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部地区大量国有企业转售后两省五县市的调查_国企论文

对中部地区大量国有企业转售后两省五县市的调查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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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宣传的影响下,有些地区刮起了出卖国有企业风。企业是怎么卖的,卖的后果如何,卖后有什么影响?我们选择我国中部地区两个省的五个县市作了初步调查。这五个县市国有企业卖得不算厉害,但有些做法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些倾向性问题也相当突出。

一、出卖国有企业的情况

(1)五个县市,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卖得较多的, 有三个县市。这三个县市除保留少量国有企业外,其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大部分都卖给了职工、原厂长或私有企业主;工商业卖的步子都比较大;另一类是对出卖国有企业持谨慎态度的,有两个县市,只卖了个别必须出卖的国有小企业;他们采取多种形式把市属国有企业搞活,但乡镇集体企业则差不多卖光了。

前一类的第一个县共有乡以上工业企业241个, 其中国有工业企业27个,集体工业企业204个。 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分别占全市乡以上工业的50%和35.7%,产值分别占25.4%和62.4%。 105家商业企业,国有的有50家。近一年来,他们卖了12家国有工业企业和80多家集体企业,商业企业则大部分租给了职工。

第二个县有国有企业27家,集体企业203家。市直属国有企业60 %已售给职工或私人,其余的企业也半数卖或租给个人。

第三个县有国有工业企业14家,集体企业8家。工业企业卖了7家,正在卖的一家,停产2家,破产2家;集体企业卖了4家,送了1家,破产3家。

后一类的一个县市有国有工业企业22家,拥有固定资产12.4亿元;集体企业207家,拥有固定资产7.3亿元,都办得较好, 国有企业只有2家亏损。他们对出卖国有企业持慎重态度,只卖了2 个影响不大的小企业。另一个县市有直属企业19家,年产值1.5亿元,年上交利税1300 万元,只有一家厂亏损。他们只卖了1家企业,有9家改为股份合作制。

(2)出卖国有企业,说是卖,实际上是送,或半卖半送。 小部分送给了本厂职工,大部分卖或送给了原厂长和私有企业主。

出卖的主要形式有四种:一种叫“双买断”,即拿出全部或一部分国有资产来“购买”职工工龄,职工再以用工龄无偿得到的国有资产“购买”国有企业。一家国有中型企业,有固定资产4千多万元,职工500来人。产品有市场,管理有章法,去年实现利税300万元,利润200万元,三年中国有资产升值200万元。今年市政府决定对这类“净资产较多,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用“双买断”的方式“卖给职工”。该厂固定资产减去负债,剩净资产942万元。出卖中,第一步, 在净资产中先扣除100多名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每人每年7500元,共321万元),伤残职工补助(每人每年4700元,共106万元)及房改差价补助(144万元),合计576万元,扣去了净资产的61%;第二步,再以剩下的资产300多万元,用买断职工工龄形式, 全部无偿“量化”给职工。 可计工龄的职工478人,累计工龄7828年,按每工龄年折资435元计算,折成股份,使这400多人一文不花,成为企业的股东。第三步,募股认购, 建立股东会。股本总额500万元,其中工龄转股366万元,其余为风险基金转股和部分职工新投入股。股东中以厂长为首的29人为发起人,持股占12.4%。另一家国有商业企业160人,总资产2790万元,负债1568万元, 净资产1237.1万元。经营状况一直较好,去年实现利税52 万元, 今年可实现70万元。出卖中扣除非经营性资产372万元,离退休职工医疗费、 一次性救济费、统筹外费用等85.5万元(扣除占63%),余下资产779.6 万元。再以年工龄520元,累计工龄2704年计算,“买断工龄”140.8万元(占净资产的18%),一次性付款优惠职工20%,计127.8 万元(占净资产的16.3%);余下的511万元(占净资产的65.5%), 为个人购股。个人股中,领导班子中8人持股130万元,占职工个人股的50.1%,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持股56万元,占职工股的20.9%,占领导班子股本的43%。

