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分析与建议_收入差距论文

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分析与建议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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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最新调查统计资料,从可支配收入、福利收入、工资内外收入、居民金融资产等多个侧面,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进行了总量分析、结构分析和国际比较,论证了这一差距正在由绝对平均向比较合理的方向发展;并剖析了收入差距拉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不合理、不合法现象。建议坚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针,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注意做好城镇解困和调节高收入工作,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

一、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基本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居民(非农居民,下同)个人收入总量迅速增加,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由改革开放前的基本是工薪收入,变为以工薪收入为主,同时利息、股息、租金等财产收入及经营利润收入等比重逐渐增加;工薪收入中,由过去基本是单一职业收入,变为以第一职业收入为主,同时第二职业收入比重逐渐增加;各种灰色收入也在增加。在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总量中,劳动所得仍然占主体。

在上述背景下,城镇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开,近几年在某些方面呈现加速趋势。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收入差距的实际状况,避免低估或高估,我们在对收入差距进行总体分析和结构分析时,尽量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对照多种计算结果。初步得出以下判断:

(一)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由绝对平均向比较合理区间发展

从可支配收入、福利收入两个层面进行历史比较,可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处在拉大过程中,近两年有所抑制,差距程度仍较和缓。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1〕尚处于合理范围。 可支配收入指居民货币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不包括福利收入。据国家统计局按家计调查资料(与可支配收入口径大体相同)计算,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1978—1986年为0.16—0.19,处于绝对平均区间;1987—1993年间上升为0.20—0.27,表明收入差距拉大,但仍比较平均;1994年达到0.30,收入差距进入比较合理的区间。1995—1996年连续两年为0.28,表明收入差距扩大的势头得到一定抑制。考虑到家计调查样本难以覆盖少数特高收入者等因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基尼系数比抽样计算结果要大一些,据统计局估计,目前这一系数应略高于0.30。另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作的调查计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7。我们对统计局调查的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验证,目前城镇的基尼系数在0.28—0.31的可能性较大,总体上尚处于合理范围的下限。

2.可支配收入加上福利收入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明显缩小,处于比较平均的区间。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同时由国家和单位向城镇职工提供广泛的公共福利,主要包括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物价、交通、实物和其他福利事业等方面的“暗补贴”。据我们对统计局的资料进行测算,加上福利收入后,1990年基尼系数为0.16,1995年为0.21,分别比同期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7个百分点。这说明,5年来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拉大的程度并不象可支配收入反映的那样严重,目前仍处于0.2—0.3这一国际通常认为比较平均的区间。换言之,在缩小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方面,福利收入起了重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福利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明显大于高收入家庭,收入水平越低,福利收入所占比重越大。1995年,10%最低收入家庭的福利收入相当于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116.8%;而10 %最高收入家庭的这一比例仅为37.9%。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福利收入使低收入家庭受益更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较高收入群体仍享有绝对额较高和增长较快的福利。1990年10%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福利收入994元,10 %最高收入家庭为1570亿元,福利收入最低与最高之比为1∶1.58,1995 年分别为2076元和3882元,两者之比扩大为1∶1.87。 这不利于缓解少数社会成员之间过大的贫富差距。

应当指出,使用基尼系数这个指标分析收入差距问题,有两个情况是应该考虑的:

第一,由于农村低收入与城市高收入的差距比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更大,城乡总的基尼系数会大于城镇的基尼系数。据我们按统计局的资料计算,总的基尼系数由1993年的0.375扩大到1996年的0.39。

第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平均主义分配制度,收入差距一定程度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正由于我们的起点是“公平”过度,人们对于差距扩大的认同或承受能力,远不如西方国家高。实际政策必须注意到这一点,不能简单地用基尼系数同西方国家相比。

(二)工资收入差距逐步拉开

1.劳动的复杂程度和个人受教育程度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日益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城镇居民个人的职务、职称和学历越高,收入水平也越高。1996年,人均收入较高的前4 位依次是:高级工程师和相应职称人员,12047元;司以上领导干部,11967元;处级领导干部, 10507元;工程师和相应职称人员,9120元。小学文化与大专以上学历的就业者人均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1.2扩大为1996年的1∶1.6左右。

