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劳动价值理论深层研究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之二论文,含义论文,立场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文研究了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重含义的存在性及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价值的必然性。下面进一步探讨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相互关系,及我们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三个基本观点。
一、是总量商品价值决定单个商品价值,而不是相反,单个商品价值决定总量商品价值
两种含义的关系,在“劳动价值理论深层研究之一”中已有讨论。但因为这个问题是八十年代初以来两种主张展开争论的新焦点,问题本身也有一定复杂性,所以有必要再专门作一探讨。
否定论者除了根本否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根本否定第二含义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第三种方法,就是颠倒两种含义的关系,把第一含义看成第一性,第二含义看成第二性,第一含义看成是源,第二含义看成是流,第一含义看成是函数的自变数,第二含义看成是因变数。借此把第二含义“空化”、“从属化”,使之丧失独立的存在价值。
我们现在来对他们的论据逐一地进行分析。
第一、“基本原理”论。如卫兴华先生的文章说:“事实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正是在第一章中确立的,以后的篇章中有关价值问题的论述,只是以此为基础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而不会否定或改变这些基本原理本身。”[1]
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实际,其要害是:忽视了第三卷的“皇冠”地位。
《资本论》三大卷是由抽象到具体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系统巨著。第一卷固然讲了许多基本原理,其中主要是价值和剩余价值,但是其他两卷并不是没有独立的价值。恩格斯对第三卷的高度评价是人所共知的:“这是一部光彩夺目的著作,在学术上甚至超过第一卷”[2],它“如雷鸣电闪,因为它第一次从总的联系中考察了全部资本主义生产”[3],“这个包含着最后的并且是极其出色的研究成果的第三卷,一定会使整个经济学发生彻底的变革”[4]。拿生物学科来作比喻,第一卷对象是解剖细胞,属于细胞解剖学,第三卷则研究整个生物有机体结构,属于比如人体结构学。各有自己的价值。在商品价值理论上,第一卷分析了单个商品价值决定的抽象劳动本质及其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所必需花费的劳动时间。这当然是价值理论的基本原理。但这并未结束基本原理。因为是单个商品,所以社会必要劳动的形成的客观条件,仅仅提出平均生产条件这一条。而当研究进入部门总商品,社会必要劳动的形成客观条件,必然要再加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规模这另一条。第三卷关于第二含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它以第十章市场价值理论为核心,旁及第三十七章及剩余价值理论各册。因此,第三卷第二含义劳动价值论,完全可以看成对第一卷第一章第一含义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完善,以至可以直接说成是“超过”。[5]试想,恩格斯说第三卷是整套《资本论》的最“光彩夺目”的王冠部分,那么,除了市场价值及生产价格,有哪个篇章堪当如此高度评价。所以,如果要讲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那就是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统一决定价值论,不止是第一含义社会劳动价值论。
第二、“隐含”“前提”论。卫兴华先生曾经说过,考察第一含义“也要以一定的市场需要为前提”或“以供给与需求相一致为假定条件”[6]。宋则行先生现在重复了此种观点,但却更看重此种观点,说第一含义是“假定该商品的总量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即一致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设的各种假定或前提,有的虽然不是马克思所明确提出的,但都是这个含义本身或在第一卷生产过程中所隐含的”[7]。他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一含义说,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此论要害是:张冠李戴,混淆了不应该混淆的两种商品即个量商品与总量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两类不同使用价值前提。