第二种形式是“零出售”,实际是无偿赠送。这两个市政府规定,如果企业名义上负债大于资产,就以“零价”送给个人或职工,负债部分可用上交所得税返还抵补或用税后利润偿付,偿清债务后再交所得税。一家厂有设备1千多台套,有15个配套齐全的车间,1400名职工, 资产4142万元,负债3963.9万元,净资产178.4万元,年利税近百万元。 改制中,扣除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房改差价等808万元,资产成为负629.8万元,因而用“零出售”方式,无偿送给职工,负债则规定用所得税返还办法分三年还清。另一家厂,资产1641万元,负债1590万元, 职工800人,扣除离退休人员等费用后资产成为负650万元, 也无偿“卖”给职工。“零出售”后,作股126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启动生产; 厂长入股30万元,但厂长并未付钱,而是用贷款形式成为的,规定五年还清,只负担利息。其余为职工股份。

“零出售”中,有的作了一些条件的限制:规定购者得到企业时,需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一年后由政府进行审计检查,经营好的承认,经营不善的收回重卖。

第三种是竞价出售或拍卖。采用这种方式的,有国有企业,也有乡镇集体企业。企业绝大部分卖给了私有企业主或原厂长。竞价中有的高于标价,但大部分高不了多少。出售中小部分收到了现金,大部分是用贷款分几年偿付,与“零出售”没有多大差别。 一家厂有固定资产300万元,拍卖542万元,由原厂长买去。另一家厂资产402万元,净资产62万元,由原供销科长以160万元买去。但买者并不真正付钱, 而是用贷款形式“购买”。

第四种是把经营性资产卖给领导班子或职工,但保留了部分国有股。一家厂总资产近亿元,负债7300万元,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后剩1212万元,今年上半年卖给了厂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共7人,每人持股20 万元,持股占43%;厂长一人持股106万元,占8.7%。领导班子持股额以贷款形式三年付清。国家股保留了350万元,占29%;厂用地属于村, 折股328万元,占27%,作为社会法人股。另一家厂,总资产9829万元, 负债6658万元,扣除非经营资产及职工工龄买断部分,剩3357万元,一半每人出资4700元卖给本厂职工,一半作为集体法人股。

第五种是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大都是小企业。这些企业资产有限,人数不多,职工愿意改为股份合作制,共同出资把企业买下。这部分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适合这些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是比较适当的。

(3)出卖企业,不仅限于国有工业, 也延伸到了国有商业和乡镇企业。上述各县市的国有商业小型的都卖给了私人,大中型的则以“抽本租赁”、“租壳卖瓤”形式租给私人或职工,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出售。所谓“抽本租赁”,即国有商业保留商店的外壳(经营场所。商店外壳一般金额较大,职工买不起),把“外壳”租给职工,而把经营的商品、流动资金和经营权完全卖给职工,由职工自主经营。实行这种形式后,商店仍挂国营商业的牌子,但经营的内容和经营方式则成为私有的。

乡镇集体企业(镇办企业、乡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约一半左右卖给了私人。一个市,有乡镇企业222家,卖了113家,出卖部分占49.5%。这些企业一半以上(63.6%)卖给了私人,部分改为股份合作制,个别的保留了部分集体股(主要是土地股)。乡镇企业出卖仍在继续。

二、出卖国有企业的后果和影响

县市级国有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经济地位很不相同。一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资金短缺,有些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这些企业资产经过评估后,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改为股份合作制或租卖给别人,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职工和各方面的积极性,搞活搞好。县市也有一部分中央或地方所属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县属企业中也有一些是地位比较重要、生产有特点、经济效益好的骨干性企业。这些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改革、改组、改造,不应草率地出卖。如果不加区别地大量出卖,则将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和财政收入,对社会安定、资源的综合利用治理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是很不利的。这些县市大量出卖国有企业带来的明显后果是:

