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采购阶段风险管控研究论文_杜娟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采购阶段风险管控研究论文_杜娟

杜娟

中国电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047

摘要:本文介绍了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风险分配原则、风险模型和整体合同架构,特别对PPP项目在采购阶段风险的识别进行了分析,对风险管控在项目采购阶段的应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风险管控

1、引言

1.1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特点需要重视采购阶段风险管控

近年来,PPP建设模式在我国工程建设、运营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因PPP模式扩展了资金渠道,利用社会投资者的资金优势、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市政公用设施的服务效率,发挥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和引导职能,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备受青睐。

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施工工艺复杂,施工周期长,环境复杂,所需施工设备繁多,涉及的专业工种与人员众多且相互交叉,工程建设中容易发生各类风险。特别是在PPP项目中,多数工程建设方作为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采购阶段就参与其中。PPP项目在采购阶段的风险分配、合同架构设计、融资及股权架构等方面一旦出现问题,便会向下传导到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PPP项目主要面临资产长周期运营,社会资本方也面临融资能力不足、顶层合同架构设计经验欠缺的风险和问题。在实践中,PPP项目合同关系复杂、回购期长,如何进行风险与收益平衡,是项目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在采购阶段对各类风险科学系统的进行辨识、分析与控制,对重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PPP项目各阶段都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1.2 研究意义

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中,风险是参与各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不能系统地识别,科学地定量评估,并采取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不仅会给社会资本造成损失,也会让政府方前期的工作功亏一篑。

本文通过对PPP项目风险分配原则、风险模型和整体合同架构进行整体阐述,对项目采购阶段的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估,制定了风险应对措施,以期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在采购阶段的风险管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PPP项目风险防控原则、模型和合同体系架构

2.1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风险分配原则及分析

要掌控PPP项目的风险,首先要对PPP项目合同风险分配目的原则有所了解。PPP项目合同风险分配的目的就是要在参与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PPP项目顺利实施。

2.2 风险分配模型构建

通过以上分析,风险分担模型可以按照能力因素、来源因素、惯例因素、意愿因素和损益因素分为五类,对这五类因素进一步细化,归纳出影响风险分担效果的10个风险因素:①工程项目的惯例;②承担者对风险的控制能力;③风险的可控程度;④承担者的参与深度;⑤风险来源;⑥承担风险强的意愿;⑦承担者应对风险的成本;⑧承担者承担风险的预期收益;⑨承担者承担风险的预期损失;⑩承担者承担风险的上限。

2.3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合同体系架构

PPP项目的参与方通常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 PPP 项目的合同体系,通常包括:PPP 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同谈判是项目采购阶段工作重心。

3.1.2融资方的介入权风险识别

由于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融资方通常希望在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项目进行补救。为了保障融资方的该项权利,融资方通常会要求在 PPP 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

3.1.3融资风险辨识结果及应对措施

通过对融资方的主债权、担保债权和介入权的风险因素分析,可得出如下结果:(1)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政府方能否接受融资方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融资方的介入权,政府方能否接受融资方行使介入权。

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如下:(1)PPP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有权设置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并且政府方可以接受融资方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PPP 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

3.2 项目征地费用承担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

3.2.1 项目征地费用承担风险识别

实践中,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与支付相关费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通常来讲,即使由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权利以及完成相关土地征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关费用。

具体项目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费用和承担多少,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项目公司的承担能力、项目的投资回报等进行综合评估。实践中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会约定一个暂定价,项目公司在暂定价的范围内承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如实际费用超过该暂定价,对于超出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政府方承担或由双方分担。

3.2.2项目征地费用承担风险辨识结果及应对措施

通过对项目征地费用承担的风险分析,可得出如下结果:项目征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若无上限,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效益损失。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控制措施:(1)项目征地费用由政府承担,包干使用。(2)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约定一个暂定价,项目公司在暂定价的范围内承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实际费用超过该暂定价,对于超出的部分双方由政府方承担。

3.3 股权变更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

3.3.1股权变更锁定期风险识别

锁定期,是指限制社会资本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通常在 PPP 项目合同中会直接规定:在一定期间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上文定义的任何股权变更的情形。这也是股权变更限制的最主要机制。

3.3.2其他限制条款的风险识别

除锁定期外,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还可能会约定对受让方的要求和限制。如约定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并继承转让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在一些特定的项目中,政府方有可能不希望特定的主体参与到 PPP 项目中,因此可能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特定的主体。

这类对于股权受让方的特殊限制通常不以锁定期为限,即使在锁定期后,仍然需要政府方的事前批准才能实施。但此类限制通常不应存在任何地域或所有制歧视。

3.3.3 股权变更风险辨识结果及应对措施

通过以上风险分析,可得出如下结果:(1)股权变更锁定期,社会资本希望通过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吸引新的投资者或实现退出。保障其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利于增加资本灵活性和融资吸引力,进而有利于社会资本更便利地实现资金价值。(2)股权变更受让方限制,影响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的选定范围,无法实现股权变更。可采取的控制措施如下:(1)尽量缩短股权变更锁定期,进退自如,便利实现资金价值;(2)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4 结束语

由于PPP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周期长的特点,本文从理论层面上分析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因素和相应的防控措施,随行PPP项目的进一步推进,结合项目在运营、移交阶段实际遇到的风险,进一步完善采购阶段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使其更加精准,更具指导意义,达到指导同类项目风险防控的目的。

论文作者:杜娟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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