2.不同行业的职工工资差距扩大,近几年呈加速趋势。按统计局对16个大行业的数据计算,以全国各行业平均工资为指数1, 用工资最低行业和最高行业分别与之相比,则1978年为0.76∶1∶1.38,1985 年降为0.76∶1∶1.22,1990年扩大为0.72∶1∶1.27,1995年进一步扩大为0.64∶1∶1.43。人均工资最低行业一直是农林牧渔业, 人均工资最高行业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

风险性、垄断性和技术性行业工资收入增长较快。1990—1996年,按职工平均工资排序,位次上升最大的是金融、保险业,由第12位上升到第2位,房地产业由第7位上升到第3位,电力、煤气、供水业由第2位上升到第1位,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 邮电业分别保持了第4、5位。

3.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货币工资差距扩大,实际生活水平差距则相对较小。1990—1996年,国有、集体和其他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1.36∶1∶1.78扩大为1.46∶1∶1.92。1996年在其他单位(主要是股份制和三资企业)工作的职工平均工资为8261元,分别比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高31.5%和92%。如果算上国有单位职工尚未货币化的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并考虑到在三资企业工作比较辛劳等因素,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的实际收入差别,并不象货币工资所反映的那样大。

4.不同地区间城镇居民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差距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显著,1985年为1.15∶0.88 ∶1,1990年扩大为1.28∶0.92∶1,1995年扩大到1.42∶0.97∶1(西部高于中部,主要是地区津贴较高)。1995年居民人均收入排在前5 位的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天津,处于最后5位的是内蒙古、甘肃、 吉林、河南、山西。人均收入最高的广东省是人均收入最低的内蒙古的2.6倍。 财政支出分析表明,在社会公共产品分配方面,东中西部城镇居民间差距也在扩大。所以,实际差距比统计资料反映的差距更大一些。

(三)金融资产快速积累,并开始向部分家庭集中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84 年我国城市居民户均金融资产仅为1338元,1990年达到7869元,比1984年增长4.9倍;1996年6 月末达到30982元,比1990年又增长2.9倍。目前在金融资产总额中, 银行存款占83.8%,有价证券占9.1%,手存现金占4%,其他占3.1%。金融资产的增长和分布呈现出以下特点:

1.金融资产的多寡与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并受消费方式制约。1996年6月,20%最高收入家庭占有全部金融资产的37%,户均55923元;20%最低收入家庭占有8.4%,户均12775元;最高与最低之比为4.4∶1。统计分组越细,金融资产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越明显,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占有金融资产的数量差距也越大。将家庭月收入以500 元级距排序,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家庭平均占有金融资产142627元, 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家庭平均只有金融资产12390元,最高与最低之比为11.5∶1。金融资产向少数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已很明显。在不同收入组中,银行存款都占最大比重,除此以外,高收入家庭较多地持有有价证券,而低收入家庭手持现金比重较大。

2.金融资产在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家庭中呈不均匀分布状态。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6月的调查, 居民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前三个行业依次为:商业餐饮与物资供销业(含个体经营者),科研与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与邮电业。其金融资产分别是平均水平的1.24倍、1.24倍和1.19倍。最少的是农林牧渔与水利业,仅为平均水平的71.4%。另据人民银行1996年8月的调查, 在城市(含市辖农村)各主要职业阶层中,人均存款发生额最高的是个体经营者,其次是公司职员,分别为平均水平的2.40倍和2.04倍;最低的是退休人员,其次是农户,分别仅为平均水平的58%和62%。历史资料的比较表明,风险程度较高、科技和脑力劳动含量较大的职业,存款增长较快。

(四)在国际比较中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并不显著

目前能得到的国际资料,都是一国城乡综合的个人收入差距,我国缺少这种统计,只能将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与之作大致比较。

从总体收入差距看,据联合国1990年《人类发展报告》和世界银行1993年政策研究报告《东亚奇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1965—1990年间的基尼系数通常在0.3—0.6之间。从税前、税后收入差距看,加拿大1974年纳税人收入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38,税后基尼系数降为0.34,1993年分别降为0.37和0.33。英国1994年家庭原始收入的基尼系数高达0.53,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降为0.37。相比之下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并不突出。从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比看,也可得出同样结论。1981—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这一比例由2.3∶1扩大为3.8∶1,比同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要小。

(五)基本结论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处在继续扩大的时期,从总体上看,正在由绝对平均朝比较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保持了收入分配的相对均等,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提高,得到国际上的公认。主要事实根据是:

1.最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1993年与1988年相比,扣除消费价格上涨因素,20%最低收入户的年人均生活费收入增长22.9%,消费水平提高24.2%;其中5 %的困难户,这两项指标分别增长47.1%和48.9%。

2.在致富因素中,承担风险的劳动和科技劳动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个人受教育程度同收入水平成正比。一些风险性、技术性行业的工资增长较快。在居民金融资产的职业分布中,近年来排在前几位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科技人员和公司职员,后两者的位次上升很快。

3.在国际比较中,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比一般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小,并不显著高于有资料对比的任何国家。

4.我国的人民生活质量水平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在世界上处于前列。据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1994》,我国1994年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644。〔2〕该报告在重点分析各国收入分配差距后指出:中国等国“人类发展指数排位远高于其收入位次,这表明它们用去许多收入以改善人民的生活。”“该国人均收入虽低,但其人类发展指数为中等水平。……表明其国民收入得到有效利用。”

二、当前收入差距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由于体制不完善,调节手段不健全,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现象,收入差距拉大引起部分社会成员的不满。据国家信息中心1996年7月和12月对3000 多户城乡居民(其中绝大部分为城市居民)做的两次问卷调查,对收入差距扩大状况表示尚可接受的占47%,其中表示能接受的占20.28%,勉强接受的占26.83%。有11%的家庭持无所谓态度。表示难以接受的占42%,其中表示不能接受的占15.54%, 不太能接受的占26.35%。工人家庭和年收入1.5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中,表示难以接受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达48%和45%。人们对劳动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认可程度较高,对含有非劳动因素的收入差距认可程度较低。在问卷列出的导致收入差距的五种因素中,按被调查者的认可程度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劳务收入(54.55%), 第二职业收入(52.73%),经商收入(48.19%),行业间不同收入(31.80 %),以及不法收入(2.43%)。收入差距中含有的非劳动因素越多,人们越难以接受。这种不满情绪主要是针对收入差距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因素,对此需要深入分析。

(一)城镇贫困群体扩大

原有的贫困群体,主要是各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一些家庭负担重的人员等。近些年来,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加上一些离退休较早且负担重的职工,造成城镇贫困群体的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调查,“八五”期间,收入在贫困线(1086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年均约有1330万人,其中,由于企业不景气发不出工资或欠发工资的约占30%,失业或待业人员约占20%,社会救济和优抚对象约占5%。 1996年底,全国城镇贫困人口为1176万(当年贫困线为1671元),比上年减少66万人,但是贫困程度加剧。贫困人口人均生活费收入1321元,比上年减少42元(若考虑物价因素,实际减少162元), 比当年贫困线低350元,有一半以上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比上年下降。 在城镇贫困人口中,因结构调整、体制转换等原因而导致收入下降或失业的人员约占84%,比1995年增加了3个百分点,这部分人已成为最大的贫困群体。 按经济类型划分,贫困人口的40%分布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按地区划分,贫困人口的85%集中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自1993年以来,虽然一些城市开始实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受财力限制,其中多数城市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于各地区参考贫困线。目前这一制度覆盖面尚小,中西部绝大多数城镇的贫困人口还没有纳入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下岗、失业职工有可能增加。其中大部分人会通过再就业逐步摆脱贫困,但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受种种因素制约,而难以通过就业改善收入状况。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推算,1996年底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岗职工为534万人, 占同期下岗职工的一半以上。这是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二)少数人因非法收入而暴富

牟取非法收入的主要手段是搞权钱交易、走私贩私、制黄售黄、贩卖毒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权钱交易,集中表现为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个人回扣等具体形式。近几年贪污贿赂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回扣之风几乎弥漫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流通环节。据审计署调查,目前药品回扣占药品销售收入的10—13%。据有关部门调查测算,1993年国家财政因回扣流失资金达300 亿元。 据海关总署估算, 目前全国每年因走私贩私而损失的关税收入约150亿美元。此外,一些人通过偷盗、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攫取了大量非法收入。

由于非法获得数额大,今后仍将不乏铤而走险者。在加大执法力度的情况下,牟取非法收入的手法会日益隐蔽和狡猾,预防性的制度建设显得越发重要。例如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中存在的“58岁现象”(因贪污受贿等而晚节不保),就很值得注意。

