系统存在和演化的终极原因。恐怕也只有认识到了这一层,我们才能更深刻地领悟恩格斯当年研究辩证法时曾写道的“……相互作用是事物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6]总之,对系统存在和演化从对立统一律出发所作的说明不可能是完全的,它必须得到相互作用律的补充。

既然相互作用已是系统存在和演化的终极原因,那么,对系统从相互作用律出发所作的说明是否就是完全的,而毋需得到对立统一律的补充呢?并非如此。

就用相互作用律对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说明而言,这种说明要在逻辑上有可能具体展开,事实上又无法完全离开对立统一律。首先,任一子系统都不是抽象的客体而是有一系列不以特定环境为转移的内在属性,这些内在属性是它们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直接依据;其次,发生相互作用的子系统由于互为外部环境,都具有作用于其它子系统作为外部环境的功能这一关系属性,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地就是它们各自功能作为关系属性的耦合。这样,对上述子系统的内在属性和各自功能作为关系属性,如不运用对立统一律加以具体分析,并以此为逻辑前提,那么,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便成为某种只可直冥无法言说的神秘现象,而由此出发,对系统存在和演化的说明也就难免流于空泛。同样可以证明:用相互作用律对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说明与上述分析类似,也无法完全离开用对立统一律所作的说明。

不仅如此,相互作用对系统存在和演化确实是但也仅仅是“终极原因”。这便意味着:它并不是“直接原因”,更不是由终极原因引发的整个过程。因而,从探明相互作用,到完成对系统存在和演化的全部原因和整体过程的说明,决不是凭魔术师的三言两语,而是必须经由一系列复杂的逻辑推演过程,才可能逐步实现的;其中,对相互作用本身的性质用对立统一律作出具体分析,总是必经的重要环节。例如,当我们试图从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出发说明系统存在的原因时,在对这种相互作用作逻辑分析深入到一定程度时,便不仅无法避免而且必须首先将这种相互作用本身,理解为相对线性与绝对非线性的对立统一;然后,由此出发去说明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作为相对独立性与绝对关联性的对立统一;进而,再由此说明子系统(部分)与系统(整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相对加和性与绝对非加和性的对立统一;最后,才有可能得到诸子系统相互作用构成的系统,是相对机械性与绝对整体性的对立统一。[6]再例如,当我们试图从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出发说明系统演化的原因时,在对这些相互作用作逻辑分析的一定深度上,便自然而然地需要首先引出将该相互作用本身,不仅理解为相对线性与绝对非线性的共时性统一,而且理解为线性与非线性在支配地位与从属地位之间相互转化的历时性统一;然后,由此出发去说明系统的状态,不仅是相对稳定性与绝对非稳定的共时性统一,而且是稳定性与不稳定性在支配地位与从属地位之间相互转化的历时性统一;进而,再合乎逻辑地逐步说明系统演化的过程和趋势等其它广义属性作为可逆与不可逆、确定与不确定等之间共时性的和历时性的统一;如此等等[9]。

由于对说明系统的存在和演化,对立统一理路与相互作用理路各有其本体论根据和不可替代的认识论意义,因而,这两种理路都始终不绝于人类认识史。其中的对立统一理路,由于我们更为熟悉便在此不作例举;而相互作用理路,则可以指出古希腊罗马的原子论和近代的机械论。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两种理路之间难以避免的互为补充和缠绕,在中西哲学滥觞处,它们早就屡屡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相容且交织于同一著名学说。对此,在中国思想史上,我们只需举出早期的“阴阳八卦说”和“阴阳五行说”就足以证实了:这两种学说中的“阴阳”,自然都对应于原始的对立统一理路;而“八卦”即乾(天)、坤(地)、震(雷)、巽(风)、坎(水)、离(火)、艮(山)和兑(泽),以及“五行”(又称作“五材”)即金、木、水、火、土,则可以归入原始的相互作用理路。在欧洲思想史上,我们在此只想以恩培多克勒的“四根说”为例:该学说讲水、火、气、土四种物质实体按不同比例互相混合,当属原始的相互作用理路;又讲“爱”与“恨”两种相反力量之交互作用,则可被视为原始的对立统一理路,后者被用以说明四种物质实体如何或者结合或者分离,以具体形成万物。|4 历史必然性:从独尊一律到两律相容互补

既然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可以且应当相容补充,既然不少前近代学说中相应的两种理路也曾屡屡相容互补过,这就自然引出了一个对本文论题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后来近代以来的经典辩证法中,相互作用律的地位为何竟如此“低微”?经典辩证法为何会导致将对立统一律“定于一尊”,而未能实现两律大体在同一逻辑层次上的互补统一?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弄清当时近代经典力学以及机械论哲学关于相互作用观念的严重局限。

