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默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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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组思想,这些思想产生了研究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理论、文学、艺术、哲学和历史学的特殊方法。马克思的某些思想一直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致它们都不再被视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它们已被社会科学和历史分析所吸纳。”①罗默进一步强调马克思主义对经济学的影响远不及对其他学科的影响,如对历史学和社会学,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所捍卫的一些关键的经济模型和理论,例如劳动价值论和利润率下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②。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石,同时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石。如果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根本上说“是完全错误的”,那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就不可能成立,何以能导出连罗默自己都认为是正确的结论呢?罗默试图运用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自己的“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其基本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无疑是正确的,其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也颇有新意;但是,能否由此断定罗默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是正确的呢?笔者不敢苟同。进一步的问题是,罗默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依据是什么?他的证据成立吗?罗默是通过建立自己的剥削理论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剥削和不公正的制度,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或类似的结论,从而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得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错误的”的结论,所以我们不妨从其剥削理论的逻辑起点出发回答上述问题。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问题的科学分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中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③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逻辑可以概括为: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和价值量),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有用性,价值量是用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量即劳动时间来衡量的,所以“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④,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具有二重性⑤——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商品必须进行交换才能够实现其价值,要使商品能够自由地、无障碍地进行交换,必须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介质,这就是货币,货币在交换过程中执行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从而使交换过程得以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货币转化为资本从而劳动力成为商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剥削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和自己的人身自由⑥;二是“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⑦。“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⑧。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⑨;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其次,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⑩至此,马克思已经初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即对工人劳动的占有和对工人的劳动成果的占有,但是,这还不是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全部过程。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一是要生产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二是要使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大于预付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总和,简单来说,就是无止境地追求剩余价值。为此,马克思深入分析了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价值形成过程是为生产商品而购买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转移到新商品价值中去的过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消耗,所以马克思说:“我们的资本家愣住了。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预付的价值没有增值,没有产生剩余价值,因此,货币没有转化为资本。”(11)这是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背道而驰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而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价值增值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只持续到这样一点,即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新的等价物所补偿,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这一点,那就成为价值增值过程。”(12)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所在。为了科学地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根据劳动过程中的不同要素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将资本家的预付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证明了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可变资本作用的结果,它不仅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还再生产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的余额——剩余价值。马克思说:“因为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它所购买的劳动力的价值,因为这个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工作日的必要部分,而剩余价值又由工作日的剩余部分决定,所以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剩余价值率。……因此,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的表现。”(13)至此,马克思非常严密地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剥削本质。仔细研读《资本论》第一卷第一至第五篇,无不为马克思深邃的思想、缜密的逻辑所折服,已经到了精美和无可挑剔的程度。

二、罗默对剥削问题的分析

罗默认为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是难以成立的,是根本错误的。那么罗默又是如何揭示资本主义存在剥削的呢?罗默揭示剥削的逻辑非常简单,第一步工作就是人为地设计出一个标准的微观经济均衡模型作为自己分析的逻辑起点。第一个微观经济均衡模型可以概括为:(1)全社会只生产一种产品(玉米);(2)只使用两种技术(工厂技术和农场技术);(3)每个人都恰好生产满足其生存需要的产品(14);(4)初始资本平均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5)社会经济是自给自足的,没有交换,也没有雇佣劳动;(6)没有阶级;(7)没有社会分工,每个社会成员均可以在工厂技术和农场技术之间自由选择。根据这一模型,罗默的结论是“我所给出的均衡是自给自足的,即不存在交易。每个人都只为自己工作;他既不出卖劳动也不雇佣劳动,任何人都不把玉米卖给其他人。这一均衡解显然是平等的”(15)。也就是说,在这个模型中不存在剥削。在这里,我们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罗默所谓的微观经济均衡模型与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回事吗?事实上,罗默的微观经济均衡模型是马克思早就分析过的原始公社时期的经济形态,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去甚远。罗默的第二步工作是基于均衡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包含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包含的劳动,“是在技术和可得到的有形资本既定的情况下,生产这种商品和再生产用于生产它的那些投入所需的劳动量。”(16)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体现在全体成员所需的玉米消费量中的劳动。”(17)罗默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发,给出了技术性意义剥削的定义。认为“在既定的经济中,如果某些成员必须从事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才能挣得他们所需的消费品集,而其他人以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就能挣得他们的消费品集,那就可以说剥削就会存在。”(18)从事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人是被剥削者,从事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人是剥削者。从技术意义的剥削定义出发,罗默从三个方面改造了他的微观经济均衡模型:(1)社会成员之间划分为两个阶级——出卖劳动的人和雇佣劳动的人;(2)存在完备的社会分工,一些人只能在农场工作,一些人只能在工厂工作;(3)初始资本在社会成员之间不是平均分配。这个模型的结论是:出卖劳动力的人付出的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是被剥削者,雇佣劳动力的人付出的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是剥削者。在这里,我们要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罗默关于剥削的内涵与马克思关于剥削的内涵是一回事吗?为了进一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罗默的第三步工作是设计了一个资本市场孤岛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技术、成员及初始资金与劳动市场孤岛完全相同;但在资本市场孤岛上,人们还没有发现劳动市场,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他们有着反对雇佣劳动的社会规范。然而,他们却允许资本的借贷。”(19)这个模型的均衡解是富人愿意把种子借贷给农民,在给定均衡利率条件下,借入者(农民)和借出者(富人)都实现了各自的最优决策,因而对这样的安排都是满意的。罗默得出结论说资本市场孤岛模型在均衡状态下也存在剥削,与劳动市场孤岛模型不同的是,在资本市场孤岛模型中,借入资本代替了出卖劳动,借出资本代替了雇佣劳动,就剥削问题而言,资本市场孤岛上的情况与劳动市场孤岛上的情况完全一样。罗默认为,资本市场孤岛的模型表明,劳动市场上的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不是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必不可少的部分,因为剥削也能在不存在劳动力与工资交换的资本市场上出现。针对资本孤岛模型,我们要提出第三个问题:富人为什么一定能将种子借给农民或者说农民为什么必须要向富人借入种子?那么这种借入借出关系的实现条件是什么?

