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初科举制度的几个问题_科举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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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唐代科举,学术界通常承袭《通典·选举典》“大唐贡士之法,多沿隋制”的观点。事实上,“沿隋制”的说法于唐代近三百年的整体历史不能一概而论。本文认为,所谓唐代科举多承隋制的问题,主要是就武德、贞观时期的初唐而言。换句话说,唐初科举实际上是一种隋型科举,而唐型科举的形成则是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的事了。本文围绕唐初科举是隋制的延续这一问题展开,对唐初科举在当时选士任官体制中的地位以及科举制对士庶关系的影响等问题也作一些澄清性的诠释。立论当否,敬请方家教正。

唐朝立国伊始,即着手选士制度的重构。高祖武德四年,“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礼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上贡。”〔1 〕武德四年敕令及次年贡举考试的具体实施,标志着唐代科举的正式确立。

就初唐的贡举科目而言,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设置于武德年间,明书、明法和明算创置于贞观时期。明经及秀才、进士三科承袭隋制已成史学界的基本共识,在此无需赘述。唯俊士一科承隋制的有关问题尚有辨析澄明的必要。

与唐代贡举的其他科目相比较,俊士科在史书的记载中至为疏略,既无录取标准的明确记载,也无及第叙品的基本规定,其沿革废置也难以考释论定。但俊士科行之于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唐摭言》卷15《杂记》:“至(武德)五年十月,诸州共贡明经一百四十三人、秀才六人、俊士三十九人、进士三十人,十一月引见,敕付尚书省考试。十二月,吏部奏付考功员外郎申世宁考试,秀才一人、俊士十四人所试并通,敕放选与理人官……自是考试之功,永为常式。”据此可知,俊士科作为贡举科目之一,在唐初即付以实施并有及第人数的明确记载。

《唐摭言》卷1《述进士上篇》:“(高宗)永徽已前,俊、 秀二科犹与进士并列;咸亨之后,凡由文学一举于有司者,竟集于进士矣。”由此而知高宗永徽以前,俊士科与秀才、进士科一样为贡举常科,至咸亨以降才逐渐式微无闻。《新唐书·选举志》则将俊士科纳入科举的科目体系之中。

案武德四年敕文,所谓“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当指隋以来修习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业者,俊士科源自于隋是为明证。

台湾学者高明士认为:俊士科与进士科同源于隋开皇年间创置的宾贡科,宾贡科自炀帝大业三年定令时析为进士、俊士二科;而俊士科又与炀帝时四门学的重大改变有直接关系,所谓“宾贡科的变革(指析为进士、俊士二科),当亦影响官学制度,由唐代前期四门学包含四门学生及俊士生两种身分看来,其创置恐亦始于大业三年令。”〔2 〕以俊士科源自宾贡科的论点似有待于商榷,因视宾贡为隋代的贡举科目之一说大有置疑之处。涉及隋代“宾贡”的史料主要有以下几条:(1 )《房玄龄碑》:“公讳玄龄,字囗。……年十有八,俯从宾贡。”〔3 〕(2)《房基墓志铭》:“隋大业七年任国学生,……既预宾贡, 策应甲科,授宣议郎。”〔4〕(3)《隋书》卷73《梁彦光传》载:开皇年间,梁彦光任相州刺史时,“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贤之书不得教授。……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

