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与寿险公司市场定位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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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及其政策取向

西方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及70年代中后期以来西方国家宏观经济普遍不景气,各国开始关注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初期,主要是实施一些“开源节流”的调整措施,比如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延长享受全额养老金所需要的缴费年限、延长计算养老金待遇所需要的收入基数的时间段,提高缴费率、降低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收入替代率、降低养老金指数化调整的系数等。进入90年代,出于增加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养老金制度在缴费和受益之间的公正性及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西方各国开始探索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途径。在世界银行、IMF等国际机构的强力推动下,拉美各国、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及其他亚、非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着手进行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一时间,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大有演变为一种国际潮流的趋势。深入认识和准确把握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及其政策取向,应着重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

(一)养老金制度整体结构的调整

即调整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改变公共养老金计划在老年退休收入中“独占鳌头”的局面,引导和鼓励发展各种私人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将构建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作为制度改革的目标。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一般包括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政府集中管理、通过政府一般税收收入融资或企业与个人缴费融资的强制性养老金计划,一般覆盖全体国民或居民,提供最低的退休收入保障,起预防老年贫困的作用。养老金受益资格往往基于国民权或居民权来确定,或者是基于受益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的基础上来确定。养老金给付通常按两种方式计发,一种是向所有满足资格条件的老人按均一比率发放养老金,比如英国的基本养老金计划,政府向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国民或永久居民提供均一比率的养老金(the flat-rate state pension),而不考虑受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而澳大利亚的公共退休金计划,政府事先确定一个均一比率的养老金待遇标准,然后基于受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的基础上来发放。另一种则是以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为基数来计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水平越高,则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也越高。为了体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有的国家针对基本养老金计划的收入替代率指标,建立了一种收入再分配机制。具体而言,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基数越大,则基本养老金计发适用的收入替代率就越小。比如美国,随着受益人就业期间工薪收入基数的增加,计算养老金时适用的收入替代率相应地由72%下降为24%;而瑞士,其基本养老金收入替代率的调整范围是10%~33%。

第二支柱:私营化分散管理、引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的强制性或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相对于第一支柱养老金计划在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中的主导性作用,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常常被称为补充性计划。事实上,随着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进程的推进,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在萎缩,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在养老金制度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将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称为补充性计划已不太适宜。表1列示了经合组织国家养老金计划的类型分布。就经合组织国家而言,有10个国家建立了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其中有4个国家允许“合约退出”(注:所谓“合约退出”,就是说只要雇主能够证明他们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满足政府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则允许雇主不参加国家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而自行举办职业年金计划。) 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并且,大多数国家都鼓励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发展。

经合组织(OECD)国家养老金计划的类型

第一支柱的养 第二支柱的养老金计划

老金计划 强制性养老允许“合约退出” 自愿性养老金计划

金计划的养老金计划

提供均一比率 丹麦(按均一

澳大利亚(SGB) 加拿大、丹麦

的国家基本养 比率发放) 日本(EPI) 爱尔兰、新西兰

老金计划 芬兰 英国(SERPS)

荷兰

与就业期间工 法国 希腊(TEAM)德国、奥地利

薪收入挂钩的 韩国比利时、西班牙

基本养老金计 瑞士美国、法国、意大利

划瑞典卢森堡、葡萄牙

韩国、瑞典、瑞士

说明:①除丹麦外,其余各国的强制性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缴费与受益均与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相挂钩:

②澳大利亚SGB 即指 Superannuation GuaranteeBill,日本EPI 即指 EmployeePensionInsurance,英国SERPS 即指 State Earnings-Related Pension Scheme.

第三支柱:各种自愿性养老储蓄计划,比如商业寿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养老保险产品,美国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IRA,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也属于此范畴。

(二)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在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下降、责任缩减,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运行机制发生了一系列转变。具体而言,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方面:

1.增加预提资金积累,即融资机制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基金积累制或完全基金积累制转变,以此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养老金制度造成的压力。支持改革的人相信,增加养老金计划的预提资金积累,能够提高一国的国民储蓄率,如果辅之以有效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能够促进一国经济增长。(注:关于养老金计划的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的经济效应比较,尽管有大量的研究文献,但尚缺乏强有力的实证研究来证明现收现付制确实有损于国民储蓄率,也同样缺乏强有力的实证研究来证明基金积累制确实能有效提高国民储蓄率。见Peter R.Orszag and Joseph E.Stiglitz:“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Toward Sustainable Pension Systems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World Bank,2001.)