(三)竞争条件不平等造成职工收入偏高与偏低

竞争条件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垄断经营、价格结构不合理以及对生产要素初始占有的差异等,使得不同行业间、企业间的经济效益偏离平等竞争条件下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工资水平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劳动贡献和风险程度。

一些行业因垄断经营或国家给予的特殊条件而收入偏高。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旅游、电力、煤气、供水、电信、运输、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比全国企业平均水平高出50—120%, 一些行业的经营者年收入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另外,证券管理机关、政策性银行、全国性总公司等单位的职工工资水平也明显偏高,一般相当于同级国家公务员工资的2—3倍。对这些行业缺少有效的工资监督和调控机制,工资收入的漏报现象严重,一些企业(如金融企业)即使出现亏损,经营者和职工工资仍节节攀升。

因比价关系不合理而导致收入低的主要是基础产品部门,如采掘业职工收入过去处于首位,1994年下降到第12位。目前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绝大部分是生产要素初始占有水平低的市属、区属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竞争条件不平等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包含大量的非劳动因素,企业竞争条件处于劣势的职工是难以接受的。

(四)职工工资外收入、灰色收入迅速增加

职工工资外收入数额大,增长快。据统计局调查测算,1995年职工(不含乡村集体单位和城乡私营单位职工)工资外收入总额约为2790亿元,为1990年的3.61倍,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递增13.3%,快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1.9%的速度;人均工资外收入约1900元,为1990年的3.54倍,实际年均递增12.9%,快于同期社会劳动生产率年均递增8.3%的速度。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分析, 职工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外收入占工资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8%,1990年为35%,1994年为50 %左右,部分单位达到1倍以上。一些典型调查的数字更高, 如某外贸公司上海分公司,1994年人均工资的统计数为6302元,而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实为28000元,是工资统计数的4.4倍。职工工资外收入中,有些项目是合理的,属职工工资的补偿部分,问题在于不合理的部分在迅速膨胀。各单位或提高奖金、津贴发放标准,或扩大范围,巧立名目增大工资外各种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来源渠道多种多样,最为典型的是“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

工资外收入扩张的势头在企业将得到明显抑制,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容易解决。由于养老统筹金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企业少报一年工资总额将直接影响职工数年的退休金水平,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如实上报工资总额,甚至宁可多报一点。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效益不好的企业便没有能力发放工资外收入。这些机制促使企业工资外收入较快地并入工资内。在工资内收入偏低的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普遍绕过计划控制开辟工资外收入渠道,不少事业单位(主要是应用性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的工资外收入远高于企业,这种势头短期内难以有效抑制,单靠加强行政控制不会明显见效,关键仍在理顺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初次分配关系。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偏低与平均主义共存

总体水平仍然偏低。据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调查,1994年在相应人员中,企业比机关平均高出15.7%。单位内部平均主义问题仍未解决。一是现行的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同一级别中不同档次的工资差距过小。二是工资档次的确定未能充分考虑学历、资历、贡献等因素,同一职务的人员大都处在同一工资档次上, 形成“平台”现象。 据人事部1994年统计,1/3的机关干部工资档次处在第二档,中央单位更为集中,处在第二档的人员比重高达43.5%。三是补贴和津贴主要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而且在收入中的比重较大,从而导致不同职务人员实际工资收入差距的缩小。

(六)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足

财税部门按统计局公布的收入数测算,1994 年个人所得税税源150亿元,实际征收72.5亿元,有一半以上税源流失了。统计局公布的收入数,主要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收入。实际收入当远高于此数,因而税收流失更多。另据分析,目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80%左右来源于职工工资收入。这表明,税收没有调节到应该调节的重点,即各种工资外收入和各种高收入者。据税务部门反映,高收入者偷逃税严重,个体经营者的90%、私营企业主的80%以上都有偷逃税行为。

个人应纳税款大量流失、税收调节作用乏力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人收入透明度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法人支付个人收入应向税务部门申报,也没有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二是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征收,而且是按月收入计征,既难按个人全部收入进行总体调节,又容易使个人收入通过划细项目或多次发放而达到避税目的;三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对偷逃税打击不力,甚至同流合污,客观上助长了偷逃税行为;四是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五是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单一,缺乏遗产税、赠予税、特别消费税等从不同环节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税种。

