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公众服务政府的原则--政治道德最基本原则之一的探讨_道德观论文

论为公众服务政府的原则--政治道德最基本原则之一的探讨_道德观论文

论为政为公——对一个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公论文,道德论文,原则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个职业都有自己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作为为政主体的领导干部自然也有自己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准确地讲有自己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那么,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是什么呢?根据领导干部的职业地位、职业内容和职业责任等因素,笔者把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概括为四个字:为政为公。下面拟对这一道德原则作一点探讨。

一、为政为公的基本内涵与本质要求

1.为政为公的基本内涵。

何谓为政为公?为政,简而言之,指领导干部的领导与管理活动,亦即指领导干部运用公共权力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的活动。这种活动,大而言之,包括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立法与执法、领导干部的任免等宏观政务性活动;小而言之,也可包括企事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内的各项事务(如工作规划、人事安排、资金运用、住房分配等)所进行的决策与管理活动。为公,是一种与“为私”相对的行为,意即从公出发,服从于公、服务于公、符合于公。“公”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事业,如党的事业、社会的事业等;二是公众利益,如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等。据此,我们给为政为公作如下界定:

所谓为政为公,即指领导干部必须从公共事业和公众利益出发来从事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协调、领导和管理,其一切为政行为与为政活动都必须服从于、服务于、符合于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

2.为政为公的本质要求。

根据为政为公道德原则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对领导干部的为政行为与为政活动提出多种道德要求,其中最本质的要求是:公权公用。所谓公权公用,其涵义可概括为这样一句话:公共权力只能用于公共事业,只能服务于公众利益。笔者把公权公用规定为为政为公的本质要求,并非随心所欲的臆想,而是基于这样一个理由:领导者的为政状况本质上取决于他们对公共权力的运用状况。从道德角度分析,领导干部对公共权力的运用状况,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权公用,即公共权力真正地用于、服务于公共事业和公众利益;二是公权私用,即把公共权力用于私人目的或服务于少数人利益。这两种用权行为所导致的为政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以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为例进行分析。干部的选拔任用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组织人事部门的一种公共权力,这种公权的公用就表现为:完全按党和人民的要求选贤任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贤,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入干部队伍。在这里,公权公用的结果必然是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质量;干部队伍素质高,党的事业才能兴旺,人民的利益才有保障。干部选拔任用权的私用则表现为:从少数人乃至个人利益出发来运用干部选择任用权,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任人唯亲”。“任人唯亲”的本质就是利用手中握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权来为自己拉帮结派、安插亲信、从而为自己谋取更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私利服务。“任人唯亲”的结果必然是劣化干部队伍;干部队伍素质低劣,党和人民的利益必定受损。可见,领导干部对公共权力的运用状况确乎深切地影响和决定着他们的为政状况。因此,要保证领导干部的为政行为和为政活动真正服从于、服务于、符合于公共事业与公众利益,从而产生出一个良好的有益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为政结果,就必须对公共权力的运用作出“只能用于公共事业、只能服务于公众利益”的道德限定。唯其如此,以公共权力为依托的为政行为才不会偏离为公众服务的公共轨道,为政为公才不是一句空话。显然,讲为政为公,最本质的就是要做到公权公用,离开或违背了公权公用,就谈不上为政为公。公权公用可谓是为政为公的本质要求和本质体现。

二、把为政为公规定为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道德的依据与理由

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和恪守的政治道德很多,为什么把“为政为公”确定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呢?其理由与依据如下:

第一,把为政为公确定为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道德,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首先,我国执政党的性质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为政活动的根本出发点。为公,就是为党、为国、为人民,而归根到底是为人民。这是最根本的为公。众所周知,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政党,这种性质决定了我们“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利益”(党章语)。毛泽东同志早在七大报告中就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并指出,“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94页)。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其本质就是从“公”出发,而不是从“私”出发,也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做到“为政为公”。其次,我国领导干部的公仆地位也要求他们必须做到为政为公。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公仆者,公众的仆人也。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服务。所以,邓小平同志讲:“领导就是服务”。服务的对象就是人民大众。因此,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办事情要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真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见江泽民同志《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一文)。这里江泽民同志讲的“想问题、办事情”实际上就是对领导干部为政活动的通俗表述,这就是要求公仆的一切为政活动都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为公众服务。

