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成本与家庭教育支出_财政拨款论文

学校教育成本与家庭教育支出_财政拨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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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家庭其他消费欠旺的情况下,家庭教育消费却由于各种原因始终保持旺盛势头。因而在如何刺激家庭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考中,许多人自然想到了进一步刺激家庭教育消费的对策,其中有些人提出在非义务教育的阶段公立学校(以下简称公立学校)实行“教育成本收费”或“教育的准成本收费”的政策建议。应当指出,刺激家庭教育消费对提高居民消费总水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关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实行“教育成本收费”或“教育的准成本收费”的政策建议,却既缺少教育法律依据,又缺少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容易造成人们对政府教育行为的误解,引发人们不必要的担忧。如果实行此类建议,有可能导致某些地方政府的教育行为失误,引发人们对公立学校、对政府的缺少根据的怨气。那么,关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实行“教育成本收费”或“教育的准成本收费”的政策建议,其问题何在?

公立学校的教育成本,是指学校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育产品中所耗用的教育资源量,通常以货币形式计量并以年为时间计算单位,因此它也是指学校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育产品中一年所耗用的教育资金量。

这里所及的“教育产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是在学校环境中受教育者所形成的品德,所获得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增强的体能等,而不是指一定数量、质量的受教育者或一定数量的受教育者的质量,因为一定数量、质量的受教育者或一定数量的受教育者的质量在一定时间内的提高不完全是学校教育的结果;其二是教育者在学校环境中所增长的职业劳动能力,这种职业劳动能力除用于对受教育者的培养外,也为其提高个人收益及其他的就业机会提供了可能;其三是在学校环境中由教师的职务性劳动和学生学习性劳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及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性劳动,如为企业、政府等提供的咨询服务。

在形成上述教育产品的活动中,公立学校的教育成本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其一是“固定教育成本”,指固定教育资产的成本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员开支。它至少包括学校土地价格的年均利率,教育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耐用教育资源的年度折旧值和维修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数量的守卫、维修管理人员的费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忽略学校教育的土地成本。实际上,学校土地资源是社会土地资源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土地市场价格的影响。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学校用地多为当地的优质土地资源,尽管它在政府的调控下不完全反映土地市场价格、不反映机会成本,但客观上具有较高的土地成本。学校用地虽然不存在折旧率,但如果换算成货币投入,至少应有土地价格的年均利率。

其二是“可变教育成本”。它主要包括学校人员的年度费用如工资、奖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金、培训和进修费用等,以及易耗教育资源(如实验用品)及用于日常开支(如水、电、气、通讯、卫生、实习等)的年度费用。在我国,学校人员的年度费用是可变教育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劳动作为以精神生产劳动为特征的复杂劳动,其劳动力价格正逐步由偏低而回归到适当尺度。同时,教师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才市场的调节,为了保证教师资源的优质,需要适当运用劳动力的价格杠杆。因此在非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其可变教育成本必然呈适度上升趋势。此外,教师的劳动收入与教育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相关,少数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从事教学或教师职务工作的教师,其年度费用分摊在教师的人均年度费用中。

其三是“未来补偿性教育成本”,即受教育者为形成一定的品德,为获得一定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增强体能等付出的学习劳动,这种学习劳动在当时虽未以货币形式表现并计量,但它作为学生劳动能力增长的部分成本而在受教育者未来收益中得到补偿。它主要表现在高中段及以上的教育中。这是因为学生放弃了劳动收入而在学校学习,他们所付出的学习劳动代价由于其劳动能力的提高而在未来劳动收益中得到补偿。否则,有谁愿意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呢?需要说明的是,在经济生产中,以物质资料为主的劳动对象在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自身没有劳动付出。但在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既是教师过去的对象,又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在其改变过程中需要其自身的劳动付出。因此,教育成本与经济生产中的成本不同。正因为如此,作为教育产品中主要部分的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不完全取决于“固定教育成本”和“可变教育成本”,也不完全取决于其家庭教育支出。

如果说经济活动的产品价格主要由“成本加利润”构成,那么公立学校的收费价格却不能包含“学校利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的非营利性(尽管学校可以也应当在收支相抵后有盈余),甚至不能等于或近似等于学校教育成本(即所谓的“准成本),因为学校收费价格不能包括“未来补偿性教育成本”。

公立学校的“固定教育成本”,尽管由于各个学校的办学条件不同而不尽相同,但根据国家规定的高中段及以上学校的办学条件的基本标准,它可以计算出基本量。以有学生1200人的普通高中为例:通常,普通高中学校大多建在城镇,应有土地不少于50亩,每亩土地价格取中间数约为8万元,校园土地总价约为400万元,以优惠长期年利率为9 %并加上适当的机会成本,学校土地年均使用费约为60万元;教育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耐用教育资源的年度折旧值和维修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数量的守卫、维修等管理人员的年均费用合计为50万。两项共计约为110万元。

