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外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辩证唯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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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辩证唯物主义(总论)

1、对辩证唯物主义“正统”理论观点的批判。所谓“正统”, 主要指的是前苏联根据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演绎出并被奉为官方哲学的僵化的理论观点。这种理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割裂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块,又把辩证唯物主义变成离开人的社会实践和能动的认识活动的自然观、本体论,同时把辩证法当作方法同唯物主义当作理论分割开来,使辩证法成了离开唯物主义理论基础的方法,把唯物主义变成了非辩证的理论,实际上是对辩证唯物主义进行了本体论上的片面诠释,使之成为贫乏的、僵化的教条。例如,处处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整个辩证唯物主义归结为简单的例子排列;片面地、错误地解释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只讲对立面的斗争,不讲对立面的统一;以虚无主义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把许多世纪以来的哲学史看成是一连串的谬误,贬低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来源的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的成就,以及未能正确估计与阐述列宁的哲学遗产;由于片面强调哲学、科学研究是思想斗争的重要阵地,不仅对当代各种哲学和社会科学思想,而且对一些重大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采取完全排斥的错误态度,等等。这些都严重削弱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价值与实践意义,对其发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而且至今仍未完全克服把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相分离、忽略作为辩证法的基础的唯物主义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这种错误。

2、有的学者坚持认为客观辩证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本体论。 有人提出了“本体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概念,其基本观点是: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既不能等同于享乐主义的道德学说,也不能混淆于“用以描述实在的认识学说”,而应当是一种本体论的学说,这种本体论认为“真实世界是唯一地用物质性的事物构成的。从这种哲学观出发,辩证唯物主义是以唯物主义为本体,以辩证法为形式的思想体系。”但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唯物主义,也就是唯物辩证法,其研究对象是客观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即人的意识中反映的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其它内容都应归到有关自然界、历史和人的思维等实证科学中去;不能在研究活动中,把辩证唯物主义等同于它的一部分——唯物辩证法。

3、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特征, 有的学者提出完全不同于传统观点的解释,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由恩格斯、列宁提出的“物力论”和“突现论”的思想。“物力论”指承认物质是能动的,而不是静止的这样一种观点;“突现论”指承认物质系统具有构成成分所不具有的性质的事实,承认生物系统的特殊性,鼓励用较低水平的性质和过程去寻求对突现现象的解释。这种“物力论”和“突现论”不只出现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中,还存在于科学思想中。辩证唯物主义的“物力论”和“突现论”是在哲学思辨层次上展开的,而且重点是研究社会的物质转化,这就决定了辩证唯物主义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唯物主义的特征:①辩证唯物主义伴随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巩固而发展,是科学与意识形态的统一;②辩证唯物主义是辩证形式的唯物主义,它是由一系列被称之为辩证关系的假设构成的。对于前者,有的学者不同意坚持哲学从属于意识形态,即将科学的东西从属于意识形态的观点,认为哲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正常关系应该是意识形态从属于哲学;对于后者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从本体论的角度看,辩证法是混乱、含糊的,它只能是推理的而非经验的,这与现代科学背道而驰。因此,应该应用现代科学形式对辩证唯物主义进行改造,以精确的形式逻辑来代替模糊的、不科学的辩证形式,如应用现代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神经学等实证科学的成果去充实,消除其中对物质的虚构和假设。经过改造后的现代科学的唯物主义应具有精确的、系统的、科学的、唯物论的、物力论的、系统论的、突现论的、进化论的特征。也有人从根本上怀疑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它是后人穿凿附会的产物,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毫不相容。马克思要让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用脚站立,并不是要提出一种“辩证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从未使用过“辩证唯物主义”这个概念。这种说法的始作俑者是狄慈根,是后来由普列汉诺夫加以推广的。

二、关于辩证法

1、两种对立的辩证法:共产党人、 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主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和资产阶级、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主张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一些资产阶级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新黑格尔主义、现象学以及天主教的哲学家,不仅用主观化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来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抗,而且企图按这种精神来解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因此,在如何认识辩证法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对立观点,成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2、辩证法的本质。马克思在谈到辩证法时, 既肯定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同时又强调辩证法在对现存的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还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因此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就是它的本质。遵循马克思辩证法的本来意义,在肯定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性的同时,应强调它的批判性和革命性,对现存的一切持批判的态度,是同马克思的整个辩证法观念相一致的。辩证法的批判与革命的本质,意味着它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包含着否定的理解;批判就是辩证的否定,这种否定本身包含对批判否定的东西中一切积极因素的肯定,不仅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态度如此,对一切社会包括对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如此。社会主义作为开放性社会,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受辩证批判的范围,但不能从这种态度中得出任何无政府主义的结论和行动,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3、辩证法的实质。根据马克思主义开放的批判的立场, 人和历史问题,即历史的辩证法,是当代最重要的哲学问题;人与人的存在问题从根本上说也是哲学—元论的问题,这就是辩证法的实质。人作为实践的存在物是历史的主体,而实践作为人的创造历史的自觉的活动是人类历史的基础。要对辩证法作历史的解释,就要以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来观察现代历史的进程,特别着重研究当今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问题。既强调社会实践是唯物辩证法的出发点,又肯定自然辩证法,坚持唯物主义一元论,即反对把辩证法狭义地理解为自然辩证法或历史辩证法。