第二,把为政为公规定为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道德,是由领导干部的职业地位、职业内容、职业责任所决定的。领导干部是为政主体,他们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握有决定他人乃至社会命运的种种公共权力;他们的职业内容,简而言之即“为政”,亦即领导、管理、组织、协调、服务。这些为政活动,从范围上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内容上讲,包括各个领域的人、财、物。所有这些决定了领导干部这一职业负有极其重大的社会责任。重大的社会责任,要求领导干部首先必须端正为政动机,树立起崇高的为政道德观,其最基本的就是要树立起“为政为公”道德观,把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为自己为政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这样才能产生出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强烈责任心,才能做出符合党和人民利益的为政行为,从而才能承担和完成党和人民的重托。反之,如果为政动机不纯,把为政作为实现个人私利的手段与途径,则势必滥用手中握有的人、财、物权力给党和人民带来危害。

第三,为政为公是执政党巩固其执政地位的必然道德要求。影响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因素很多。从执政党主体看,党的干部队伍素质是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实践表明,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对党的执政水平、进而执政地位产生深刻影响。党的干部素质包括政治、道德、科学文化、业务等多种素质。不同的素质对党的执政水平、进而对党的执政地位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说科学文化素质及业务素质从技术性方面对党的执政水平、执政地位产生影响的话,那么,政治素质及道德素质则从性质方面影响党的执政地位。这里我着重分析道德素质所带来的影响。相对政治素质而言,道德素质对党的执政地位的影响要间接些,但却是万万不可忽视的。实践表明,领导干部一旦道德沦丧,个人私欲膨胀并渗入为政过程,就会发生悖离党的宗旨,破坏党的性质,危害党的利益的腐败行为,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从实践看,在众多的道德问题中,最能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道德问题集中体现在领导干部的为政动机与为政目的上:为政为公还是为政为私。这虽然仅是一个道德选择或道德动机问题,但选择的后果却是一个直接影响执政党执政地位的政治问题。如果领导干部把“为私”作为自己的为政动机,那么,他必然会把个人私情、私利、私心揉入为政过程,这必导致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领导干部如果为政动机不纯,把谋私作为为政目的,必导致腐败,腐败若蔓延不止,则党的执政地位危矣!中国古代早就有“贪者,政之祸”一说。贪者,贪官污吏也,腐败也。其最大特点就是把为政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当作发财的途径。于是便有遍及封建社会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腐败现象。贪官污吏不仅蚕食民脂民膏,而且蛀虫般地腐蚀、动摇着封建统治的基根。所以,即使是专制的封建统治者,从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及其统治出发,也竭力要求各级官吏在为政过程中做到“不循私情”、“奉法循理”、“不贪钱财”,以确保官吏的“廉洁清正”。因为它们深知“廉者,政之本。”但由于阶级局限性,封建统治阶级不可能消灭腐败,这就注定了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无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一周期率的支配。中国共产党因其性质所然,当然不会受这一周期率的支配。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党和政府内存在的腐败现象,若不尽快制止而任其蔓延,最终仍将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对于执政党来讲,要想巩固其执政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反腐败,不仅要最大限度地消灭已发生的腐败现象,而且必须遏制新腐败的继续发生。要有效遏制新腐败的继续发生,重要之举是纯化人们的为政动机,从主观上抑制人们腐败动机的形成,防患于未然。

三、为政为公的道德功能与现实意义

为政为公作为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具有多方面的道德功能与现实意义:

第一,为政为公是提高领导干部为政质量的道德保证。对于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来讲,其为政质量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管理资源(政策资源、权力资源、人才资源、资金资源等)的运用质量;二是在实现公共管理过程中所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如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信息网络、交通、教育、社会安全、生态环境等等)的质量。这两种质量的优劣,从为政主体方面考察,除了取决于为政主体的科学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外,还取决于他们的道德素质。实践表明,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他们为政质量的优劣,这种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尤为明显。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高低对为政质量的影响在于:道德素质高的领导干部,能较好地、自觉地将个人私欲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之不致渗入到为政过程中去;这就不会出现个人私欲渗入为政过程所带来的公共管理资源的滥用现象,从而确保公共管理资源充分有效地运用于公共管理过程,提高公共管理质量,保证公共机构得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而道德素质低、尤其是那种为政动机不纯(即把为政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的领导干部,对自己的个人私欲往往不是加以控制而是任其膨胀并使之渗入为政过程,吞噬公共管理资源,使这些资源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于公共管理过程,从而致使公共机构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譬如,当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挪用教育经费,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购买高档小汽车,以满足个人或少数人的侈奢享受。这种滥用教育经费的恶果是:使政府无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可见,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低下,必然降低为政质量。显然,要提高干部的为政质量,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使之树立起高尚的政治道德观。其中特别是要树立起“为政为公”道德观。

第二、为政为公是抑制腐败动机形成的最基本的道德力量。关于这一问题,实际上前面的分析已涉及到,这里将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腐败动机分析,导致腐败发生的最基本的动机是腐败主体“个人私欲的膨胀”。不可否认,腐败本身是一个政治问题,但腐败发生的初始动机从本质上讲却是一个道德问题。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前,率先有一个腐败动机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为政主体对两种不同的为政目的或为政动机的选择过程:为政为公还是为政为私。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如果公心战胜私欲,把“为公”选作为政目的,则不会形成腐败动机;反之,如果私念大于公心,私欲膨胀,把“为私”作为自己为政的目的,则腐败动机形成。于是膨胀的私欲必然驱使腐败主体把自己的私利、私情、私心揉入其为政过程中,腐败便发生了:私欲渗入公共权力的运用过程,就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私心私利染指公共事务,就必然出现贪污,行贿受贿,以公济私、化公为私等腐败现象。可见,腐败之发生,从动机上看全然在于个人私欲膨胀。所以,扼制私欲膨胀便成为抑制腐败动机形成的关键。扼制私欲膨胀的道德途径是多方面的。从道德途径看,最基本的是要使为政主体树立起“为政为公”的道德观,并使此道德观深印于为政者灵魂深处,化作他们从政、为政的最基本的道德选择。领导干部若能逐步地趋于并达到这样的道德境界,那么,将会有效地抑制个人私欲膨胀,阻止私欲对为政过程的渗透。人类道德实践证明,公心不倡,则私欲膨胀。因此,抑制私欲膨胀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弘扬公心。“文革”中有“大公无私”一说,此概念对于一般群众来讲确实过高,不合适。但笔者认为,对于领导干部这一特定角色来讲、特别是对于正处于为政过程中的领导干部来讲,确乎应当倡导“大公无私”。无数政治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在为政过程中不能有半点私心,千万不可将个人私欲揉入为政过程。事情往往是:只要揉进一点私心,就可能揉进第二点、第三点以至无穷。于是“星星之火就会燎原”,腐败就会发生,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第三,为政为公是融洽党群干群关系的道德基础。党群干群关系是我国最基本的政治关系。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调动群众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快速进行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实践看,要处理好这个关系,进而造就一个融洽的党群干群关系,最基本的是要端正领导干部的为政行为。领导干部因其地位、职务和权力所在而成为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主导方面;所以,他们的所作所为自然成为决定党群干群关系好坏的关键因素。群众普遍反映,如今的党群干群关系不如五、六十年代。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的领导干部中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其中最令群众痛恨的、因而也是当今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的主要有这样两种行为:一是腐败行为。此行为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因而是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的首恶。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处理公共事务的不公行为,即人们常讲的办事不公。基层领导干部处理的许多公共事务都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如农村基层干部常常处理的粮油收购、计划生育等事务;城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每天所处理的本社区居民的生活、工作等种种事务;企事业单位领导所处理的住房、奖金分配及晋职晋级等事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深关群众切身利益。据群众反映,基层领导干部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常有不公现象发生。特别是农村尤为严重。无论是腐败还是办事不公,都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因而都将直接破坏着党群干群关系。所以,从目前看,要融洽党群干群关系,最基本的是要消除这两种不良行为。消除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为政为公”道德观。前面我们对为政为公道德观的分析表明,此道德观不仅有助于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私欲的膨胀及其对领导干部为政过程的渗入,从而减少和消除腐败与办事不公的行为,而且有助于增强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第四、为政为公是塑造领导干部完美道德人格的内在道德塑造力。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塑造完美的道德人格。领导干部的道德人格主要是一种政治道德人格,因而从根本上讲他们的道德人格体现在他们的为政过程中,其完美的道德人格从本质上讲也是塑造和形成于他们的为政过程中。领导干部在为政过程中所呈现的美与丑、真与假、善与恶,都集中体现在他们为政的动机与目的上:究竟是为政为公还是为政为私。为政为公,是美、是真、是善;反之,为政为私,则是丑、是假、是恶。因此,领导干部若能以为政为公的道德观来规范自己的为政动机并能按此道德观行事,那么,他就能向着真、善、美的方向升华,从而向着完美的道德人格进取。因此,领导干部要塑造自己完美的道德人格,最根本的是要用为政为公道德观来武装自己以净化自己的政治灵魂,从而使自己始终不谕地按为政为公道德原则从政、为政。这是塑造领导干部完美道德人格的内在道德力量。