事实上,对“宾贡”的解释需因时因事而发,不可一概而论。究其本义,笔者同意何忠礼的观点,即“宾贡”与“宾兴”同义,“在古代,是指学有所成,德行卓著的士人,得到‘乡举里选’后,由地方官行乡饮酒礼,将他们举送京师的一套仪式。”〔5 〕上引梁彦光于相州“行宾贡之礼”即取其古义。自汉以降,随着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对“宾贡”的阐释应从察举制的角度去理解。两汉以来,宾贡一直是秀才、孝廉的代名词,实际上是指察举制下的地方举士制度。迄隋至唐初,随着科举制的确立,宾贡即为贡举(岁贡)或科选的泛称,并非单指某一具体的科目。隋及唐初,凡应某一具体科目举而及第者,史书规范记载则或言“举XX”,或言(举)XX第(及第、 高第)。 ”如《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房玄龄“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授羽骑尉。”《新唐书》卷223《许敬宗传》:“敬宗幼善属文,大业中举秀才中第。 ”前面所引《房玄龄碑》和《房基墓志铭》中的“俯从宾贡”、“既预宾贡”意指二房为地方贡举,参预科选,至于应何科目之选、及第情况则另当别论(如房玄龄进士及策)。高明士先生为进一步强调“宾贡科”在隋的存在,以最近在河南孟津出土的《唐故司成孙公(处约)墓志铭并序》中的“(处约)初膺宾贡,特简帝心,擢第金门,开簪蓬阁,贞观元年,授校书郎”之文为佐证。〔6〕殊不知, 文中的“膺宾贡”即得选贡举,换言之即应贡举而至京城参加科选。因史载缺漏,无从考稽,故新、旧《唐书》中的孙处约本传均无其以何科目及第的明确记载,这恰恰是旁证隋无以宾贡为贡举科目的材料。有鉴以上考论,俊士、进士源自宾贡科一说恐难以成立。

说到俊士科的设立,应该从隋炀帝大业改制,将学校教育与贡举制改革相结合的举措中去寻找答案。高明士对俊士科与四门学改革举措的关系已有所言及。需要补充的是,隋代俊士科的创立如同进士科一样,实质上是适应自南北朝后期以来士庶势力消长的历史大势,扩大中央集权统治基础的直接产物。以《唐六典》卷21“四门博士”条所载:“四门博士掌教文武官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之生者,若庶人子为俊士生者。”又“《隋书·志》曰:‘旧国子学处士以贵贱。梁武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取寒门俊才,不拘员数。’即今之俊士也。”〔7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四门学,生干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以唐代史料中国子监四门学分四门生和俊士生且生员多取寒门子弟为佐证。隋代创置并为唐所沿袭的俊士科,可以说是为寒门俊造设立的贡举科目。

据《唐语林》卷8《补遗》载:“隋置明经、进士科。 唐承隋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六科。”由此而言,明法、明书(字)、明算三科创置于唐自当无疑。然追本溯源,又与隋代官学系统的改革有直接承袭关系。唐立国后,进一步强化贡举制度与官学教育的结合,为适应明法等三科举士之需要,贞观二年,“大征天下儒士,以为学官……太学、四门博士亦增置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学生,以备艺文,凡三千二百六十员……有能通经者,听之贡举。”〔8〕贞观六年, 又复置律学。始形成律、书、算三学与明法、明书、明算三种相配套的育士与选士相结合,以培养选拔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体系。而国子监系统的律、书、算三学则沿袭隋制。按《隋书·百官志》所载,开皇年间,始正式将具有专门学科性质的书学、算学隶属于国子寺,形成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馆并立的体制,另于大理寺置律学。隋代的律、书、算三学是否与贡举制相结合?史载无考。但隋职官系统中有大理寺属官明法。〔9 〕官学系统中的律学与职官系列中的明法当有密切的关系。炀帝时又改国子寺为国子监。唐承隋制,不过将律学改隶国子监,形成国子六学体制,并将律、书、算三学与贡举制相适应而设立明法、明书、明算三科。