通过这三个模型,罗默完成了他关于资本主义存在剥削的描述,也可以说完成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三、罗默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若干错误

第一,罗默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逻辑是经不起推敲的。罗默之所以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错误的”,是因为他认为他和马克思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剥削的不公正的制度。我们姑且不论罗默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对与错,也暂且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搁置一边,我们仅从纯学理的角度来分析罗默要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20)罗默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逻辑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说明。这个逻辑关系图表的含义是:从A(微观经济均衡理论)可以推导出B(资本主义制度是剥削的和不公正的制度),虽然从C(劳动价值论)也可以推导出B的正确结论,但从C推导B走了弯路,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而C是完全错误的。相信稍微有点逻辑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上述逻辑关系是正确的。要证明C是完全错误的,要么从C(相同的逻辑起点)出发推导出B是错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存在剥削),要么从C本身去发现其错误并提出足够证明其错误的证据,否则都是徒劳的。仅仅因为A能导出B从而证明C是错误的,这在逻辑上就是不成立的,这是罗默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错误之一。

第二,从根本上说,罗默剥削理论的本质是对马克思关于剥削理论的背离(最少也是曲解)而不是发展,所以不能用他的剥削理论否定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更不能否定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石——劳动价值论。罗默只承认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结论的正确性或者说只认为马克思描述了一个正确的事实,罗默甚至怀疑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性。他认为:“……这样我就可以接着追问,马克思主义者定义的剥削是否实际上存在的问题”(21)。在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理论中,资本主义全部的秘密隐藏在剩余价值之中,剩余价值具有特殊性和一般性。剩余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如在封建社会,地主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农民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剩余价值体现的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剩余价值的一般性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当剩余出现以后,于是出现了交换,产生了商品、商品经济,并发展为市场经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类的抽象劳动才表现为价值,剩余劳动才表现为剩余价值。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还具有层次性,如产业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实现对工人的剥削,这是一级剥削,金融资本家和土地资本家则凭借对生息资本和对土地资源的占有获取利息和租金,这是二级剥削,属于再分配范畴,利息和租金都是社会总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罗默显然忽视了这个重大的问题。马克思重在揭示剩余价值即剥削的源泉,而罗默则重在揭示剥削的存在性,简单地验证他所谓的某人的劳动付出是大于还是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完全忽视了一级剥削。罗默想推翻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从而重构自己的剥削理论,但他只是简单地接受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剥削的制度这样一个结论,全然抛弃了马克思的整个思想和科学的分析以及缜密的逻辑推理过程,这可以从他的代表作《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一书第二章中得到佐证,这是他论证剥削问题的关键。一方面他大肆批判马克思的理论,另一方面又全然撇开马克思丰富的文本论据,通篇没有引用过马克思的一句话,孤芳自赏式地陶醉在自己精心设计的模型之中。事实上,罗默的剥削思想与马克思的思想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罗默的剥削理论完全背离了马克思的思想,这是他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错误之二。

