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的边界与实现机制_混合经济论文

混合经济中的公共产权边界及实现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界论文,产权论文,机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20年来,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在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向前推进,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经济”特征:不仅在私人商品领域呈现混合制经济趋势,而且在公共商品或服务中也出现混合经济态势。这种既有市场成分、又有国有成分,还有非政府非营利集体成分的混合所有体制,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度提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20年在主要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目前,上海、广东、安徽、山东、深圳等省市已陆续发布改革路线及时间表,大型央企如中石化、地方国企如格力集团等为代表的国资国有企业,正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进行大胆探索与快速推进,新一轮的国资国企改革热浪已然成势。然而,由于涉及国有产权结构调整问题,公共产权边界的配置及实现问题一直是一项非常困难而又复杂的工作,比如,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如何把握?民营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和金融领域的战略取向怎么落实到位?如何规范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行为?等等,如何才能形成有利于混合经济运行的产权制度和经济主体,合理调动和运用好公共经济资源,实现经济整合效率,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关于产权边界及其决定问题,一直备受西方学者关注[1]。但在西方主流产权理论中,公共产权是一个被省略的主题[2],并且把私有产权作为唯一具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加以研究[3],因而与混合经济相关的文献并不多。Hart et al.(1997)[4]首先将GHM产权理论扩展到公共服务的研究中,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下讨论了政府的最佳边界问题,认为在替代供应模型下服务投资主体的选择,应该在降低成本和改善质量之间进行权衡;Shleifer(1998)[5]在此基础上,认为当创新和降低成本的激励都很强时,私人所有权通常要优于公共所有权,因为所有权对于资本家创新的激励是极其重要的,而且通过政府合同和管制,私人部门也能实现一些社会目标;Besley and Ghatak(1999,2001)[6][7]也应用GHM产权配置方法研究政府与非营利性NGO合作问题,认为所有权应该配置给公共产品或项目评价相对重要的一方,而不是投资或技术相对重要的一方;Hart(2003)[1]在Hart et al.(1997)[4]的基础上研究公私合股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成本与收益问题,认为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下,公共企业产权配置问题与企业一体化问题相似;Grosjean(2005)[8]使用与Besley and Ghatak(2001)[7]相似的方法,研究公共项目中政府与NGO合股关系的最优所有权问题,但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应该将所有权配置给最低评价的一方,才可以使投资者降低违约支付和增加投资激励的承诺变得可信。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尽管这些成果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和借鉴,但这些研究有两个共同不足:一是在同一分析框架下,得出的结论却不同,甚至是矛盾的,说明当前西方公共产权配置理论尚不成熟,需要完善;二是这些方法都从GHM私有产权框架中演化而来,这与我们的国情——要从公有产权框架下研究所有权的有效配置问题,其研究起点、出发点、机理都是不同的。

      在国内,研究混合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权配置问题尚是一个较新的领域,但部分学者从不同视角为本文提供了研究基础。万举(2008)[9]从公共财政建设视角出发,探讨公共产权,尤其是政府部门产权的属性问题,认为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应该从产权条件下的交易费用安排上下功夫,但没有从产权优化配置本身进行思考;何伟(2004)[10]、钱津(2004)[11]、洪联英(2011)[12]等从股份制公司视角研究公共产权与个人产权构成的企业利益关系问题,揭示混合制企业中的公共产权存在利益冲突,并强调对公共产权有层次区分和相应的管理要求,但仅考察了混合制企业中的产权利益冲突问题;王朝全(2006)[13]等虽然看到了混合经济是一种趋势,研究混合组织生成的制度基础、内在机制及其生成方式,但他没有深入到混合组织运作层面,特别是产权配置问题。杨瑞龙(2011)[14]、杨其静(2008)[15]等研究国企产权及深化改革的问题,认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当前深化改革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问题,还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总体来说,从产权配置视角研究混合经济中的公共产权问题,尤其是公共商品或服务的混合产权配置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可供借鉴的理论和方法。

