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风险--兼论银企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风险--兼论银企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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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伴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企业化进程的推进,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需要不断增强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但在原有国有企业体制和金融体制下形成了银行的不良资产格局,原有体制的惯性也增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本文拟从银行不良资产的状况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出发,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债务双重组,探索新型银企关系的确立。

一、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风险的关系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资产,即银行不能及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不良资产的增加,不仅使银行不能获得正常的利息收入,甚至造成本金的损失,致使银行的经营利润受到影响,降低其抗击风险的能力,而且伴随着不良资产的增加,会直接影响到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大金融风险。当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困境引致金融系统出现潜在危机时,中央银行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预防和避免大的金融动荡,不得不通过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来增加银行准备。这种基础货币投放的增加,又会诱发通货膨胀,对中央银行稳定价格的目标带来损害,从而使中央银行陷入“两难困境”。中央银行不良资产的比重一般不应超过15%(逾期贷款8%、呆滞贷款5%、呆帐贷款2 %)。目前,我国银行资产中存在着不良贷款增多、债券损失迅速加大的态势。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4年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为3160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0.4%。1995年底,全国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上升为6000多亿元。1996年,随着国有企业亏损面的扩大和破产倒闭企业的增加,银行不良债权总额已超过1万亿元。 这种状况不仅威胁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使银行业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大大降低,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稳定运行产生了巨大威胁。这必然对中央银行通过增加基础货币投放来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形成较大的潜在压力。

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风险的正相关性,一方面直接危害着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因银行业务的高负债经营,也存在着加大风险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可能性。1996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为96.62%, 其它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为93.57%。 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占主要风险财产(贷款)的比重为4.52%,其它商业银行为10.5%。这说明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严重性。只因银行经营信用业务的特殊性和社会公众对银行的高度信任,才使得金融风险没有立即表现出来。如果这一状况持续不能得到调整和解决,一旦出现公众信任度大幅度下降,伴随着大面积的挤提风潮,便会出现严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因此,减少不良债权,盘活信贷存量,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中国银企关系的重新构造:债务双重组

我国现在的银企关系是在传统银企关系模式的基础上,随着银行体制和企业体制的不断改革而形成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从过去的财政性支付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据第三次工业普查的资料显示,1995年末工业企业的总负债额为31242亿元,负债率达到65.8%。 另据工商银行对全国4万户国有企业的调查统计,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从1985 年起急剧下降,企业的流动资产几乎百分之百是负债形成的,属于典型的高负债经营。在企业无自我积累能力的情况下,借债已成为维持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唯一资金来源,而借债中90%左右是银行贷款,银行已成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过高,负债经营效益较低,特别是大面积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的存在,导致企业偿债能力过低,最终形成了巨额银行不良资产。1994年以来,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办法,而较少考虑国有银行的债务重组问题。要摆脱当前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严重困境,必须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同时进行债务重组。只有这样,才能既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又为国有银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铺平道路。传统体制几十年来积淀下来的老大难问题,在第二轮经济改革过程中解决起来更加困难和复杂。客观的经济现实使得目前国有银行不仅无力承担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所带来的资本损失和其它重组成本,而且自身也需要国家注资来进行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企业债务重组,并把企业债务重组的各种成本损失转嫁给有关银行,则有关银行将难以为继。而国有银行一旦出了问题,将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最终也不能完成。国有企业单方面的债务重组,一方面破坏了银企关系,妨碍规范的银企关系形成,容易导致企业逃避银行债务,增大改革成本;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国有银行与国家的关系,导致国有银行承担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负担而出现的问题摆在国家面前,形成国家对银行新的“大锅饭”。因此,必须把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和国有银行的债务重组联系起来统一考虑。

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债务双重组的目标是:通过重组国有企业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具体来说,一是将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负债资产逐步降低到30%以下,其它负债资产包括企业往来负债和企业发行债券等的比例保持在20%左右;二是将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债权所占比例等调整到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水平上;三是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其它一些主要比例调整到合理、优化的状态。通过国有企业和银行的债务重组,理顺银企关系,促使银企资产结构的多元化、合理化。