第三,罗默所倚重的经济模型是一种典型的书斋式模型,既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括和抽象,也不是对实际生产方式的复制,而是从预定的结论和目标出发进行的精心设计。众所周知,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剥削关系和剥削的本质,是从现实出发,从资本主义社会司空见惯的财富元素出发,采用的方法是历史与逻辑有机统一的方法,在批判和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科学分析,逐渐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展示出来的。罗默建立自己的剥削理论、揭示剥削的存在性所倚重的是他精心设计的非历史的、无时间的经济模型,所采用的方法是基于严格假设条件下的实证方法。客观地讲,罗默的研究方法有一定的新意,这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如果用这种方法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则是非常错误的。

首先,他设计的经济模型(标准的微观经济均衡模型、劳动力市场孤岛模型、资本市场孤岛模型)的基本假设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一是他关于人和人的选择的假设是不合理的,按照罗默的观点,“在两种均衡下,每个人的工作时间都恰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在这一模型中人的偏好既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喜欢一种均衡而不喜欢另一种均衡。因为在每一种均衡下,每个人都工作2天并消费1单位的玉米。出现对这两种均衡无所谓的态度,是因为在这一社会中,人们的效用函数中仅有的自变量是闲暇和玉米。没有人偏爱乡村生活甚于城市生活或相反,也没有人在意他为自己工作还是为雇主工作”(22)。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全部选择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为自己劳动和为他人劳动是无差异的,同时,在罗默的模型中,人也被假定为技术性的人而不是社会性的人,为了那1个单位的玉米,人可以忽略为谁劳动,用什么方式进行劳动,为了劳动的最终结果(1个单位玉米)可以忽视劳动的过程,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23)完全相反。另外,罗默运用的是标准的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但他关于人的假设却又与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相矛盾,这不能不说是罗默明显的失误。二是罗默把生产过程假设为可以预先确定效率的技术过程,因此他的生产概念是技术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生产过程是纯粹的技术性的投入产出过程,生产过程中所体现的生产关系被抽象掉了,因此建立在生产概念基础上的剥削就是一种精心计算的结果,没有任何本质上的意义,也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剥削的本质。例如,在罗默的劳动力市场孤岛模型中,工厂技术和农场技术的效率虽然有差异但都是固定的,在对两种技术与劳动力之间的比例进行精确计算并加入初始资本不公平占有这一条件后,剥削就产生了,即一部分人付出的劳动量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部分人付出的劳动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4),拥有初始资本的人占有了没有初始资本的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由于罗默抽象掉了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抽象掉了资本占有者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强制力,同时又假定劳动者可以在工厂技术和农场技术之间自由选择,所以他不能解释不拥有初始资本的人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工厂技术?如果没有人选择工厂技术,罗默所指的剥削还存在吗?因此,罗默向人们展示的剥削最多是一种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现象,并不能证明这种现象的资本主义性质,而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揭示的剥削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而非奴隶制度或封建制度性质的剥削,从这个意义上讲,实在找不到罗默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当理由。

其次,罗默设计的经济模型中,工厂技术和农场技术之间的匹配性和替代时机被设计得非常精确,高效率的工厂技术所产生的产出增量正好可以补偿低效率的农场技术增加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带来的损失,农场技术的存在保证了劳动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这样的分析不外乎想说明人们选择工厂技术进行劳动不是被迫的,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劳动力市场或劳动力不成为商品,剥削同样存在,从而找到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证据。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根本不存在可供劳动者自愿选择的农场技术,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从而罗默所要证明的剥削也是不存在的。由此可以看出,罗默用一个人为设计的经济模型,在非常严格和精确的假设条件下证明剥削的存在性,并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根本错误的,这是非常牵强的、没有足够理由的。