2.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给付结构由待遇确定型(即DB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部分或全部向缴费确定型(即DC 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转变。传统的DB计划,缴费与受益之间的关联性不明显,逃避缴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不高;而基于个人账户基础上的DC计划,增加了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和退休待遇之间的关联度,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提高了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运行效率。同时,引入个人账户,明确职工本人对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所有权,增加个人对积累基金投资运营资产组合的选择权,一则客观上切实降低了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所承受的投资风险,二则也迎合了日益盛行的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

3.引入私人部门管理运营积累的养老基金,并实施多样化的资产组合。长期以来,公共养老基金是由公共部门集中管理的,并将投资渠道严格限制在政府债券或银行存款等安全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上。统计数据表明,这种管理模式使积累的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乏力,在某些年度积累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甚至为负(世界银行,1996)。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养老基金的积累规模必将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提高积累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率。借鉴智利私营化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养老基金私营化管理的途径。一方面是引入市场私人部门管理运营养老基金,比如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另一方面是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资产组合的选择范围,逐步放开养老基金投资股票、企业债券的限制,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国外投资,以求得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支持改革的人认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将有助于推动金融创新、培育市场主体、提高政府监管水平。而且,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将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值得一提的是,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常常被称为养老金制度的“私营化”改革。究其原因,主要是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后,私人养老金计划及私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养老金制度体系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事实上,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并不等同于政府责任从老年经济保障领域的完全退出,只是政府责任一定程度的退出,或政府承担责任的形式和途径发生改变。另一方面,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突出了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的作用,减少了退休劳动者对政府公共养老金计划的依赖,以强调和充分发挥劳动者自我积累和自我保障的意识。

二、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与商业人寿保险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基于部分经合组织国家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首先体现为作为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缩减,以及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扩展。寿险公司是养老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对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又有何影响呢?直观地看来,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情况下,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程度及覆盖范围与商业人寿保险发展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就是说,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缩减,客观上为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创造了需求空间。更进一步来分析,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同样为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增长点。表2 揭示了部分经合组织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商业人寿保险深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表2 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对14个经合组织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寿险总体深度两个变量作回归分析(如图1所示),其线性负相关性并不明显,可决系数R[2]=0.1022。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和寿险深度的其他因素,我们会发现,法国因银行保险比较发达,聚集了大量保费,使得其寿险深度较大;英国寿险深度比较大,则应主要归因于人寿保险的跨国经营;希腊、意大利则因历史上较高的通货膨胀,使得人寿保险的发展相当滞后;丹麦、瑞典、瑞士的养老金制度比较独特,实行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且不允许“合约退出”(见表1),变量B/AE并不能准确反映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因此, 如果仅对余下的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荷兰、西班牙及美国七国进行回归分析,如图2所示,我们将发现,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B/AE与寿险总体深度之间呈现出高度的线性负相关性,其回归方程式为Y=5.67-1.93X,可决系数R[2]=0.95,标准差St.=0.29,协方差Cov.=0.20。

经合组织部分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寿险深度

表2(单位:%)

国别 国家基本养老

寿险总体深 团体寿险深 个人寿险深

金计划的保障

度(寿险总

度(团体寿险 度(个人寿险

水平(B/AE) 保费/GDP)

保费/GDP)

保费/GDP)

德国 1.68 2.6 0.232.37

奥地利1.81 2.1 0.042.06

比利时1.51 2.3 0.961.34

丹麦 0.69 2.7 0.352.35

西班牙2.11 1.8 0.661.14

美国 1.07 3.6

法国 3.93 5.7 0.585.12

希腊 1.76 0.8 0.090.71

爱尔兰0.52 4.5 1.473.03

意大利3.38 1.3 0.161.14

荷兰 0.63 4.8 1.982.82

英国 0.4 6.5 1.455.05

瑞典 1.42 2.5 1.351.15

瑞士 0.58 5.9 3.392.51

说明:①指标B/AE用于衡量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其中,参数B为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给付的收入基数上限;AE为社会平均工资,以制造业工人的总体平均工资收入来衡量。

②寿险深度以1995年统计数据为准。

资料来源:Jean-Jacques Gollier:“Private Pension Systems”, Private Pension Systems and Policy lssues, No.1,OECD 2000,p259