如前已述,单个商品价值形成的物质前提是商品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量的规定,而总量商品的价值决定物质前提是:它们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总量,是具有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量的规定是必要的要素,而这种区别是马克思多次指明了的。马克思说:“说到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折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8]。前引第三卷第716页,又重申这个区分:如果个别产品的使用价值仅仅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部门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看是否适合于社会对特殊产品的在数量上已经确定了的需要,社会需要量,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的分配,有决定意义,从而也会影响到价值决定,而“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那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由此可见,使用价值是价值决定的前提这一规律是不变的,但前提本身量的规定对单个商品和总产品来说,又各不相同,各有各的对象。正如单个商品价值的前提,不能拿来放在总商品的价值上面,总商品价值的前提(即供给与需求一致)同样也不能拿来放在单个商品的价值上面。前提就象帽子。各人有各人的帽子,帽子既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大脑袋戴小帽子,或者小脑袋戴大帽子。
政治经济学在研究价值本质时为什么说要假定供求一致呢?这是因为单个商品是总产品的样品。只有总产品的供求一致,单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摆脱它的量的变动的干扰。但是单个商品价值的前提本身,还是某种使用价值的质,而不涉及其量,不涉及供求一致。
第三、技术进步先后论(或称乘法论)。蒋学模先生早在1982年第5期《教学与研究》上著文《哪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认为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单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在不断改进,产品量在增长,因而单位劳动耗费在不断降低。随着技术的普及,各个商品生产的平均劳动耗费也就降低了。而将平均劳动量乘以总产量,总劳动量也就降低了。由此得出结论说,“必要劳动时间Ⅰ在商品的价值决定中起主要作用。必要劳动时间Ⅱ的变化是由必要劳动时间Ⅰ的变化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论述商品价值的决定的时候,只提必要劳动时间Ⅰ就够了”。
此论要害是:颠倒了除法与乘法。对此种论证,我在《关于宏观价值规律问题》一文,已经作了批评。指出其要害是颠倒了乘法与除法的关系。从现象上看,人们好象是在先定单价,再乘以商品量就得出总价。但实际上,单价来自总劳动创造的总价值除以总产量。总价值在先。这正是第二含义社会劳动的职能,马克思说:“本来过程是除法的过程(……)而且乘法只是作为第二步即以除法为前提才是正确的”。必须先有除法,然后才是乘法”。那种“通过乘法确定产品的总价值”的企图,“只不过把陷入竞争中的资本家的奇怪想法翻译成一种表面上比较理论化的语言,并企图借此来说明这些想法正确而已”,是地道的“庸俗经济学”[9]。
技术进步固然首先是发生在单个企业、单个产品上,不会立即普及到全部门。但是平均条件和平均劳动也是逐步发生变化的。新技术掌握一个部门的1/10的企业与掌握1/2的企业比较,其平均条件及平均劳动会各不相同。这是因为总体生产条件和总劳动时间,随着技术普及到1/10的企业和1/2的企业,而一定会和已经有所变动,这必然带来平均数的变动。任何平均数的微量变动都来自总量的变动。不回答总量的问题也就无法回答平均数的问题。
资本主义生产和流通,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流通。那里总是部门间总量对总量的关系,而不是个量对个量的关系。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是大量生产”,如果遇到分散的小生产,也会把商品“大量地集中”到少数商人手中,“由他们作为整个一个生产部门或其中一个或大或小的共同产品堆积在一起并加以出售”[10]。这种总量商品的生产条件不会是整齐划一的。在主观条件上,劳动力有强弱、熟练程度的不同,在客观条件上,劳动对象里原料、辅助材料会有质量优劣的不同,劳动工具也有新与旧、技术性能的不同,耕地也有肥力大小的差异。因此,总产品中各个部分所费的劳动量一定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要计算总产品的总劳动量,必须把不同条件下生产商品所费的劳动量相加,而要计算平均劳动,就必须用总产量来除总劳动量[11](在实践中多是通过竞争来“平均化”的)。
那种撇开除法简单地直接地用乘法,来从第一含义求出第二含义的设想,看似有新意,实则无济于事。
