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时期诚信教育思路和诚信养成模式的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思路论文,诚信论文,模式论文,诚信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础。加强诚信教育 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诚信教育 收效甚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信用危机现象仍很突出,这种现象不仅极大地削弱 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要根除 和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除建立健全必要的诚信制度和约束机制外,进一步创新诚信教育 思路和诚信养成模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实现诚信教育价值关怀的基点由“以事为主”向“以人为主”转变,形成诚信教 育的正确导向
诚信教育价值关怀的基点“以人为主”或者以人为中心是诚信教育的出发点,也是诚 实教育的必然归宿。以往的诚信教育主要是靠“道德教育”、“道德劝告”和“纪律规 训”的方法。一方面,教育者煞费苦心地告诫受教育者要诚实,如果不诚实就会有麻烦 或者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另一方面,教育者往往利用个人或机构的权威对那些确已查明 不诚实的人和事加以惩罚,力求从实际后果方面证明道德劝告和道德规则的正当性。笔 者以为,无论是“道德劝告”还是“纪律规训”,都是“以事为主”的功利性劝诱,并 非对实践主体的人格或精神的终极性人文关怀。实践证明,任何道德规范只有通过由“ 功利性”的他律向“觉悟性”的自律的转换过程,达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才能成为真 正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诚信教育应在克服强制性他律灌输 和功利主义道德养成模式局限性的基础上,实现诚信教育价值关怀的基点由“以事为主 ”向“以人为主”转变。比如,教育者首先要从关注人自身的角度教会人们尤其是青少 年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区别真假、善伪,如何不上当受骗、维护人格尊严等,而不是动辄 警告受教育者不诚信会受到惩罚、惩戒等;其次,要把诚信理论转化为日常生活中遵守 诺言、守时、守信、负责等具体行为准则,让受教育者从自己的切身体验中感悟到诚实 守信作为一种思想和行为中的必然,并不是“不得不”按照法则行为的义务或要求,而 是对自身价值的人文关怀。
事实上,诚信教育的人文主义关怀古已有之,《中庸》中所谓“自诚明,谓之性;自 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等说明“诚”的目 的就是为了尽心知性,率性“成人”,这就从“成人”而不是“成事”的角度阐明了诚 信的价值关怀所在。西方诚信教育一贯注重剖析和启发人的心理过程,善于从人的内心 体验中得出“我不能撒谎,撒谎会损害自己做人的资格”的结论。当前我国诚信教育的 价值关怀应从传统功利主义劝诱转向人文主义关怀,从利益考量转向人文诉求,把价值 关怀由传统以“事”为基点转向以“人”为基点,即把人当作价值关怀的焦点,使人们 认识到诚实守信并不是为了限制和约束个人的行为、维护与增加他人的利益,而是要尽 到做人的本分,实现对主体人格的价值关怀。
二、实现诚信教育对象由以个人为主体向以社会大众为主体转变,形成诚信教育的合 力机制
诚信教育对象的合理定位是强化诚信效果的首要环节。在古代社会,诚信被当作一切 德行的基础,是最根本的道德规范和品质。《中庸》提出了“君子诚之为贵”的命题, 认为有诚方有德,无诚则无德,治理国家的九项基本原则(修身、尊贤、亲亲、敬大臣 、体群臣、子庶民、来百工、柔远人、怀诸侯)均以诚为本。“诚”不仅构成了仁义礼 智信五常之本,而且也是孝悌忠顺等“百行之源”。北宋著名思想家程颐曾指出:“学 者不可以不诚,不诚不可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 ,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 。”(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由此可以看出,在先人那里,诚信不只是针对哪 一个人、哪一个阶层而言的,而是被当作一切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规范。
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这一问题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强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 的诚信教育的呼吁不绝于耳。据中山大学一份有关诚信调查的报告显示,逾半数的大学 生诚信的丧失是从众心理所致。调查结果显示,88.39%的同学认为诚信在当今社会很重 要,诚信的意义、价值不容忽视(注:中山大学宣传部:《当代大学生:遭遇迷失与妖 魔化的一群》,《中山大学学报》2004,4)。但是当他们面对竞争激烈的社会,为了能 在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却往往夸大简历,甚至伪造获奖证书。虽然他们在主观上觉 得诚信很重要,应该以诚信待人处事,但其现实行为选择了不诚信。这说明在当代大学 生身上诚信丧失并不完全是大学生本身的问题,社会上某些制度的不完善和整个社会大 环境中“守信就会吃亏,失信更易成功”的不良价值导向也是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重 要因素。这种不良导向不仅说明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日益提高人们生活水 平的同时,个人诚信状况却在日益下降的尴尬,同时也昭示着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诚信 教育的必要性。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对全体公民诚实 守信的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提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 。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 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输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 什么是坚决反对的。这一方面反映出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 教育方面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密不可分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揭示出道德教育的对象不 只是单个的人,而是全体社会大众,也就是说,在今天诚信已成为不分地域、不分种族 、不分性别,不论人群、不论时间、不论情境,横贯中西、纵通南北的普世伦理法则的 前提下,人人都应该遵守诚信,做诚信的典范。正如傅玄所说:“信顺者,天地之正道 也;诈逆者,天地之邪路也。……天地著信而四时不悖;日月著信而昏明有常;王者体 信而万国以安;诸侯秉信而境内以和;君子履信而厥身以立。君子以信训其臣,则臣以 信忠其君;父以信诲其子,则子以信孝其父;夫以信先其妇,则妇以信顺其夫。……故 祸莫大于不信。”(注:《群书治要(傅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社会,诚信教育的 实施不是哪一个单个组织、机构的事情,而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常抓不懈的问题,需要家 庭、学校、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见成效的大问题;诚信教育的对象也不只 是单个人或单个群体,而是应以个人为主体向以社会大众为主体转变,形成诚信教育的 合力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真正促 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实现诚信教育内容由“道德诚信”向“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相结合转化, 培养完善的诚信理念