就说明系统存在和演化的理路而言,机械论哲学复兴了古希腊罗马的“原子论”,坚定地选择了相互作用理路。然而我们知道,用相互作用说明系统存在和演化的一般机理,即使对当代科学来说,也不能说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开之谜。近代经典力学更迫于当时实证科学刚起步且满足数学描述和演算之需要,将真实的相互作用完全简化为所谓“线性”的关系。而线性相互作用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具有可倒易的对称性,即发生相互作用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牛顿第三定律所刻画的相互作用,其中作用与反作用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何者为作用、何者为反作用可任意倒易,就是这种相互作用对称性的一个典型表现。由于线性相互作用观念完全排除了各方之间任何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用这种观念所看待的实体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是外在的、机械的,其简单加和即线性迭加,不可能突现出具有任何新质的整体。正是那种相互作用的线性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以经典力学为背景的机械论哲学,必然否认系统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有使任何整体性得以突出,进而使系统发生任何质变和演化的逻辑可能性。尽管经典力学获得了巨大成功,可以用线性相互作用说明许多系统运动状态变化的原因并作出某些相当精确的预言,然而,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在实证科学发展出某种新的本质上包含非线性关系的相互作用观念之前,象机械论哲学所作的选择那样,用简化为线性关系的相互作用,对说明系统的存在和演化,只可能是“绝路”一条!

到18世纪下半叶,即便在象康德和狄德罗那样基本坚持相互作用理路的学者那里,也开始出现了对这一理路之普遍有效性的怀疑和诘难。在用当时的相互作用观念提出并论证其宇宙起源假说的《宇宙发展史概论》的同一段里,康德在喊出了“给我物质,我就用它造出一个宇宙来”这一豪言壮语之后不几行,就接着坦率地承认:他的宇宙起源论,“比用力学的原因来完全清楚地说明一棵野草或一个幼虫的产生反而要容易得多”[10]。狄德罗则在其名著《达朗贝的梦》中反复强调指出,全体决不能简单地看作许多个体“毗连”的结果,一个活的机体并不是许多活的点子的迭加。那么,“这个整体是怎样形成的呢”?狄德罗觉得用当时人们设想的那些“基本的、单纯的”“分子”之间“通常的作用与反作用”无法说明。于是,他转而反过来怀疑这种困难“也许是由一个错误的观念引起的”,并且猜想,应当有另一种与那种相互作用方式明显不同,从而可以说明动物等复杂系统形成的“特殊性质的”相互作用方式:“应当有一种差别存在于两个有感觉的分子的接触和两个不会有感觉的分子的接触之间;……这种带有特殊性质的作用与反作用……合起来于是产生一种仅仅存在于动物之中的统一……”[11]。

不过,对当时经典力学相互作用观念的普适性,康德和狄德罗等人虽有怀疑和不满,却不能对其局限性作出深刻的批判;而仅有狄德罗那点对新相互作用观念的猜想,更远不足以建立起一种可以说明质变和演化并在逻辑上体系化了的哲学理论。我们今天可以清楚地看到:只要实证科学关于新的本质上包含非线性关系的相互作用观念尚未形成并较为成熟,哲学如还想在逻辑上自洽地说明质变和演化并达到体系化,唯有干脆放弃相互作用理路,集中地将对立统一理路这篇“文章”做足做大。——这便是康德之后经费希特和谢林至黑格尔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所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正是相互作用律在近代被“贬谪”的根本原因。

黑格尔从根本上批判了原子论哲学作为相互作用理路的基础。他虽承认“个别之物(最抽象的个别之物是原子)也是有联系的”,但在他看来,“凡是感性事物都是些彼此相外的东西,它们确切抽象的形式,是彼此并列和彼此相续”;“原子论”这派哲学的原则,“就是在‘多’的形式中的自为存在,而原子之聚集一起,无疑地只能认作纯粹是外在的或机械的凑合。”[12]。那么,如何才有可能消除将事物之间的联系视作“纯粹是外在的或机械的凑合”呢?黑格尔认为,同“实体”和“因果关系”范畴相比,“相互作用无疑是由因果关系直接发展出来的真理,也可以说它正站在概念的门口”,但毕竟尚未跨入“概念的门内”。黑格尔按照其理念论即概念论分析到:“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应用相互作用这一范畴所以不能令人满足的缘故就可见到,相互关系不但不等于概念,而且它本身首先必须得到概念的理解。这就是说,相互关系中的两个方面不能让它们作为直接给予的东西,而必须如前面两节所指出那样,确认它们为一较高之第三者的两个环节,而这较高的第三者即是概念。”[12]由诸多实体间的相互作用,到同一概念中两环节即规定性之间的对立统一,这就是黑格尔在其唯心主义辩证法中所孜孜以求的——消除实体间联系之外在性或机械性的出路。后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又将黑格尔的上述学说的头足重新倒置过来,使黑格尔在概念中所实现的对立统一,转变为首先是客观事物属性之中的对立统一。但是,用非实体间的对立统一说明事物的存在和演化,则是他们的共同之处,从而构成了后来列宁和毛泽东所强调的经典辩证法的“核心”。