3、辩证法的特征。①非决定论。 历史进步与变革包含两方面的因素:社会结构动力和人的意志。历史决定论把历史发展完全归结为社会结构动力,否定人的意志;历史唯心主义则把历史发展完全归结为人的意志,归结为纯主观因素。马克思把人的意识与社会结构动力联系起来,认为社会变革既不能归结为纯结构因素,也不能归结为纯主观作用的结果,而是强调两种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体现了马克思辩证法非决定论的特征,那种把马克思哲学看作是历史的经济决定论是一种误解。②经验性。这一特征表现于马克思辩证法的方法论和理论之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分析,并不是预设一种逻辑的演绎规则,而是着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在方法上看主要以经验为根据。从理论上看,马克思以经验规定历史发展的主观因素,人的意识、人的存在以及人的实践活动都是现实的、经验的存在。这一特征从根本上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区分开来。上述两种特征是相互联系的,即马克思辩证法的非决定论蕴含着经验性特征,同样经验性特征也规定非决定论特征,这既克服了历史决定论,也避免了主观意志论。

4、辩证法的构成。 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由三部分构成的:①异化理论和对异化的批判;②深深植根于内在矛盾的制度理论;③危机理论和过渡的战略。这三部分内容表现了马克思在不同层次上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因素的思考:异化理论是从哲学的层次上思考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主观因素;内在矛盾理论是在政治经济学层次上逻辑地展开人类历史发展中客观的、结构的因素;危机理论是在经验层次上思考主观认识客观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和可能性。要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这三部分内容缺一不可。它们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构成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模型,并且历史地展现出马克思思想的发展轨迹,反映出马克思是一位思想连贯而且在不同发展阶段又有不同侧重的思想家。

5、辩证法的核心。“核心”在于认为事物“最内在”的本性, 是其能动的和斗争的而不是呆滞的和静止的,人们必须到事物内部寻找其“矛盾的属性”。辩证法可以用几种虽有联系但又不相同的方式予以说明:①它可以是探求知识的一种“态度”;②可以是强调存在的“观念”;③可以是揭示社会实体为“矛盾对立”统一体的一种关于社会实体的“观念”。它对知识本身采取的是一种“能动主义态度”,强调“生产知识”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坚持“哲理”只能由某种活动来认可和证实。这种“能动主义”既是它力量的“源泉”,也是它的“困难”所在。人们在探讨辩证法的“长处”的同时,要注意两点告诫:①社会过程内部存在冲突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确定这种冲突是矛盾,因为社会像自然界一样充满对立的力量,但这些力量多数并不具有矛盾的性质;②辩证的研究方法本身不能说明那些使矛盾趋势展现出来的事件的实际结果,因为即使辩证观念能够使人们准确无误地在任何社会形势下认定相互矛盾的力量,但不能说明这些矛盾借以对社会制度产生影响的一系列事件。

6、辩证法的性质。认为辩证法以其逻辑形式存在于事物本身中, 这实际上是一种假唯物主义的思辨的理解。实际上辩证法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直接客观的。它的规律和范畴不同于部门科学的甚至最一般的概念;它是不直接涉及存在而是涉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或作为思维对象的存在规律和范畴。从哲学上说,辩证法不是本体论,而是借助批判的认识论走向客观本质的道路。它的对象不是直接就其本身而言的“世界”,而是客观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的基本范畴和规律。辩证法应予研究的与其说是某门科学的内容,不如说是科学本身及其历史;与其说是某一政治斗争的内容,不如说是这一斗争本身及其发展。有的学者根据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即辩证法是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认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和社会现实的发展的最深刻最全面的学说。辩证法是对自然界和社会的现实过程中被揭露出来的对立面的联系的彻底考察,在这些过程中,事物不是单个孤立地发生、变化和消失,而是在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中,在事物和过程的巨大的一般联系的范围内发生、变化和消失的。辩证法对社会实践和科学思维的运动有灵敏的反应,因它是一个能动的发展体系。但也有学者否定辩证法的普遍性质,认为辩证法对事物变化的概括并非适用于所有事物、所有性质和所有变化,它能够得到证例,也可以得到反证。同时,辩证法不可能同时适用于理物客体和概念客体,因为根本就不存在对此二者都成立的普遍理论。但这种学者在表述形式上否定辩证法,然而在思想内容上肯定辩证法,认为辩证法提出了关于变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即每一实在事物均处于流动状态之中,在任何过程中必定会出现(或丧失)新的性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辩证法能够成为发展理论的胚胎。