四、向领导干部灌输为政为公道德观的途径与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尽快在领导干部中倡导和确立起为政为公道德观,并将此道德观有效地灌输给领导干部。其灌输的途径与方法如下:

1、把为政为公道德观列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以各种形式在领导干部中开展长期、广泛、深入的为政为公道德观教育,使此道德观深印人心。为此,笔者建议:(1)把为政为公道德观纳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通过强大的思想建设将此道德观灌输给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使他们懂得树立为政为公道德观对于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从而促使他们自觉地恪守这一道德原则。(2)把为政为公道德观教育列为学校、行政学院、干校及其它干部学校的必修课程和重点考试内容。通过这些学校的轮培训,将为政为公道德观灌输到领导干部队伍中去,深植于每个领导干部脑海中。(3)党报党刊应把为政为公道德观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各报刊应开辟多种形式的栏目,如知识讲座、专家笔谈、征文或讨论等,将为政为公道德观的内涵、要求、精神等等向广大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宣传,使之成为人人皆知的道德原则。

2、把为政为公道德观作为检验、考核、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道德尺度,作为搞好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教育内容。(1)组织部门应定期对现职领导干部进行道德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考核重点是检查领导干部在为政过程中对此道德观的履行情况,特别是要检查他们有无悖离为政为公道德观的行为。考核方法上采用领导干部个人自查与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上述考核写出鉴定,作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即对那些把为政作为谋私手段的领导干部应坚决降职乃至撤职。对道德高尚、成绩突出者应嘉奖和晋升。(2)把为政为公道德观作为党和政府培养后备干部的重点教育内容。培养后备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要培养出高质量的后备干部,不仅要注重“才”的优选和培养,还应注重“德”的优选与培养。在“德”的培养方面,重点是进行“为政为公”道德观的教育,使后备干部一开始就树立起为党为国为人民而从政、为政的为政为公道德观。这对于增强他们任职后抵制不良为政风气侵蚀的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3)把为政为公道德原则作为党内民主生活、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都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以这一道德原则来解剖自己的为政动机与为政行为;同时,也以这一道德原则来评议别的同志。通过这种民主评议活动来增强人们自觉遵守为政为公道德观的意识。(4)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把为政为公道德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干部的道德标准。

3、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为政为公道德观,把此道德观的道德内涵、道德要求交给群众、知晓群众,以便群众随时随地对领导干部的为政行为进行有效的道德监督。任何道德本质上都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他律,就是道德主体要接受公共监督,对于领导干部来讲,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保证领导干部切实按党与政府所倡导、群众所期望的政治道德原则行事的重要条件。而要保证群众能有效地实现对领导干部的道德监督,就必须将党和政府所倡导的政治道德原则的内涵、要求等公诸于众,知晓于民。为此,必须对所倡导的政治道德原则向全社会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以便群众有效地对领导干部进行道德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促进领导干部较好地树立起为政为公道德观、对于督促他们有效地按此道德观行事无疑具有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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