(1)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县市的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一些县市,集体企业名为集体所有制,但其相当部分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起来的,集体投资部分有的已找不到所有者,因而常常视同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如上述第一类县市的前两个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一个分别占43%和37 %, 一个分别占50%和35.7%;拥有的资本金,一个分别占79.6%和78%,一个分别占39%和36.3%;工业总产值,一个分别占30.8%和52 %, 一个分别占25.4%和62.4%;实现利税,一个分别占47.8%和38.8%,一个分别占49.6%和40.7%,也即其生产能力和产出能力都占整个工业的70%以上。大量出售的结果,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拥有的资产量、资本金量和产出在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都分别下降了40—50%,下降的幅度是很大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提倡“靓女先嫁”,“先卖好的”,一批经济效益好,有发展远景的国有企业被卖掉,转到了私人手中。一家厂是去年由国家投资6000万元刚建成的,设备先进,产值过亿,年利税过千万,一年仅纯利润就达600多万元,对当地来说, 是一个稳扎稳拿的利税大户。但不经群众讨论,由市里决定,卖给了厂领导班子。另一个厂,技术力量雄厚,产品供不应求,几年中拿出了几个专利产品,一直受到市场的欢迎。该厂总资产4400多万元,年获利200万元, 也用“双买断”的形式,“卖”给了本厂职工。一个企业集团,年销售收入1.4 亿元,年实现利税700 万元, “卖”给了领导班子。 另一家厂是国家投资1570万元建的,总资产3800万元,产品70%出口,畅销欧美,效益很好,也“卖”给了由厂长持大股的本厂职工。这些县市还有一些与农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化肥厂、农药厂、水泥厂等,也大都卖掉了。这些企业是县市的财源,县市许多特色产品的主要生产者,既可以消化大量农副产品原料,容纳大量劳动者就业,在经营管理上又高于其他企业一筹,是其他企业的表率,本来办得很好,可望逐步成长为地方大中型骨干企业,现在卖给个人,很难让人理解,对贱价卖给领导班子尤其难以理解。

(2)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流失有明流失与暗流失两种。 “零出售”、“双买断”是明流失。“零出售”是白送;“双买断”是变相白送。由于有60%—70%的国有企业出卖采用这两种形式,这两类国有资产流失最严重。这三个县市通过这两种形式把国有资产无偿转到个人手中,估算至少使国有资产损失几十亿元。

暗流失,最明显的是评估中低估与非经营资产扣除两项。出卖中资产名义上都经评估,实际上评估很不规范,有搞“暗示价”的,有按“心理价”评估的,评估中又大都不算无形资产,一般评估价比资产实际价值至少低20%—50%。非经营资产扣除中问题更多,而非经营资产占有比重又很大,扣除非经营性资产,一个企业的资产往往就所剩无几,大都几乎成为“零资产”了。

有一些企业的资产经过七折八扣,还剩下一小部分,依法应由购者用现金购买,现金应收归国有。可是实际上购者付现金者少,欠付者多,欠付大都用贷款形式分几年偿付,贷款和债务则用免交所得税的办法补上,贷款利息打入成本。这实际上等于用本来属于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收入和职工新创造的价值及剩余劳动,来“购买”国有资产,与“零出售”没有什么两样。

以上三种,估算至少使国有资产流失60%—70%。我们测算了一个上述第四种形式(经营性资产卖给职工或领导班子)出售国有企业的情况。这个市采用这种形式出售了9家国有企业,这9家企业实际净资产近1亿元,出售收入仅963万元,合同规定上交国资局172万元。 出售收入占净资产的不到10%,上交国家部分仅占出售收入的17.8%。

对“买断工龄”要进行分析。国有资产是劳动者创造的。有的国有小企业办不下去,改为股份合作制时,职工拿不出多少钱来购买,从国有资产中拿出一部分按职工工龄划到职工头上,作为对职工过去劳动积累的补偿和对进行股份合作的支持,未尝不可;但是,从理论上说这样做并不合理。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不完全是由本企业劳动者创造的,而是全国劳动者共同创造和积累的,包含了全体劳动者的心血。国家对这些企业既进行投资,又进行财力、物力和政策的支持。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劳动者和全国劳动者的双重劳动联合体。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不属于企业所有。因此,把国有资产按照企业现有职工的工龄无偿送给本企业的职工,至少有很大的片面性。

对“零出售”也要进行分析。如果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相等,或者负债确实大于资产,购者负责偿还负债,并安排职工,“零出售”是合理的。可是,实践中购者并不真正承担债务,而是把债务挂起来,不加归还,或由政府用减免所得税的方式归还,还完了债后再收所得税。这是用国税地税还私债,用国有收入“购买”国有企业,是对国有资产的掠夺,是不容允许的。

(3)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应从实际出发, 一厂一策,哪种形式适合厂的具体情况,能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就采取哪种形式。部分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影响不大的国有小企业出卖,部分规模较小、技术较低,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救活搞好这些企业,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但是不分大小好坏大量出卖,对生产发展是不利的。大量出卖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影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由国有变成私有的,或者变成变相私有的(所谓经营者持大股),工人成为雇工,他们不能不干活,但心里有气。他们对由当家作主变为雇工想不通,对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三弄两弄变成厂长的”,想不通。主人翁的地位失去了,还动不动被无故辞退,生活来源失去根本保证,“提心吊胆地为人家干”,怎么能有积极性、创造性呢?