三、中国银企关系重新构造的基本思路

重建中国银企关系的基本方式在于理顺银企之间存在的不良关系,进行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债务的双重组。应当深刻认识国有银行债务双重组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又应看到债务双重组是一项牵涉到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诸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矛盾与困难是前所未有的,必须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明确债务双重组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的不良资产折价和坏帐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国有银行在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因历史的、政策的种种原因积淀的巨额不良资产给银行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国有银行在现代银行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巨额债务的重大压力。如果再把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各项损失转嫁给国有银行,无疑是雪上加霜,必然会带来严重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解决企业资本金的来源问题。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资本金制度不健全,债务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对其重新注资,这就需要有新增资本金的来源。第三个问题是如何保证债务重组对企业和银行来说都是“最后的晚餐”,重组后企业和银行应当自行解决自身的问题。

其次,如何解决债务双重组中的上述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在重组成本不能向银行转嫁的情况下,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但是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必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如何促使政府财政能力的增长。对于第二个问题,应当在重估企业资产和核实资本金的基础上,确定企业法人财产的数额,使企业的增量资产中心必须有充足的资本金与之相对应,不能产生新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存量资产中的过度负债,可通过股份制、产权流动机制和资金投入来盘活存量资产。由于仅靠新的资金投入进行债务重组的余地有限,因此,重点应放在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存量资产的流动,通过产权市场重新配置资源,使企业资本结构实现多元化、分散化和流动化,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于第三个问题,任何企业的债务重组方案都应努力创造出杜绝再次出现过度负债的体制条件,必须明确企业权益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即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主体,杜绝企业不怕负债的制度基础。通过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优化资本结构,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强化企业的财产基础和偿债能力,防止今后重新出现呆帐和坏帐问题,才能真正使企业与银行的债务双重组成为“最后的晚餐”。

四、中国银企各项重新构造的具体条件

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源于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和经营绩效的不良,给银行带来现实的巨大风险。要抵御这种风险,从根本上说,需要企业体制和银行体制的同时创新。在重新构造银企关系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是这一关系的主要方面。所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债务重组工作中,重心应放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上。虽然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普遍很高,但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仅债务水平各不相同,而且形成原因、当前效益状况也差别很大,所以在重组过程中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重组。针对国有企业负债率的高低和经营状况,将过度负债的国有企业分为四类:一类是高负债但效益较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是近年来新建的,由于资本金投资不足而导致过度负债;二类是高负债而效益不高的重点企业,主要包括重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国有企业;三类是高负债、效益不高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四类是高负债、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高负债企业,应采取不同的重组措施,通过注资、股份制、兼并、托管、破产等多种形式,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和减少不良负债,从而促进国有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减少,实现银行的债务重组。

债务双重组过程应尽量不干扰企业和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尽可能减弱债务重组产生的负面影响。除了立足本国国情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组工作外,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们的工作也是有意义的。如日本将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分列为新帐户和旧帐户,从而在对旧帐户进行重组的同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通过设立协调帐户,使新旧帐户合并后能继续进行再评估。我国银企关系的重新构造,可以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这块债权不转为股权,则对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作用不大,如果把国有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又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悖。解决国有银行的债权转股权问题,可以成立新的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银行将一部分债权出售给这些中介机构,然后再进行债权转股权,资金来源可通过这些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解决;或者由商业银行自己成为控股投资公司,将一部分债权托管给控股公司并转化为后者对企业的股权。第二种方案是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购买银行呆帐,然后银行再在一定年限内按低于债券的利率重新购买呆帐,利率差成为政府对银行的补贴。银行同时为企业注资,使企业有能力还清债务。对于无法清理的坏帐,政府同时冲销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通过合理协调财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一个合理的债务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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