在我国公立学校的“可变教育成本”中,普通高中学校的人员费用约占75~80%,而根据国际同类参照系应当占70~75%;高等学校的人员费用约占65~70%,而根据国际同类参照系应当占50~55%。以有学生1200人的普通高中为例,按照生师比18:1计算,应有任课教师67人,加上其他人员编制30人,约有97个人员编制。假定学校人员人均一年工资性收入是1.2万元,其他费用是工资性收入的40%, 那么编制内人员年均费用约为1.68万元,人员总费用约为163万元。 加上易耗教育资源(如实验用品)及用于日常开支(如水、电、气、通讯、卫生、实习等)的年度费用,那么“可变教育成本”是204万元~217万元,而根据国际同类参照系应当为217万~232万元。

以上二项合计约为327万元,生均占用2725元/年; 如根据国际同类参照系应为342万元,学生应占用2850元。根据国际参照系, 如果将教育成本计量中未计入的部分“固定教育成本”计算在内,那么大学本科生的以上二项教育成本为普通高中的3.5~4倍,但1998年我国大学生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是高中生的5.4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这就是说,在实施义务教育及以上各级教育的公立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所需经费中应当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

“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有无合理的尺度?如果将公立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所需经费的来源划分为“政府财政的教育拨款”、“学生及其家庭的付费”两大部分,那么,“政府财政的教育拨款”应当占所需经费总量的50%以上,这样才能达到“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的标准。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公立学校的教育产品包括了“教育者在学校环境中所增长的除用于对受教育者的培养外,也为其提高个人收益及其他的就业机会提供可能的职业劳动能力”,还包括了“在学校环境中由教师的职务性劳动和学生学习性劳动所产生的可带来一定经济收益的科学、技术及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性劳动”,因此,用于教育产品生产的经费来源还应当包括学校自身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得的其他经费。这是市场机制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段及以上教育中的表现,又是其结果。此外,社会及校友赞助也是学校获得一定经费来源的渠道。于是,公立学校的经费来源至少应有上述四个方面。如此,考虑到我国公立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经费来源的实际可能性,“政府财政的教育拨款”应当分别占所需经费总量的50%及40%以上,这样才能达到“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的标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学校更加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企业服务。

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定量标准,普通高中及以上公立学校的上述二项教育成本,主要应当由政府以教育的财政支出方式来承担。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履行的共同的教育法律责任,也是判断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否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标准。因此,对公立学校实行“按教育成本收费”或“按教育准成本收费”的提法,不符合目前我国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误导各级政府在履行关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教育法律规定。倘若某些地方政府根据这一错误甚至不合法的建议,要求或批准学校实行“按教育成本收费”或“按教育准成本收费”,那么政府不仅没有必要按上述定量标准对学校财政拨款,而且完全有理由较大幅度地削减教育的财政拨款,甚至由此而导致腐败。因为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政府的财税收入包括了企业和公民上缴的用于教育的税费。政府必须将其完全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如果不将其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那么这笔财政收入应当或会用到哪里去呢?

好在在绝大多数地区事实尚未如此。

1998年,我国高中生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是1248.25元, 如果按生均占用2725元/年计算,在上述二项成本中各级财政的教育支出占其中的45.8%;如果按大学本科生的以上二项教育成本是普通高中生的3.5倍计,那么应是9537.5元,其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是6775.19元,占71%;即使按4倍计,大学本科生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也占62.2%。以上数据表明,在高中及以上公立学校的教育成本中,各级财政的教育支出占了较大甚至很大的比例,学生及其家庭所承担的仅占其中较少部分。各级政府是能够切实履行其在教育财政拨款方面的法律责任的。如果在研究及舆论宣传中忽略上述事实,那么就易误导公众,没有依据地抹煞或否定我国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中大力支持教育发展的事实。

那么,“按教育成本收费”或“按教育准成本收费”,有无国际参照系呢?下面来看经济实力强大且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的情况。

1998年,美国各级财税用于各级教育的支出以及占教育总支出的比例如下:(单位:10亿元)

各级教育经费的来源1996~1997 1997~1998

金额% 金额%

中、初等教育经费总计 399.8 100 358.2 100

联邦财税的教育支出21.4

6.3 22.5

6.3

各州财税的教育支出147.0 43.3 154.3 43.1

地方财税的教育支出136.6 40.2 144.8 40.4

其他 34.8

10.2 36.6

10.2

中学后教育教育经费总计224.2 100 236.7 100

联邦财税的教育支出27.6

12.3 29.1

12.3

各州财税的教育支出51.9

23.2 55.0

23.3

地方财税的教育支出6.22.8 6.52.8

其他 138.5 61.8 146.1 61.7

各级教育教育经费来源合计 563.9 100 594.9 100

联邦财税的教育支出49.0

8.7 51.6

8.7

各州财税的教育支出198.9 35.3 290.3 35.2

各地方财税的教育支出 142.8 25.3 151.3 25.4

其他 173.3 30.7 182.7 30.7

(资料来源:美国教育统计中心,1998年1月)