附图

图1 14个经合组织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寿险总体深度的相关性

附图

图2 7个经合组织国家基本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寿险总体深度的线性负相关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影响一国商业人寿保险深度的因素是众多的,但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是确定不疑的影响因素之一。在影响商业人寿保险发展的其他因素一定的前提下,作为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越高,则商业人寿保险深度就越小;反之,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收缩,势必为商业人寿保险的大发展创造需求空间。

三、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和未来走向

(一)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注:社会养老保险即国际养老金制度研究中所谓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为了与国内理论研究和官方文件使用的概念保持一致,这里采用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等同于下文的“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的具体实践开始于20世纪80 年代中期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总结各地区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提出了一些战略性的指导意见,包括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及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1993年11月,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包括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及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我国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其基本内容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设定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2)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 其退休以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可一次性领取。(3)新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而在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在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再领取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而新办法实施前就已经退休的“老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4)明确提出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能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1998年7月2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拨缴;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被取消,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一方案在总结评估以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重点对正在确立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进,包括个人账户的规模调减为8%,社会统筹调增至20%,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分离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对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账管理,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积极寻求其它筹资渠道,做实个人账户,实行个人账户的实账运行。(注:“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初衷,就是试图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为退休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通过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基金,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过大压力,同时减轻政府的老年经济保障责任,甚至于积累的养老基金可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渠道来消化“老人”和“中人”的“历史欠债”,统筹基金只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将危及到“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及有效性。对于是否做实个人账户,目前理论界是有争议的,参见:郑秉文.“名义账户”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J].管理世界,2003,(8);[美]约翰·B·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3)。) 积极创造条件,尝试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实现积累资金运营的多样化资产组合,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并有效化解投资风险。这些措施表明了国家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心和新的政策取向,从而可以看成是国家对统账结合模式的修订。这一方案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在辽宁全省进行试点,现已扩大至东北三省开展试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十分明确和完整地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养老保险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包括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规范基金监管,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等。

(二)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

考查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可以清晰地预见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从养老金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来看,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将一如既往地以构建和完善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体系作为改革的终极目标。从现阶段来看,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体系包括:第一支柱是“统账结合”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其目标替代率是58.5%,确保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的企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养老类保险产品。从长期来看,统账结合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进一步调整。调整的思路可借鉴英国公共养老金计划改革的经验,在相关政策、市场条件成熟时,允许个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个人账户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剥离出来,加入到企业举办的企业年金计划,其收入替代率接近60%,从而使企业年金计划在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社会统筹部分可进一步扩展为普遍保障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其收入替代率为20%,覆盖面可逐渐扩展至全体国民,由中央政府承担直接责任,采取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以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并按均一比率水平给付养老金。从我国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的改革目标来看,政府主导下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保障水平将进一步降低,也就是说,政府在老年经济保障领域的责任将进一步退出,而让位于市场化管理运营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其中,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积累的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将是制约我国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的两个关键环节。

四、我国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市场中的定位

(一)寿险公司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定位

可以预计,在为期不短的一段时期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将继续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统账结合”模式的制度安排来看,隐含了两个主要风险:一是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二是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所谓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平均预期支付期限为10年,一旦个人退休后的生存寿命长于10年,则退休劳动者将面临个人账户积累基金不足的风险。而实际情况是,2003年我国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是70岁,女性是73岁多,且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还将会大大增加。按现行的退休政策,男性职工(包括传统身份划分中的工人和干部)在60岁退休,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岁,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岁。事实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近几年提前退休比较普遍,为不少的劳动者在45岁就退休了。这样一来,劳动者退休后的平均生存余年远远大于10年,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日益严重。现阶段,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是通过统筹基金来消化的。但是,一旦分离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就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个人账户长寿风险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的年金化,即当劳动者退休时,规定将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寿险公司或其它专门机构提供的各种年金产品。此举不仅能有效解决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而且还能避免养老金一次性发放遭遇的退休劳动者的“短视”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应该实行年金化。寿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在年金产品设计和提供方面的既有优势,积极介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

“统账结合”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隐含的另一风险就是个人账户积累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劳动者退休后所能够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寡,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和风险状况。逐步做实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管理,使得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变得日益重要。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过程中,仅仅在短短的2年时间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就达到80亿元。然而,受现行投资管理体制的限制及投资管理主体的缺乏,做实后的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状况令人堪忧。借鉴国际经验,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取向之一,就是引入私人部门管理运营积累的公共养老基金,并实施多样化的资产组合。立足于我国国情,应改革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独家垄断政府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的现状,引入市场私人部门参与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并进一步拓展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组合选择范围。寿险公司的经营特性,决定了寿险公司在管理长期性货币资金方面拥有确定不疑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及信息优势。寿险公司参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既是推进养老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险功能不断完善和保险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必然要求。具体实现途径可以通过拓展新近发展起来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参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