第四、第二含义因变数说。卫兴华先生在其文章中说:“假定每个商品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个假定条件下,第二含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第一含义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需要量之乘积。只有先确定第一含义的必要劳动,才能确定第二含义的”,或者说,“在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定的条件下,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依社会需要量的变动为转移”[12]。这是卫先生为我们设计的两种含义社会劳动的函数关系式。这就是,把第二含义的劳动价值,看成以第一含义的为常数,以社会需要量为自变量的因变量函数:Ⅱ=Ⅰ×f(D)。这种函数式的确可以使肯定论者陷入难堪的境地,因为它可以把第二含义变成无穷系列。
卫先生此论要害是:错误设计了函数公式。误用了常数和因变数,也颠倒了自变数的乘除法。这里问题的性质基本与前面相同。问题还是第一含义能否这样被“假定”,单个商品上平均劳动是怎样平均得来。所以应该是先用除法,不应该是乘法。因此,如果用函数式来表示,它应该是:Ⅰ=Ⅱ×f(1/p)。Ⅱ是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一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下,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必然的、“应该”如此的,它是常数,不变量。P表示总产量数,它依赖实际投入劳动量的多少为转移,是人们主观盲目行事的结果,是自变量。Ⅰ才是因变量。公式含义是:第一含义社会劳动量是以第二含义社会劳动量为常数,以实际投入劳动量所产生的总产量的倒数为自变量的因变数。
式中P与第一种函数式中的D的关系重要。D不是可以任意变动的量,而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在数量上已经确定了”的“特定数量”,如果P=D,Ⅰ就以其本来面目出现,P>D或P<D,Ⅰ就只能以改变了的形态出现,或“贬值或升值”[13]。这也象两级法庭审判制,初审判决正确,终审照此通过,维持原判,不正确,终审就改判。
第五、两种含义社会劳动永远一致论(在第一含义的基础上的)。否定论者虽然没有明显提出这一论据,但确是隐含着的必然有的。因为无论前面提到的四种论据的哪一种都是为了证明两种含义没有区别,永远一致,并且这种一致是在以第一含义为基础的一致,第二含义完全没有独立存在的余地。
此论要害是:看不到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是经常的、大量的。而事实会是怎样的呢?
在一个部门的总产品运动和总劳动、总价值运动中,可以按其内部生产条件组合状况的两种形式来进行分析。第一种是同一部门内所有生产者的生产条件都是相同或相近。就是说,每一个商品的劳动花费都符合社会必要标准,都是第一含义的。这种情况,实际中很少有,仅仅为了理论研究的需要,才作这种假定。第二种情况是同一部门内各个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彼此有差异,优等、中等、劣等生产条件所占份额也不同,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平均劳动(即第一含义的劳动)是由这个部门内一般占产量的大多数的中等生产条件下劳动量来代表或者是这个部门的加权平均劳动来体现。这种情况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常见情况,也是《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研究的主要内容。
现在再假定这个部门的实际总产量超过了社会需要的规模,商品的价值(市场价值)是怎样决定的呢?按我的理解,在第一种情况下,每一件商品实际花费的劳动还是第一含义的劳动,但总产量过多了,社会通过供给方内部以及和需求方的竞争,只承认也甘心承认总劳动中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部分为社会必要劳动。这个社会劳动量被分摊到已经过多了的商品总量上(假定降价之后还会刺激销售),得出的单位商品的劳动量,必然比现实的平均必要劳动为低,这个差额,是不能形成市场价值的。比方说,假定现实的平均劳动为X,总产量超过社会需要后的平均劳动为X-a,a为差额量,结果这个a量劳动就被浪费了,就是不创造市场价值。这是符合《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说过的“无异于”或“象一样”的原理的(即在单个商品中与总量商品中超过社会必要劳动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上没有不同的规律)也符合“一起绞死”,有祸同当的意思的。价值损失了大家分摊,公平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第一含义就不起作用了。自然,此时也可以把第二含义劳动分摊到已经过多了总产品上平均数,称为应该成为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而与实际存在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相对立。但实际存在的要服从于应该成为的。