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研究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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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展是从1998年开始的,经历了8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繁荣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然,我国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被打上了高度投机的鲜明印记,而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股市波动剧烈的主要原因。有鉴于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1月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策略,重点鼓励和扶持开放式基金发展,被确立为促进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见下表)。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6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较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环境、内部治理结构及监管等方面。

1.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发展的制约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发展起着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差,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理性投资。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上市公司质量不高。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仅占GDP的18.61%,2006年有较大发展,股票市场总市值10.25万亿元,约占GDP的50%,仍低于发达国家1∶1的比例。上市公司数量少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赢利能力,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发布的《2005中国企业竞争力监测报告》显示,上市公司自身的竞争力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不如非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收益率自2001年以后开始低于全部工业企业。这样,由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具有投资价值,就使得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多元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受到严重扭曲。

(2)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证券投资基金无法规避风险。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必须有做空机制才能实现稳定。证券的价格要能够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需求信息。而在缺乏做空机制的市场上,如果一些投资者认为某一证券定价过高,偏离实际价值,但如果没有卖空机制,他们对这些证券的判断信息就不能有效地反映到市场上,对价格的偏离便无法调整,无法实现证券价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也就无法减缓证券价格波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这种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向机制极大地限制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空间,制约了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使其无法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3)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逐步替代了个人投资,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证券投资组合降低风险。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由股票、债券和长期抵押贷款市场构成,债券市场又由国债、公司债和市政债券组成。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选择的对象只有股票、国债等少数几种金融产品,同时,我国国债的流动性、品种数量和交易规模还非常有限,企业债券尚未得到很大的发展,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投资空间大大减少。基金管理人难以对其进行组合,不能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也难以使基金规避风险的作用得到发挥。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除了市场环境制约使证券投资基金行为产生偏差外,我国投资基金内部的治理问题是影响我国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到目前为止,我国所有的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和内部监督治理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1)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与管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期望资产增值最大化,代理人期望代理效用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激励不相容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我国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是证券公司、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这样,在基金持有人利益与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不是服从于基金持有人,而是服从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目的不是为持有人增加收益,而是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后,无权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经营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行使。我国《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但实际上,持有人一般都不会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一是基金持有人认为参与管理付出的成本高于收益,因而产生“理性冷漠”,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二是“搭便车”行为;三是由于我国《基金法》没有明确规定召开年度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从而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

(3)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2004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这一规定虽然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也就是说,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对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起到了作用,而不可能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

(4)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在实际中却难以做到。这是因为,其一,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因此,基金管理人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这必然使托管人的监督很软弱。其二,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可从基金中提取巨额托管费。现实中,银行为获得基金托管费收入基本上惟基金管理人意志是从,对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种公告和报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审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1.解决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

为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解决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为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

(1)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加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实际权力。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公司型基金,因此,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选举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常设机构来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力,以便在组织制度上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监督权。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可以解决现有基金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基金持有人成为真正的基金所有者。当然,基金份额持有人常设机构实际上与广大基金持有人之间也会形成一个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常设机构的人员也可能会被收买,从而背叛持有人利益。因此,必须还要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常设机构人员能切实代表持有人的利益。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并不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尚没有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必须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变革。可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分成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即人们常说的独立董事;另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称为“基金董事”。“基金董事”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种制衡力量,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议更换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从而形成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强有力的约束。从国外独立董事的发展经验来看,“基金董事”人数不能少,一般应占董事的一半左右。

2.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这样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同时,应降低我国的基金托管费率。目前,美国基金的托管费在0.1%~0.2%,德国仅为0.04%,而我国目前托管费在0.175%~0.25%,明显高于国际水平。托管银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会放松其监管职能。因此,建议应尽快发展托管银行,通过市场竞争,降低现有的托管费率,这也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3.发展公司型基金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基金市场也逐步成熟,契约型基金的缺点越来越明显。因此,发展公司型基金已经成为共识。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存在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种组织形式,但相当数量的契约型基金正在向公司型基金转化。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发展公司型基金,有利于发挥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更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强化基金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牵涉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等多个领域,因此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要接受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多头监管。我国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造成监管权限分散,各监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一,监管效果不理想,与世界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不相符,因此,需要建立统一、有效的基金监管部门,强化基金监管,从而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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