美国的经济发达,实行12年义务教育,所以1998年各级财税用于教育的支出在中、初等教育教育经费总额中所占比例高达89.8%。尽管在中学后教育教育经费中“其他”来源要占61.7%,但高等学校的“服务”、“科技开发”及接受“捐赠”等收入在中学后教育的教育经费中约占24%。换言之,来自于学生的学校经费收入约占学校总收入的36%(私立高等学校的比例要稍高一些)。作为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美国的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也没有达到“按教育成本”或“按教育准成本”收费的标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方财政的教育支出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尽管普通高中及以上教育近年来获得很大发展,但目前尚未达到普及阶段。因此在上述教育阶段根据学校教育成本适当提高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这与家庭教育消费倾向及家庭教育支出能力有关。

家庭教育消费,是指家庭付出劳动或支出货币来换取教育服务、购买教育资料以满足其成员教育需求的行为。根据调查,在我国家庭的消费倾向中,教育消费占据第二位。我国10%的低收入家庭中有61.7%的家庭准备将家庭储蓄的大部分用于子女的教育消费,在80%的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中绝大多数家庭准备将家庭储蓄的近一半用于子女的教育消费。因此,我国的家庭教育消费倾向为适当提高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衡量家庭教育消费水平的客观指标是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支出,是指家庭为其成员通过各种方式接受各种教育及培训所花费用的总和。家庭成员接受的各种教育及培训,以其子女接受的义务教育及非义务的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为主,还包括他们在校外接受的各种培训、家庭教师的辅导以及家庭其他成员所接受的成人教育等(为了讨论的方便,这里所及的“家庭教育支出”主要指家庭为其子女所支出的教育费用)。就此而言,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家庭教育支出要大于其为子女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及非义务的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支出。

1998年,我国城镇及农村居民家庭为其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的支出分别平均约为317元和214元,分别占家庭消费支出的5.32%和4.1%。 而其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支出约为上述支出的5倍。 在我国希望并目前能够支持其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家庭多为中等偏低及中等以上收入,因而如果按此类家庭消费支出平均12000元/年计算,其教育支出约为其家庭消费支出的13.21%。此外, 高中学生还要为课后补习、家教等付费。根据某市对城区的一项调查,在周末及晚间,约36%的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接受校外艺术、语言等训练或教育,此类家庭平均每年为此类训练或教育支付210元;总计约17%的小学生和约34 %的中学生接受课后、校外各类培训、补习和家教,此类家庭平均每年为此分别支付360元和420元。那么此类家庭的教育支出还要多一些,约为家庭消费支出的16.71%。家庭教育支出的上述数据, 还不包括家庭为其子女购买学习用品及有关图书资料的支出。

那么,人们对家庭教育支出增长的承受能力又如何呢?

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数据表——1997》显示:

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居民消费结构单位:%

人均GDP购买力年价 合计 食品 住房教育

1000美元

1004811

6

1千~4千美元

1003810

7

4千~1万美元

1002714

7

1万~2万美元

1001515

7

人均GDP购买力年价

卫生保健交通通信其他

1000美元

3

7 18

1千~4千美元

6

9 21

4千~1万美元

7

9 28

1万~2万美元

7

1334

我国在1999年的人均GDP约为800美元,居民购买力年价约是2000美元。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1:8.2计,居民购买力年价约为16400元人民币。现在按教育消费占家庭消费的6%计算, 我国居民家庭的教育消费期望值应是984元。虽然在1998 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为其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的支出平均约为317元,远低于984元的期望值,但有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家庭却至少要为其子女支付1585元,又远超过984元的期望值。如果按城镇人均GDP约为1500美元、居民购买力年价27000元人民币、教育消费占家庭消费的7 %计算, 我国居民家庭的教育消费期望值应是1890元。与1998年已需支付1585元相比,有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家庭教育支出的上升空间在理论上就是300元左右。 而实际情况大部分居民家庭年均消费支出还达不到12000元。 这就是此类家庭感到家庭教育支出包袱沉重而对学校颇多怨言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结论应当是明确的:

1.在公立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而支出的上述两项教育成本中,主要部分应以政府财政拨款方式承担,在此前提下,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承担适当部分。在学生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政府为提高学校办学条件水平和教育质量而依法逐步增加对学校的教育拨款,从而使学校教育成本上升,那么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也应适当承担上升了的教育成本。

2.公立学校自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而使教育成本上升,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也应适当承担上升了的教育成本。同时,学校应当通过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途径努力合理降低生均教育成本。

3.在大多数家庭教育消费倾向强烈的前提下,家庭教育支出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家庭收入的增长及家庭消费结构的调整。同时应通过积极的教育金融活动,鼓励家庭提前适当增加家庭教育支出。

4.公立学校办学条件水平的提高,应与我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同时,从社会稳定的目标出发,大多数家庭教育支出的增长应有适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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