      为了使研究具有一般意义,本文在公共产权的概念界定上,取经济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指基于财产公共所有而获得的一些权利结构安排,是非个人归属产权,具有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尽管公共产权的明细分类相当繁多,但我国的公共产权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同时,基于国有企业的公共产权改革问题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因而本文主要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公共产权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混合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产权的有效配置理论,着眼于如何从混合经济运行机理中,探求出公共产权配置的实质及其运作机制,从而构建一个可供操作的理论分析框架,为现实环境下的公共产权配置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了尝试:一是本文扬弃两种不同的产权观①,提出了一个以产权客体效用评价、主体专用性投资、主体权力收益为三个关键维度的理论分析框架,尝试为解决当前混合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权边界问题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二是在基准模型的构建上,我们是从既定的物质资本产权公共的前提出发,重点探讨产权主体的专用性投资(主要是人力资本投资)对公共产权配置的方式和结构的影响,这与GHM私有产权框架下过分注重物质资产对产权配置的作用是很不相同的;同时在权力博弈方法上,我们运用了Zeuthen-Nash讨价还价法,认为公共产权配置中讨价还价的权力除财产所有权外,还与监管机制、个体经管能力以及其他无形资产价值相关,谈判实力是由各方承担的风险极限来度量的。这与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Hart et al.(1997)[4]和Besley and Ghatak(2001)[7]模型是不同的。三是应用理论框架对自然垄断行业、非营利性组织两类典型实践形式进行新的评判和分析,得出一些启发性的结论。

      下文逻辑结构安排:第二节构建混合经济条件下公共产权配置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三个关键维度的基本内涵。第三节构建基准模型,分析公共产权配置的实质及其实现机制。第四节是应用分析,通过对自然垄断行业、非营利性组织的公共产权配置优化分析,强化本文的研究理论框架。最后是全文结论。

      二、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配置的三维分析框架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在性质上至少有两个原因强化了它对经济绩效的根本性影响。一是作为激励的手段。通过分配和转让有价资产的所有权和指定谁从资源利用的决策中获得收益并承担成本,产权制度构成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激励。二是作为权力的工具。通过配置控制权,主导性的产权安排决定谁是经济活动中的主角(利贝卡普,2001)[16]。实质上,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的配置也是为了发挥资产所有权的激励功能和权力功能,实现公共项目效用最大化。一方面,通过合理调整产权边界,选择更有效的产权制度,实现资产增值或满足社会效用;另一方面是通过调整项目的产权配置权力结构,选择更有能力的当事人掌握控制权,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品的有效运行。但是,由于公共产权的独特属性,公共产权比私人产权的研究包含有更复杂的内容。从机理上,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和权力功能能实现公共产权的有效配置。但在现实中,产权是一种权利,既包含着人与物的关系,也体现出人与人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用产权客体来表达资产的性质和状态;用产权主体来表达主体的能力和条件;而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用交易关系来表达,但基于转型期我国公共产权的特殊性质,我们弱化去交易关系,增加权力变量。因此,在建立分析框架过程中,应该围绕以下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一是从产权客体条件看,客体属性对谁的效用最大?或者说谁最关心项目?二是从产权主体客观条件看,谁具有对项目专用性投资的比较优势?三是从产权主体主观条件看,谁最可能拥有项目的剩余控制权?为此,我们设置以下三个关键维度。

      (一)客体效用评价维度

      客体效用评价是指在产权配置过程中,不同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公共项目或服务能够被用来满足其需要的使用属性进行价值评估或重要性判断。这一过程既与产权客体自身的属性条件密切相关,也与产权主体的效用偏好相符,是产权配置的基础和出发点。但这个特征在私有产权配置过程中被简化了,因为私有产权始终是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目的。在公共产权配置中,这一维度的主要功能是从产权客体条件看,谁最关注此效用,谁拥有权利最优,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决定产权主体主要关注的对象是什么。由于公共项目的使用属性多样化,使得产权配置的目的多元化,产权主体要关注的对象通常有以下几种:(1)提高公共项目的经济效率,比如混合制企业、那些需要政府管制的营利性领域;(2)改善公共项目的质量或技术创新,比如教育、医疗卫生、监狱等公共服务领域;(3)减少社会成本或共有资源的浪费问题,比如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领域、公共领域的商品或服务等。