由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经典辩证法在说明系统存在和演化的基本理路上,扬对立统一律而弃相互作用律,在近代条件下既是出于迫不得已,也是其骄傲——它因此可以对近代实证科学的致命局限有所超越,用对立统一这一类确属普遍真实存在的本质联系,逻辑上大体自洽地说明了系统的存在和演化(发展),并对认识由知性思维方式向理性思维方式的发展起到了深刻的启迪作用。这在人类认识史上的贡献上是不可磨灭的。这样,我们对恩格斯在其设想的辩证法的层次结构中尽管对普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曾给予过相当的重视,但依然将对立统一置于更特殊的地位,也就是不难理解的了。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被经典辩证法“定于一尊”的对立统一律,由于未曾得到相互作用律的补充,便从根本上造成了经典辩证法的某些局限。限于篇幅,本文对此无法详加展开,但有一点现在可以看得较为清楚了,那就是:对系统存在和演化的说明,如果在逻辑上跳过系统实体性的相互作用,而只限于指出属性内的对立统一,这种理论便从根本上难以消除一种很强的思辨色彩——缺乏可实证性和确定性。譬如,经典辩证法认定事物发展趋势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对立统一。但是,事物发展趋势为何会具有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两种相互排斥的相反极性,这两极的根源和对系统演化的作用各自是什么,这两极又为何以及如何互相联系和转化——所有这一切,如不从系统内诸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出发,事实上是很难说清楚的,并很难避免得出一些经不起现代科学成果验证的论点[13]。近几十年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对立统一(矛盾分析)成了许多人的套语,人们可以不经过对事物应有的具体分析而将其“一分为二”,从而轻易地得出“一方面……,另一方面……”、“既……,又……”之类的结论;辩证法在某些人那里,甚至成了通往诡辩的桥梁。这些现象的存在,固然有人们对经典辩证法理解不正确和运用不严肃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经典辩证法由于“贬谪”相互作用律,定对立统一律于一尊而造成的自身整个体系在逻辑上的“先天”缺陷。

在说明系统存在和演化的两种理路之间,机械论与经典辩证法从相反方向都导致了“非此即彼”的选择,根源却是同一个:都将近代经典力学所提供的相互作用概念,误认为是相互作用观念唯一可能的形态。不同之处只在于:机械论认为经典力学提供的相互作用观念无根本局限,因而唯相互作用律为“独尊”,其结果,是无法说明质变和演化的;经典辩证法却认为经典力学所提供的相互作用观念有根本局限,因而唯对立统一律为“至尊”,其结果,单凭对立统一律只能相当思辨地说明质变和演化。然而,值得我们这一代人感到欣慰的是,如果说对立统一律和相互作用律的互补统一对近代哲学是个从根本上无法实现的“奢望”的话,那么,这一理想的实现,现在已开始具备了由现代科学革命所提供的现实可能性。系统科学在本世纪中叶的崛起和其后的发展,尤其是近二十年来耗散结构论和协同学等自组织理论的诞生,已经透露出用非线性相互作用理路,说明系统实现从无序到有序或从较低级有序到较高级有序进化的重要信息。用具有同化与被同化关系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如受激发射,自催化和自复制等),原则上已经可以较好地说明在一定条件下,系统内部的大量子系统可以协同动作,自己组织起来,突现出具有某种新质的整体,从而导致系统实现质变和进化。[8]这一成功表明:在经过近二百年的分离的互斥之后,说明系统存在和演化的两种理论——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实现互补统一,将成为认识发展的一种历史必然性。而我们探讨系统辩证论的上述层次结构,也正是力图自觉顺应并具体体现这一认识发展历史必然性的尝试。至于上述层次结构形成历史必然性之中更为深刻的逻辑必然性,由于问题过于复杂,只能留待下文再作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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