7、辩证法的方法或方法论。 不少学者都从方法或方法论的角度对辩证法进行了研究。如有的从社会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把唯物辩证法视之为一种方法——一种把解决理论和关于社会主义可能性的设想与被压迫人民的日常斗争联系起来的方法。认为唯物辩证法不应是一种思辨的方案,而应当是一种联结理论与实践、变革现实的方法。有的学者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定义为寻求一种预定要揭示其主题的现象和本质的独特的描述方法。有的学者认为辩证法既是客观现实辩证发展的规律,也是认识的理论和方法;既是一般哲学的,又是科学的(如认识论的、逻辑的、人本学的、社会的等等)理论和方法。针对所谓大多数关于辩证法的著作存在关于不以人和人的实践为转移的现实的抽象规律的这一辩证原则的非批判的教条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在哲学领域里,辩证法意味着:①理论和方法;②方法论。这就是说,应把辩证法视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方法,这一方法特征是以最客观的、能动的和具体的方式符合所研究的对象,和把创造性的人的实践理解为理论的客观性的关键的意向。有的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实质不在于它的某些现成的公式或结论,而在它的方法,即革命的辩证法;认为马克思从黑格尔哲学中吸取的方法论的核心是“总体性”(整体优于部分,部分只能在整体关系中得到显示,其性质是由整体规定的),它是方法论的精华,辩证法的实质。

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1、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一般表述为“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个别地方虽小有差异,但都没有改变传统的习惯说法。有的学者对此提出应该回归(或恢复)恩格斯的构想,改为“量与质的转化”、“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者否定之否定”,因为这种定式更加概括、完整。恩格斯所讲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其内容第一为“转变”,第二为“相关性”,第三为“发展”。现今所讲“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规律”,与恩格斯的“对立面的相互渗透规律”在内容上不是同一的,前者是关于发展源泉的规律,后者则是以相关性为内容的规律,不能忽视这一差异而把两者等同。“对立面的斗争”这个范畴固然重要,但并非一切矛盾都取“斗争”的形态,当自然科学家在思索自然界中的辩证法问题时,“斗争”甚至会成为一种障碍;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也存在大量不以“斗争”作为特征的对立面。“发展”的问题本应用第三个规律“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之否定”来解释,但因“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是作为以发展为对象之规律导入的,以致“否定之否定”本来的丰富内容被前者取代,而关于辩证法的否定与发展的特殊形式的规律,只能保持极少的命脉。结果导致人们对“否定的否定”作为基本规律资格的重要性产生疑问,或者怀疑其作为规律的普遍性。还有人提出,为什么基本规律只能是三个呢?认为不应该教条地沿袭各种教科书所给予的论调,要创造性的思索予以发展。

2、 有的学者在不打破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的传统提法的前提下,在“规律之一”之前建议加个“规律之零”:普遍联系的规律。即一切事物之间的联系都是“无止境”的规律,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世界及其可知性相统一的概念的“基础”,它为批判波普关于可证伪性是科学理论的标准的概念提供了依据。因为按照波普的观点,如果已观察到的行为与某种理论所预测的行为之间出现了逻辑矛盾,就证明这种理论是错误的。然而波普的理论是以逻辑矛盾的双方必须“完全对等”,用以检验某种理论的物质体系必须“绝对孤立”为前提的。但从“规律之零”的观点看,这种孤立只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充其量只能达到某种“近似值”程度。

3、辩证法基本规律的相互关系。有学者认为, 对立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在唯物辩证法中“起核心作用”,它肯定了客观现实中的矛盾的普遍存在,揭露事物的内在矛盾并通过对现存事物进行分析批判在革命实践中去解决现实存在的矛盾,达到改造世界、创造人类美好生活的目的,因而说明了运动的本源。量变质变相互转化的规律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鉴于受规律支配的变化是通过辩证的否定过程而无止境连续发生的过程,所以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包括”了量变质变相互转化的规律和对立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同时由于辩证的否定过程或运动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新与旧又是通过辩证的否定过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两个环节,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对立统一和斗争的规律的表现形式。