(二)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定位及其实现途径

就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实践而言,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发展是制约我国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寿险公司应认清形势、合理定位,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优势,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具体而言,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定位应着重于下列几个方面:

1.加快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的组建步伐,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中来,谋求充当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同时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产业链中居于核心地位,可以在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资产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组建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为寿险公司充当企业年金的法人受托机构扫清了组织结构上的障碍,并且提高了寿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拓展的专业化水平。保监会批准筹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拉开了我国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建设的序幕。

2.充分发挥寿险公司在年金账户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及先进的账户管理技术系统,充当企业年金运行的账户管理人。

3.充分发挥寿险公司在年金产品设计方面的既有优势,积极开发适应企业年金市场需求的年金产品。

4.充分发挥寿险公司既有的精算专业力量,为企业年金产品设计、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5.充分发挥寿险公司强大而广泛的销售系统优势,鼓励寿险公司积极介入企业年金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等业务。

(三)寿险公司在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的定位

基于部分经合组织国家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我们已经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影响商业人寿保险发展的其他因素一定的前提下,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水平之间具有高度的负相关性。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缩减,客观上为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创造了需求空间。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商业人寿保险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注:1992年~2002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与商业寿险密度两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揭示了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对商业寿险业既有促进与刺激作用,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参见李好好,邓晓辉,李立伟:“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对商业寿险业的影响”,《上海金融》2003年第9期。) 就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而言,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产品有110多个。2003年,全国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430亿元。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相比,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是远远不够的。立足于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和未来走向,寿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其在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的定位,多渠道、多方位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

1.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调整寿险产品定位,回归寿险保障功能,积极开发养老类保险产品。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口的绝对规模和相对比例都在迅速增加。我国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总共有1.4亿人左右,在2020年将增加到2.4亿人,到2050年将增加到4.36亿左右。(注:中国人口总量的增长与结构变化[A].200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如此巨大规模的老年人口总量,预示着我国养老保险市场潜力是不可估量的。而现实情况则是,近年来,我国寿险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很大部分得益于投资型保险费的超常增长。据统计,投资型保险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已由2000年的3.7%,迅速上升到2002年的49.3%。新保单中,分红险的比重达到75%左右,保费收入为1121.7亿元。(注:1992年~2002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与商业寿险密度两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揭示了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对商业寿险业既有促进与刺激作用,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参见李好好,邓晓辉,李立伟:“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对商业寿险业的影响”,《上海金融》2003年第9期。) 从国际经验来看,投资型产品要占据寿险产品的主体,一则传统的保障型产品已有充分发展,市场趋于饱和;二则要以完善而有效的资本市场为前提。鉴于我国寿险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现状,寿险公司把市场开拓的重点放在投资型产品,不仅隐含了巨大的财务风险,而且本身也是无视养老保险的巨大潜力,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将危及到我国人寿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现实需要,调整寿险产品定位,回归寿险保障功能,积极发展养老类保险产品,是我国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

2.鉴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寿险公司应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拾遗补缺”作用。如果说对于那些享受了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劳动者而言,商业养老保险是“锦上添花”,那么对于那些仍旧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劳动者,商业养老保险无疑是“雪中送炭”。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计,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860万人。统计数据清楚表明,现阶段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很有限,大量的城镇居民还游离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有鉴于此,寿险公司应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创新养老保险产品,以游离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劳动者为近期市场开拓的主要对象,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

3.组织力量、加强研究,积极开拓农村养老保险市场。据统计,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428万人,共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59.3亿元,全年共有198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当年支付保险金15亿元。再来看农村人口总量和相对量指标,2002年农村人口总数为78241万人,占总人口的60.91%。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重于城镇、速度快于城镇。在8811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乡村老年人口为5938万人,占67.39%。乡村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7.35%,高于城镇6.30%的水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加之农村青壮劳动力继续向城镇转移,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加快,程度也将进一步加剧,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将进一步弱化,农村的养老问题将比城市更加突出。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及巨大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寿险公司应组织力量、加强研究,积极开拓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寿险公司开拓农村养老保险市场,不仅是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顺应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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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与寿险公司市场定位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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