对诚信教育内容的重新审视和完善是诚信教育模式转变的关键。以往诚信教育是把诚 信作为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和规范而言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诚信。现代法治社会,要 求诚信首先是一种法律上的诚信,这就要求诚信教育在内容上实现由“道德诚信”教育 向“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相结合转化,从而实现现代诚信理念的价值提升。道德 诚信是指道德上的诚信,即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它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 虚假、不欺诈,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法律诚信”是指法律上的诚信,即作为法律原 则的诚信,它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司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传统诚 信教育更多地从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的意义上进行倡导和灌输,“诚身有道,不明乎 善,不诚其身矣”(注:司马光《潜虚》四十四),即使是在我国大力推进建设法治社会 的新时期,社会、家庭、甚至学校对诚信的教育和考量也只是在道德意义上进行理解和 诠释,就连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诚信危机的认识和理解,也只是当作道德诚信的缺失和 危机,所以在治理危机的思路上一般强调加强道德教育这一柔性机制的作用,而忽视法 律法规这些刚性机制的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代社会诚信教育效果欠佳。因为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违反诚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行为,行为人不 仅应当承担其道德诚信缺失的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其因违反法律诚信的责任,从这个意 义上说,当前社会诚信教育的内容有必要由“道德诚信”教育向“道德诚信”与“法律 诚信”相结合转化。
“道德诚信”教育向“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相结合转化是由道德与法律作为诚 信要求相辅相成的关系所要求和表征的。一方面,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 ,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另一方面,在功能上,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 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本之木;而道德诚信 也必须依赖法律诚信作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从法治的角度看,维护道德诚信是宪 法和各部门法的共同任务。前文提到,以往诚信教育往往用劝戒、告诫的方式警示人们 :如果不诚信就会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应然型的灌输教育。而当不诚信没有被惩罚或惩 罚程度严重低于失信成本时,则会助长失信者的投机主义心理。这就需要法律诚信机制 的切实保障,只有这样,受教育者才能把日常行为习惯中的不得不“按照法则行为”变 为自觉自愿的“出于法则行为”,把诚信教育的应然性自律要求向应然性自律与实然性 他律要求相结合转变,从而形成以道德诚信为基础、法律诚信为保障的诚信理念。
四、突出合作意识,实现诚信教育范式由一次型博弈向重复型博弈转变,达致诚信教 育的双赢或多赢战略目标
突出合作意识,实现诚信教育范式由一次型博弈向重复型博弈转变,是现代诚信教育 的着力点。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们需要互相合作以增进彼此的福利;人们合作的基础 是诚信,诚信是当事人从合作中公平地获利的保证;如果没有诚信,当事人在合作中的 利益关系就会失去平衡,从而影响、危及到一方当事人的生存或其生存的物质基础。从 这个意义上说,懂得诚信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要求并不是诚信教育的最终目标,相反,诚 信教育只是通过强化人与人之间合作关系的准则,诉诸实现人们的终极利益追求。它要 求人们做到两点:一是言语要真实,即向他人发出的信息要真实,以保证相对人能够根 据真实的信息作出正确的、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二是要恪守诺言、履行义务,以实现 相对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当事人都能做到这两点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包括交易) 就是公平的,双方的利益关系就是平衡的。否则,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欺诈、不诚信则会 破坏利益平衡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现代诚信教育就要强调突出合作意识,实现诚信教 育范式由一次型博弈向重复型博弈转变,以达致诚信教育的双赢或多赢战略目标。
这里可以用博弈理论的分析方法加以说明。假定A是一名生产商,B是销售商,AB双方 互为博弈对手,二者在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四种博弈的可能性:
①双方都讲诚信,A按约交货,B按约付款,各得其所,每人得到的效用都是10;
②A诚信而B不诚信,A交了货而B不付款,那么B可以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得15,而A 吃亏了,得-10;
③A不诚信而B诚信,即A收了钱而不发货,则A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得15,而B吃亏, 得-10;
④AB双方互不信任,也互不守信,生意泡汤了,各自的效用都为0。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AB双方都希望对方讲诚信,而自 己则不愿意讲诚信,因为只有在不诚信的时候才有机会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讲诚 信的人则很有可能吃亏。于是,合理的结果必然是:双方都选择不诚信,出现第④种博 弈结果。这个结果很糟糕,因为双方的综合效用为0,是所有选择中最差的。但是,如 果AB双方出于对对方利益的考虑,即考虑合作者和自己的共同利益,于是,合理的结果 必然是:双方都选择诚信,出现第①种博弈结果。这个结果好,是因为双方的综合效用 都为10,是所有选择中对双方都有利的最佳结果。我们会注意到,在博弈中之所以会出 现互不诚信的结果,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双方做的是“一锤子买卖”,即这种博弈只进行 一次,A和B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组织一次博弈。而博弈之所以能重复、连续 进行,是因为A与B约定的是长期合作关系,彼此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牺牲掉继续合 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与合作。由此可见,诚信无论是基于利益需要 而作出的一种策略选择,还是基于心理需要而作出的道德选择,都应该树立长期合作的 意识,以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利益的长远发展,这是当前诚信教育理念应着力渲染的一个 重要方面,也是保证诚信教育实现双赢或多赢战略目标的着力点。
总之,诚信教育既受时代和环境变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也受教育者在道德知识和道 德实践中的榜样示范与积极影响,同时也与受教育者自身的思想觉悟与信念养成密切相 关。诚信教育与诚信养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种潜移默化的过程正如植物成长需 要阳光、空气、水以及其他一些资源一样,缺少任何一种成分的润泽,都不能茁壮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