因为应该成为的,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实际存在的,是人们主观盲目行事的产物。不要回避、害怕作出这种结论。是科学,就要有敢于冲破传统的精神。而对于所谓“用市场价格说明市场价值”、导致价格永远与价值一致的责难,还是前面说过的话,在下文它是会得到合理解释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也会出现第二含义与第一含义矛盾,或应该成为的第二含义与实际存在的第一含义的矛盾。同样,实际的服从于应该的。这个问题,在第三卷第十章已经说得十分明显。马克思说:当部门商品量与社会需要量不相一致时,市场价值首先发生变动,它并不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两极端决定。[14]马克思在此处提由两端规定,而不说,由第二含义社会劳动分摊到已经过多或过少的总产量上的可除部分决定,是因为前者是后者意志的体现者,上帝要降临到能懂得上帝意志的人身上。当供求不平衡时,平均生产条件下以外的生产者,都会用他个人的劳动时间来代表应该成为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并向市场作试探。试探行为人不断向两极端扩展,当其中有某一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费劳动量被乘以市场上待销售的总商品量所得出的总劳动量,恰好与第二含义社会劳动量相一致,从而导致市场商品在价值上供求平衡时(西方经济学叫“市场出清”),那就证明他有资格成为第二含义意志执行人。
总之,两种含义社会劳动的确并不总是一致的,而不一致时,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第二含义。
还应指出,以上两种含义组合方式的分析只具有代表意义,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
比如,假定单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都是必要的,而总劳动不是超过必要,而是少于必需,那会怎样呢?那会使整个行业都得到超额利润。这会给人们以强烈利益刺激。
再比如,部门内生产条件分为优、中、劣三等,由于部门内竞争,使中等生产条件成为社会必要生产条件;部门间供求关系分为供给超过需要、等于需要、少于需要三种状态,由于部门产品的供给与需求者的竞争,使平均的普通的供给成为社会必要供给。在这种假定下三种生产条件与三种供求状态也会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将面对三种供求状态,这样就有九种组合,从而为生产者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和严重的挑战和剧烈的利益变动,远非用第一含义所能简单说明的。有的组合,是锦上添花,好上加好,有的组合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有的组合是失之东隅,收之桑隅,损失了但得到补偿,有的组合是拾了芝麻,丢了西瓜,所得不补所失。这就为生产者个人和全社会生产的管理者提供了多种选择。例如,当优等生产条件与总劳动总产品少于社会需要的供求状况相组合,人们既可以从生产条件上优于平均生产条件而获得超额利润,又可以从生产规模上少于社会需要规模即属于紧缺状态而获得超额利润,是再好不过了。当劣等生产条件与供过于求的状况相组合,人们就会从劣等生产条件上和供过于求上,遭到双重损失,赔光老本、破产倒闭,很可能就是这种前途。当优等生产条件与总劳动、总产品过多的状况相组合,就看生产条件对平均生产条件的优良程度与供给超过普通需求的比例,谁占优势。如果优良程度(以比例表示)小于供过于求的比例,则生产者还是要蒙受损失,他得之于生产条件上的,抵补不了生产规模过大所失的。如果劣等生产条件与总劳动、总产量过少于社会需要的状况相组合,并且前者的比例小于后者的比例,则生产者还是有利可图,他失之于生产条件下的,将被得之于生产规模上的所抵销而有余。面对如此复杂的由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所引起的组合,人们还能够不慎重对待,善自为谋,趋利避害,向最坏的可能作准备,向最好的可能争取吗?
由此也给人们以启示,市场上流通中的市场价值的变动,是最牵动人心的。人们在生产领域上苦心经营,成年累月,形成的生产条件的优势,可以由于忽视市场价值的研究与掌握,而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反之,即使生产条件处于劣势,只要善于运用市场价值规律,也可以力挽颓势,变被动为主动。市场经济就是市场价值规律统治下的经济,不尊重它是不行的。
二、对所谓“实现问题”的辨析
否定论者辩难对方的终始一贯、人人皆同的论点,是说第二含义只决定由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规定的单个商品价值,按照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及其在单个商品上的可除部份所规定的范围来实现,是流通中的价格行为,说第二含义决定价值,就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就会出现价格永远与价值一致,就会引导到庸俗经济学的供求价值论。
对这一个问题,我们在“劳动价值理论深层研究之一”的第二部分中已作了一些分析。现在则要作出专门的说明和论证,不能回避每一个具体的有争论之点。