      第二,显示不同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关心程度。对于同一项目或服务,由于主体的效用偏好差异,不同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效用评价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在需要政府管制的营利性领域中,效率问题成为主要关注的对象,政府主体和服务企业主体对该项目的期望效用评价都较高;但如果项目是属于教育、医疗卫生、监狱等公共服务领域时,那么质量创新或成本创新问题就成为主要关注的对象,政府主体和服务企业主体对该项目的期望效用评价则是不同的,比较而言,政府主体比服务企业主体对该项目的效用评价会更高,即表明政府主体将会更关心项目的经营情况。

      (二)主体专用性投资维度

      在传统产权理论中,专用性投资主要是指物质资产关系专用性投资,是“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17][18]。并将这种专用性投资视为产权主体分享剩余的法理基础,也是当事人讨价还价能力的基础,因而在产权配置中,“专用性投资者为防止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风险,因此应该拥有控制权”[19]。然而,在公共产权中,尽管物质资产专用性投资仍然重要,但它与主体的高投资激励及讨价还价权力之间并不成正比,因此,我们认为,从产权主体客观条件看,公共产权中的专用性投资是基于物质资产投资基础上的非物质资产专用性投资,如人力资本、知识、技术、品牌、声誉等,是产权主体行为的结果,我们称之为主体专用性投资,特指各产权主体为改善公共项目或服务的效用水平而需要承担的一些关于知识或者项目专用性技巧,并且在产权改变时不能完全转移给他方的投资,比如,专业化的培训、信息搜集、在雇员与收益人之间培养信任关系等等。这一维度从类型和程度两个方面影响公共产权的配置效果:

      第一,为分析各产权主体专用性投资的重要性提供依据。由于公共产权主体的初始禀赋不同,各主体的专用性投资类型存在差异,但从投资属性上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替代性投资,各产权主体拥有的投资条件相似;二是互补性投资,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投资条件不同,但功能互补;三是叠加性投资,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投资在一个项目之内呈并列性质,共同组成总体投资。从投资能力上看,则有高、中、低水平等次的差别。通过对投资属性和投资能力分析,为各产权主体专用性投资的重要程度提供预期判断。

      第二,显示了不同产权主体对项目投资的努力程度。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各产权主体首先会依据客体效用偏好和产权结构性质等禀赋条件,做出两种博弈选择:一是产权主体自身行为选择,在公共项目与私人项目之间的投资预期进行权衡;二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行为选择,在公共项目的投资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然后根据权衡结果来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大小或努力程度,从而为各产权主体的专用性投资比较优势提供预期判断。

      (三)主体权力收益维度

      在私有产权理论中,产权主体都被假设为理性的当事人,主体权力收益就是主体最大化专用性投资所得到的支付。但在公共产权理论中,产权主体是由许多自利的个体组成,具有复杂的主体行为和人格化特征,尤其是转型期间的政府主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政府可能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者,即监管机制是有效的,则政府下属经理人员和政治官员可以说是称职的法定代理人,政治官员间的竞争使得他们会代表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又可能是自利行为人,即监管机制是无效的,则政府下属经理人员和政治官员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甚至可能以损害社会利益最大化来满足私人利益,如利用控制权谋取非法收入、追求个人政治目标等。换言之,在公共产权配置过程中,政府主体行为、无形资产或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监管制度都将影响产权主体的专用性投资程度,从而对各主体的权益发生影响,这种基于产权主体行为、讨价还价能力、监管机制是否有效而得到的专用性投资收益,是主体行使权力的报酬,我们称之为主体权力收益,并将其作为公共产权配置的一个关键维度。