再次,在罗默的模型中,初始资本(初始资本拥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精确的结构(比例关系)是基于事先设定的两种技术(工厂技术和农场技术)产出水平的均衡点,对生产概念的技术化和对生产过程的技术化处理,隐含着市场是完善的或存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在罗默模型中没有农场存在,那么在初始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精确的结构关系下,必然有一部分劳动者失业并无法获得1个单位的生活必需品(玉米),失业的存在就迫使资本拥有者将工人的工资压低到仅能维持生计或低于生计工资水平,模型中的均衡就不可能出现。另外,如果生产中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不是事先设定的,是可变的,那么失业和饥饿就为资本拥有者提供了强制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空间和条件。所以,罗默用非强制性、严格假设条件下的剥削来取代马克思所揭示的剥削,并由此否定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和劳动价值论,这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罗默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另一个理由是否定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率作为衡量剥削尺度的科学性。他说:“到现在为止所提出的模型已经表明剥削如何与初始财富直接相关,而且我已论证了,这种通过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所花费的劳动进行比较而计算出的剥削,只有在它反映了根本性的分配的不平等,才是一种令人感兴趣的统计量。”(25)事实上,马克思并不是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所花费的劳动进行比较而计算剥削,况且,罗默使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所花费的劳动的概念与马克思的概念也不一致,由此看来,罗默并没有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在他看来,马克思把剥削用作一种统计量既有实证性的目的也有规范性的目的:在实证性的用法中,剥削是为了解释利润的存在,在规范性的用法中,剥削是为了表明工人受到资本家的不公正对待。但他认为,如果对工人的剥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那是由于规范方面的原因,因为它表示了某种不公正,而不是因为劳动力的可剥削性是利润的唯一来源。这就是说,如果剥削不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与不公正相联系,那对它的说明就达不到从道德上批判资本主义的目的。所以“以马克思主义的方式计算出的剥削,对于那种将会证明我们对它的兴趣是有道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平等,并不是一个有充分说服力的统计量。”(26)他还说:“作为对于不平等的一般的统计量,剩余价值这一研究剥削的方法是不成功的。……剥削应直接以财产关系来定义,而不应通过剩余价值这一迂回的而且不成功的线路来定义。……我提出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均衡价格理论是不成功的。现在我要补充一句,以对劳动消耗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较为基础的剥削理论也是不成功的。……但是从逻辑的视角看,将人们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直接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比通过剥削理论的面纱去透视它要更令人信服。”(27)罗默如此推崇他直接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的剥削定义究竟是什么?罗默说是“设想这样一个社会,其成员拥有的初始财富,并假设作为市场活动的结果存在这样一种后果,这一后果使得成员i最后获得收入可被视为一些商品的集合——它们分别代表初始资本和最终产出。要是财富的初始分配是平等的,某人的境况就会更好,我就定义他是受剥削者。”(28)反之,就定义他是剥削者。

罗默在谈到其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的意义时指出:“它与基于剩余价值的定义相对立,因为它不涉及包含劳动价值,而只涉及我们关注的根本性问题,即那种在收入或商品的最终分配上由可转让资产所有权的不平等分配所导致的结果。它还是一种对应现实的定义,因为它判断一种分配的剥削性质是通过将其与另一种可能存在的分配加以对比。还要注意到,这里阐述的剥削定义显然是以福利定义的;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对应现实的情况中境况会更好(根据他自己的福利概念),那他就受到了剥削。”(29)反之,他就剥削了别人。由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罗默推崇备至的、用来否定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的错误所在:(1)直接把初始资产的不平等占有作为剥削的源泉,完全忽视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作用,认为只要初始资产不平等占有,剥削就一定会产生;(2)罗默用效用来衡量剥削和剥削程度是一种主观判断,是一种感觉,不具有客观性和可计量性;(3)罗默通过揭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非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剥削掩盖剥削的内容,他所说的剥削关系是一种关系现象,全然不顾这种关系所包含的内容,而马克思则是用剥削的内容(价值和剩余价值)来揭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非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感觉;(4)以个人的福利概念来定义剥削同样是一种因人而异的主观尺度,没有任何解释力;(5)否定生产的目的和劳动者劳动的目的,认为在劳动的社会分工和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为谁劳动和为什么劳动、用什么方式劳动都是没有区别的,劳动者必定持无所谓的态度。

综上所述,罗默试图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剥削理论,但他没有提出充足和令人信服的理由,相反,在逻辑上、在分析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上、内容上都存在诸多错误。

注释:

①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②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3页。

⑤“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因此,在这里要较详细地加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页)。

⑥“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1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1-20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8-20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9-21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4页。

(14)“假定每一个人都有生存偏好。在满足了这一需要以后,他宁愿选择闲暇而不愿选择继续工作并消费更多的玉米。”引自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15)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8页。

(16)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9页。

(17)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9页。

(18)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3页。

(19)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102页。

(20)当然我们不是说罗默要刻意否定和推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而给他扣上反马克思的帽子。

(21)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页。

(22)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1-2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7页。

(24)这里使用的是罗默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而不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

(25)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26)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1页。

(27)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5页。

(28)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6页。

(29)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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