在这里,要指出,争论的根本问题、关键所在是,承认不承认价值的社会性问题。所谓社会性,是指它必须处于社会分工状态之中,并受它的约束。具体地讲,社会性是通过市场竞争来确认的。马克思讲到形成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时说:“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15]“商品仅仅在交换(实际的或想象的)中,才是价值(交换价值)”[16],“起源于流通,因而以流通为前提的交换价值,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保存自己。”[17]“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经济范畴,即使最初的经济范畴例如价值,要成为实际的东西都不能不通过自由竞争”[18]。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一再讲,是“竞争——部分地是资本家之间的竞争,部分地是商品的买者同资本家的竞争以及商品的买者之间的竞争”导致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总量所需要的“社会劳动时间总量”。
理解这一问题并不十分困难。当实际花费的总劳动时间,多于或少于社会生产保持比例时应该分配的劳动时间,卖者之间、买者之间、卖者与买者之间,必然展开竞争。在供给超过需要时,卖者之间就展开了压价求售的竞争,而买者之间则团结得象一个人一样,只肯按它们的支付能力,即按照按比例应该花费的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市场价值来支付。而卖者则也只好甘心情愿如此。当供不应求时,买者之间展开提价以求购进的所要求的份额的竞争,卖者则团结得象一个人一样,要求按应该分配的总劳动时间支付等价,买者也只好甘心情愿如此。
否定论者完全不思索这里发生的事情。认为价值的社会性只存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当中,而在总商品交换时,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实际花费多少总劳动,就应该形成多少市场价值。实际上他们已经把这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上社会二字看漏掉了。这正象恩格斯批评洛贝尔图的错误,这里只把劳动非常一般地当作衡量价值的东西,而不问他们的劳动时间是否耗费在“虽然需要但却在数量上是多于需要还是少于需要”的东西上面。
公平地说,否定论者也并非不注意部门商品交换的竞争定价现象,但是他们认为这只属于价格背离价值的范围,就是所谓“实现”“问题”,而马恩著作中也确有这样的论述,并非事出无因。这样,判断是非仅凭表面文字是可以永远各执一端的。但是,如果我们根据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和公认的逻辑推理方法以及客观的经济过程,来作综合判断,真理还应该属于肯定论一方。
这就涉及到第二个关键性问题:市场价值本身的存在形态和实现形式问题。市场价值并不是总是以其本来的面目直接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而是通过迂回曲折的形式,即日常的实际的市场价格形式来实现自己。它仅仅存在于日常的实际价格的平均当中。马克思指出,“实际市场价格的平均数,就是表现市场价值的市场价格”[19]。由于日常实际市场价格“每天发生变动”[20]。所以,它和市场价值的差额,就是一个无限的数列。哪里会有价值与价格的永远一致,用价格说明价值这回事?!
这样以来,我们面前的价值的存在及其运动,就呈现三个层次。从价值到市场价值再到日常价格,这是我们为完整地理解价值体系所应该承认的。首先还存在着一个简单的价值概念,它是整个社会分工处于完善无缺的全面均衡状态之下的产物。如果再假定生产条件都是同一的,那末,这个价值就是《资本论》第三卷第722页上所说那个价值,是在现行的平均生产条件下为生产市场上所必要的产量所必要的社会劳动总量及其可除部分所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平均价值”。但这是一种理想的、少有的、概率几乎等于零的情况。它是价值系统的第一层关系。当我们走进现实的商品世界,这里存在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基本矛盾,社会对一个部门实际投入的总劳动量必然与社会按比例发展应该花费的劳动量有矛盾,而社会只能根据应该花费的劳动量来承认,这个应该花费的总劳动量与已经超过了或已经落后于社会需要的总产品量相配合,其分摊到每单位商品的应该花费的劳动量及其创造的价值必然低于或高于上述全面均衡状态下的平均价值。这个价值是我们进入市场时必然经常出现的,市场价值就是商品“进入市场时具有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者必然受到利益损失的警告或利益增多的鼓励,调整其劳动投入的方向与规模,而长期相互抵销的结果,就与平均价值大体相一致。因此说:“商品的市场价值总是不同于商品的这个平均价值,总是高于或低于它”[22]。由此可见,市场价值是价值一般的存在和实现形式。这是第二层关系。