有些企业被私有企业主买去,企业失去信誉,牌子倒了;有的业主不会经营,缺乏资金,无力投入,生产下降,企业难以维持,不得不收回重组。一家厂有净资产700万元,被一个个体户以150万元买去。这个个体户不懂生产,不会经营,技术骨干走光,生产的产品件件是次品,不得不关张。另一家厂卖给一家公司,因不会管理,产品质次价高,卖不出去,已停产一年。

有一家厂,投资1.6亿元,净资产8420万元, 当地政府以低价2000万元出卖,三家个体户联合起来压价,要压到1500万元,没有成交,至今停着。

还有些企业出卖后,买者拆掉机器高价转卖,厂房土地则承包出去,用国家资产发横财。

(4)造成两极分化。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原则。 企业卖给了原厂长、领导班子或私有企业主,企业的分配关系必然发生本质的变化。厂长成为企业主,占有全部剩余劳动,工人只能拿工资。上述那个厂长持股31万多元,职工平均每人持股2540元的厂,厂长每年分红比每个职工高124倍。另一个年获利上百万元,由原厂长买去的厂, 这一百万元原属于国家的,现在全部成为厂长自己的,他愿意怎么支配就怎么支配。

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出售后生产和分配的长期影响,现在一下还看不出来,但不可低估。

与大量出卖国有企业的前三个县市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另外两个县市,坚持办好国有企业,对出售国有企业持慎重态度,干部职工对办好国有企业充满信心,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生产蒸蒸日上,经济效益一直很好,社会安定, 经济发展速度和实现利税额都比前三个县市高近1倍。

三、关于几个所谓理论依据

大量出卖国有企业,有一些“理论依据”,值得研究探讨。

一曰“国有企业抓大就行,中小企业卖得越彻底越好”。抓大是完全正确的,但也不能不管不顾中小。国有中小型企业是已经形成的重要现实生产力,量大面广,涉及上亿职工。其中有办得好的,有办得差的;有技术先进,具有丰富技术储备和很大潜力的,也有技术落后,产品重复的。它们的基础不同,前景不同,采用一个模式对待,是不科学、不负责任的。不分好坏大小,不分析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卖了之,不仅会严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国有中小型企业拥有的资产占全国的35.1%,资本金占34.5%,工业净产值占32%,工业总产值占37%,企业数占的比重更大,为94%。卖字当头,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然会造成重大影响。

二曰“县一级没有必要办国有企业”。不对。全国有两千多个县。县是我国广大农村的重要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县的基础是农业,但发展农业一步也离不开工业和第三产业。县域分布着大批重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也有一批重要的国有地方骨干企业和县属骨干企业。县域国有地方工业和县办工业的规模比城市国有大型企业小,技术没有那么先进,地位没有那么重要,但它对农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农村的建设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县级经济的支柱,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基础;它处在农业第一线,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有密切联系,是支援农村、支持农业现代化的中坚力量;它联结地方,是乡镇企业的龙头,城市大工业分工协作的基地;它又是县财政和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县域地方工业和县办国有企业是城市工业永远不能完全代替的,相反地,县域工业不仅可以成为城市大工业的分工协作点,而且一部分必将成长为现代化大工业。目前我国县属国有工业资产占全国工业的15.6%,资本金占15.7%,产值占19.8%,实现利税占12.1%;加上乡镇集体企业,资产和产值要占全国工业的50%以上。把县办工业和其他企业砍掉,统统变成私有的,将使我国广大农村两千多个政治中心的生产关系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并将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质量、结构和发展速度,于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不利的。

三曰“不求所有,但求所在”。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根本原则。如果说办企业不应只考虑地方或部门的归属,而应以大局为重,把全局利益放在第一位,那是正确的。但把“不求所有”理解为可以完全不考虑所有制,“不问姓‘社’姓‘资’”,并不符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完全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所有制结构各地可以有所不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也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提倡和鼓励进行异地调整。但调整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要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所以,这个提法,在所有制结构适合当地的情况,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符合当地和整个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否则就不能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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