      这一维度将主体专用性投资收益的决定因素与产权主体行为变化的成本结合起来,决定了谁可能作为公共项目或服务的主要决策者并为产权配置的权力结构提供主体主观条件。因为通常来说,如果监管机制有效,公共产权主体的代理人行为符合社会利益,那么产权主体的经管能力与项目中主体权力收益是成正比的,这表现在产权权力配置的博弈过程中,公共主体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强,承担谈判破裂的风险态度会变得强硬,可以作为项目控制权的拥有者。相反,如果监管机制无效,公共产权主体的代理人行为是谋求私人利益,那么产权主体对项目的专用性投资必然减少,项目中主体权力收益变成权力损益,这表现在产权权力配置的博弈过程中,讨价还价能力降低,由于害怕谈判破裂失去谋私的机会,其承担风险态度会变弱,这意味着公共产权主体不宜成为项目的剩余控制者。

      三、公共产权边界的优化配套及其实现机制

      (一)初始公共产权配置的低效率

      

      (1)式表明,在不存在其他约束条件时,可以预期初始公共产权安排是有效率的,继续项目是最优的。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合同是不完全的,特别是项目主体专用性投资不能事前界定清晰,投资所费的成本大部分难以证实,加上政府主体行为的复杂性,使T(

)>0,即项目主体权力收益B(

)减少;另一方面,由于产权和项目的公共属性和非排他性,即使一方不做出投资或选择退出关系,也能从对方投资中获得收益,即存在

,因而g和n都不会有较高激励去对项目进行质量创新或降低成本,即主体专用性投资Y=(

)较低。因此,项目的实际事后联合剩余可以表示为:

      

      显然,(2)式的解小于完全合同条件下的项目事后剩余。特别是由于转型期的监管机制不完善,δ偏高,政府公共产权的各方代理人在一定投资沉淀后,可能会凭借拥有的一些讨价还价能力,相互之间为获得更多私人收益进行权力博弈,结果也会造成项目主体权力收益减少(如公共资源过度浪费)和项目投资的严重不足,促成初始公共产权配置的低效率。

      (二)公共产权的优化配置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g和n必将为寻求有效制度安排而重新进行产权配置。为充分发挥资产所有权的激励功能和权力功能,该项目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通过调整项目的产权配置方式,选择更有效的产权制度;二是通过调整项目的产权配置权力结构,选择更有能力的当事人掌握控制权。下面具体分析:

      1.调整产权配置方式

      在产权配置方式的调整上,该项目有三种选择:一是继续让政府拥有所有权,企业成为政府的下属部门,即将通过调整项目的权力结构进行优化配置;二是政府将企业分离出去,让企业拥有所有权;三是企业自投部分股权,与政府组成合伙股权关系,共同经营项目。这一调整过程是通过双方协同博弈来实现的。第一种情形的产权配置方式已如前文所述,下面考虑后两种情形。

      

      

      在其他方投资一定时,上述(2)、(3)、(4)式都是相对于各自投资水平的最大剩余。由(1)式和(2)式比较分析可知,只要监管系数δ很小,项目主体权力收益就比较大,g仍然应该做所有者,n成为g的下属企业,即项目采用政府所有权是次优选择。由(2)式和(3)式比较可知,只有当

,即n对项目客体效用评价较高时,n应该做所有者,g应该退出,即项目采用私有产权是次优选择;否则项目仍然应该让g做所有者,n成为g的下属企业。由(2)式和(4)式比较可知,只有当

,即g拥有项目股权份额至少不低于其对项目的客体效用评价份额,且与政府产权拥有的项目主体权力收益之差至少能够抵补其项目协调成本时,项目采用联合股权配置是次优选择,否则仍然维持政府所有权结构。由此得出:

      推论1:在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制度结构调整并不存在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而是产权主体为追求项目的最大剩余所进行次优选择的结果。

      2.调整产权权力结构

      在项目产权结构一定时,产权主体还可以通过调整产权权力结构来优化配置。显然,当n单方拥有项目所有权时,不存在这一调整。但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g和n将会重新考虑项目的控制权应该配置给谁、各种权利之间如何协调,特别是要选择出有能力的当事人来掌握项目的剩余控制权问题。这一过程也是基于当事人讨价还价博弈来实现的。与私有产权不同,公共产权尽管也赋予项目所有者在决定违约支付中拥有重要权力,但物质产权的大小与讨价还价的权力并不成正比,因为公共项目中的权力来源并非就是财产所有权,除经济实力外,监管机制、个体经管能力、其他无形资产的投资能力,都将形成当事人讨价还价的权力。因此,产权主体讨价还价的权力实际上是一个综合实力。