唐代科举是贡举(常科)和制举(制科)并存的制度系统。按《新唐书·选举志》,“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科目设立,“随其人主临时所欲”,取才方向涵盖德行、才能和文学。这种有别于“有司常选之士,以时而举”的贡举制度的制举在唐代科举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唐代制举创置时期的论定,主要有“武德说”、“贞观说”和“显庆说”三种看法。所谓“武德说”,依据武德五年诏“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赏罚之科,并依别格。所司颁下,详加搜引,务在奖纳,称朕意焉。”〔10〕徐松据此认定唐代制举始于武德五年。〔11〕事实上,徐松是将荐举和制举混为一谈。武德五年诏令既无科目设置的限定,也无考试的规定,不过是对前朝荐举制的承袭。至贞观年间,与贡举相适应的制举始复置。上溯其源,“所谓制举者,其来远矣。自汉以来,天子常称制诏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12〕汉代有贤良文正、贤良文学等。不过,贤良方正、贤良文学属于以举为主,以考为辅的推举制度,而隋唐以降的制举则归于以考为主,以举为辅的科举取士的范畴。隋代的制举,彰于史载的有开皇十八年的二科举,大业三年的十科举和大业五年的四科举。另有开皇二年的诏举贤良,大业十年的诏举孝廉等。贞观年间的唐初制举,直承隋制,除沿袭汉晋以来贤良、孝廉等旧制科目外,取才方向大多较为宽泛,无有定科。其考试形式或口试或笔试,尚无一定之规。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制举还带有由旧制向新制过渡的特点。换句话说,初唐时期是有制举无制科。作为明定考试科目(“皆标其目而搜扬之”),实行殿前试人,确定考试规程的制科当基本定型于高武时期。《云梦漫钞》言高宗永徽三年始设制科,但科目无考。显庆三年始有志烈秋霜科,韩思彦是科擢第。武则天又于制举中行殿试之制并明定制科考试试策文三篇。自此以后,制科才有长足的发展。故《册府元龟·贡举部·总序》言,唐代制举“始于显庆,盛于开元、贞元”。

综上所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唐初科举多承隋制,少有更张,呈现由旧制向新制过渡时期的明显特点。这种立论,不仅在于澄清史实,更重要的是藉此而恰如其分地评价唐初科举在当时选士任官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对政治格局和地主阶级内部关系变动的影响。

唐初取士任官,选纳多途。除科举取士外,有荐举、门荫入仕、上书拜官、军功入仕、应征入仕等。对科举取士在唐初选士任官体系中地位的科学估价,必须参照其他选士入官途径,从科举士人的初仕官品、科举官僚的迁转以及在整个官僚队伍(尤其在中枢集团)的比重诸方面来加以分析。

唐制,科举士人贡举及第,仅获得出身,要入仕为官,尚需通过吏部的“释谒试”。唐代秀才、明经、进士等贡举主要科目及第士人的入仕定品,按《新唐书·选举志》所载,唐代秀才、明经及第分甲、乙、丙、丁四等。唐前期,秀才和明经及第几无甲、乙等第。以丙、丁第而论,秀才及第,获正八品下即为佳品;明经及第,得正九品下亦为上品。而进士及第分甲、乙二等,甲第,从九品上,而唐前期进士甲第者绝少。进士乙第则仅为从九品下。与门荫入仕定品相比较,唐代门荫入仕定品,从一品子的正七品上到七品以下,九品以上及勋官五品以上子的从九品下分列十等。唐初,“秀才科等最高”,以丙第而论,等同于正五品之子的荫品规定。而明经丁第同于“凡品子任杂掌及王公以下亲事、帐内劳满而选者,从九品上叙”的规定。进士乙第同于七品以下九品以上及勋官五品以上子的荫品规定。科举入仕的初仕定品的规定从唐初开始即贯彻于吏部铨选的实际运作中。让我们以个案对象为例:“李义府,……贞观八年,剑南道巡察大使李大亮以义府善属文,表荐之。对策擢第,补门下省典仪(从九品下)。”〔13〕娄师德,贞观末“进士擢第,授江都尉”(从九品上)。〔14〕陈元敬,贞观二十一年“乡贡明经擢第,拜文林郎”(散官,从九品下)。〔15〕王璠,唐初“以国子监太学明经擢第辉扬,授上党郡长子县主簿,又任北京乐平县主簿。”〔16〕参照唐制品秩规定,“长子望邑,乐平帝畿”,王璠初授长子县主簿,为望县职官,起家官品正九品下。转迁乐平县,为畿县主簿,正九品上。从上引史料可以看出,唐初科举士人的入仕,不论是制度涵定,还是实际操作,都是在低“品”位上运作。在唐初崇尚门第、官爵的社会风习以及“抑文雅而奖法吏”治世重吏干之才的用人方针下,科举士人多艰于仕途,居大不易。即使是有“待非常之才”并“授以不次”之称的制举,唐初由此入仕的亦多在八、九品之间。制举及第定品较低的状况一直持续到高宗时期。