4、对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意见。 有的学者不赞成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可以相互转化的说法,认为这意味着把矛盾的类型和解决矛盾的方式混为一谈。所谓对抗性矛盾意味着一个对立面的发展是为了消灭另一个对立面;所谓非对抗性矛盾意味一个对立面的发展只是为了与另一个对立面的分离,而且在这两种场合都存在着统一的趋向。因此,这些矛盾的解决有不同的内有逻辑——前者是消灭对立面之一,后者是两个对立面在更高的综合中融合为一,从而也就有了解决矛盾的不同方式。对抗性矛盾由于有内部发展障碍,通常带有爆炸性。如果这种内部障碍丧失自己的力量,它就可以通过和平途径解决。非对抗性矛盾一般说是用和平方式解决,但如果外部障碍(如对解决矛盾的不正确的主观态度),也可能产生爆炸性。还有学者提出,认为每一事物都有一个对立面的观点不能成立。所谓事物的对立面,就是指某一事物、性质的反事物、反性质。“反事物”可以有不同的解释:①一个给定事物的反事物是该事物不存在(如光线的对立面是黑暗),但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与该事物相对立的,即一个事物的辩证对立不能是无;②一个给定事物的反事物是该事物的环境,即在事物的整体或宇宙中作为该事物的补足物,但互相补充的事物之间并不一定有对立或斗争;③一个给定事物的反事物是这样一种存在,它与给定的事物结合会在某一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它,但人们无法保证任一给定事物的反事物存在,即使有,它们也不是唯一的,如灭火可以用水,也可以用灭火剂;④给定事物的反事物是这样一种存在,它与该事物结合会产生第三事物,后者以某种方式既包含又替代了前者。但现代科学证明,两个事物结合产生的是完全不同类型的事物,并不是先前事物的扬弃,有的事物结合是相同实体的结合,而不是相反实体的结合。这四种解释都不符合辩证法。因而对立统一规律中关于每一种性质都有相对立的性质的论点、关于任何事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的论点是不精确的,不能成立的。

5、对量变质变规律的不同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量变质变的表述本身就不确切。量变质变规律表述为质“转化”为量和量“转化”为质的法则,而质与量不是对立的。量或者是事物的一个集合的数(比如一个城市的人口),或者是某个定量的性质的数值(比如某一事物从一种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状态的概率)。若把质等同于性质,那么无论哪一种情况下,量都不会与质对立。如果说一种质的性质转化成一种量的性质以及相反的转化是有规则的自然过程的一部分,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6、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否定之否定这种“循环”过程之所以必须第二次否定,是因为第一次否定并没有彻底消除原始矛盾的基础。从否定之否定与非对抗性矛盾的联系说,每一个分裂开的对立面(如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在发展过程中都表现出另一个对立面的因素,这也就是它们接着在更高级的综合中融合为一(否定之否定)的原因。但也有学者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中的“辩证的否定”的措辞上是不确定的。如果X的辩证的否定—X是继X之后, 那么两者就不可能结合以构成第三客体,因为对X的“扬弃”包含有X的死亡。这一规律断言每一发展都是进步,事实上等于说—X高于X,这就忽视了停滞与衰退。而且“扬弃”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它几乎不能对它的真值进行判断。还有人认为,恩格斯所说大麦粒发芽长成植物,即变成它的否定面,然后植物又产生新的大麦粒,达到否定之否定云云,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辩证法的例子。恩格斯从黑格尔那里搬来的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在任何场合似乎都可运用,但因为从来没有完全符合它们的现象使其显得过于一般化,所以实际上什么也说明不了,那种不能解释任何特殊过程的“规律”不能成其为规律。但这一论点受到一些学者的反驳,认为这种以事物的特殊性来否定辩证法的普遍规律的推理从方法论说是极其荒谬的,所运用的是一种认为“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广,其内涵就越窄,越贫乏”的陈旧观念,是经不起现代逻辑证明检验的,事情恰恰相反,一个概念越是包括丰富的特殊情况,就越具有普遍意义。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发展的世界观。科学包括了经验实验、修正和改正自身内容上的错误。那么科学的世界观就应该服从于下面的准则,即科学知识的发展与其自我修正并不矛盾,这种修正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指的是能表现理论与理论解释之间存在着的不一致性;自我批评指的是能改正落后于科学进步的知识,同时又修正、扩充和更新其概念。只有通过这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一种发展的世界观才能在科学的时代提供足够的指导,否则,它就会阻碍知识和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进步。

黄楠森等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八卷本),其中第八卷《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外的研究和发展》(易克信、吴仕康主编),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的不同思潮、流派的理论观点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问题的不同解释按国别分章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相当全面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国外的研究和发展的整体面貌。上述有关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中的若干问题系从该书中综合整理,作为资料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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