      根据Zeuthen-Nash讨价还价方法,谈判实力用双方效用函数表示承担的风险极限来度量,即对项目谈判破裂担心程度,风险极限较小的一方总会做出让步。在其他条件一定时,谈判实力决定了产权主体的权力分配:谁对项目承担风险的极限越大,表明他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越小,综合实力就越强,越有能力来掌握项目的剩余控制权。

      

      推论2:在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的权力结构配置是产权主体各当事人为提高承担风险极限进行次优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最优的产权权力结构。

      (三)公共产权三维变量的择优匹配

      从上述调整结果可以看出,对项目产权配置方式和产权权力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变量,最终都可以分解到客体效用评价参数、主体权力收益变量,以及由此决定的主体专用性投资变量。为了不失一般性,我们将这三个变量作进一步拓展分析。假设产权客体——公共项目可以是准(或纯)公共商品或服务;产权主体是自利个体组成的当事人,主体行为最终可以分析成个人行为的整合(巴泽尔,2002)[19]。这样,在一般意义上,

就是客体效用评价变量,

就代表主体专用性投资变量,B(·)就代表主体权力收益变量,则g和n对产权客体效用评价的一般表达式为:

      

      (7)、(8)、(9)式充分表达了三个关键维度的重要内涵:(7)式表明,

大小显示产权主体主要关注的对象,

的大小又决定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关心程度,因而客体效用评价是决定“谁最关心项目”的重要变量;(8)式表明,

都是影响产权主体行为变化的收益因素,而

都是影响产权主体行为变化的成本因素,因而主体权力收益B(·)是决定“谁将最可能拥有项目的剩余控制权”的重要变量。(9)式表明,

决定产权主体专用性投资的重要程度和能力,而

显示产权主体专用性投资的努力程度,因而主体专用性投资yi是决定“谁具有对项目专用性投资的比较优势”的重要变量。

      如图1所示,立方体表示公共产权配置的空间和过程,三个坐标分别代表公共产权配置的三个关键维度。这三个维度各自都进行着自身的博弈互动,它们一方面需要产权主体自身进行权益选择博弈,即在公共项目与私人物品之间配置禀赋和专用性投资进行权衡取舍;另一方面需要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权力博弈,即为争夺决策性的剩余控制权结构和产权制度配置方式进行讨价还价。各产权主体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公共产权配置的状态点,依其大小和程度反映到立方体空间的某一位置,如C点。特别是,当三个维度相互匹配的程度达到最佳,公共项目或服务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和协调生产,取得帕累托最优效率,这种匹配状态就是“最优配置”,如星号B处。在现实中,由于合同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最优配置”是不存在的,但它作为一种理想状态点,为实际操作提供参照基准。因此,混合经济下公共产权配置应该以B点为参照基准,在三个关键维度确定的产权客体条件、主体客观条件和主体主观条件之间的择优匹配过程。

      

      图1 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配置的三维框架

      四、应用:以自然垄断行业和非营利性组织为例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产权改革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公共产权的存在是与产权客体的自然属性及政府投资主体的特定权力联系在一起的。从客体属性和特点来看,这些行业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的营利性领域,由于其生产过程需要通过网络或基础设施来支撑,耗资费时巨大且不宜重复建设,否则会带来低效、浪费,因而政府凭借其特定的权力(如财政投资、行政管制)进行自然垄断国有经营。然而,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自然垄断与行政管制相结合,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政府主体权力损益行为,造成传统自然垄断行业呈现出效率低、浪费大、服务差的现象。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产权性质正在被打破,比如,在电信、燃气、交通等部门已先后进入私人资本,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也存在诸多弊端,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因此,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产权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以供气为例,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在没有财富约束条件下,政府和私人部门都可以投资公用供气商品,但从客体效用评价维度上看,客体对象是一种准公共商品,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其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在客体效用偏好上,政府主体主要关注的是公众使用效用的问题,其次才是利润问题,而私人主体则主要关注的是利润问题,其次才是公众使用效用的问题。因而,从满足公众效用角度上看,应该有