唐代的门荫入仕较之科举入仕,在初仕定品的规定上享有明显的优渥。根据唐制:凡用荫,从一品之子的正七品上到九品以上及勋官五品以上之子的从九品下叙,共有10个档次。依据官品高低等类,还有高官荫孙乃至荫曾孙的不同规定。正因为如此,是以“贵戚子弟,例早求官,髫龀之年,已腰银艾,或童卯之岁,已袭朱紫。弘文、崇贤之生,干牛、辇脚之类,课试既浅,艺能亦薄,而门阀有素,资望自高。 ”〔17〕在关陇士族掌权,贵族政治氛围依然炽盛的唐初, 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唐初藉父祖荫资入馆、监为生徒者,即使科举及第,授官定品也往往参照其父祖官品而衡定。试举一例,裴行俭“幼以门荫补宏文生。贞观中,举明经,拜左屯卫仓曹参军。”〔18〕左屯卫仓曹参军为正八品官,按唐制规定,明经及第不可依此而超次授官。但因裴行俭的父亲裴仁基为隋光禄大夫,武德时,追赠为原州都督。原州都督为正三品,按“赠官降正官一等”的唐代荫品原则,裴行俭虽明经及第,授官却依四品官之子的用荫规定。这是唐初资荫优于科第的一种体现。

除门荫入仕外,唐初直接入仕中的应征得官、举荐主仕和军功入仕等,较之科举入仕而言,步入仕途也更为便捷。

武德中,“天下兵革方息,……士不求禄,官不充员,吏曹乃移牒州府,课人应集,至则授官,无所退遣。”〔19〕至贞观年间,对应征者虽有所简汰,但应征入仕仍不失为求官的重要手段。

荐举有诏荐、公荐和私荐等多种形式。武德、贞观年间,多次下诏求贤,以充朝廷。以应诏荐而得官者如杨越,太宗即位之初,诏举幽贤,杨越始以角巾应命,褐衣诣阙。起家拜石州方山县令。〔20〕至于公荐和私荐,在唐初尤为普遍,中央与地方的公卿长吏,均有向朝廷荐举人才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因荐入仕的在唐初有很多,如王珪、刘胤之、薛收、马周等即为此例。

唐初,政权草创,兵革频动,武夫勋人,积军功而入仕自为寻常之事。军功入仕者在唐初官僚队伍中也占有相当比例,至贞观中期,虽国家承平,地方长吏中仍存在“刺史多是武夫勋人”的现象。〔21〕

门荫入仕,依托的是冠冕之家、贵胄子弟的特殊身分;荐举得官,适应唐初以吏道治天下的用人方略,其得官途径又有亲近皇帝、大臣的便利契机;军功入仕,得益于唐初征战立国的现实需要,又与唐初统治集团为胡化较深的关陇士族为主体而崇尚武功的传统相吻合。是以这几类人物进入仕途后的迁转一般较科举官僚要快捷,其中十数年而至卿相的大有人在。如马周从贞观五年拜官至贞观十八年迁中书令,为时不过14年。其他如李靖、李勣、尉迟敬德、苏定方、张剑等以军功起家者,至显宦也不过十余年时间。而对唐初科举官僚的仕途分析,应按二种类型区别对待。一是隋代科举及第而入唐为官(或继续为官)者,其名闻者有杜正伦(秀才)、许敬宗(秀才),房玄龄(进士)、杨纂(进士)、韦云起(明经)、孔颖达(明经),张行成(孝廉)等。此数人中,许敬宗和孔颖达位列泰府十八学士,可以算是因文章显名的,其余七位在贞观年间位至卿相则主要依凭自身的才术和能名。如房玄龄以善建嘉谋,深识机宜而知名,堪称“命世之才”。张行成则以敢于直谏,理有能名而见知于太宗。而杨纂因“尤明识务”、“长于吏道”而晋身。由此而论,隋代科举及第而在唐初至显宦的主要是一批善于治世的吏干之才。而在唐初科举及第入仕的这一类科举官僚因缺乏唐立国前后复杂政局的练,加以科举入仕后的时间相对短促,故多以文学、经术为谋身之本,如李义府、上官仪、张昌龄、郭正一、郝处俊、娄师德、裴行俭等。以文学、经术兼具吏干之才的,在唐初科举入仕的官僚中尚绝少见及。只是到高宗以后,其间的部分人物才日渐成熟而至大用。故武德、贞观二朝,除崔仁师武德初“制举”(实为荐举)及第,贞观末位至宰相,孙伏伽武德五年进士及第,贞观后期官至大理卿外,其余的科举入仕者多踟蹰于低中官品之途,绝少有超过正五品以上的。