但是市场价值的变动既是与生产的比例性相关,而从一种比例状态转入另一状态,其中时间历程是必然要有的。其时间的长短视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气候及其他自然条件的不同,而有极大的不同。有的为几个月,有的是一年半载,有的得几年,最长的如林业,得几十年。在两种状态的中间过渡时期,生产条件有完善和更替的情况发生,自不待言,而流通条件的变化(例如:信息、交通、气候、时尚、心理预期等等),则更不是生产者所能控制的。从这里产生出来的实际市场供求状况,又必然区别于市场价值所反映的供求状况,因之在这里,出现的市场价格也必然不同于市场价值及其货币表现市场价格。实际市场价格的变化是如此频繁,用中国的商业用语叫做“早晚时价不同”。除非实行计划经济或非常时期的统制经济,有谁看到实际市场价格是几个月、几年、几十年不变的?但是,情况也和前述市场价值相似,日常实际市场价格的变动有相互抵销的趋势。其平均数就与市场价值相等。所以说,日常实际市场价格是市场价值在遇到各种干扰时不得不采取的实现形式。后者只存在于前者的平均数当中。这是价值系统的第三层次关系。
我们的否定论者是把复杂的价值关系简单化了。他们看漏了市场上实际存在的供求关系与第二含义反映出来的供求关系的不同,因而也就混同了日常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他们由此出发来责难第二含义的主张者,用古典经济学的两层次论批评马克思的三层次论,其失误是显然的。
应该指出,提出价值价格的三层次论是对古典经济学两层次关系论(价值——日常价格)的重大发展,是马克思的伟大贡献。斯密时代是工场手工业时代,产业结构、市场供求的变动相对较小,用两层次分析,也就够了(见斯密、李嘉图的有关著作)。但从资本主义进入机器大工业时代,产业结构、市场供求经常发生剧烈的变动,两层次分析法显然落后于形势发展,必须为三层次分析法所替代。
第三个重要之点,是对实现一词的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使用的“实现”一词,是多义的,不能把它作唯一化的理解。细读《资本论》有关价值理论部分,可以发现,所谓价值实现,从空间横向看,既可以是指市场价值的实现,也可以是指个别价值的实现;既可以是指应该花费的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实现,也可以是指实际包含的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实现,从历史纵向看,既可以是指现存在市场价值的实现,也可以是指原先的过去的市场价值的实现。
与此相类似,价格一词也是多义的。既可以是指日常的实际的市场价格,也可以是指与市场价值相一致,仅以单纯的货币表现的市场价格或价格。[23]
所有这些有多义用词的正确理解,全靠联系上下文,作统一、一贯的思索,靠逻辑推断,不能搞断章取义,不能一见到有讲价格低于价值或价值实现为价格,就断定这里只是指日常的实际市场价格背离第一含义社会劳动创造的并且是现存的市场价值,由此进一步作出结论:由第二含义社会劳动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供求不平衡关系,只决定第一含义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的实现程度,而不是市场价值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不是现存的由第二含义社会劳动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及其货币表现价格,已经低于原先的由第一含义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市场上却只是按前者来交换,所以才有价格低于价值之说。
注释:
[1] 见《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第36卷第325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第461、458页。
[5] 《资本论》第1卷第3章和第10章,实际上已经提到第二含义社会劳动价值论。但这不属于第1卷逻辑体系本身所要求,是把第3卷中要讲的问题,由于某种需要,提前在第1卷来讲了。但也并未完全展开。马克思举天文学的例子,证明这种提前讲的局限性:“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分析,正象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全集》第23卷第352页。)第二含义属于资本的表层现实运动。
[6] 《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
[7] 《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8] 《全集》第25卷第206页。
[9] 《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97页,并见《全集》第25卷第257页。
[10] 《全集》第25卷第202页。
[11] 当然,这种总劳动量在市场上还必须是被社会承认的总劳动量。不被社会承认的总劳动及其平均数,可以是第一含义的平均劳动,但不是与第二含义相统一的平均劳动。
[12] 《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
[13] 《全集》第46卷上册第81页。
[14] 《全集》第25卷第207页。
[15] 《全集》第23卷第89页。
[16][17][18] 《全集》第46卷下册第84、214、160页。
[19][21] 《全集》第26卷第二册第227页。
[20] 《全集》第25卷第413页。
[22] 《全集》第46卷上册第80页。
[23] 参阅《全集》第23卷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