,即政府主体是评价较高的一方;但从赢利角度上看,应该有

,则私人部门是评价较高的一方。从主体专用性投资维度上看,在专用性投资条件上,政府主体在拥有物质资产(从而当事人就有激励去专业化他们的技术投资)和提供当事人长期雇佣(从而有激励去专业化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在投资激励条件上,由于客体效用评价条件都能满足他们的投资目的,各方都有高激励的专用性投资要求,即政府为改进提高供气技术和服务质量,有激励去进行专业化的技术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而私人部门为降低供气成本和保证供气质量,也有激励去提高专业化技术投资和必要的人力资本投资。因而在产权主体客观条件上,则需要从提高供气效用和供气效率角度来权衡

的投资效应。从主体权力收益维度上看,由于监管机制尚不完善,政府主体在供气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的自利行为会造成机会转移成本δT(·),弱化了讨价还价能力和承担谈判风险态度,使得主体权力收益受损;相比较,私人主体经营供气商品则不存在这个机会转移成本,但在其直接动力收益项目中,存在一个逃避政府管制和降低服务质量的负效用,因而在产权主体主观条件上,往往需要在供气服务带来的主体权力收益差异与政府管制效应之间权衡。

      通过对以上三个维度的择优匹配,可以得出供气行业产权边界的优化方案:一是在供不应求的情形下,政府仍然应该保留供气所有权,通过优化调整产权权力结构和提高监管效率来改善现状;二是在供气效率低下或供过于求的情形下,政府应该采用部分私有化和引入部分私人资本实行联合股权经营,但需要在政府供气的效率效应和私人供气的政府监管效应之间权衡选择。只要当私人部门更高效率的专用性投资所带来的福利增加超过事后无效率的低生产水平所导致的福利损失时,公共产权就应该私有化,增加竞争以改善因过度垄断造成的负面效应。

      (二)非营利性组织的产权配置

      在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中,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公共事业部门如教育、医疗卫生、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等,也正面临着混合经济趋势带来的挑战:公共产权边界的优化配置问题。

      按照我们的三维分析框架,首先从客体效用评价维度上看,由于这些部门生产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益性质的,营利程度很低;政府主体在客体效用偏好上主要关注服务的质量改进或创新问题,而私人主体主要关注服务成本创新问题;由于公益商品主要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进行生产的,因而产权客体条件上,有

,即政府主体是评价较高的一方。其次从主体专用性投资维度上看,在主体投资条件上,政府主体在拥有物质资产(通过投资和补贴某些服务的买者和卖者)和提供当事人长期雇佣方面比私人主体具有比较优势,在客观上有激励去进行质量创新专用性投资;而私人主体由于在拥有物质资产和提供当事人长期雇佣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因而质量创新的动机不强,相反,进行成本创新的激励特别强烈。在投资努力程度上,由于政府当事人所有的创新都必须得到政府同意,根据讨价还价的结果,当事人只能得到创新回报的一部分,这可能会影响到质量创新的努力程度;而私人主体由于能够拥有成本创新的全部剩余和部分质量创新回报,特别是对成本创新的激励特别强烈。因而在产权主体客观条件上,则需要依据项目公益性质的重要程度来权衡选择

。最后从主体权力收益维度上看,由于公益项目在行政管制和财政控制上都有较完善的体系,政府主体在公益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的自利行为造成机会转移成本δT(·)的机会较小;但其缺乏弹性的激励体制会影响主体专用性投资直接收益水平;相比较,私人主体经营公益项目,虽然在提高专用性投资直接收益上有比较高的激励,但私人主体在成本节约或创新中不会考虑对质量的负面效应,从而可能带来服务质量的极大下降,降低了社会效用。因而在产权主体主观条件上,为满足公益性需要的效用,存在