囿于史料的限制,对唐初科举官僚在当时整个官僚队伍中的比例很难作一精确的估价。但是通过对唐初官员中及第者的钩沉索隐,尤其是对唐初宰相人数及其仕宦途径的梳理排比,有望使这种分析达到符合实际的科学认识。

武德、贞观时期,官员数史无确载,但据《通典》卷19《职官一》“大唐初,职员多因隋制,虽小有变革,而大较不异”的记载考隋析唐,隋官员总数为12576员(其中中央官员2581人,地方官员9995人)。武德初虽然存在“士不求禄,官不充员”的现象,但随着新政权的稳定,“选人渐众”,官员人数在武德末和贞观初有了较大幅度的攀升,当在隋制官员人数基础上上下浮动。这从贞观初选人云集京师,得官者众的事实记载中也可得到间接印证。贞观元年,刘林甫为吏部侍郎,“时选人渐众,林甫奏诸四时听选,随到注拟,……时天下初定,州府及诏使多有赤牒授官,至是停省,尽来赴集,将万余人。”〔22〕同年,因京师米贵,始分人于洛阳应选,参选者7000人,而得官者6000 人。 〔23〕贞观初年,太宗虽下令裁并州县,定中央官员数为642人, 但这种裁减官员的努力并没有一以贯之。按高宗继位不久,唐内外官员数已达13465人。由此推论,贞观末年官员数当与此数相差无几。 而作为选官途径之一的科举,唐初及第人数又当几何呢?

根据《登科记考》所载,自武德五年下诏开科取士至贞观二十三年,二朝科举及第人数分科统计如下:

科目

及第人数 秀才进士明经俊士明法制举

武德

(622~626)6 22 14

贞观

(627~649)

22 205

3

1

4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所载武德、贞观二朝科举及第人数与实际及第人数有一定距离。据《玉海》所云:“(唐)登科记专载进士,续之者自元和方列制科。”上表所列各科及第人数为徐松依据《文献通考》卷29《选举二》中的“唐登科记总目”,从各类史书文献中辑录钩沉所得,其中秀才、进士二科于《登科记考》中分年标列及第人数,较为符合实际及第人数。明经、明法、制举唯有及第人姓名而无每年及第人数之记载。俊士之数来自《唐摭言》所引武德五年一年及第数,其后及第人数及至及第者姓名均史无所载,难以考索。就唐代科举中各科目地位而言,明书,明法、明算为贡举中的专科性质,及第人数很少当为事实。制举创设于贞观,其始尚不规范,加以其特科性质,及第人数无多也应可知。明经一科自唐初就不入“登科记”,各年及第人数难有确载。但据《通典》卷15《选举三》中“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的说法,唐初明经及第人数当大大超出进士及第之人数。而武德年间开科5次,贞观年间开科21 次(贞观二年和贞观十六年停贡举2次),据理而论, 贞观年间各科录取之总人数较武德年间有成倍的增长。尽管如此,落实到唐初官僚队伍的总数构成上,姑且不论每年科举及第者还有一定数量的人未能入仕的事实,即使以科举及第之全部入仕去分析,按照高宗显庆二年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疏中以“年别入流者五百人”的保守估计,唐初每年科举入仕者仅为年入仕者总量的十几分之一。由此推论,唐初科举官僚在整个官僚队伍中的比重尚且微弱,这从武德和贞观二朝科举出身的宰相在整个宰相人数中的比重也可以得到直接的印证。