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的分布已相当广泛。据国家统计局分析,1995年,在全国家庭总数中,年收入在3—10万元的富裕家庭已占8%,10万元以上的富有型家庭已达1%。这部分家庭主要由私营企业主、 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企业承包经营者、歌星影星名模、一些专业紧缺人才、证券投资中高获利者、部分涉外导游等组成。这些人的高收入,很大程度是付出相应劳动所取得的,但其中也有诸多非正常因素,如歌星影星、一些私营企业主收入的畸高,是与公款消费分不开的。从发展趋势看,高收入群体的非劳动所得(如财产性所得和转移性所得)可能逐步上升。据国家计委测算,199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58260.5亿元)的69.1%为个人收入,达40258亿元。今后,个人收入将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税源。国家保护合法收入,劳动所得仍将是个人收入的主体,非劳动所得则会在高收入群体中占有越来越多的份额。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特别是非劳动所得的税收调节,社会阻力较小。

三、理顺城市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若干政策建议

分配关系的调整将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当前应当以反贫困和调节高收入为重点理顺分配关系。

(一)推行和改进两条保障线制度

一条是最低工资制度。当务之急是解决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因临时性停产、半停产而拖欠最低工资发放的问题,可采取地方政府担保、银行贷款或财政贴补的办法。一条是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保障资金应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负责;对老工业基地和贫困地区,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保障标准宜按贫困线调整,应专门研究如何帮助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筹集保障资金。

(二)改进福利收入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

要使福利收入更多地向低收入家庭倾斜,减少向高收入家庭提供的福利收入。可研究借鉴西方负所得税的思路和实践,使税收调节与社会保障更好地结合起来。合理调整福利补贴的结构,逐步减少住房的福利性补贴份额,将购房支出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打破人为界限,加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贴份额,逐步使这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成为城镇居民福利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理顺工资分配关系

对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双挂钩办法。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经营者收入应同企业经营成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既要激励企业家开拓进取,又要防止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对经营者收入的控制,应考虑劳动力市场竞争等因素,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要有所区别。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也应贯彻上述原则。要制定专门办法监督经营者使用公款的情况。

对重点行业的工资收入实行监控制度。各种垄断性行业及高收入行业的工资收入,都要纳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要剔除垄断因素带来的级差收益,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逐步缩小乃至消除行业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

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进“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规范化”的改革进程,疏通合理的工资增长渠道,使制度内的工资成为公务员收入的主要来源,能够维护职业尊严。公务员工资应随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而正常增长,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公务员与企业相应人员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外收入,要查清渠道,分别治理。保留、保护合理合法收入,对其中管理混乱的要加以规范,例如带有工资补偿性的额外收入,一律纳入工资项目。重点整顿和取消在本单位内外取得的不合理、不合法收入,清理“小金库”,严格监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四)强化对个人所得的税收调节

实行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股票交易所得税、存款利息税、遗产税、特别消费税和个人财产税等税种的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所得的存量、增量及其转让进行调节。这是调节高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有利于为帮助贫困者筹集财政资金,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

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能掌握个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的收入信息,可建立及时向税务部门报送这些资料的制度。对个人纳税统一编号,推广个人支票制度,建立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实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加强税收征管力量的建设。

(五)加大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

健全个人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获利者。对偷逃税者,要严加处罚,偷逃税数额较大的,要按刑法处理,排除任何权力和人情的干扰。当前要集中力量处理一批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并广为宣传。应允许税务部门对尚未立案查处的非法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并不等于承认非法收入为合法。收税后,若收入性质暴露为非法的,可继续依法取缔。

本文是“收入分配问题和对策”课题的总报告,由国务院研究室主任王梦奎主持研究并审改。报告执笔人为卢中原、陈志理、陈祖新、丛明和沈晓晖,苏宁、李晓西参加了研究和讨论,发表时有删节。

注释:

〔1〕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 )是社会成员的总体收入分配状况与绝对平均分配状况的相对差距。此系数介于0与1之间,数值越大,表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越大,反之越小。国际上通常认为,系数在0.2以下为绝对平均,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 之间为比较合理,0.4—0.5之间为差距较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

〔2〕人类发展指数是衡量一国人民生活质量的国际通行指标, 由平均寿命、平均受教育程度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综合计算而得,该指数介于0与1之间,0.5以下为低水平,0.5—0.8为中等水平,越接近1,表明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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