,即在公益项目上,政府主体权力收益要高于私人主体权力收益。

      总体来看,产权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表明,只有当私人部门更高效率的成本节约或创新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加超过事后因质量降低所导致的福利损失时,公共产权应该从政府中退出,让私人主体拥有公共服务的控制权。否则,公共产权私有化以后,成本降低可能会导致相应的社会效用也下降,有时甚至会大大超过成本节约所带来的收益,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下降而价格却上升等。因此,非营利性组织的产权配置在产权制度结构上主要应该以公共产权为主,通过优化产权权力结构和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有能力的当事人掌握剩余控制权,并依法依规治理项目;通过合理调整激励机制,提高主体专用性投资的努力程度和主体权力收益水平。但是,在公益性程度偏低、受益范围较窄的行业,可以依据条件对公共产权进行私有化或都采用公私联合股权形式,让私人主体拥有公共服务的控制,以保证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不完全合同和权力理论研究了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的优化配置问题。提出“客体效用评价”、“主体专用性投资”、“主体权力收益”三个关键概念,并融入到一个政府、服务企业的公共产权配置模型中,形成了公共产权配置的三维分析框架,来揭示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配置的机制及其实质。本文认为,在合同不完全常态下,公共产权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导致产权配置的无效率;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边界的决定既可以通过调整产权方式,选择更有效的产权制度;也可以通过调整产权权力结构,选择更有能力的当事人掌握控制权。但产权是一种权利,既需要考虑人与物的关系,也需要体现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边界的配置实质上是以客体效用评价、主体专用性投资和主体权力收益三个关键维度进行择优匹配,是产权客体条件、主体客观条件和主体主观条件之间博弈互动的结果,或者说,公共产权的产权配置方式是产权主体为生产出最大剩余进行次优选择的结果,而权力结构配置是产权主体各当事人为提高承担风险极限进行次优选择的结果,二者都不存在最优的产权边界。

      我们将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应用到自然垄断行业、非营利性组织两种典型实践形式中,结果表明:在这些行业里,哪些部门应该保留政府所有权,哪些可以实行私有化或者实行公私联合股权化,以及如何优化配置产权主体的权力结构,关键取决于客体效用评价、主体专用性投资以及主体权力收益三个维度。具体地说:

      (1)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公共产权配置应该“因境而异”,在社会需要优先或确保公平的部门,政府仍然应该保留公共所有权,通过提高监管效率和调整产权权力结构来改善现状;在其他情形下,只要当私人部门更高效率的专用性投资所带来的福利增加超过事后无效率的低生产水平所导致的福利损失时,公共产权就应该私有化或引入部分私人资本实行联合股权经营,增加竞争以改善因过度垄断造成的负面效应。

      (2)在非营利性组织中,公共产权配置应该以公共产权为主,通过调整产权权力结构和激励体制来实现产权优化配置;但在公益性程度偏低、受益范围较窄的部门,可以依据条件对公共产权进行私有化或都采用公私联合股权形式,让私人主体拥有公共服务的控制,以保证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本文的研究为当前我国混合经济态势下,如何优化配置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边界问题,提供一个新的理论依据。但在这一错综复杂的领域里,我们的研究仅仅只是开始。本文主要考察互补性投资供应条件下,政府产权主体在公共拥有、私人拥有、公私联合拥有之间的选择问题。对于替代性或叠加性投资供应条件下,政府与营利性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的合作、投资产出中存在部分私人产品等公私合伙股权时的情形,是我们未来的研究工作。此外,尽管本文框架主要是针对混合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公共产权配置问题设计的,但对于纯公共产品或服务如警察、监狱、外交等纯政府部门的产权配置;矿产资源、水资源、采矿、采油、渔业和林业等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配置;非政府混合组织公共产权配置;其他公域性产权配置等也是适用的,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分析。

      ①西方私有产权理论突出产权主体对财产的使用和支配权利,但忽视由财产所反映的产权主体特性;而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强调产权主体通过财产形成的对他人的支配,却忽视由财产所反映的产权客体特性(吴宣恭,19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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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经济中公共产权的边界与实现机制_混合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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