武德朝的12个宰相(房玄龄、高士廉在太宗发动玄武门之变以后被任命为相,应划归太宗朝宰相之列)中,除刘文静以太原起兵之元勋得以庶族身分入相外,其余“俱是贵族”。一般认为,武德朝的这些宰相,无一科举出身。但考察《旧唐书·窦威传》:“窦威字文蔚,……隋内史令李德林举秀异,射策甲科,拜秘书郎。”所谓“举秀异”即为秀才,有《隋书·文学传》“隋秀异之贡,不过十数”为证。窦威为隋代秀才自当无疑。故高祖一朝科举出身的宰相占宰相总数的1/12。 贞观宰相26人(于志宁应入高宗朝宰相),其中房玄龄为隋代进士、张行成为隋孝廉,许敬宗为隋秀才。至于崔仁师,虽然两唐书崔仁师本传中均有崔武德初应制举记载,但崔应非科举出身,理由有二。其一,如上文所论,武德朝尚无以考试为内容的制举。其二,据《登科记考》卷1 引武德五年举人诏并以此为唐“制举之始”的说法,武德初也不存在应制举一说。两唐书崔氏本传所载当将诏荐与制举混同。因此,太宗朝的科举宰相仅为房、张、许3人,约占当时宰相总数的1/9。

基于上述论证,在唐初政治权力分配的体系中,科举制起着一种非主流的辅助作用,其对当时政治生活的影响自当相对有限。

说到科举制度对唐初政治生活影响的相对有限,所谓“相对”的概念是基于现实性和长远性两种不同的评价标准而言的。从现实性的角度论证,科举制从推行到达到实际社会效果需要时间的冷处理。在关陇士族集团掌权的唐初,科举制还不足以改变士庶地主在政治权力分配上的不平等性,不足以抵消崇尚门第阀阅的普遍化的社会风气。士庶分野依然是当时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从长远性来看,科举制的推行,确实从法令条文上剥夺了高门旧族依靠门第“平流进取,坐至公卿”的政治特权,使门阀政治赖以继续延续的根基彻底动摇,从而为士庶地主由分野走向合流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和必然性。落实到隋末唐初士庶地主势力消长的客观现实,科举制颁行于唐后,不仅庶族寒门驱驰于科场,以才艺为求仕之正途,而且高门旧族子弟也感受到一种政治上的危机感,由科举而入仕的趋向日益加强。与此同时,推崇进士、文章的社会风气至贞观中叶后也已渐显端倪,如来济、上官仪、李义府由进士及第,以“文翰见知”,位至清望即为明证。总之,科举制在唐初的推行,为最终撼动门阀政治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点,其后高宗、武则天到玄宗在位的百余年间,大力推行的科举制度终于引发了唐代政治乃至社会生活的巨大变革。而初唐科举对这种社会大变革作了必要的酝酿和准备。

注释:

〔1〕《唐摭言》卷1《统序科第》,并参见同书卷15《杂记》。

〔2〕〔6〕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台)新文丰出版公司1992年12月版

〔3〕引自王昶:《金石萃编》卷50。

〔4〕引自罗振玉:《芒洛冢墓遗文三编》。

〔5〕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

〔7〕参见《隋书》卷26《百官上》。

〔8〕《旧唐书》卷189《儒学传序》。

〔9〕《隋书》卷28《百官志下》:“大理寺……明法二十人。”

〔10〕《唐大诏令集》卷102《京官及总管、刺史举人诏》。

〔11〕《登科记考》卷1。

〔12〕《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

〔13〕《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

〔14〕《旧唐书》卷93《娄师德传》。

〔15〕《全唐文》卷216, 陈子昂:《我府君有周居士文林郎陈公墓志铭》。《全唐文》卷216。

〔16〕李大亮:《昭庆令王璠清德颂碑》,《全唐文》卷133。

〔17〕《旧唐书》卷87《魏同传》。

〔18〕《旧唐书》卷84《裴行俭传》。

〔19〕〔23〕《通典》卷15《选举三》。

〔20〕陈子昂:《唐故散议大夫梓州长史杨府君(越)碑铭》,《全唐文》卷214。

〔21〕马周:《请简择县令疏》,《全唐文》卷155。

〔22〕《旧唐书》卷81《刘祥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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